摘 要 中国致力于建构的现代国家形态是宪政中国。但理解宪政中国的理论进路,不是单纯的国家理论所可奏效,而必须在国家-社会的理论视野中才能确立起恰当的理论视角。在这一理论视野中,国家受到规范化力量的限定;社会优先于国家存在,在接受国家法治化治理的基础上,成为矫正国家权力的有生力量。在国家与社会互动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塑造、相互保障、相互完善、相互纠错,从而保证国家健康地运行在宪政法治的轨道上,社会理性地遵循自主、自治与自律的行动逻辑,两者构成规范的现代国家形态。这样的国家结构状态,成为国家合理建构的基本模式。
关键词 国家 社会 国家的限定性 社会的优先性 宪政中国
晚清以来,中国一直行进在建构现代国家的征途中。至今,中国作别古典帝国、建构现代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任务仍未完成。这一结果是多重原因导致的。从理论视角看,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任务之所以没有完成,是因为没有能够确立起真正现代的政治理论视界。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国家建构的单一视角,审视中国的国家形态转变问题。在这一审视的视界中,“社会”(the society)建设似乎成为与国家建构无甚关联的事情。其实,在现代宪政民主的国家建构中,国家-社会(the state vs.the society)的二元对应建构,是真正有助于建构现代国家最基础的条件之一。就此而言,确立国家-社会理论视野中的宪政中国理论论证进路,并对之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理论-历史分析,就具有不言而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
建构现代中国,乃是一个建国(stateconstruction)的理论努力与实践进程交织而成的社会政治变迁过程。这是自晚清以来中国政治变迁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致力于建国的理论家与政治家所共同凸显的国家转型主题。
晚清中国遭遇的国家转型,是一个古典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天崩地裂的过程。“天崩”,意味着为中国古典政治秩序安排进行政治哲学辩护的体系的崩溃;“地裂”,象征着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和社会风俗的结构性裂变。前者的指向是理论的,后者的指向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前者,是一个思想史必须解释的问题,后者,则是一个政治史必须清理的难题。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中国从古典帝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变,就是一个回顾古典帝国的统治哲学、理解现代国家的国家哲学,以及清晰把握古典统治哲学向现代国家哲学转变的思想机理的问题。从政治史的角度审视中国从古典帝国向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转变,就是一个逆溯中国古典帝国政治秩序、观察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并在两者之间发现古典政治向现代转变的必然性或不可逆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极其复杂微妙的、非经深入解析而不得要领的宏大问题。
首先,从政治史的角度看,晚清国家转轨的政治大变局,是一个古典国家遭遇现代国家挑战必然出现的历史性局面。作为一个庞大且有相当实力支撑的古典中国,它在政治上具有一整套制度建制,并在基本结构上维持了两千余年而不变。但这一格局是在缺乏制度的强有力竞争者的情况下维持的。古典时代是一个地域化发展的时代,在东亚尤其是远东,古典中国的典章制度不仅成为中国的制度建构成果,更成为这一地区如朝鲜、日本等其他国家制度建构的理路。这养成了中国对古典制度的自信心和信赖感。“通过对历史上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研究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以中国为核心的与亚洲全境密切联系存在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惟一的历史体系。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是在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朝贡贸易关系中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历史上形成的联结亚洲各国各地区的内在的纽带”。
但到有清一朝,一种完全不同于远东政治文明模式的“西方”政治文明与之发生碰撞,“东方”的政治文明所暴露的竞争性缺陷展露无遗。恰如佩雷菲特指出的,在英国人马戛尔尼使华的事件上,当“第一个爆发工业革命的国家和最杰出的文明国家之间高傲的相遇”,可悲的不是马戛尔尼使华时期因为磕头而引发的两国交流悲剧,而是此后中国的政治观念反应机制历百余年不变,“1960年的中国人仍赞同乾隆对马戛尔尼使华团的看法,这突出地表现了这种连续性。历史教科书,大学课本,以及我与之交谈的知识分子都用马克思的语言支持传统的观点。马戛尔尼的态度是‘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殖民主义的’。所有人都赞同乾隆的严厉的回答:‘朕无求于任何人。尔等速速收起礼品,启程回国。’毛不久前遣返苏联技术人员和‘顾问’时也是这样做的,他当时宣布说:‘我们要自力更生’”。
中国对自己面临的国家转型所形成的这种结构性反应机制,造成现代国家建构的严重滞缓。但是,从晚清到民国和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史,还是对现代国家建构做出了缓慢的、适应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就是三个政权体制中的人们对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宪政民主体制的制度认同,在总体上维持着一个政治上的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勉强的认可态度。晚清的制宪、民国的立宪、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与修宪,一直是三个政权体制中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们热衷或不得不从事的政治要务。恰如论者所言:“近代一百多年中,中国人从初步认识和传播民主思想,到逐渐提出并尝试以改革或革命的手段建立某种西方式的民主制度,经过曲折的奋斗而最终没有取得成功。这就是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的命运。”这一断言,既切中了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失败之局这一事实,也勾画了中国建构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的政治史主线。简而言之,这条政治史线索显现为现代国家建构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中国认同,致力于建构现代中国的人们对于宪政民主的价值认取与制度倾慕,在中西比较中对经济繁荣、法治秩序和现代文化及其对中国古典传统的取代之势的全心承诺,在这些政治观念的驱动下,中国展现出一种告别古典帝国、努力建构现代国家的政治变迁大趋势。可见,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乃是一个政治史与思想史共同展现的政治转轨。
其次,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中国从古典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是一个投射到三个界面的思想史大事件。之所以说它是一个思想史大事件,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历史悠久、传统深厚,尤其是在古典状态下将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的国家,为什么一旦与现代国家接触,便处于如此被动的国家间竞争局面,乃至最后分崩离析。至今,通过革命建国的任务尚陷在革命困局之中而难以自拔。这是国家转轨的思想史研究者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所以说它是投射到三个界面的复杂问题,是因为若不站在古典帝国的统治哲学、现代国家的国家哲学与它们相互之间的思想承接关系三个支点上去理解中国的国家转轨,就会在思想观念上不得理解国家转变的要领。有关这三个支点的研究论著汗牛充栋。但由于人们的关注视野主要滞着在第三个支点上,因此围绕这一支点提出的种种解释,不足以促进人们形成关于中国国家转轨的共识。不仅如此,还造成人们以抵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姿态抗拒现代国家建构。为此,有必要在肯定中国古典帝国时代统治哲学的现代性价值的基础上,厘清古典政治智慧的现代效用;同时,在弄清源于西方的现代国家的国家哲学之地方化知识(local knowledge)和全球性意义(global meaning)的不同涵义的基础上,知晓中国现代建国的自身存在论处境,以避免陷入一种简单的对抗性知识论陷阱之中。
最后,以一种历史理性的精神,认取源自中国自身变迁所注定的、接受、转进并创新的现代国家建构理念,跳出中西对峙的传统-现代二元思维,顺应中国历史演进的大趋势。而这种顺应,就体现为人们对建构现代国家必然面对的国家-社会结构的承诺,以及在这一承诺的前提条件下,将国家权力的现代建构与现代社会的精心培育贯通起来,致力于营造一种现代国家哲学和社会自治相互关联且积极互动的崭新政治理念。只有在这种复杂性思维中,才足以确定宪政中国建构的恰当理论视界(propertheoretical vision)。诚如论者所指出的,探究现代国家必须与了解现代社会相联系,因为现代“国家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在一定程度上,它被社会构造;相应地社会被国家所型塑”。即使是可以分别审视国家与社会各自的结构与功能,但须知这种分别的审视总是在两者的关联性视角中展开的。唯有在这种关联性视角中,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建构,其复杂的内涵才会展现在人们面前。
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何以为宪政民主制度奠立坚实基础的呢?回答是,只有在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国家建构的任务——既为国家提供稳定的制度供给,又为社会输送可靠的法律保障,才能完成。如果建构国家不以社会的优先性为前提,就无法化解国家建构的重大张力——自然状态中的战争定局与市民社会里的和平情形之间的紧张。只有将国家“视为一种负有维护和整修双重功用并因此‘完善’自然社会的工具”,国家权力才能受到严格规范,既对国家权力进行周全限制和有效规范,又促使人们接受法律的统治。其中,国家决策者与公民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代理者经由选举产生,以法律作为统治手段,致力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如果国家决策者的行为与托付者的意愿相违背,他们就等于向托付者宣战,在这种情况下,“选民们就解除了对现行国家当局的义务,甚至可以通过暴力反抗自由地创建新的政治当局”,并由此恢复国家的立宪秩序②。这样的宪政建构,远较所谓安全国家、普遍国家、民主国家的合理性程度要高,它早已构成现代国家形态的主流,并且是矫正现代国家建构的错位情形的基本坐标———像德国那样的普遍国家形态、苏联那样的绝对民主国家,试图回归现代国家的行列,都不得不以宪政民主国家为参照系。历经两个多世纪演进的宪政民主制度,确实具有建构强大而稳定、有序且具活力的现代国家形态的基本制度功能。
总之,在国家转轨的理论筹备与实践推进两个面向中,人们会明显察觉到政治实践推着政治理论向前走的态势。这是中国建构现代国家处于理论贫困状态的显著标志。为此,需要在上述理论视界中,重新确立推进国家走向宪政民主轨道的政治方向,并为此聚集国家建构的理论资源。
二
建构现代国家(the modern state),存在是自生自发过程的产物还是人为建构过程的产物两种类型的差异。这是一种承诺了现代国家都是人为建构的结果之后,对国家建构中基于进化理性和立于建构理性的进路,做出的相对区分。对于自生自发秩序(the spontaneous or-der)基础上建构的现代国家而言,从历史传统中诞生现代国家,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转变过程。对于人为建构的现代国家(artificial state)来讲,即对那些必须建构现代国家却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古典国家来说,则是一个交织着既有国家建制又有现代国家转型的复杂转变过程。这是两种需要相对细致地进行比较说明的国家建构类型。前者的典范国家是英国,后者的代表国家是德国。二者在建构现代国家的实践推进与理论回应上,极具比较分析的政治理论价值:因为这样的比较,凸显了健全的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进路,也同时显现出必须尽量避免走上畸形的现代国家建构歧路。
对英国而言,它是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但是,英国建构现代国家与所有其他国家的情形都大为不同。作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是人类历史上首个告别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国家。但是,这样的历史进程并不始于英国。早在英国之前,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就开始了地理探险,以殖民征服者的姿态侵入欧洲人视野之外的美洲,从而打破了人类处于古典社会阶段的区域化发展态势,给人们展现出一幅现代“世界”的图景。其后,荷兰人发现并规范了现代商业体系,从而赢得了现代早期国家竞争的经济优势。但是,由于这三个国家都未能将领土扩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国家建构紧密地结合,终未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经过大约三个世纪的国家间竞争,最后还是英国力拔头筹,完成了现代国家的建构。
英国人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以制度创新作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支柱,形成了制度上相互呼应的体系化建制,并因为成功地对接了现代与传统,而以渐进的方式完成了现代国家的建构。除了经济体制的创新机制之外,英国人的现代政制创制,是其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在国家建构上率先实现国家现代转型的决定性原因。而英国人在政制上的创制,一方面端赖其政治家对显示为保守气质的国家建构的渐进探索,另一方面则与思想家对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的积极应对和有力筹划紧密相关。
就前者讲,英国人自1215年由国王与贵族达成《大宪章》以来,规范国家权力的努力就不曾中断过。“1215年存留至今的一些条款反映了英国法和行政管理的持续发展。《大宪章》一度不是作为博物馆文件去封存,而是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一部分得到维护,并且根据法律需要的功能而保持或废止。现在存留下来的多数条款都与个人自由相关,这反映了1215年原初法案的性质。它是具有可适用性的。这是它最大和最重要的特征”。英国人建构现代国家的最大政治成就,不是在结果上显示的那个现代国家结构,而是他们似乎极其富有耐心地、渐进地推进国家建构,从而避免了建构现代国家的政治上的过度紧张感,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健全的国家建构的“急就章”。就后者即英国人对现代政治理念的理论推敲而言,可以说英国代不乏人,他们对基于个人自由的现代经济-政治观念进行了系统的、富有现实成效的理论阐释。不说霍布斯等人对个人主义理念的一贯性伸张,仅就约翰·洛克对于国家建构的契约论的申述、国家权力的宪制性设计,以及社会权利优先性的张扬,就显现出一条直接追溯到圣托马斯而直接承接哈里法克斯、胡克等人的思想传承线索②。而就英国人成功阐释现代政府与企业关系,从而为现代国家创造财富的方式即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辩护而言,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念的申述,已足以开启人们将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限定在规范的权力领域、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为政府不可随意干预的空间来保卫的现代政企关系理念。这一理念,进一步夯实了洛克从国家-社会关系、权力-权利结构上对国家权力做出限制和规范,促使国家权力尊重公民在市场领域中的资源配置权利。将现代国家在渐进的历史过程中建构成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和规范、公民权利受到周全保护的机制,是英国人对现代国家建构做出的不可替代的最大贡献。
德国的国家建构进路及其结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德国是后起的现代国家。因此,国家建构的政治张力与理论紧张都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问,各个民族在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建构现代国家的努力,都会呈现出这两种张力。从政治史的视角看,德国建构现代国家的紧张感是法国大革命催生的结果。法国的革命建国,一方面鼓舞了正致力于建构现代国家的德国政治活动家,促使他们依照法国革命,更准确地说,是依照法国过滤了的英国建国模式,来搭建德国的现代国家框架。另一方面则必然导致理想的建国模式与德国政治传统和历史文化现实之间的剧烈冲突。须知那时德国正处在君主专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艰难时刻,君主代表的旧式国家力量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新兴政治势力之间的斗争,处于一种令人焦灼的拉锯状态。一者法国的恐怖革命激起了整个欧洲大陆的封建君主的反抗,二者欧洲大陆的民主改革者,开始着手一系列现代国家导向的社会政治改革,三者历史文化传统和兴起中的国家哲学,推动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在国家主义的道路上迈进。这三种力量综合成为德意志建立统一国家的结果。俾斯麦以铁血政策统一起来的德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它没有同质性,没有明确地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它只不过是按照普鲁士的纪律捆绑在一起的一些地方政权的集合体。由于缺乏任何其它的标准,新的德国倾向于把民族同一性等同于物质上和政治上的权力。它总是试图通过不断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来弥补它内在的虚弱和不稳定性”。于是,“旧普鲁士国家和现代工业制度的结合,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集体和技术时代的工作集体的完全结合”,造就了德国这个畸形的现代国家①。正是这一畸形的国家建构成果,引发德国谋求权力的冲动,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
与现代德国的国家建构在政治上的艰难推进相伴随,德国的现代国家理论,也在浪漫主义的国家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国家主义的共同塑造下,最终形成了国家至上的现代国家理论占据主流地位的局面。在德国建构现代国家的早期,由诗学家们奠定了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在莱辛、赫尔德、歌德、席勒等人的推动下,现代国家的文化基础在德国得到了夯实——国家(民族)的语言、文化、传统、习俗等成为他们辨认民族国家的主要指标,这就与英国建构现代国家时重在限制国家权力的进路大为不同。这一国家建构理念,与启蒙主义处于鲜明对垒的状态。它拒绝诉诸理性的力量作为国家建构的动力,它宁愿将民族认同的基础指向情感和灵感,但是,“德意志的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成就——它不仅是歌德也是如荷尔德林、克莱斯特、扬·保罗和很多其他天才人物共同取得的成就——也不能使德意志人结合成一个民族。德意志民族性仍然只是思想和精神的东西。它从未在政治实体的意义上实现”。德意志的国家精神不是在浪漫主义和古典主义的述说中伸张的,而是在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理论中阐释的。如果说浪漫主义和古典主义对于德国民族的认同发挥了动力效用的话,那么黑格尔的理论则对德国的国家理念起着塑造的作用。黑格尔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比性结构中阐释国家至上的政治哲学理念的。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言,呈现出两个同样应当为人们所重视的面相,一方面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依为命,尽管国家调节市民社会的权力是绝对的,但国家必须尊重并非由国家创造的市民财产权。另一方面,就国家与市民社会各自的特点来看,他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它履行着国家不予行使的职能———诸如提供公共服务、执行法律、履行警察职责、调整工商利益。而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国家是绝对精神在世上的体现,“它是绝对合乎理性的,是天命,具有通晓事物和行使意志的力量”。这样的国家理念,直接呼应了德国人寻求国家强势权力的政治行动的精神需求,同时又对由个人权利定位的现代财产理念做出妥协,从而将古典的城邦-国家理念转换成为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于是,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发挥了两种国家建构的理论效用,一方面,它用其辩证地联接了个人诉求与国家意志、古典的城邦原则及基督教理念,“这一原则在政治上的结果是现代欧洲国家,其任务是使城邦原则——实体的普遍性——与基督宗教的原则——主体的个别性——和解。但是,黑格尔并没有把这一两种相反的力量的辩证统一看作现代国家独有的弱点,而是看作它的优势!”另一方面,它用其成功地抵抗了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即认定“国家是一种单纯的‘应急国家’或者‘知性国家’,也就是说,它没有自己的实体性意义;它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居于单个的人的特殊利益之上的普遍性”,从而建构起以自己为目的的国家。英国式的工具性国家与这种目的性国家,成为分析现代国家建构的两种基本模式。前者致力于限定国家,从而申述了宪政民主的国家理念;后者虽然也主张限定国家权力,但却赋予了国家至上的绝对性。
显然,现代国家应当是英国式的工具性国家。工具性国家以其被周全限定和有力规范为特质。这是与目的性国家仅仅伸张国家自身的绝对合理性和目的性,大不一样的国家建构理念。为什么必须限定国家权力,而不至于使其陷入嚣张的状态,以至于难以驾驭不说,甚至肆意使用国家暴力对内强制统治、对外建立霸权呢?从现代英国的建国进路来讲,限定国家权力,就是要从四个方面凸显国家的限定性,从而控制国家,使其既强大有力又皈依伏法:其一,国家的限定性首先是从国家必要性的限制凸显出来的。人们在达成社会契约之后,之所以还要达成政府契约,就是因为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安全保护和对外御敌机制。除了这样的功能,进入政治社会的公民似乎对于自己的私权不受国家侵害更为关注。假如公民的私权都必须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支配下的话,国家势必对公民安宁的私人生活和安全的公共生活构成直接的威胁。其二,国家的限定性也是国家的有限能力显示出的国家特性。国家不是无限全能的,它不可能像霍布斯所期待的那样,对自己的臣民进行全面的赏、罚、教,这是古典政教合一的国家所具有的功能形态。现代国家是与社会、市场相对存在的政治实体,它仅仅是与社会领域平分秋色的一个权力领域。它既不可能以占据所有资源为前提包办一切,也不可能以自身提供给公民的全面而满意的服务上升为完美的建制。除了使用公共财政资源、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满足公共需求、改善公共福利之外,国家在一国之内的功能就几乎穷尽了。像黑格尔那样期望由国家提供市民社会以道德规则和睿智领导,就是一种助长国家僭越的理念。一切由社会生活自行解决的事情,绝对不需要国家权力干预:诸如公民在市场领域合法地谋取财富的活动、公民在社会组织中完善自我提升道德水平的行动、公民在私人领域的隐私行为,都在国家权力的干预之外。其三,国家的有限性还是国家的权力自肥特质所注定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需要公民高度警惕的社会存在物。一切权力不受严格的限制,就会陷入自肥的权钱勾结状态,这是古今国家权力运作不可改变的定势。国家权力之所以必然自肥,就是因为没有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在自肥的情况下不会受到惩罚。现代民主国家不是什么玄妙理论推论的产物,仅仅是着眼于有效限制权力的结果。因此,它堵住了国家权力自肥的各种通道,即使权力仍然存在自肥的空间,一旦被人们发现,其自肥的行径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其四,国家的有限性更是国家的暂时性、历史性所内在规定了的事情。国家从来就不是以某种固定形态、既定方式活动的政治存在。古往今来的各种国家形态,既包含着国家形态的历史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殊性涵义,也体现出国家的长久性、普世性和全球性、普遍性特征。因此,没有一种由黑格尔所论证的代表了绝对精神的、至上的国家存在过。就此而言,国家绝对没有理由自证自己具有不受限制、超然历史之外的永恒性和超越性。国家必须接受现实所塑造的诸种限定性品格,并在这种限定性中不断矫正自己的存在形态和功能构成。这些不啻是英国人的工具性国家建构给世人最大的启发,也是给处于建构现代国家进程中的中国人最大的教益。
三
现代国家宪政民主制度的建构,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与对应互动作为社会结构基础的。相对于国家建构而言,社会的优越性是这种对应性结构的前提。
社会的优先性,是指它先于国家、高于国家的存在特质。不管人们将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是看作霍布斯所说的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还是看作洛克认定的人对人的合作状态,抑或是看作卢梭所指陈的自然的自由状态,总而言之,这种自然状态的“社会”,即作为个体的人是人们谈论社会政治问题的起点。只有在人们意识到这种自然状态对人的自我保存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人们才意识到相互之间达成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形成这种社会契约,还不能自然构成社会的完整契约,一旦在社会契约达成之后,不进一步达成政府契约,政治社会即国家的权力不受到规范,个人当初达成社会契约的原初目的就无从实现。因此,从社会的自然状态转变为社会契约保障的状态,从社会契约保障着的社会状态提升为政府契约规范着的国家状态,契约精神是维护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基本理念。
在德国情境中,像黑格尔那样的历史主义者,尤其是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的阶级斗争理论的阐释者,都对契约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就黑格尔来讲,由于他将一部人类历史视为绝对精神渐次展开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他不认为在绝对精神运行的哪个阶段,存在着自由的个人对个人的契约的历史。“卢梭和康德,主张激进自主性革命和自由的先驱,都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把意志规定为人的意志。黑格尔从另一方面以为自己已经证明,在把自身视为精神的手段的过程中,人获得了他的基本同一性”。因此,“对自由的要求使我们超越了自由主义原子论形式。在原子论的形式下,个人及其目的具有至关重要性。而社会的使命在于,与其他人的目的一起,允许他们的目的得到实现”。在黑格尔看来,由于个人自由被视为空洞的形式化的自由,因此,社会契约观念也就是一种虚妄的、必须超越的观念。在马克思那里,一种历史决定论的观念引导他把契约论的社会建构思路,看作统治阶级掩盖其剥削被统治阶级实质的欺骗行径。由于马克思主义者认定人类历史就是一部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运动所推动的社会进程,因此,人一方面只能是历史的产物;另一方面又在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条件的限定下展开主体性活动。历史上并不存在什么自由个人之间的契约这种东西。“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因此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即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之间斗争的历史”。显然,在这样严格的、由阶级斗争推动的五种社会形态的递进性发展规律之中,社会契约既是虚构的,因此对社会历史的解释力度也就苍白乏力。
社会契约论是否具有解释社会起源、政府起源的实际价值呢?回答是肯定的。社会契约论不是一种完全脱离历史的纯粹假设,而是一种旨在解释社会历史起源的逻辑必须。我们要理解社会的性质,就必须借助于契约的理念;而要理解何谓契约,又必须借重社会的观念。社会与契约就是这么相互依重,而得到双方各自的规定性的。“要理解什么是契约,我们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智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的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在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没有语言契约是不可能的;没有社会的结构和稳定,契约——仅从字面上看——也是不可思议的,就像远离社会的人不可思议一样。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出现,将来也不会出现。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它的功能”。这是就社会契约的社会性与契约性两端的共存性来申述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就社会契约论解释社会的原初起源而言,卢梭的论述成为重要的思想渊源。他指出,民主的而非专制的社会,一个免除了主人与奴隶关系的社会,是必须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的。这一全体一致的同意,就是要解释每一个天生自由的个人是如何结成一个联合体的。这样的社会公约,被卢梭表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我们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结合的瞬间,“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奠立了现代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的社会理论基础。但是,人们也发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两个不容忽视的局限:一方面,他统合了最初的社会契约与最早的政府契约,因此混淆了社会契约与国家(政府)契约的界限。他在区分公意与众意的时候,确实对两者的差异有一种直觉:因为他拒绝承诺政府的建构就等于公意,公意处于政府体制之上,即使政府覆亡了,公意也依然是成立新的政府体制的道德基础②。但是,毕竟卢梭对公意之高于政府体制的运作机制语焉不详,因此没能勾画一套分权制衡的现代国家体系来保证公意的坐实。这就是后来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的政府契约论所解决了的问题。另一方面,卢梭对达成最初的、全体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的内在机理论述不详,因此留下了不少理论漏洞。而弥补这些漏洞的工作,直到约翰·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才得以展开。
罗尔斯自承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传统,但是,他对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显得精致详尽得多。罗尔斯以社会契约的达成,旨在选择和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作为前提,论述了契约的订立所必需的逻辑条件,一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合理设计这一状态,足以让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其中,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并选择正义原则。这些选择,是在罗尔斯所谓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具有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常识,但不知道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于是,此时各方运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进行选择,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各方选择的原则,基于词典序列的优先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以及紧随其后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两个原则旨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但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与任何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这是一种社会合作条件在原初状态中、公平条件下一致同意的结果。罗尔斯将社会契约论与政府契约论结合起来进行了论述,并将公平正义原则引导下的社会契约作为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他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政治后果进行了论证,俾使改进的社会契约论足以解释清楚现代国家-社会的关系,并促进现代国家-社会的向善性发展。
对社会契约论思想史进程的简单勾画,着意凸显社会优先性的理论论证进路及其成立的理性根据。将这样的理论视角转换到政治史的实践视角来看,英国社会的发展,无论是从公民社会的兴起、发展与成熟来看,还是从社会限定国家权力以免其胡作非为来说,都是英国得以建构起现代国家-社会的健全架构的前提条件。恰如论者所言,“与国家世俗化相比较,社会世俗化更重要。国家只能做到宽容,社会却要求思想自由。宽容意味着有一个限度,思想自由才反映无限的创造。工业化的本质是无限的发展,因此它需要思想自由。思想自由要由社会世俗化来实现,这时,社会世俗化就成了关键”。正是社会领域出现的市场化经济行为、市场贸易推动的理性运用、工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工商业组织推进的个人权益观念、社会反抗神圣权力出现的世俗化浪潮、社会分工导致的合作重构、阶级斗争引发的权力-权利竞争,促使英国人改进传统的国家权力机制,社会的世俗化成为国家的世俗化的强大动力。相反,在德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史处于孱弱的状态,即使是为法国大革命原则所强烈吸引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尤其是康德、黑格尔,也总是谨小慎微地将现实政治即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问题,转换为玄妙无比的哲学论证。康德比黑格尔似乎勇敢一些,但他在申述独立于君权的学术权利的时候,也甘愿臣服于皇帝意旨。黑格尔在绝对精神辩证演进的论证中,为代表人类最高精神状态的国家进行绝对化论证的时候,将君主放到了最高权威的位置。尽管他审慎地将宪政作为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必需,但总体上作为社会中间力量的、像黑格尔这样的学者们,是屈从于国家权力的。社会的孱弱注定了国家的强权。
从国家-社会的契约论进路,以及社会优先发展的历史与理论承诺跳开,我们便可以对社会的优先性进行理论上的概括。一般而言,社会相对于国家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社会契约的建构,是一般社会契约先于政治社会的契约。无疑,社会的原初契约与国家的原初契约,是密不可分的一个契约的两面,它们都是要在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的。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中,绝对不存在完全独立、先后分别出现的两种契约。但如果将两种契约完全合一,那么又不足以观察到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与特定意义上的政治社会(国家)的差异。因此,在逻辑上将一般社会契约置于政治社会的特定契约,即将一般的社会合作契约置于特定的规范国家权力的契约之前、之上,不仅认可了社会的优先性原则,而且足以为国家(政府)契约提供更高的道德规范。其二,社会的优先性是指它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既定性而言的。国家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政治体的成员需要在区分权利和权力的前提条件下,保留私人性的权利,限制公共性的权力,并将国家公权限定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建制,同时保证社会成为其成员自主、自律与自治的空间,就此形成社会对国家进行制约的刚性制度架构。相对而言,国家为社会提供法律法规、公共政策、资源供给、纠纷解决的工具,而社会成为国家权力理论设计、制度安排、运作机制与绩效评价的主体。其三,社会的优先性是指,社会的组织化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离开国家的干预而独立自存的机制,而国家离开社会就不知其为何物。一般而言,社会的组织化状态与国家权力结构状态是对应性的结构,但社会组织的相互竞争会促成一个自我净化与不断进化的态势,国家缺乏组织化社会(公民组织、公益组织、传媒组织等等)的限制就会失去其规范力量。这正是无政府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完全自治进行辩护的依据。其四,社会的优先性还体现为,它为国家提供存在理由和道德基础。先于国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体,塑造了人们或自律或他律的道德理念。这些道德理念,绝对不像黑格尔断言的那样仅仅着眼于市民社会的利益,它们常常具有超越性的力量,成为规范国家权力的道德根源。公民共和的理念、公民参与的行动,这些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自我完善的动力,都来自社会领域。共和主义对之进行的有力辩护②,足以让人们承诺社会高于国家的主张,而非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立场。
社会的优先性,要求将国家置于社会之下,所谓置于社会之下的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必须为社会的自治提供法律保护、政策支持与物质资源;而社会安于这些支持条件的维护,悠然地在自治的状态中处置公民的私人事务或公民的社会共同事务。假如政府拒绝完成它为社会担负的义务,它就丧失了存在的理由;假如社会必需的公民自治不被国家承诺,相反国家致力于约束甚至控制公民的自治,那么国家也就出现了异化,它必定会在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挑战中发生倾覆。
四
显然,人们会在国家的限定性与社会的优先性论述进路中,指出这种构造现代国家进路的理想性特质。不错,这样的建构是基于理想性的论述,但这一理想性论述,并不是空想性论述。一方面,这是因为已经存在英国这样的历史典范,并且具有高级复制的范例———如美国宪政民主政体的人为国家建构果实。因此,英国的建国模式具有面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自然进程,与面对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的人为建国需要的双重适应性。人们由此可以确信,后发外生的现代国家不一定只能行走在德国的建国道路上,长期陷在国家主义的泥淖之中不能自拔,唯有经历重大挫折,才能复归国家建构的正轨。另一方面,只有英国这样堪称典范的现代国家建构,才指示了一条在国内真正保护公民权利、提升公民道德-政治生活质量,在国外克制地处置国际关系、不以国家强权为唯一目的性取向的国家体系。诚然,人们有充分的根据指责英国不光彩的对外侵略历史。这是历史事实,必须承认,应予谴责。但是,与纯粹掠夺型的对外侵略相比,英国将现代国家建构的种子撒向了它殖民的国家,从而对现代国家的扩展性历程,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一种着眼于后发外生的现代国家在建国时寻求典范的特定角度做出的论断。再一方面,也只有英国的现代建国模式,源自社会的自然进程,减少了国家建构中过多的人为理性设计的狂妄成分,从而使国家运作在进化理性的轨道上,不至于陷入建构理想主义的泥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所谓英国模式的现代国家建构进路之具有典范性的断言,不是一种基于唯一性的国家建构模式的断言。指出这一点,是要避免人们为此提出国家建构只有模仿英国,否则就不得毕其功的指责。英国现代建国的典范性,仅仅是在建国的大原则意义上成立的说辞,而不是在建国的具体举措、阶段划分、结果呈现等方面完全同质的武断设定。换言之,这是现代建国理论的规范化陈述,而不是现代建国的实际进程的刻画。至于德国,则更多地为其他建构现代国家的人们,起着展示建国教训的作用。
现代建国的英国成功范例与德国失败典型,给关注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中国在致力于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将建国的最主要资源投向国家-社会的二元建制上面。自然,从理论逻辑上分析,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存在情形与运作状态,是具有很大差别的。从现代国家的运行来看,国家-社会关系至少可以概括为四种组合状态:一是国家与社会疏离,二是国家吞噬社会,三是社会销蚀国家,四是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前三者都是国家-社会关系的消极结构状态,尤其是第二、第三两种状态,是国家-社会发生互动时的扭曲情形。唯有第四种情形,才是值得期望的国家-社会关系结构。分别地看,其一,国家-社会的疏离状态,乃是一种国家权威得不到社会响应,而社会生活的自主程度高到国家权力对之失去了影响力的状态。这样的情形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国家与社会的疏离还算是维护着国家底线秩序的状态,即国家权威未获社会响应,但还能发挥一定的社会政治整合作用;社会不理睬国家权威的管控,但还能维持有序的社会自治运行机制。另一种情形是国家与社会的疏离已经脱离了社会政治秩序的轨道,即国家管制权威在疏离中明显丧失,而社会则成为向自然状态明显倒退的恐怖空间。显然,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国家建构趋于失败的状态。这是一种弱国家-弱社会的失败组合。其二,国家吞噬社会的状态,乃是一种国家权力强大到可以控制一切领域、支配一切资源、行使一切权力、占据一切空间、自定一切行动方略、自行决定行动绩效的状态。国家吞噬社会,是后发外生的现代国家普遍出现的情形。前述德国,尤其是希特勒时期的德国,可谓典型。而苏联以及苏联式的国家,也成为德国之外的另类标本。在这样的国家中,国家被建构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政党组织治下的道德-政治控制体系。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并没有获得平等的、自由的成员资格。面对国家权力体系,成员们处于一种似乎是平等的、但绝对不是自由的状态。因此,国家的成员们事实上丧失了获得平等成员资格的可能。国家吞噬社会之后的国家状态,因为积聚了国家支配一切的能力,一时会显现出强大国家的面目。但是由于这样的国家并没有解决成员的内心忠诚与政治认同的问题,它的倾覆也就会因为内在矛盾的积累、外部对峙的强化,而或迟或早地发生。其三,社会对国家的侵蚀,则是一种社会私权对国家公权明显销蚀的结果。社会领域是公民私权领域,公民在其间或从事个人谋利活动(市场行为),或从事公民间各种共同事务的活动(社会活动或公益活动),社会领域的活动是公民合法自治的活动。但是,当公民拒不接受国家公权的约束,违反国家法规、背离政策引导和公德约束,恣意而为,就会丧失了自治的秩序状态。社会领域中公民德性的丧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瘫痪,呈现出国家权力无能为力的软弱、涣散状态,进而瓦解人们对国家公权的信心。其四,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状态,是一种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之间各自发挥其功能,同时又对对方发挥积极影响的状态。形成这样的互动局面,首先需要将国家权力有效加以规范和控制,解决公民认同国家的前提条件——国家必须被建构成维护公民权益的权力运行机制,绝对不能被建构成某种组织意志的副产品。这样,国家就具有了促使所有成员认同的深厚基础。与此同时,社会应当成为大大小小的共同体既满足其成员利益要求,又超越小共同体狭隘利益诉求,真正关注社会成员间团结、友爱、互助的空间。在此基础上,国家为社会的健康机制供给相关制度条件,而社会为国家输送秩序力量。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富有成效的审议民主秩序,从而对国家和社会的有序运作提供雄厚的支持力量。
就国家-社会关系的健全结构而言,注定了它是一种相互之间对对方发挥积极影响力的互动结构。这一结构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性地是一种无法脱钩的互动结构。之所以说这样的结构才是国家-社会关系的健全结构,是因为,第一,它是一种建构国家与建设社会的相互性动力机制。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塑造过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社会的构造,成为社会需要的权力;而社会也在国家的构造中,获得所需的法治化的建设条件。如果没有这种相互的均衡性施加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就都各自缺乏建构或建设自身的动力。第二,国家与社会的健全互动机制,乃是国家与社会合理运行的相互性保障机制。这种相互性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国家的道德基础深植于社会的土壤之中。缺乏社会积累的道德资源,国家就会丧失德性灵魂,变成一架疯狂的权力机器;而社会的规范力量,除了自我累积的传统力量之外,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规制正是社会自治的有力保证者。否则,社会就会陷入谋利的迷狂或恋权的偏执之中。现代国家的建构经验表明,国家吞噬社会的虚假强大维持不久,而社会侵蚀国家的私密化狂欢也呈夭折走势。唯有国家-社会的均衡性互动,才是国家与社会均处于正常状态的标志。第三,国家与社会的健全互动机制,也是一种相互性的完善机制。国家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国家必须在自身运行过程中逐渐完善,这样的完善,显现为主权与主权者关系的磨合、国家基本法律与部门法律的调适、政府政策的适当程度的提升。而社会同样展现出一幅渐进的成长景象。社会必须在自身成长中逐步完善,这样的完善,显现为个人与群体关系的整合、个人自由与责任的联接、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整合等等。而不管是国家的完善还是社会的成长,都是它们在相互供给资源和互相塑造对方的过程中实现的。第四,国家与社会的健全互动机制,还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的机制。国家的运作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失位、错位和复位的问题。这是国家只能运行在试错轨道上的、进化理性主义的宝贵认知。同样,社会也不可能长久保证其正确性,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行动,也总是行进在试错的途中。正因如此,国家与社会各自都存在启动自身纠错机制的能力。但是,源自内部的纠错动力有限,国家只能从社会领域获取强有力的外部纠错动力,而社会也只能从国家公权的依法治国中获得纠错的激励。可见,国家-社会的积极互动乃是最值得期待的国家建构与社会建设的状态。
促使国家-社会的积极互动,就必须将两种差别悬殊的状态,经过一个国家所有成员的努力,调适为一种保证两者稳定互动的合理情形:有效限制消极的互动,有力推进积极的互动。在这种积极互动的状态中,社会的自主、自治、自律,成为它与国家积极互动的自身条件;而国家“以法治国”成为它与社会积极互动的保障;国家决策时具有社会介入机制,而社会自治中有国家法规和政策呵护。由此构成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的三种促进机制。社会的自主,乃是与国家权力分界而治甚至分庭抗礼的自决权,以此避免社会被国家吞噬;社会的自治,乃是社会组织起来,形成地域性、业缘性和趣缘性的自治建制,避免社会的沙化状态;社会的自律,既是公民个人的自律,也是社会组织的自律,这种毋需国家权力的介入,已然成为良序社会(well ordered society),公民德性就此构成宪政民主法治国家的深厚社会基础,由此可避免社会的失序,进而保证社会的优良秩序。而国家的依法治理,既体现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活动,也体现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更体现为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绝对尊重,国家全心全意致力于提升公民的福祉。国家决策的社会介入机制,则是公民参与国家公权具体运作的进程,以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安排,参加到国家权力的决策制定之中;而社会自治中的国家法规和政策呵护,既是规范社会自治的制度条件,也是社会影响国家的重要渠道,更是国家显示其保护公民权利职能的必须。围绕这三种积极互动机制,国家权力结构需要不断调整,以求国家权力的合理运行,借此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而社会也必须不断再秩序化,以求为宪政民主国家奠立更为坚实的基础,并借此提升公民自治质素。
宪政中国的良性发展局面,只有在这种国家-社会积极互动的状态中才能形成和保持。当今,中国正处于国家发展的关键时刻,执政党能不能作别革命党定位,真正落定在执政党的位置上,就看宪政机制建构是否能为之提供动力。而无限全能政府也正处在转向有限有效政府的关键时刻:立法机构能不能更为有效地秉行人民主权原则,提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的良法,政府是不是能够真正以公共财政进路汲取资源,成为法治型、节约型和服务型政府,以及司法是不是可以完全依法进行司法裁决,都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