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指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现行土地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而至今为止,国家与农民关于土地的关系依然具有“模糊性”。按照学界的说法,这是国家政治权力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钱)来源,以此让发展不受到经济限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但是,国内对于土地私有化的呼声却又一层高过一层。持“土地私有化”的一派认为,只有让土地产权清晰才能避免因为经济发展而“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与农民之间发展矛盾,只有让土地产权清晰才有可能在“抛荒”、“农村空巢”现状下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而学界又以贺雪峰等撰文声称,“不必过分的担忧老人经济”。也就是说,在农村缺乏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与原本基于农村土地生活的劳动者不断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人经济也同样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来加以解决。
但是以笔者愚见,对于农村社会的调查发现,农村的主要日常开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教育费用;其二,医疗费用;其三,人情支出(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与家庭维修与建设等。故此,先除开第三项不管,仅拿教育费用来说,当家庭中的子女读书不再需要投入的时候,“抛荒”或者消极种田也就必然成为可能。他们在那个时候大多是抱着“收多少都无所谓”,“只要不空着就行”,故此这不是“农业补贴”能够解决的问题。更不是“老人经济”的问题。而是种田所获得收入与支出达到顺差的时候,也就不再那么愿意辛劳。
但问题是,农业发展与土地产权的联系必然是强关系。张静等人认为,土地的产权归为农民的个人时,他们也就可以充分的利用土地,而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故此也不太可能让土地产权私有化。我十分同意这样的一种表述和分析。但是,土地私有化的另外一面所面对的农民上访(因为经济补偿和土地被占用等因素)必须面对与解决。
笔者认为,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所取得的农业发展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它消除了自封建以来的关于“田赋”的征收。但问题是,只要这样的一种税收取消,再征收就非常困难。而中央权力的合法性,对于土地的控制也就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如果说,在“土地到底归集体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反正不归我所有”心态下,种田交税也就“天经地义”,而取消农业税导致种田户不习惯,补贴不足等因素随着产生出来。况且,对于政治的权威性而言也就构成了削弱的可能。
另外一面,农民上访的直接原因是为“利益”。按照赵鼎新等人的说法,底层抗争的大部分诉求并不是权力,而是为了利益。利益也就意味着其养家的资本被侵占等。故此,在出现大量职业上访户与上访者的“同谋”之后,农民种田变为了一种副业,而鉴于当下扭曲的社会管理状态,即以金钱和利益安抚与诱惑上访者,导致上访者以此为生。田地被抛荒,也就构成了粮食的非安全性。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农业税与农民上访在当下并没有什么样的直接性联系。但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总的来说,第一,取消农业税并非上策,而是削减农业税,以此保存政治权威性与权力的合法性。既然已经取消,那么接下来需要的是,第二,土地产权不明晰,到底农民的土地被侵占,而使用权也随之被剥削,却补偿不足等情况也随之发生之后,导致农民上访数量增加。其三,在基层治理上以金钱和其他物质与利益诱惑与安抚的治理模式存在缺陷。如此,只会导致更多的上访者,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性。其四,对于基层政府的政绩管理与评价过于单一,以“一票否决制”的方式来判定基层政府的干部是否合格并不太合理。因为,这样就容易导致基层政府的管理者(权力的代理人)用金钱和利益去诱导与安抚上访者。
故此,我们如此来谈论已经取消的农业税问题及农民上访的关系是以此为鉴。并且对于农民上访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廓清与回溯。特别是对于其原因的提出,必须及时得到解决,并亟须完善社会管理方式,多元化与灵活性的处理农民上访问题。将利益表达的制度化与法律对于农业生产与农民安全的保障关联起来,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而一味采取考允许农民上访达到政治合法性的再生产,只会有更多的上访者产生。其实,农民要的不多,但需要保护他们本该的利益与生活的空间存在,这就是农民的心态。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作于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