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劳教制度的“法外之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6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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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不满法院对逼迫其11岁幼女卖淫之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的唐慧女士在多次上访后,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龙劳教所。这一消息立即引发了全国网民的议论和声讨。

在舆论压力之下,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复议撤销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这一事件所激发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热议并未就此终止。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前苏联,1950年代中共中央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文革中,由于裁量权过大,导致很多不该被劳教的人被以“右派”名义送进劳教场所,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导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这段历史在很多纪实文学作品中都有描述,如杨显惠的《夹边沟纪事》、何济翔的《沪上法治梦》。

随着历史变迁,被劳教的范围不断更新和扩大,游手好闲者、违反法纪者、不务正业者、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者、以及小偷、卖淫嫖娼者、吸毒者、破坏治安者都有可能被劳教。近年来,随着基层上访人数的增多以及政府“维稳”的压力,上访人员也成为被劳教的重点对象。在唐慧事件中,一位刑事律师便表示,此时正值“十八大”召开前夕,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维稳”的压力,永州市有关部门只能采取劳教的方式解决唐慧这个“大麻烦”。

由于在劳教裁量过程中,不断发生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过去十来年,围绕劳教制度存废一直争议不断。很多法学界人士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今天已不能适用,必须废除。

法学界一些人更是批评该制度已经异化为“法外之法”。

这让笔者想起卡夫卡的长篇小说《诉讼》讲的也是一个“法外之法”的荒诞故事。

一家大银行的首席业务助理约瑟夫·K生活在了一个法制国家,“到处都很安定,所有法律都得到了贯彻”。他为人正直、勤奋能干,但30岁生日那天早晨,几个突然闯入的黑衣人莫名其妙地宣布他被捕了。这些人并未声明自己来自哪个机构,为何要逮捕他,他们也未向他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比如一纸逮捕令。

K觉得此事荒唐而又滑稽,后经多方打探他才知道,原来有一个秘密法庭在对他进行调查。那些黑衣人是这个秘密法庭的看守,他们只是代表该机构来口头通知他。K不知身犯何罪,他被捕以后,仍可以自由的工作,生活,只是要定期接受“审讯”。

但法院从未公布K的罪行和罪名。他试图通过多方途径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他聘请过律师,也找到过证人,他还向一位为法官画像的画家求教,但一切都是徒劳,没人任何人能帮助他,整个社会如同一张无形的网笼罩着他,他始终摆脱不了自己有罪的指控。最后,K被执行死刑。在他31岁生日前夕的夜里,两个穿着大礼服的人把他架到郊外采石场,一个人用两手掐住K的喉头,另一个把刀深深插入他的心脏。

法学家们经常引用卡夫卡笔下的这个荒诞离奇的故事,以说明司法制度的异化和“法外之法”对个体的无情迫害。

2010年,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汝久在对被劳教人员及其家人、劳教所干警、驻所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法官、法律学者等进行了深入调查访问后,撰写了一份《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报告称,2002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最新、最全面的法律规定。它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分为十类,劳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装。

这份报告还注意到:“特别是,各地出台了许多土政策,滥用劳教手段处理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和利益冲突。劳教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其本身固有的长期关押的功能,被人为地滥用,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法治‘自留地’。”

早在2003年,就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上位法,应予废止。

2007年年底,洛阳“劳教人员”陈超状告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案再次引发社会对这一制度的争议。当年12月4日,由江平、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茅于轼等学者、律师69人联合起草并签名的司法建议书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核心主题为“建议就‘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

该建议书是2007年11月份举办的一个劳教制度存废问题座谈会上的产物。当天会上,贺卫方批评劳动教养制度带有明显的“权力特征”,中国法学界泰斗人物江平明确支持废除劳教制度。

此次针对唐慧事件,唐慧的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认为,在唐慧事件中,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而且,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唐慧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违法。

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说:“申请人唐慧作为案件诉讼参与人向国家机关正当、合法的举报明显的犯罪事实及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符合该规定应当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按照职能设置,劳动教养工作由各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最初,劳教委是由公安机关、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三家单位共同组成的,后来另两家单位渐渐剥离,实际掌握劳教权利的只剩下了公安机关。

最近几年,中国政府也试图通过出台新法的方式废止这一制度。按照改革思路,中国曾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媒体称因受到公安部门的阻力,此后一直搁置。2010年3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也宣布2010年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直到今天,该法仍悬而未决,各地仍旧沿用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难以废止或改革的深层原因可能还在于,这一制度起源于“肃反”等政治目的,这一制度虽然历经变迁,但今天依然具有政治色彩。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止之所以没有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在于两个制度针对的人群不同,收容制度针对的只是街头流浪群体和“三无人员”,而劳教制度针对的是更广泛、更敏感的人群,如上访者。今年7月份,两名赴香港参与七一抗议游行的中国大陆人士在本月就被送进了劳教所,这两个人也曾经是上访者,一直请求官方对其配偶的不明死亡进行调查。所以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劳教制度的特殊性,这一制度不会如当年收容制度那样轻易被废止。

人治色彩浓重的文革时代,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很少被质疑。但在今天,中国大力倡导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时候,如果还存在这些“法外之法”,关于制度本身的任何合理性、合法性借口都会遭遇强烈批评。

参加过2007年69位中国法律界人士和学者联名上书的中国著名律师张星水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说:“制度的废止与否并不是最关键的。法律是刚性的,不是万能的,经过这几年,我意识到,中国的问题不在法本身,而在人本身。即使劳教制度废除了,类似事件难道就能彻底杜绝吗?”

“法律是人制定的,中国不缺制度建设,缺的是人自身的建设。”张星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坦普尔大学,早年供职于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曾在2003年轰动一时的中国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集资案”为被告做辩护律师。这个当年认为法律乃至高无上的人士如今成了一位虔诚的佛教徒。在中国普遍缺乏对法的敬畏、权力泛滥的时候,他转而求助于佛法。

这无疑也充满了某种荒诞味道,就如卡夫卡荒诞世界中的那个神父一样,对法律本身充满了失望。

在《诉讼》中,卡夫卡借一位神父之口讲述了一个“在法律门前”的寓言故事,神父告诉K说,要找到“法”是不可能的,人只能低头服从。

这个寓言说一个乡下人来到法的门前,请求守门人让他进法的门里去。可是,守门人始终没有放行。他告诉乡下人说,他只是一个最低级的守门人,里面还有很多门和很多守门人,而且一个比一个更有权。这个执拗的乡下人决定就这样等下去,直到有一天他被允许进去。他就这样,长年累月地坐在那里等着。为了能买通守门人,他把随身所有的东西都送掉了。守门人虽然把礼物都收下了,但每次都不允许他跨国门槛一步。在法律之门前,乡下人渐渐老去。最后,在他临死之前,气若游丝地问守门人:“所有的人都在努力到达法的跟前,可是,为什么这许多年来,除了我以外没有人要求进去呢?”守门人在他耳边大声吼道:“这道门没有其他人能进得去,因为它是专为你而开的。我现在要去把它关上了。”

这是一个无比荒诞的寓言,但却映照出了现实的影子。

K临死之前,神父对他说:“守门人并不了解法的内部,而只知道在大门外来回巡逻。他对法律大门内部的想象是幼稚的,他用来吓唬乡下人的东西恰恰是他自己害怕的东西,是的,他比乡下人更加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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