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处理必须有立法授权,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刑罚覆盖范围。
为了防止社区矫正成为"第二个劳教","程序应是司法化的程序,决定机关应是法院,场所、对象是谁,要在法律中明确"。
张宇杰的毕业院系和工作单位最近都换了名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更名为矫正教育系,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所摘下"劳教所"的牌子,成为专职戒毒所。
这些变化都来自劳教即将废止的消息。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依据是,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根据"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接下来,最早可能在今年年底,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56岁的劳动教养制度将正式寿终正寝。
具体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决定》透露的信息只有短短二十几个字: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现在的问题不是废不废,而是怎样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说,关键是在什么时机通过什么方式,建立怎样的制度转化来填补劳教制度废止后的空白。
一部法律不能解决问题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党组会上提出,要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这样的表态与《决定》对照,基本一致。不过消息传出时,外界仍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联系起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被视为替代劳教的方案,2005年和2010年它曾两次纳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但一直未送交审议。
"唐慧案"代理律师徐利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这样解读周强的话:立法机关、公检法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已达成一致--未来代替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其决定权将不在公安,在法院。
过往的媒体报道披露,制定该法的前提是没有废止劳教,"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透露,当时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
据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对该方案持反对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说,这部法律之所以难产,不仅涉及国家管理职能,还关系到部门利益,"劳教没了,经费、人员、编制都没了"。
在沉寂多年后,《决定》一锤定音:不仅不提《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劳教也直接废了。
"十八大"召开后,中央政法委曾组织有关部门对司法改革进行讨论和调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参与了多次讨论。
他说,中央的改革决定公布之后,社会对《决定》中"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存在误读,认为其是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
他解释说,"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不是特指一部法律,而是一个在广义上包含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体系。
没有劳教就乱了?
11月17日,在《决定》对外发布的第三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组织了一个劳教研讨会,有人就提出:一年下来,没劳教也没问题啊。刘持保留态度。在2012年底中央释放出劳教改革信号之后,2013年初,有多省正式宣告暂停劳教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彻底废除劳教,从人权保障和顺应民心的角度讲,是最理想的方式。劳教的"精神"要废,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劳教"不能废。
劳教对象的严重泛化,始于1983年"严打"之后,人大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都纳入劳教。2005年在各界强烈要求废除劳教的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将上述行为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不再规定劳教,但留下了一个"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开放式概念。而有关部门往往因为治安处罚不够用,仍在使用劳教手段。
马怀德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播贩卖制作淫秽物品和嫖娼等人员,也采取教育和收容措施:"只是换了个地方规定,没有明确说是劳教而已"。
司法部《中国司法》原总编辑王公义介绍,现在劳教制度的管制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吸毒复吸的;嫖娼卖淫、传播贩卖制作淫秽物品的;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且已经受过治安处罚的;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
"如果没有劳教管,社会就乱了。"王公义说,原先劳教处罚已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监狱处罚并列成为我国四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现在一下子从四种处罚变成了三种,这个缺失必然要用一些东西填补空白。"
他举了一个例子:对小额偷盗行为,以前的处理方法是,第一次被抓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第二次被抓就要被处以劳动教养,"但现在(废劳教后)第二次抓到还是得罚款,第三次还是罚款,那第四次呢?"
从劳教到轻微罪入刑
周强所说的"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也是劳教改革的配套措施。快审快结机制是2009年最高法院的"三五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2013年以来,"两高"针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等罪名出台了司法解释,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情节不严重或行为人积极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免予刑罚甚至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陈卫东解释,劳教废止后,刑法的改革分为两步:一是将原来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纳入刑法"轻微罪"的范围,"也叫入刑吧";二是在"入刑"后,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
陈卫东说,这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配合劳动教养废除作出的改革措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教授林维担心,入刑意味着这些人成为了罪犯,用扩大刑罚覆盖范围的做法,将公民从劳教中解救出来,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比如他们会面临失业,后期的融入社会甚至生存都会成为问题。
他提出疑问:"这是因为我们的容忍度低了,还是因为我们暂时没有办法,就索性这样处理?本来是可以用小刀处理的,但我们没有小刀,所以对不起我们还是用斧头来处理吧?"
刘仁文也指出,以司法解释规定轻微刑的层级太低,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司法解释只是权宜之计。"陈卫东说,修法是必然的。他和刘仁文都提醒记者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列入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中。
社区矫正:不能成为"二劳教"
2013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社区矫正法赫然在列。今年2月,由司法部承担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陈卫东说,劳教废除后,将把有违法行为但不足以受到刑法处罚的轻微刑事犯罪,也纳入社区矫正管辖。
"社区矫正"正式入法,是在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林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刑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假释、采取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刑事罪犯,是为了解决服刑者短期禁闭刑效果差、融入社会困难等问题,"是一种有条件的短期自由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认为,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是合理的。从大陆法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特定的人群,特别是针对轻微犯罪人群,都有一些特定的措施,"大部分叫做保安处分,也有叫做教育矫治"。
不过,现实中已经设立的各类社区矫正中心,与现有法律中的"社区矫正"概念,涵义和内容并不一致。
社区矫正工作10年前开始试点,2009年起已在全国铺开。
姚颖所在的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就成立于2009年3月。她说,"尚善"承接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服务项目。
"尚善"2013年还和越秀区检察院合作开展了一个"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的项目。检察院如果认为涉案未成年人可能适用缓刑,就直接先让矫正机构介入,矫正对象将有一个考验期,"如果觉得可以免予起诉,我们会出一个书面的建议书给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将不予起诉。"姚颖说,类似的模式全国的社区矫正机构都在探讨。
为了不让社区矫正成为"第二个劳教",焦洪昌建议抓紧立法:"程序应是司法化的程序,决定机关应是法院,场所、对象是谁,要在法律中明确。"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我相信也没有时间拖延了。"陈卫东说。在一个内部研讨会上,陈卫东提出疑问:"社区矫正法"属于行政法还是刑事法?因为"社区矫正法" 确定矫正对象需要通过司法裁决,但在性质上又是行政事项。
社区矫正法是否将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的新形式?陈卫东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在林维看来,现在之所以将刑法已规定的"社区矫正"单独立法,就为了应付劳教废止"再弄出来的一个法律"。
低调转型
劳教所摘牌后,现在张宇杰的单位名称只有一个: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张宇杰说,这是全国最大的劳教所。2007年,张宇杰考入时的单位全称叫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劳教戒毒所。不久后戒毒法出台后,原本属劳教管辖的戒毒被分开,从那时起,全国大多数劳教所都挂有劳教和戒毒两个牌子。
王公义说,劳教废除后劳教所其实很好处理:大部分把劳教所的牌子一摘,只做戒毒所;没有戒毒任务的变成监狱;不变监狱也没有戒毒任务的,还可以变成社区矫正场所。
张宇杰说,劳教废除对他们的工作没有影响,因为"已经有两年没有接到与劳教有关的案子了"。早在2009年,广东就已将劳教机构定义为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职能部门。
自2013年起,各地除了暂停劳教审批之外,劳教所的转型也都在低调进行。
"唐慧案"的所在地湖南省,2013年5月也将劳教所工作重点向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对象转变。
有媒体报道,2013年2月江苏省司法厅就启动了大规模戒毒矫治业务培训,到5月底,已结束省内所有劳教所向强制隔离戒毒的转型。
有人注意到,北京市大兴区的团河劳教所在2013年7月份也挂上了"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牌匾。
收教人员的分流是备受关注的热点。上海官方发布的消息称,在上海,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推进,教育矫治将成为上海应对轻微刑事犯罪的重点。
从各地的措施可见,劳教所仅存的一些收教人员,大多得到了宽大处理:要么被直接宣布解散,要么将在劳教期满后重获自由。
而对与劳教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怀德认为依然有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被劳教时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维持或撤销劳教的处理。
"劳教是最后一个明确法律依据不足,又没有程序规范的强制措施。"马怀德说。
(张宇杰、姚颖为化名)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郭丝露 南方周末实习生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