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即便在今天也并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学科名称,在德国哲学家们依然还愿意按照德国学术传统使用“法和国家哲学”或“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这样的名称,尽管政治哲学这一名称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政治哲学在英语学术界是一个广为接受的概念,然而即使在那里,不少人依然宁愿将政治哲学归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之下。在一些著作和大学课程里面,政治哲学也与社会哲学放在一起讨论。这些现象在给确切地理解政治哲学的界定带来困难的同时,却也为把握政治哲学的对象提供了指针。法和权利、国家、社会以及组成社会的个人都是政治哲学的关切而构成政治哲学的对象,而道德哲学则是奠定政治哲学的基础的一个部分。
从字面的意义上来看,政治哲学应当被理解为关于政治的哲学研究,就如法哲学乃是关于法和权利的哲学研究,国家哲学乃是关于国家的哲学研究一样。秉承欧洲理性主义传统的美国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就是这样认为的,他说,“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了解真理的标准。如果政治哲学希望正确处理本学科的论题,就必须争取获得有关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 但是,这个定义本身就包含了许多需要澄清的概念,比如真理、真正的知识、政治和政治事务和完善的政治制度,而不同的学派,不同的思想家对这些概念通常具有不同的、大相径庭的乃至正相冲突的理解和诠释;这些歧见不仅牵涉观念和社会-历史背景的差异,而且也关涉方法和视野的殊致。这些概念以及理解和诠释的异趣在下文都会得到讨论,这里首先从关于政治的诠释着手分析。
在现代学术领域,韦伯的政治定义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在分析什么是政治时,韦伯直接从国家来着手,“我们打算只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 在韦伯看来,国家的特点在于它所拥有的特殊的手段,这就是使用暴力。“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请注意,‘疆域’也是国家的特征之一。现在的特点是,其他机构或个人被授予使用暴力的权利,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因此,对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 我们看到,韦伯这个定义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印迹,后者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这种镇压既包括政治统治,亦包括经济压迫。 然而,韦伯的定义比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更具一般性,并不仅仅将权力局限于镇压和压迫的功用。不过,垄断暴力虽然是国家的典型标志,但却不是一般政治的核心,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分配,但是权力却是有其指向的。人们如果考察对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指向,那么就会发现政治原本具有逾越国家权力界限以外的功能,或者换言之,政治不仅先于国家,而且其功能要比国家的作用更为广泛和深入。
达尔在分析现代政治时指出,“亚里士多德和韦伯称之为政治的每项事物,拉斯韦尔也称之为政治,但拉斯韦尔认为是政治的某些事物在韦伯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可能不是。例如,拉斯韦尔就认为一个商行或一个工会,也有‘政治的’方面。因此,让我们大胆地把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 达尔这里所说的控制、影响力和权威的人类关系都可以归在一般的权力及其作用之下,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就是人类群体之中的权力运作。然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就是,政治权力的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是用来分配嘉益,而所谓社会嘉益就是从权利、财富、地位一直到环境、教育等等所有人类社会之中为人所必需、追求和尊敬的东西。
以分配这些社会嘉益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始终是在一定的群体之中依照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这些原则、制度和其他体制性的规定都有某些规范和价值观念为其根据,而所谓根据或者是解释那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如此和必要的理由,或者是说明改变那些原则和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原则和制度的理由。这些解释的理由直接关涉个人、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形式而表明对它们的根本的态度。分析和检视这些规范和价值观念并且诠证它们的正当性,而且以此为核心研究和评价政治的原则和制度,提出并诠证新的规范和观念以及新的原则和制度,就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对象。达尔认为,“政治哲学的特殊贡献就在于它曾特别关注关于价值、规范和标准的信念。” 不过,现代勃兴的实证主义并不认为政治哲学应当承担这样的任务,而将注意的中心放到政治哲学的语言分析上面。
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就是以这些观念性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就是为一套适当的制度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以保卫民主的自由权和平等,而这样一种基础首先是观念性的东西。 在这一点上,诺齐克的态度与罗尔斯是一致的,他说,“道德哲学为政治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但是,诺齐克对政治哲学采取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它所关切的是国家是否必要以及何种国家才是必要的问题。“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一个先于有关国家应如何组织之问题的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不无政府呢?由于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如何可靠的话——不啻是对政治哲学的整个主题的釜底抽薪,故而在开始讨论政治哲学时,首先考虑它的主要对手无政府主义者是恰当的。那些认为无政府主义并非无吸引力的人们,将认为政治哲学也有可能在此终结。”
政治哲学虽然不以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的实证研究为中心关切,即不以政治是如何的为自身的中心关切,但在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学术必然要涉及、引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讨论这些问题。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哲学学科,它的中心关切是政治应当如何,不过,政治哲学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并不脱离社会-历史的背景来讨论“应当”问题,而始终将现实的社会-历史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政治哲学的研究也必然要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这里可以做出一个总结:
政治是人类在一定社会团体内为分配社会嘉益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所产生的各种制度;这里所谓的社会团体一般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一定的规章制度、一定的领土。政治的范围无论就人类社会-历史的时间维度来考虑,还是就其空间维度来考虑,都要大于国家的模式。然而,无论如何,国家是人类政治的最为集中、典型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有时也直捷地将政治哲学的对象归结为国家。
现在我们可以给出自己的政治哲学的定义。政治行为以及原则和制度需要一定的观念作为指导,这些观念可以有各种来源。于是,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为所遵循和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从出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以及由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的基本结构;研究各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
在这里,人们还就什么是社会、个人、国家或权力机构发生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事实,而且也涉及人们为自己的理解所建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属于规范问题,因而也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