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弱者的武器”主要讲述的是马来西亚的农民的日常反抗形式,譬如说,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而这样的反抗形式在整个人类历史上的“两次重大革命”的发生地中国也同样适用(另外一次便是“法国大革命”),不然国内如今研究“抗争性政治”的学者,如应星,于建嵘,田先红等也不会如此热衷于将这一理论在中国发展与运用开来。
但是,为何笔者在此怀疑,抑或是直接性的质疑“弱者的武器”失效呢?这当然是一个“大胆的假设”,但无需“小心的求证”,因为在研究“乡村混混”这一块的学者早已点明:当基层政权被混混所侵蚀之后,农民便不能在以“拖拉”,“开小差”,“偷盗”等行为方式进行抵抗。很有意思的是,当这群混混当权的时候,用暴力去进行统治时,农民往往“服服帖帖”,而其之所以能用暴力的形式进行“统治”便在于其政权本身就“非正当性”。反之,当正当性的权力进行“税收”,“农村建设”时,农民往往并不害怕用其自身的“身体暴力”进行抗争。自古以来,就有“吃软不吃硬”的逻辑在支撑着整个民族的“统治史”,只是我们并没有认真的考究:这样的农民心理究竟原发于何处。
诚然,当我们在此谈及底层社会的抗争性时,必然会谈及“基层治理”,而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已经在于建嵘等学者的著作中略有了表达。自然,以陈柏峰,黄海等在内的学者对乡村混混的研究也是将这一“怪现状”推上了学界的视野。只不过,很多时候,我们对于基层治理的研究都停留在“提出一种解释框架”,然后在“你的好,还是我的好”的争辩中掐架,进行对策性的建议的同时,而无对问题本身进行确切性的解释,只是进行简单的描述。于此,最根本问题的还是在于“解释框架”的“你争我抢”无非都在于为自己的“解释力”辩护,而不是为“农民的问题”辩护。这样,在“上面做文章”,而不是“在下面下功夫”就成了,研究者的“意外性的后果”(吉登斯,1998)。
很有意思的是,无论是“气”的抗争(应星,2011),还是“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吴毅,2007),都是超越于外来“解释”的一种本土化的“解释”。但是农民的抗争,真正的是在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困境中得以以“拖拉”、“诽谤”、“纵火”等形式进行抗争吗?他们又为何在“身体暴力”(黄海,2011)面前变得“唯命是从,不加抵抗”呢?即便是怨气升天,四处哀歌,同样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由此可以看出,最根本性的问题,并不是“抗争”本身的态度与形式,而是政治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假如“弱者的武器”是可以被理解为农民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以取得自保的最佳方式,但是如今“收缴”这样的“武器”的往往并不是“国家权力”,而是“乡村混混”,并且“国家权力”需要依靠这样的“黑恶势力”,来完成上级部门派遣的“任务”,说的更为直接点就是“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方法”,“你讲道理,我就讲道理”,“你不听话,我就给你拳头”。如此,在“官民对立”的思维依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就需要从上层进行制度性的优化,而不是从上到下都沦为“压制性政府”,那样我相信“理性的小农”(孟德拉斯,2010)同样会采取“什么样的政府用什么样的方法”,“你给我说,我就和你谈”,“你对我暴力,我就一命换一命”。这样只会让整个社会陷入“心理的剧变与不安”,农民即便有再多的“弱者的武器”,也是徒然,那个时候,就是以“革命”的形式代替“抵抗”,而沦为“反抗”。
故此,农民手中的“武器”(弱者的武器)真正失效的原因在于两点,笔者认为,其一,黑恶势力与基层政权的“合谋”;其二,上级政府部门的“任务性下派”,且需要强制性的保持和完成。譬如说,地区社会稳定等。假如再以“政治性的下派与强制性的完成”的手段来进行治理,那么这无疑是导致黑恶势力进一步侵蚀基层政权,让百姓名不聊生的促进器。而只有改变这样的治理模式,才可能让“弱者的武器”真正的变为“传家宝”,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拿出来,且日常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与农民则会变为“合作”,而不再是对抗。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作于兰州
《弱者的武器》,詹姆斯·C·斯科特/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凤凰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第2版),定价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