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经提拔升职、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仍旧予以追责。河南高院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一种措施。面对近些年来各地不时爆出的冤假错案,这样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从制度上对错案进行了约束。但我们也先别忙着叫好,不能单独地剥离各种背景进行就事论事地称道,还应该透过文本初衷、了解相关历史,再进入复杂的现实背景,才能全面地考量这个《追究办法》,评估其所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同时窥视到中国当下司法环境的更隐蔽实情与困境。
“错案责任追究制”会有多大功效
近十年来,据公开的媒体报道,河南有如下的冤假错案:2002年,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2005年,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2005年,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2005年,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2008年,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2008年,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2008年,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2009年,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10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由此可以看到这《追究办法》出台,确实十分迫切需要。
其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不是新鲜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一些地方法院就开始试行了。最早确立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是河北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1992年初,该制度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得以推行。此后,在1993年春召开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最高院的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而且在199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对程序和执行等方面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不过并非终身追责。
另外,这也并非是河南的首创。在2008年,云南省高院就曾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开始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
但“错案责任追究制”会有多大功效呢?先不说那些施行年头较远的举措,就举近期的且性质相同的地方试点为例。在河南省的《追究办法》出来后,云南的媒体也做了落地报道,报道称,从历年的情况看,云南省法官违法违纪人数呈下降趋势,2008年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件13人,对部门领导问责5件9人。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自从云南省高院“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热闹了一番之后,很快就沉寂了下来。“法官终身责任制”试行4年多来,也是“雷声大雨点小”,由此许多法律人士提出质疑,认为云南“法官终身责任制”其实就是一笔“糊涂账”,不但法院、法官算不清,就连法律人士也认为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制度失效在于法律人不受尊重
其实通过上述河南省所发生的那些案件仔细分析的话,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出现在法院这个环节,而往往是在刑侦破案以及检察诉讼阶段先出现了问题,法院只是最后在各方的“合作”下行使无法或缺的拍板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只是一个案件链条的末端,在公安、检察部门的压力,甚至领导的指示下,法院法官最终落下了法槌。因此,从这个角度可见,单单对法官进行追责,并不能根本上解决冤假错案的发生。就算不是因为链条上游的因素,也已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当下,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审委会来拿主意,法官只是宣判,将来一旦定为错案,恐怕会“打错板子”。
事实上,要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审判独立,这就体现在权力的不干预,让政法不分、“破案率”、“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远离法院、检察院,保障司法在严格的法律法规之下自我运行。这是就司法独立于外部干预而言的,如果从司法的内部来说,还必须尊重律师,保障律师法定的权利,然后以此来充分保障其当事人或者代理的相对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不会被刑讯逼供等。近些年来,常常有律师被法院赶出去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的传闻,这无疑是很糟糕的举动,试想,一旦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都能被如此对待,其当事人还怎么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对待呢?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保障审判独立、尊重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之所以重要,原因正如一个知名法学专家直言的:“一个社会用什么东西标志着走向了文明?文明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这个社会的冲突能够在法庭里面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解决,律师与检察官用专业的话语交锋,大家都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保持中立,判决得到尊重,这是最文明的方式。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公正的法庭,人们只能诉诸私力或暴力,那就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和发挥其职业的功能,是区分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
就杜绝错案来说,这一切其实最终就充分地体现在,只有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人,让法律人以自身的专业对话来完成法治的运转,来保障民众的各种权利救济,才能最大程度地规避错案的一再发生。如果法律与法律人没有得以尊重,我们将会看到,就算错案追究终身制了,也只能是让法院成为了错案案件链条中的除却无辜者外的另一个冤大头。
任何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与法律人不受尊重的具体案例,我们可以轻易地举出一个。在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裁定,但陕西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这种权力赤裸裸地蔑视法律的行为,在现实中并非只是个例。
犹记得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过:“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而现在看来,行政权力部门无视和藐视法律的做法,其实正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源。法律一旦被蹂躏、被屈辱,丧失了其神圣性,就造成了民众及执法者随即丧失了尊严感、神圣感。公众没有了安全,法律没有信徒。
公正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社会最基本的底线,是绝对不容许逾越的。一旦法律被随意糟蹋,那么整个社会很容易沦为以暴制暴的江湖,一切就只能靠不讲法律与道理的权力或武力解决问题了;要不然就是开始进行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因为这样的选择,其结果比依赖法律要好千百倍。而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甚至堕落为人治的一种手段,这种社会里即使有法,其遭遇也是十分悲哀的,错案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恶果而已。
当代著名法学家之一哈罗德·伯尔曼有两句话很多人应该说都是耳熟能详了:“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它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什么时候法律把权力驯服为俯首帖耳的羔羊,什么时候便有了真正的法治,冤假错案也因此才能从根上隔绝。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