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全国两会修订了《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进了这一重要法律。很多条款的修订,都同人权进一步保障相关。而恰在两会期间,河北聂树斌疑似错杀案再度引起关注。
2005年,河北曝出一个惊天冤案。在押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交代,他11年前曾强奸杀人。然而警方调查时却发现这起案件早已结案,强奸杀人的罪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死刑。这两人究竟谁是真正的凶手?这一问题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组成的调查组对这起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最高法院也指令河北高院复查。现在,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经18年,离王书金自供杀人聂错杀冤案曝光也已经7年。对这样一个错杀基本可证、社会一直关注、政法委和最高法院都指令调查的案件,过了7年还没有实质性启动复查平反。
早年发现的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杀妻案,佘坐了十几年牢,被杀的妻子居然回来了。于是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冤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案的发现,莫不如此。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正的凶手抓获、死者出现,才能够平反昭雪?甚至到了聂树斌案这样的铁证都出现了,仍然 7年无法平反?假如没有这些如山的证据出现,这些冤案能否被复查平反?能否被发现?
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最好的一个领域。因为这个审判马虎不得。它的好多证据都是物证,像血液,像指纹,像尸体,像凶器,很难伪造,也很难任意解释。因此,刑事法官不好当。出现一个硬证据,你再掩盖也掩盖不了。正因为如此,法院对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视的。像湖北佘祥林案,高级法院实际上把好了死刑关,才没有把这个“杀妻犯”判死刑。但高级法院这样认识,为什么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仍要判他15年?除了“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公安的压力外,“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口供定案”都是主要原因。
当时的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时向新闻界说: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有关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要全面认识。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还有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第二,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不管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者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审判机关必须要严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最高法院这样的认识,实际上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只是那一次,大声说出来了。
在原先的阶级斗争思维下,一个人一旦抓起来,他就是阶级敌人,就是专政对象,就是罪犯。保护这样的人,阶级立场到哪里去了?实际上,姑息刑讯逼供,重视口供定案,搞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在我国几十年的法院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只是其他的冤案,没有死人复活、真凶出来这样的铁证,根本不可能让错案如此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媒体这样穷追猛打,让专家这样评头品足。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院,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
刑事案件这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错案也有类似问题,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解释起来得心应手。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不会认为是错案。这类案件的错案社会上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谁说你的理解观点就是对的?凭什么法院一定要接受你的观点?有的全国权威的民法专家论证过的案件,年轻的法官偏就要判他输。甚至还得意地说:“专家有什么了不起?他的论证我看也不会看,我照样把它当废纸!”根本不可以有刑事证据这样的确定性,不可能有死人回家这样的没有歧义的铁证。因此,这一块的错案,纠正起来比刑事案件还要难。
最高法院万副院长为佘祥林案曾对记者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为此,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这次两会修订了《刑诉法》,我们下一步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改革我们的司法制度和互相独立制约,加强合议庭第一线的权力,减少行政化司法的现象。司法体制不改革,我们的纠错机制不可能真正有效运转,群众的不满、上访,就不可能减少。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就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