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法院副卷如何兼顾公开、专业与科学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6 次 更新时间:2019-01-03 00:51

进入专题: 法院副卷  

陈有西  

国家司法行为中,公开性和保密性无疑是相互矛盾的。公开性,保障司法行为的公正性。而保密性,主要保障司法行为的科学和效能。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案情和案卷材料的保密问题,涉及司法的公开化、民主化和专业化、秘密性的一些根本性的边际冲突。过分强调保密,会损害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社会的知情权以及新闻舆论监督;而过分强调不受约束的公开,将侦查阶段等同于审判阶段,则有可能导致影响案件侦查,妨碍侦破和追捕逃犯,影响司法行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保密性,导致案件过早被社会舆情左右,产生消极因素。

这些边际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如果不厘清,对于当前中国的刑事律师和新闻记者,危险性的威胁是非常现实地存在的。从贵阳小河案关于“侦查终结报告”保密问题的讨论开始,到江西乐平案的“阅卷请愿事件”,再到河北聂树斌案的律师阅卷权争议,关于法院刑事案件副卷和公安侦查终结报告的保密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展现了许多的观念冲突。三起事件发生时,网上舆论都是从当时的情势需要发言,很难客观理性地展开分析。现在事件基本已经落定,对这些模糊界线进行一些超脱的评析,是有必要的。


问题的提出及争议焦点

2012年7月10日,贵阳小河法院审理黎庆洪涉黑案。律师从法院阅卷中,发现了公安打黑专案组的《侦查终结报告》,其中有公安领导的内部批示内容。围绕能不能将之公开,辩护律师团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法院阅卷获得的所有案件证据,都是公开开庭中可以进行公开质证的材料,可以由律师向社会公开,不受任何约束。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涉及侦查机密,虽然公安办案人员误将其放入正卷,由律师阅卷复制到,但是这种失误不能故意加以利用,不能向社会公开。最后,律师团个别律师采用了折中的方式,通过网络公布了批示内容,没有公布《侦查终结报告》原件。我当时是力主不能公开的,当然受到一些不了解公安侦查工作的人的网上攻击。

2015年,为15年前江西乐平奸杀碎尸疑案代理申诉的多位法律援助律师,在真凶出现一年多后,从5月11日起到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请阅卷。由于不被允许,在法院门口请愿绝食等坚持了13天。当时的网络舆论,都是认为应当同意阅卷,批评法院。另外一些专业人士则指出,阅卷权不因为当事人委托就当然取得,要根据法院的再审立案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才能让辩护律师阅卷。律师不应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去强行要求阅卷。此案以一些参加请愿的辩护律师和社会人员被捕判刑,法院立案再审后律师顺利进行了阅卷辩护,法院再审改判了2006年被判死缓的村民黄志强等五人无罪了结。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2015到2016年,这两个案件最后都被认定为错杀,获得了平反昭雪。这两案的追责讨论,牵出了一个真正决策责任人的追问,即谁是导致这两个年轻人被冤杀的元凶,谁是当时死刑判决的决策人。通过律师的披露,一个从未被社会公众知悉的名词浮出了水面:法院副卷。一些人解释这个问题永远查不清了,而律师则告诉社会:谜底是有的,都在法院副卷里。只要真正想问责,调阅法院副卷就会一清二楚。

其实,还有更多社会不知道的情形:公安侦查,每个案件都有没有移送检察院、法院的自存副卷。检察审查起诉,反贪局自侦,也都有自己档案保存的副卷。这些副卷,是永远不会在法庭上亮相的。


副卷里都有什么

法院、检察、公安的诉讼案卷,一般都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能够查阅复印,公开开庭能够出示。而副卷只是政法机关内部办案人员自己查阅及出现错案责任追究时,专案组和上级审查人员可以查阅。律师和诉讼参与人不可能看到。法院档案人员如果擅自泄露,会按泄密行为进行行政追究甚至刑事追究。

2016年2月2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有西微语(十):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针对腾讯新闻报道中披露的《呼格案公检法系统27人被追责》作了评论,27人都是按党政纪处理。冤案反坐,我们今天还不如封建社会。这种轻打轻拍,不如不追究。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今后会更肆无忌惮。我们为什么要关注冤案?因为它危及每一个平民,包括认为自己一辈子不惹事的以为永远不会出事的好人,无人可以幸免。关注冤案,就是关心自己。

一些网友提出,那些真正的责任者现在已经无法查清。法官、检察官会留下卷宗材料,政法委干预往往不会留痕,怎么追责?追了他们也不会承认。我随后回复:不会无法查明。法院副卷里,会将所有的批示、电话记录、讨论记录、会议纪要、死刑命令全部保存归档。一调副卷内档,所有死刑判决过程和责任人一清二楚。

早在贵阳小河案发生公安侦查终结报告能不能公开的问题时,我就说到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副卷问题。2012年7月10日,我回应一些质疑时,连续发了七条微博。内容如下:

关于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2000年2月21日[2000]律发字第8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而对于已经公开开庭质证的材料,是不是还负有保密义务,没有规定。

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员会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这是公安内部上报局长是不是移送起诉的意见。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会在此基础上,写作《起诉意见书》,随侦查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会制作《起诉书》。后两者是向律师送达的。

《侦查终结报告》是公安内部意见文书,不是法庭证据,一般不宜公开。法院法官审理死刑案件时,合议庭合议前,主审法官也必须写出一份《审理终结报告》,阐述所有审理焦点和判决事实、证据、理由,是制作《判决书》的基础,这个材料是绝密的,一般放在法院副卷中,不能公开。

《侦查终结报告》一般并不会写明领导批示,但是会出现破案经过、侦查内幕、特情使用、侦查过程中的分析和罪名转移变化的理由和分析、证据取舍,很多内容是具有保密性的。但是这是《刑事侦查卷》的最后汇总材料,必须附卷,因此律师阅卷时是能够看到并复制的。但是不同于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

因此,我们在对青年律师上岗培训中,都会提醒不能公布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也只能作为律师掌握的内容,不能复印给家属,只能告知要点。因为这还是一个没有决定公诉的材料。而《起诉书》《判决书》、法庭公开质证过的证据,是完全可以公开的。

事实上,《起诉意见书》基本就是《侦查终结报告》的翻版,由于这是审查起诉时提交给律师的法律文书,内容是不保密的。律师公布要点是允许的,已经能够达到公开真相的目的,但是也不宜原文图片上传。而《起诉书》《判决书》则是完全公开的法律文书,可以原样公布。

由于法庭是驾驭庭审的组织,对于法庭材料和证据有取舍权,有宣示是否保密的决定权,在国家法律的一些模糊领域,是有释明和通知权力的。因此,小河法庭有权要求不公布《侦查终结报告》,律师应当尊重。

对我的上述阐释,有的律师并不同意,有两位律师还写了一篇文章《侦查终结报告不是国家秘密》,理由是小河法院出现的《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没有标明密级,它就不是国家秘密。陈述不得要领,没有一条是有说服力和法律依据的。可以看出,并不了解公安工作,不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规范。在全国律师的辩护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哪位律师敢擅自公布《侦查终结报告》的。

唯一发生过副卷泄密且公开报道过的,是周澄冤案中一个身患癌症晚期的法院院长,在快去世时将法院副卷内幕决议材料,交给了周澄,让他知道他的案子,一二审法院的法官是一致认为无罪的,五年冤判是一些滥用权力的官员决定的。因为他快要死了,泄密罪也追究不了这位有良知的院长了。


副卷存在的渊源和法律依据

我国法院另立副卷的制度,最早始于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2002年废止):“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列两个具体问题,因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我们共同研究后,特答复如下:一、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问题。《通知》(三)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总结》规定,‘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我们认为,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附卷。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可另订副卷。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除此以外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供词、勘验单、鉴定书等),法院应该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不得借口保密而不给阅览。”

其后,最高法院分别于1984年、1991年两次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正、副卷分别订立的做法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工作讲话、通知、保密纪律中,将“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

1991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副卷的具体内容体例:“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从副卷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副卷的含金量很高,很多关键决策,真正的判决原因,都在这里面原始记录着。最为关键的,是这里面记录了权力对司法的直接干预,形势对司法的影响,人情对司法的侵蚀,多数服从少数的节点,前后逆转可能完全相反的原因。当然,也记录着一些正气的闪光,小人物的抗争和坚守,真知灼见的阐述,关键证据的真相。


如何对待副卷的存在和效能的发挥

公检法办案副卷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不是你要不要的问题,只是一个如何科学对待和利用的问题。以下观点,只是我的一些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办案副卷将长期存在。了解中国司法运作的人都知道,公检法的办案副卷是必然存在、非常必要、也取消不了的。司法工作有一块是必须保密,而无法即时向社会公开的。特别是侦查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方式的使用,涉及一些隐蔽战线的斗争,有些还涉及同案犯的到案,侦查证据的及时提取,防止串供妨碍侦查。检察法院副卷中,都有一些出于国家司法效能和司法公正原因的保密,都是不能否定的。有的还涉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不加了解、研究、分析地一味否定副卷,是不明智也不现实的。司法机关各个环节的办案副卷,会长期存在。

二、副卷存在有利于保存真实的历史细节和证据。权大于法,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存在的事实。非法的权力干预是害怕被记录、被历史审视、被算历史老账的。因此,所有权力人都不愿意自己的丑事被记录,尤其被放进档案。有了办案副卷,一些有良知的办案人员没有办法抵抗权力干预,为了自己免责,将所有违背自己意志、干预办案的材料,都原封不动地放进副卷。一旦出现错案追究,那些恃权枉法的人就会原形毕露。

三、副卷有利于震慑非法的司法干预,还原冤案真相,进行倒查追责。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领导说情条子应当存入案卷。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四、要建立副卷解密年限制度。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不是因为设立了副卷,而是因为副卷的内容成了永远不会披露的深渊。应当建立副卷的定期解密制度。按照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在20年、30年、50年后向社会解密,由社会公众查阅。让所有的背后交易和阴谋诡计,时过境迁后让后人进行良心评说,分析当时的错误原因,吸取历史的教训。

五、在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允许律师查阅副卷。律师是国家司法队伍中的一员,是所有法律力量中站在公权对立面,代表民权监督公权的重要力量。在一些冤错案的复查中,只有律师是站在启动人一方,代表他们的利益的。见不到副卷,律师就不明白冤案酿成的真实原因和路线图,无法针对性地调查相反证据,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诉辩护。因此,应当允许律师查阅副卷。但是,律师也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在办案期间不能任意向社会和媒体公开未经司法审判的内容,防止副卷内容完全公开化。

六、压缩副卷内容范围,最大限度地将司法要素都进行公开。肯定副卷的必要性,并不等于赞同把法院不想让人知道的东西都放进副卷。必须坚持,凡是作为定罪证据的材料,必须上法庭质证,即必须放入正卷。所有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包括非法证据,都必须放入正卷。明确没有不受司法公开审查的侦查。对于非法干预的材料,也必须放入正卷。最高法院《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这已经同以前的要求不一样,会有力地制约领导批示、说情、打招呼现象。

作者简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一级律师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11期。



    进入专题: 法院副卷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诉讼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432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