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龚祥瑞先生自传的梳理,离析出这么一个现象,即作者在转型社会中的个人经历所发生的精神变化与国家宪政转型的一致性。以此,我们可以在“制度——人”关系模式中通过对人的考察以实现对宪政思考的另一种追求;同时,它也是一种对问题的探求,更是一种方法论。
【关键词】龚祥瑞;方法论;宪政;“制度—人”
一、前言
中国从被迫进入近代以来就必须追求现代化,一种包括经济、文化、社会、宪政法律在内的各方面的现代化;也即这一现代化在刚开始是被逼迫不情愿,但在后来,当意识到中国在处于“世界之中国”的位置时,则开始主动追求的现代化。当然,我们必须注意,这种现代化、特别是现代化的法治(秩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事业[1],而不是一个人、几个人可以实现的事业;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个人也对包括社会制度、法治秩序等在内的现代化有促进和阻碍作用,而且还能够思考作为个人在各种现代性制度化过程中所展示的人与制度的尴尬或者说人在制度(秩序)中的尴尬境遇[2]。
简而言之,对中国现代化的追求、及其留下的足迹,不仅仅可以通过具体制度,如经济、社会文化、宪政法律体制表现,更可以通过对单个个人的一生轨迹去探求。而且,当我们进入到一种制度下的个体考察时,则常常体味到一个现代国家、民族、甚至一个现代公民的养成殊为不易!关于这个问题,在西方社会已经做得非常好,如在法学领域,甚至更为狭窄的司法领域,就有大法官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等人的传记,而且还可能有几种版本的传记;而这一点在中国却很少,如果说要相对于西方意义上的这方面传记的话,则可以说付之阙如。
刚刚出版的《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3],就可以说是关于中国法学者传记的重要着作,因为虽然在此之前则主要有《沈家本传》、《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家》等零星着作,但是它们与这本自传在方式上有很大区别。下面,笔者则试着对这本自传做一个自己的解读,当然主要是放在笔者在刚才叙述的语境下展开!
二、作为在转型社会中的个人成长
《盲人奥里翁》的传主,龚祥瑞是一位经历几乎二十世纪的世纪老人,从1911年到1996年,虽然与改革设计师邓小平从1904到1997年不能相比,但他们这些世纪老人所经历的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大事件则相似。在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重要事件对传主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当然也有一些带有一个印记的事件,我们就先从这里说起:
首先,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在中国传教,并且设立学校[4],包括教会小学、中学、大学以促进传教效果,虽然从动机上看有些不纯,但在结果上却传播了西方社会的优秀文化和思想。对于我们的传主而言,他经历了教会小学(“三一中学”附属小学)、中学(四明中学)和教会大学(私立沪江大学);虽然龚瑞祥教授也有些抵制教会学校(与当时年轻人的爱国情怀有密切关系),但我相信教会学校灌输的宗教思想在作者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记,而且千万不要忘记传主父母都是基督教徒。
这些思想对作者背诵、理解西方政治、法律、宪政体制的知识或许帮助不大,但是对于理解、体悟其间蕴含的思想,并且体察它们与中国传统的深层次区别(即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操作,还有)则有着“饭不够茶来凑”的意蕴[5];虽然传主本人并没有说、甚至可能没有感受到这一点,但如果真的这样,则作者没有必要花那么多笔墨描绘它。
其次,进入清华大学学习、到英国留学。当龚祥瑞离开教会学校,进入到清华大学学习,或许到外国留学就成为了一件更“自然”的事情,因为当时的清华大学由于美国退还“庚子赔款”而支持中国教育。对于当时学习政治学,而且要研究公务员制度的中国学生而言,到当时文官制度非常发达的英国留学是非常好的选择,并可以观察这个国家实际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比较、思考中国文官制。
再次,辛亥革命、抗日战争、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等重要政治事件。这是那个时代的人都会面临的共有问题。这些重要政治事件已经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辛亥革命,它持续到1949年。在这个阶段,是中国剧烈动荡的时期,战争是主旋律(军阀混战、国内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转型、不处于不稳定时期。第二个阶段,1949年到1978年,是新中国初步建设和文革时期,这段时间是取得成就,更是总结经验教训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改革开放,它持续到现在;在这段时期,中国进入真正的和平建设时期,社会稳定时期、正常发展时期。
简而言之,这些大事件既反映了中国发生的巨大变化,更准确的说是太多变化,在另一方面它们也表达了生活其间的人面对近一个世纪的诸多事件可能会有的诸多感慨。
总而言之,则当感慨与作者的求学经历、人生阅历,与作者从事政治学、宪法、行政法的专业思考相结合时,它们成为了个人的政治、宪政思想史,正如陈有西对该书的评价,即该书可以“当作一本法学着作和作者法律思想形成史来读[6]”;当然,要进一步思考该书体现的法律思想、宪政思想,而不仅仅作为生活在20世纪的个体思考,则必须再深入解读该书:
三、从政治学到宪法行政法学
龚祥瑞在求学时,选择了政治学,而非法学,当然由于当时清华大学政治系放在法学院下(但法学院的法科却没有招生),也有很多法学课程在政治学教学中渗透(P39)。在英国留学期间,师从拉斯基,研究行政机关的内部民主,仍然处于政治学的框架下。当回国后,在西南联合大学为学生讲授政治学领域内的课程,如《政治学概论》、《近代政治制度》(P149),也从事政治学研究,如《谈实际政治》一文(P111);在倦怠政治实务之后,回到大学也治政治学。
简而言之,在1949年之前的龚祥瑞教授以政治学为业,并且取得成就(虽然论文不多,从今天能够看到的论文、专着看,主要是宪法、行政法领域的文献),被誉为政治学的“三剑客”,三人(还有王铁崖、楼邦彦)就能办成中国第一流的政治学系(P193)!
从1949年到1979年,中国高等教育遭遇巨大冲击,政治学学科、法学学科都遭到全面破坏;在改革开放之后,它们得到重建,而龚祥瑞教授却从政治学转入到法学——实际上,在1950年代就已完成(P222)——主治宪法和行政法,并且在这段时间出版系列专着、论文,如《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政的理想与现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简而言之,当龚祥瑞教授再次进入到教学、学术领域时,已经是一位法学者,而不再是政治学学者,虽然也出版了一些关于政治学的着作(如《文官制度》);当然,这次转型却不像第一次那样是由作者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选择的结果。
这一转变,如果从政治学与法学,特别是与宪法行政法学的关系看,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两者具有亲缘性。也就是说,虽然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不是自愿的,却很容易从被动转入自愿性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如果再结合作者在清华大学从事政治学学习中贯穿了一些法学课程,就显得更加自然而然。
如果从作者的思想史观察,则这一转变更有韵味:
首先,相对于法学而言,中国人对政治学更感“兴趣”,因为法学是舶来品,而虽则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作为研究现代政治的学科则在中国也没有,但作为政治学的重要内容,即关于权力的研究在中国却一直兴盛,当然必须注意,中国对此的研究却停留在“术”的阶段,而非“学”的阶段。因此,龚祥瑞老先生在最初选择政治学是自然而然,而且在当时乱世时代,最可能想到的是以改革中国政制,而不可能以法律改变中国,因为:
其次,法律,即使是宪法,相对于政治来说,也是操作性、技术性更强的领域。在宪政领域,在法学视角下,我们看到更多的事司法审查;在普通法系,由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完成,特别是在美国语境有联邦上诉、最高法院法官实现,在大陆法系也由特别的宪法法院在具体的纠纷中实现。
但是,宪法,特别是动态宪法,即宪政与政治关系密切,因为宪政不仅仅是司法技术,更是一系列政治行为的总和,是民主选举、行政管理和法律等行为的总和;如果从政治学的视角观察法学,则可以看到法律背后蕴含的、对权力的基本思想,而不仅仅是司法技术的操作,如作者在该书描绘的,如果要勾勒一下的话,即:第一层,两类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选任官与委任官)只有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建立(P156);第二层,传统中国是一个以权统帅一切的政治的国家(P45);因此,第三层,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如果在更为宏观意义上的宪政则无法在技术上实现(P340-350)[7]。
简而言之,从政治学领域进入到宪法行政法领域,并且从前者观察后者,更可能到后来从后者观察前者,则更容易体察到两者的深层密切关系:
如果欲治宪法学、行政法学,如果能够对政治学有深入理解,则更能体察到传统政治对成文宪法的制约,如果治政治学,能够有法律思维,则更能在损害最小的条件下推进改革。而且不管上述两者如何影响,即使不能推进现实改革,亦能推进对它们的理解,从而为以后的体制改革提供达成共识的基础,因为当共识更多时,具体的改革行为也更容易被执行。
四、结语
或许,正是这些关系(这更可能是笔者的构建),作者将自己的感慨分为两卷:上卷“回顾集”,回忆自己如何走到政治学学科,即不仅仅有家庭、学校接受的宗教影响[8],更有当时的重大政治事件的洗礼;另外,即使进入法学领域这一事情,也有政治事件的影响,但当进入后,在有了在政治学领域几十年的浸润的时候,对政治、宪政的理解殊为深切,从而有动力去追求必须实现的、现代的中国宪政、政治的理想,故而有下卷“追求集”。
最后,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在上述描绘过程中,实际上,时刻都充满“制度与人”的张力关系。
在这时,我们或许应该进一步关注其他法学者的个人传记,而且不仅仅要有自传,更要有他人做的传,而且不仅仅从生活领域做传,更要在思想领域,更或者将两者结合而成的传记。如果这样,我相信对传统中国政治、法律的认识,对现代社会的宪政、法律、政治的认识也会大为提升,因为传记多了,就不再是个案,而是一系列的个案,从而发现宪政制度演化的规律。
蒋志如,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
【注释】
[1]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2页。
[2]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另请参见蒋志如:《偶然事件对宪政体制变迁的意义》,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卷。
[3]龚瑞祥:《盲人奥里翁:龚瑞祥自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另注,以下不再详细注释,而仅仅表明页码!
[4]任何一个人都大致经历小学、中学、大学的历程,在当时民国时期,中国已经形成国立学校、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三足鼎立之势(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法学教育中的人、事、史》,载《法学教育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进一步说,这类学校对于培养当时的中国人产生了重要作用,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背景;可惜,在今天这一领域消失了。
[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宗教或者说信仰还有什么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406& Type= mod,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6月25日。
[6]陈有西:《追逐太阳的先贤——<龚祥瑞自传>出版缘起》,载龚祥瑞:《盲人奥里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Ⅲ页。
[7]当然,这一点,在该书并没有直接表达,但在该书下卷第二十一章蕴含了这一含义!
[8]关于这一点,我感受特别强烈:西方文化、政治、法律与宗教都有密切关系,我认为龚祥瑞先生在年轻时期接受的教会学校教育对对形成他的政治思想、宪政、法律思想有重要影响。但是,由于篇幅关系,在此无法详述,如果以后有机会,笔者会专文分析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