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人格被“再次施暴”
日本名古屋市长河村隆之的一番妄言,直戳中国人的痛处;在国人集体神经最纠结、最痛楚、最隐秘的那个节点,不留情面地再次狠踹了一脚。其论据之荒唐,结论之无理,动机之无良,昭然若揭,无须赘述;任何有良知和稍有历史知识的地球人(请注意,不只是中国人),都应感到义愤和不齿。更关键的是,他是以一个侵略者、施暴者“后人”的身份,当着被侵略、被屠城“后人”的面,谈笑风生,侃侃而谈的。老实说,河村隆之的言论,不单纯是“否定南京大屠杀”这么简单——其推理和论证,简直是对人类良知的嘲弄,是对南京劫难幸存者和后人的肆意侮辱,更是对中国国人集体人格的“再次施暴”。
中国人义愤填膺是毋庸置疑的,南京市政府的后续措施也算得当,国务院发言人的谴责抗议更是理所应当。可总觉得,“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么一次次地“受到极大伤害”,难道仅仅是一个口头道歉、或者是阳奉阴违的“引咎辞职”就能抚平清偿的吗?用所谓“日本右翼势力抬头”、“个别政客大放厥词”来解释,也无法为日本某些政客这种一而再、再而三“否定历史、美化侵略”的恶行开脱。既然动之以情不行,晓之以理也不行,那剩下的就只有绳之以法了。
这方面,不妨参考欧盟十几个成员国(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波兰、葡萄牙等)和以色列所通过的“否认大屠杀罪”,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有关立法,将任何否认和美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侵略军在中国所犯战争罪行(包括“南京大屠杀”)的公开言论定罪。以德国的相关法律为例,作为法西斯主义的发源地和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主要责任国之一,德国现在的法律中明文规定,“任何人公开或者在任何一次会议上支持纳粹统治时期所犯罪行,以及否认或贬低上述罪行,造成扰乱社会民心后果的,处以5年以下的刑期或罚款。”作为同样是二战轴心国之一的奥地利,在1992年特别通过了《纳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的, 将被判处一到十年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的言行,将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期。”以色列在这方面更是毫不含糊,2004年其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动议,将任何“否认二战犹太人大屠杀”的人定罪,而且将向相关国家要求引渡这种“大屠杀否认犯”——不管其是不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所发表言论时是否在以色列国土上。
否认屠杀触及人类道德底线
欧洲民主国家历来是“言论自由”、“言者无罪”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可为什么偏偏在 “否认纳粹大屠杀”这一点上,无论是当时的施害国,还是当时的受害国,都将其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而且专门设立严厉的刑罚处置呢?简而言之,一是为了彻底消灭纳粹主义的毒瘤,防止其死灰复燃,煽动仇恨,再次犯下天理难容的反人类罪行;二是为了人类的良知和起码的道德底线;试想,如果连人类现代历史上最血腥的种族屠戮都掩盖、抵赖、甚至美化,世界上还有公理和道义可言吗?虽然也有学者和西方法律界人士对于这项立法的法理提出过异议,但是,欧盟的人权委员会,欧盟的人权法庭,以及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都支持以上的法律。过去十几年,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都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了多人,刑期从3个月到5年不等。其中,德国2007年将厄恩斯特-祖德尔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5年徒刑,引起了世界舆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祖德尔是德国人,但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加拿大。1977年时,作为一个新纳粹主义的代言人,他在加拿大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2003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两年后,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德国法庭起诉书上列明的主要罪行是,“祖德尔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法院裁定,祖德尔犯有“否认大屠杀罪”,是在刻意煽动仇恨,掩盖罪恶,为纳粹主义及其暴行借尸还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心平和,所以处以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全球通缉“大屠杀否认犯”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比当时的纳粹德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连当时同为轴心国的德国,都为日军的残暴和非人性所震惊,直呼其为“兽军”。相比德国在战后的彻底忏悔和深刻反思,日本的狡辩、抵赖、和美化其侵略的言行,真可谓是人神共愤。中国无疑应当仿效欧洲国家,制定“否认大屠杀罪”,从道义、公理和法律上,将日本右翼政客不思改悔的恶言恶行,钉在罪恶的耻辱柱上,昭示天下,以告慰国人和那些惨死的先人。
这样做,好处至少有三方面。第一,否认大屠杀就是罪行,根本不是什么历史认识问题。我们一次次地愤慨、抗议、义正词严,一次次地悲愤地宣称“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又一次次地拿出“中日友好”的招牌苦口婆心地规劝,好像这只是一个什么情感上的问题、或者观念认识上的问题。这种姿态和处理方式,不仅没用,而且连我们自己都觉得没脸面,没骨气,没意思;说不定我们的悲情,反而满足了某些日本政客的阴暗心理,增加了其再次玩弄中国人民感情的快感和乐趣。设立“否定大屠杀罪”,有助于我们的政府和国人,明辨是非,分清敌我。第二,有了“否认大屠杀罪”,也省却了中国官方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麻烦和模糊。其实,根本没必要采取“断绝友好城市交往”之类不疼不痒的举措,也根本不需要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要求其道歉;如果再有日本政客大放厥词,直接在国内以“否定大屠杀罪”起诉,并向其他有类似法律的国家发出通缉令,同时要求日本政府“引渡罪犯”。有一个,通缉一个。如果其人敢来中国,直接在机场以“否定大屠杀罪”逮捕。此法一出,国内官员再面对类似右翼政客时,也知道如何应对了:面前信口雌黄的就是中国的“人民公敌”,没什么好废话的,告诉其“已经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并将受到惩处”,然后起身告辞。第三,设定“否认大屠杀罪”,更有助于引起世界舆论对于日本右翼势力修改历史、美化侵略的言行的关注,并将这种警示上升到人类道义和公理的高度。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暴行,在西方世界早已家喻户晓,盖棺定论,没有任何公众人物敢于触摸这条公义的底线;而相比而言,同样罄竹难书、并被国际法庭认证的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期间所犯下的反人类罪,却好像成了“中日两国”之间关于历史的“争议”和“口角”。中国人大立法所起到的宣示作用,比我们拍摄十部《南京大屠杀》所起到的国际效果还要好。
一之曰甚,岂可再乎?请有关部门不要再义正词严地“抗议”了,也不要再自虐般地重复那句“中国人民的感情受到了伤害”云云。今年的人大马上就要召开,有良心的人大委员们请马上提请审议“否认大屠杀罪”,并以此来纪念中日友好40周年。
(本文发表于2月27日《环球日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