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靖威:我国宪法中预留的纠错机制的接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5 次 更新时间:2012-01-03 20:30

进入专题: 宪法   纠错机制  

姚靖威  

作者说明:作者在本文中引述的宪法条款为,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在本文中简称《宪法》,在具体行文中不再详细说明。

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难以保证每一项都是正确的、适当的、是照顾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现实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常常会看到,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好的,是正确的,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和福祉,可是往往政策的推行、实施的结果,却经常出现与决策者的意愿或初衷完全相反的情况(假定决策者的意愿和初衷是好的),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改革开放之初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先富带动后富”的这一决策中,明显看到,实践的结果与初衷设想完全相反,南辕北辙。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先富移民,这些社会的客观现实都摆在那里,而这些不是可以通过教育就可以把人们的认识扭转过来的,因为事实就是事实,物质决定意识,这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原理。

笔者不想在本篇文章中探讨这一决策的正确性及其得失,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主题。正确的决策,需要坚定地贯彻执行,而错误的或者是部分错误的、不完善的决策,需要纠正或修正,否则,错误的政策会继续下去,“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其后果有时会非常严重,在此之时,纠错机制就变得非常重要和必要。我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在工作中,也有一些纠错的方法,比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上访通路的构建等等,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纠错机制就更无从谈起。有些决策者、领导者,为了工作的方便,或者碍于面子,而阻止纠错机制的构建,这也是常常发生的,比如“大跃进”、“文革”以及“不争 论”。大政方针、大的决策,一旦出现错误,不只影响当代人,有时会影响几代人,可谓影响深远。

实际上,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条文中,已经预留了纠错机制的接口,但是,相应的机制却没有建立,更谈不上机制的链接,至今人们会看到,这个接口还被封住。纠错机制没有构建起来,致使政府决策失误频频,好的恰当的政策贯彻不下去,这种情况已经多次重复出现,有些问题在眼下还在重复。

一、《宪法》中预留的纠错机制的接口

在我国《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的,这是一个纠错机制的接口。如果认识到这条法律的意义,就应该配套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新闻法》、《群众组织法》、《集会法》、《游行示威管理法》、《党派法》等等,笔者建议命名的法律,只具有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在制定法律中,采用何种名称,另当别论。但是,制定的法律不应对此条法律的实际意义和涵义本质进行限制和违反。有些人一看到“自由”两个字,就变得非常敏感,神经过敏,甚至认为这完全是资产阶级的,是西方的,甚至认为一提“自由”,就是不怀好意,或者怀有极其险恶的政治企图,把它看作是洪水猛兽。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没有准确理解“自由 ”两个字背后所蕴藏的真正意义。

1、言论自由的意义

政府的任何决策,如果想做到科学、正确、准确以及公平合理,必须首先获得的信息、信号,要客观、全面而深刻,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而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唯有实现言论自由,自由的言论,使来自社会的反馈信息更迅速快捷而完整。如果出现信息反馈被截取,或者阻断,或者有遗漏,或者虚假,那么,所做出的决策或采取的对策,极易发生偏差,想达到科学、正确、准确以及公平合理的目标,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决策者的主观与社会实际的客观很难统一和保持一致。

言论自由还可以确保不同的见解、建议、认识、理解、学术观点,能够充分地得到表达,真正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能够创造出文化繁荣和文化发展的景象。“理不辨不明”,广泛的学术争论和探讨,有利于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大的发展和进步,因为科学来得半点虚假,社会的各种人才会被很容易地发现、培养和造就,而不至于被埋没。各种理论学说,都应允许其存在,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自然的选择和淘汰,继承和发展,这是一个自然过程,人为地干预,只会使其扭曲和变形,甚至发展为畸形,各类学科的发展,古今中外都是如此。

言论自由,可以全方位表达国民的利益诉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资本家、工商业者皆是如此。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自都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忽视任何一方的正当的利益要求,不能有所偏废,否则,制定出的政策是不完整、不平衡的,不完整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政策要深入地贯彻执行,遇到何种阻力是难以预知的。

言论自由,可以使社会的各种情绪得到很好的疏解,使社会心理步入健康的状态。

言论自由,可以使社会逐步地进入健康状态,比如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和隐蔽,使平庸和能力不够或滥竽充数者显露出来。

言论自由,可以使社会的智慧充分地显现出来,可以容易地做到集思广益,使国民的才干得到充分发挥。

言论自由,可以抑制社会的低俗之风,纠正社会的不良习气,移风易俗,使好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

真正实现言论自由,漫骂、人身攻击等不良的舆论言论会得到有效抑制,因为人民群众是有鉴别力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言论自由的意义,是远不止笔者所列明的。科学的发展,文化的繁荣,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强盛,这些都离不开言论自由,离不开自由的言论。

2、出版自由的意义

不管是成熟与否、科学与否的学说,特别是纸质媒体、报章杂志,都应允许其向公众展现,这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出版自由,有利于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和沉淀。“焚书坑儒”、“文字狱”,不知毁掉了我国多少代的大量的优秀文化与文明的发展成果,使我国的文明发展被延后和推迟、阻滞,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离不开出版自由,科学的进步离不开出版自由,真理的追求离不开出版自由,学说并立、文化繁荣和发展离不开出版自由,过分强调出版自由所带来的负面,是对国民的能力、鉴别力的低估,也是对管理者自身能力的低估,是一种不够自信的表现。

3、集会自由的意义

集会自由,是使群体意愿的表达和诉求以及群体情绪释放的重要途径,通过集会,引起执政者、决策者给予其利益、意愿、诉求的关注,这无疑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繁荣稳定,带来莫大的裨益。集会的形式,只要是和平的就可以。通过集会,决策者将会很容易地发现和观察到群体的意愿和情绪,对制定正确的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国家的内外政策更加顺应民心和民意,有利于国家的凝聚力的增强,显示国家的整体力量,有利于国民的内部团结。

4、结社自由的意义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状态,正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社会中缘于利益、地位、名望、兴趣志向、感情、政治主张、经济利益、文化、学术追求、能力才干的发挥等而结成的社团、组织,是正常的本来的客观的社会状态。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官方组织、民间群众组织、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等组织的自由建立,对于国家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国家的强盛和繁荣,是以国民素质高度为基础的,是以各种组织的力量强大为基础,政治组织的力量不够强大,表现在外部就是国家的政治管理水平不够,国家的政治力量不够。各种组织的力量,是通过竞争得以体现的。各种组织力量的平衡发展,会在国家的良性发展中得到体 现。通过自由结社,会使组织结构得到优化,使国家的结构得到优化,而这些是国家发展、社会前进的方向,前述的几个方面之间又是相辅相成。政治组织的自由建立,必然会带来党派社团的广泛建立,这对于国家内部力量整合无疑会带来好处,为国家内部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平衡,开辟出一条很好的途径。为展现各自的政治力量、各自的政治主张、各自的政治志向和社会力量,而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展开竞争,是社会的自然生态,这对于人才组构优化,各类人才集合以及群体力量的整合提供了开放式的必要途径。人才大量培养和广泛使用,是一个国家健康快速持久发展的基础,各尽所能,各用所长,对国家的全方位发展是必要的。

因此,结社的自由,是必要的,是国家的社会自然生态的回归。

5、游行、示威自由的意义

游行、示威,是社会群体力量、利益诉求、意愿表达、群体情绪释放的必要途径,也是社会各阶层、各阶级表达利益要求的重要途径。游行、示威的自由,会使决策者清晰观察、了解和理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所带来的问题,给决策者平衡社会的利益分配提供参照和依据。各阶层、各阶级、各群体,可以通过游行示威,展开利益的博弈,并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使社会利益的平衡点、平衡界面变得清晰。这有利于国家在动态中求得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内部团结,有利于国家内部各阶级、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和谐和睦相处,使政府的错误政策或者不准确的政策,得到快速的纠正,使决策者、执行者的素质、能力水平、职业道德操守及时展现出来,极大地降低社会结构矛盾带来的损耗,极大地降低社会发展变 革的成本,有效防止社会的突变,使得阶级之间、阶层之间因为利益的追求的斗争变得平和,而不是演变为剑拔弩张或兵戎相见。用和平的表达消解激烈冲突,无疑会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对社会整体结构的大范围破坏,防止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伤害,给政府有效化解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提供客观、全面和可靠的依据。

因此,游行、示威自由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要实现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健康稳定、文明的快速进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是必要的,而且要不折不扣的进行保护和落实,不能以任何的借口来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应配套的细化的法律法规,不可以与《宪法》规定的本质涵义相背离。

二、纠错机制的构建

认真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制定相应配套的细化的法律法规,实现其与我国《宪法》的准确对接,这样,国家的纠错机制也就相应地建立起来了,这是水到渠成的结果。纠错机制的建立,将有效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将使我国民主、法治、持久发展进步得以实现,降低社会发展的不必要的成本,实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

纠错机制的建立,需要国家的立法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诸如《新闻法》、《社会组织法》、《党派法》、《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前网络的广泛普及、新兴媒体的大量产生的社会条件下,《新闻法》的尽快出台,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保护公民的《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构建纠错机制,应采取的几个措施

1、取消网络中与国家机密无关的言论审核,取消不必要的新闻审查;

2、取消上访制度的临时性做法;

3、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利,公开报道的权利,充分保护媒体记者的人身安全;

4、充分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5、构建群体利益诉求和群体情绪释放的途径和渠道,具体办法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政府,开辟群众集会、示威的特定区域,设定明确的游行示威的路径。

6、大量地裁减城管人员,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减少政府财政开支;

7、允许成立新的政治组织和党派组织;

8、科研组织机构应逐步去除行政化、政治化;

9、建立中立、独立的民意调查组织机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0、政府应加大“软件”建设的投入,增强我国的软实力;

11、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解除课题限制,解除禁区;

12、允许学术界、社会各界的广泛的有序的辩论和讨论;

13、开辟更为广泛的选拔和任用人才的途径,优化国家的人才结构;

14、强化各级人大、政协的功能和作用;

15、恢复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的本来功能,工会、妇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项功能应得到增强,使其相应的地位得到提升。

以上是构建纠错机制的一些必要的措施,当然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和细化。

国家与社会的健康科学协调的发展,需要在动态中求得平衡,让社会真正回到其本来的自然状态。

2011-11-5初稿

2012-1-2定稿

    进入专题: 宪法   纠错机制  

本文责编: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8756.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