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功秦:中国公民社会重建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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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功秦 (进入专栏)  

中国大陆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已经进入百年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然而,近年来中国社会冲突却显现出越来越高频化的趋势。中国在进入转型中期以后,正在进入一个社会冲突与抗争事件的事故多发阶段。从发展社会学角度来看,如果社会利益的分化速度较快,表达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缺乏,而不同的利益群体无法通过社会中间组织与政府形成协商机制,不能有序地表达并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社会成员将作为游离态的“原子化”的个人会以“乌合之众”的方式,与政府直接发生冲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间组织的缺乏所造成沟通与协商的管道不畅达,是当今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大陆正面对这种困局。仅仅是加大对强力部门的资金投入,采取刚性措施来维持稳定,那无疑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办法。尤其是当社会上的抗争群体已经出现了非理性的情绪,其结果只会冤冤相报,恶性循环。治本的解决之道,就是要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团作为公民自我组织的社会系统,它在国家之外,通过自我管理,来满足这些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交往与利益维护的需要。公民社团通过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和参与来表达、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此而形成和国家建制的对等监督力量,并形成对国家的制衡力量。

从社会自治这一角度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社会自治程度最低的国家,是公民社会最为缺乏的国家。中国大陆现在的许多基本矛盾与困境,与社会多元化与公民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的瓶颈状态有关。让自治的公民社团在国家与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个体之间起到沟通、协商与调解矛盾的作用,应该是中国大陆现代化制度建设的关键。

社会自主空间在中国逐渐消失

在中国传统帝制社会,宗法组织具有国家以外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宋以来的乡绅社会,以及宗族、行会、民间社团,固然不能等同于当今我们所谈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但两者都具有不受国家直接支配与控制的自主性,他们在传统社会也发挥着近似于中间组织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自二十世纪以来,中国进入近代化发展时期,在各时期的国家体制以外,也出现新兴的近代意义上的独立的社团组织,如工会、农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的自主空间。换言之,社会中间组织的传统,从清末新政、辛亥革命后的议会政治时代、袁世凯与北洋的强人政治时代到国民党统治时代,社会中间组织的自治传统并没有中断过。

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演变,如何导致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社会自主空间消失的?

首先,从清末新政到北洋军政时代的早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挫折与失败,导致中国这个巨型的、落后的大国,在王朝体系崩溃以后,在混战中日益走向军阀混战,走向碎片化状态。而要走向统一,需要一种可以形成强势国家的组织力量。一开始,国民党党国权威体制相对于北洋军政统治具有明显的组织与意识形态优势,但民国时代的中国是一种弱势国家与弱势社会的结合,国家之外的社会仍然有着其自然的成长空间,在这样的整合模式中,国家并非强势,社会也存在着传统中持续下来的自主性。

另一方面,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被迫处于边缘状态的中共,在此后二十年中,在农村重新获得生存与发展机会。中共革命在农村根据地的发展,形成一种以政权组织渗透社会以进行革命战争动员的体制模式,即通过组织严密的党的系统掌控政权机器,形成强有力的渗透社会的组织力量,通过从社会中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形成强有力的革命战争机器。国民党面对中共这一直接继承苏俄列宁主义组织模式的强大政治对手,加上国民政府内部的派系矛盾严重,组织力与信仰力度相对不足,难以实行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终于在三年时间里不得不让位于组织力更强的中共。中共建国以后形成的全能主义体制,从历史上看,是对红色根据地时代的这种国家对社会的强势动员体制的自然延伸。

中共建国后,应该是走向新民主主义的大好机会,全面危机与碎片化已经克服,用邹谠的话来说,全面危机过去了,全能主义政治就失去了它的历史功能和任务1。中共理应走向和平建设,如果在这时走向新民主主义的政治选择,并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与民主社会,这将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将会达到一种平衡协调关系。这将是一个健康发展的正常社会的必要条件。但中国并没有走向国家与社会平衡发展的道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由于冷战的大背景,由于斯大林式的牺牲农民来保证工业化的发展模式的示范作用,以及激进乌托邦的全能计划经济的建立,这些历史因素形成一种全能主义化的历史选择,这也可以解释为是对中共根据地革命时代以政权组织力量实现对社会动员模式的路径依赖。

中共从建国初开始,通过镇反、肃反、土改,在政治上强化了国家的威慑力量。国家通过一系列方针,在短短几年里完成了工业、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实现了国家对城乡经济资源的全面支配与控制,国家还通过建立城乡户口制度,使社会成员的流动受到更严密的控制。中国从一个国家与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体制。自主的社会与文化空间几乎完全消失。国家通过各级单位组织,形成一个无所不在的庞大严密的组织系统。中共建国后的体制,在政治学上称之为全能主义(Totalitarianregime),不但独立的社会团体从此消失,而且社会成员也完全依附于国家体制。随着人民公社和单位体制的相继建立,国家的权力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得以渗透到村庄和工厂层次。

如何评价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全面吞没社会的这一现象?一方面,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国家全面管控社会的体制由此形成。借助于这种体制,国家成功地消灭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传染疾病,成功地治理了淮河,兴修了大规模的水利,为克服数千年来的自然灾害与发展农业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国家可以运用这一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来调集巨大的社会资源来进行重工业的投资与建设,为工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这种革命全能主义体制在取缔了市场经济与自主社会系统的同时,也使强势国家不再受到社会力量的任何有效制衡。而这正是极左灾难得以产生并难以抑制的结构原因。从社会学角度而言,由于中国缺乏自主的公民社会组织对体制形成纠偏与制衡能力,全能主义体制一旦被专权者动员起来推行大跃进与文革乌托邦,整个社会就失去了缓冲、制衡与抑制灾难性政策的能力。1957年的反右斗争使体制外知识界的不同声音消失,1959年的庐山会议使党内与体制内的制衡机制消失,无论体制内与体制外,都不存在对执政者的权力制衡机制,其后果就可想而知了。如果从更深层次进行反思,一个没有公民社会的体制,就是一个又一个错误政策得不到纠正、错误政策还会不断迭加的体制,是任何英明领导人都避免不了低级错误的体制。

中国形成“强国家—弱社会”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的后三十年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邓小平的改革从经济起步,然后在经济领域放松、搞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民营企业大量出现,原来完全受指令控制的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这样,经济领域就出现了自主性。随着经济领域开始出现多元化,政府控制之外的文化与民间社团也开始出现。另一方面,社会与政治领域加强管控,在“六四风波”以后,当政者从政治稳定的需要考虑,对于社会多元化则采取限制与抑制的作用,社会自主空间进一步紧缩。小平南方讲话以后,经济自主化继续扩展,市场经济有了进一步的推动力,但社会与文化思想自主化没有相应发展起来。中国走上了新权威主义发展道路。

这是一种可以称之为后全能主义型的技术官僚主政的新权威主义体制。2这种发展模式是一种可以称之为“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体制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原计划经济的全能体制经由维新方式,通过向市场经济软着陆而演变过来的,因此,也可以称为“中国越南模式”。在许多后发展国家因缺乏国家权威而受苦之时,中国却由于告别乌托邦之后的高效能国家而深得好处。

二十年来,经历了1989年政治危机的中国执政层,对社会自组织现象抱有强烈的警惕。中国执政高层普遍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他们感觉到民间自发的组织有可能联成一片,形成对统治秩序的全面政治挑战。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他们就采用各种手段来把“不稳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

政府对经济与社会多元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团体以及已有的民间组织,基本上是采取“支部建在连上”的革命时代的传统做法,通过“不留社会空白点”的方式,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对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进行相当严格的登记,把这种登记条件人为地提得很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来管控民间社会组织的各种事情。执政党组织力量渗透于人大、社团、地方小区。另一方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国家税收与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执政者可以凭依强大的经济实力,有能力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实行更为精致的温和的官僚权威主义。随着国家功能进一步向社会的弥散化,许多原先由社会解决的事,都转由政府包办;原先由民间社会举办的事与发挥的社会功能,都由政府管控与包办。由于政府功能无所不包,自主社会系统无用武之地而进一步萎缩,形成“用进废退”的恶性循环。

应该承认,改革以来形成的新权威主义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发展初期确实也取得重大的绩效。从发展政治学角度来说,强势国家可以借助于不受社会挑战的国家权威,利用国家整合资源的优势,进行现代化需要的基本设施与工程的低成本扩张。中国的高速公路令人印象深刻。世界上其它国家很难像中国这样,在现代化的低成本扩展方面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强势国家还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方面显示出强大的垂直动员能力,以及引导积极的产业政策的能力。

中国为何要发展公民社会

然而,另一方面,这种“强国家—弱社会”新权威主义体制,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与分殊化,越来越显示出结构性缺陷。当今中国诸多矛盾与困境,均可以由公民社会缺乏症得到解释。

首先,只有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多元化社会的和谐与整合。中国大陆已经进入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但是缺乏表达不同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来发挥不同利益集团与政府沟通与表达利益的功能。而当正常的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受阻,无法实现满足社会成员对信仰、正义感、社会交往、安全感的需要的社会功能,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民众对信仰、正义感、交往与安全感的精神需求处于强烈饥渴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准宗教组织,就会以变态、扭曲的、畸形的方式来起到满足弱势群体的社会需要的功能。民间的准宗教组织包括一些畸形组织,就会趁机大行其道,甚至如入无人之境,它们在客观上以特殊甚至畸形的方式满足了部分底层民众上述四种精神需要,因而迅速在中国社会发展起来。3有些准宗教组织之所以能满足上述社会功能,乃是通过类似于宗教的精神控制方式,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来实现对上述社会功能的满足的。它们所具有的类宗教的执迷性、排它性与封闭性,很容易诱发病态心理与幻觉,会诱发出走火入魔的痴迷精神状态。

其次,只有公民社会发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监督与权力制衡。如前所述,中国现行体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极强国家—极弱社会”型的社会结构。这一体制的最大弱势在于,弱社会先天地缺乏约束与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国家官员可以有恃无恐地滋生严重的腐败与社会不公。对国家进行监督的主体,不能仅仅是孤单的公民个人,而应该是公民社团的组织力量,而独立的社会中间组织的存在,则有助于形成对国家进行有效制衡的社会机制。

第三,缺乏健康的社会中间组织的环境,是滋生黑社会的肥沃土壤。这是因为,多元社会不同群体均有着自身特殊的利益与诉求,不同社会群体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以维护自身利益,是一种强烈的内在的需要。然而,当弱势社会阶层没有正常的健康的公民社会组织与中间组织,来表达并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于是就只有投靠非法组织或黑社会,与之形成恩庇关系网。尤其是弱势人群,他们往往通过这种弱者向强者投靠,来寻求安全保护,或者通过某些与政府官员有私下沟通管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实现自己利益表达与疏通。

第四,只有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事实上,正如许多后发展国家历史所表明的,凡是缺乏公民社会组织的国家,一旦搞普选制,就会出现民粹主义现象,缺乏自治与政治判断力的大众,很容易被追求选票的、具有煽情能力的政客所吸引。而这些政客上台后,或者无法实现选民的承诺;或者为了保持权力,不得不迎合狂热的群众非理性情绪,把国家和人民引向灾难;或者由于缺乏行政与其它各种强力机制力量的支持,不得不变为软弱无力的政府,任何重大的事情与改革都无法进行。这样的民主无疑就会变成民粹主义的陷阱。大多数新兴国家民主失败,都与这种缺乏公民社会条件下的民粹主义民主有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大陆这种后全能主义型的新权威主义体制,由于国家垄断各种资源,而社会自主性程度很低,一旦突然在社会压力下不得不走向民主化,这种“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结构就会一变而为“弱国家—弱社会”结构,这种情况下,出现民粹主义灾难的概率将会很高。因为中国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体制是公民社会最为缺乏、公民文化程度最低的一种体制,而且在中国古代的传统中以及现代的革命文化中,均缺乏谈判精神与妥协文化。中国的老百姓从小接受的是革命文化的熏陶,并不懂得谈判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民主政治需要公民文化的存在作为支持条件,民主体制有效运作需社会成员具有足够的自组织能力与妥协协商能力,而非政治社团与公民组织是培养这些能力的最重要场所。老百姓可以在小区环境中,在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上,通过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了解对方的诉求与困难,找到妥协的办法,学会协商、判断、取舍、比较、信息收集,而所有这些习惯都是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只有公民社会组织中才提供这样的训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非政治的公民社团,是民主政治的真正学校。

通过法团主义路径发展公民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大多数后发展国家成功采取的“法团主义协商制”的路径,来发展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组织。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与东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发展模式,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示。这些国家的社会中间团体,如工会、农会、商会以及其它民间利益团体,在历史上曾经直接隶属于国家,或受政府严密监管与控制。随着社会自我组织化要求的提高,这些功能性团体逐渐发生演变,并越来越多地代表这些利益团体与政府进行对话,它们在政府与大众之间扮演着协商与对话的积极角色。此类法团既能代表功能团体内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政府互动,另一方面,它们又受到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与约束。由于有了这样的中间组织的存在,社会与政府之间构筑起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中国大陆的社会走向公民社会也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即通过类似于“法团主义”的路径,大力地把现有的国家管控的社团组织,逐渐发育成具有自主性的中间组织,从而避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直接对峙与摩擦。而这种社会协商机制也是走向健康的民主社会的现实路径。更具体地说,一方面,国家可通过对法团的组织控制,以保证自己在谈判地位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功能法团以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表者的资格与政府协商,这样就能帮助社会成员解决实际问题。更具体的办法是,可以把现有的国家控制的工会、工商联与其它国家设定的法人团体,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向更具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政府在逐渐放松对社会团体的直接控制的条件下,让社团发展出自治性格,使之具有了更广泛地代表本利益团体的社会功能,并由此形成对成员的聚合力与活力,从而逐渐具有了自发产生的公民社会或中间组织的整合社会广大个体的功能。

“法团主义”的发展模式,从发展阶段上来看,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法团主义”阶段——法团由国家控制。更具体看,许多东亚国家,在“法团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国家建立、控制一些功能性的法团组织,由这些法团把工人、农民、司机、医生等从事不同职业者组织到协会中,协会再用国家支持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会员。一方面,国家与法团之间形成协商机制,共同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从而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团也可以约束会员,防止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紧张,并避免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此同时,法团又有其一定的自主性,并对成员的利益负责。职业群体聚合为协会团体,国家、法团与个人之间整合成一个协商体系,这种东亚模式的“社团主义”或“法团主义”很好地解决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民间社会能有序地健康发展,使全社会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其经验很值得中国大陆重视。

随着这种法团的自主性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逐渐意识到这种自主性发展能极大地发挥法团的整合、协调社会成员的意见与诉求的功能,并且对政府所要求的政治稳定又无不利影响,国家就会进一步放宽对法团或工会、农会与商会的控制。这样,“国家法团主义”就会发展到“法团主义”的第二阶段——“社会法团主义”。到了这个阶段,社会法团所享有的自主空间,已经与市民社会没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国情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上述这种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变的历史路径,是中国政府最可能接受且实施成本上最低的一种发展路径。

从上海的实践看“法团主义”路径的可行性

“法团主义”的发展路径对中国是可行的。首先,中国已经有了现成的工会、商会及行业协会,这一发展是路径依赖性的发展,可以通过旧瓶装新酒来降低实施成本。

中国自建国以后通过过渡时期总路线,逐渐发展为一个计划经济的全能主义国家,这一体制中的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从历史上的自组织系统蜕变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中介机构。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体制是全能主义体制,这一体制先天地具有国家控制社会的特点。与欧洲大陆国家与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国家相比,中国的中介组织受国家控制更为严格,对法团的控制力度是历史上各国中最大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作为全能主义单位而存在的法团组织称之为“超法团主义”组织。

正因为在中国,受国家控制的社会中介组织即“超法团主义”组织已经存在,使得中国走“法团主义”的社会发展路径,比起英美模式那种从无到有、另起炉灶地重建市民社会的模式——放任社会自发形成自组织系统的模式,要更为简易便捷,也更有利于既定条件下的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这一发展路径也更容易被政府所接受。

具体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要对这些附属于国家的垄断性社团,比如工会,先“松绑”,再“搞活”,从国家附属的社会机构,向自组织的公民社会“软着陆”,逐渐走向自主化,并承担起整合社会利益集团的功能。可以说,这是历史提供给中国的一种发展路径,是我们最为熟悉的历史经验,与当年中国从计划经济的单位所有制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式——计划经济下的放权、让利、搞活——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异曲同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的道路,是中国发展公民社会的特色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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