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悦晗:市场、职业工会与行业秩序重建(1945—1949)——以杭州脚夫业纠纷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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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悦晗  

【内容提要】 1927年至1937年间,国民党政权通过政治高压以及对劳工组织的不断约束和管控形成了“强国家、弱工会”的关系模式。抗战胜利后工商业重建的过程陷入行业生存竞争加剧、从业者边界收益递减的“内卷化”停滞状态,又使国民党政权与劳工组织之间呈现出“弱国家、强工会”的关系模式。职业工会通过归并从业者、侵占既得利益、碾压生存空间等方式,强行扩张行业边界与组织规模,使市场竞争恶性化、行业秩序无序化,体现出“强悍”一面。地方政府既不愿过分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约束劳资双方,又未能用制度化方式消弭纠纷,抑制职业工会的扩张与越界行为,无法凭借职业工会的组织纽带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体现出“弱势”一面。战后职业工会介入市场与行业秩序的行动方式既无益于多元主义所主张的自由竞争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也有悖于法团主义所要求的利益组织化与社会整合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职业工会,法团主义,市场,行业秩序,脚夫业


《清华学报》1926年第1期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劳动问题讨论》的文章,作者是经济学家陈长蘅。陈长蘅注意到以“肩挑贩卖、推车抬物”为工作内容的“前现代”劳工群体与现代工业和工厂制度的疏离,并认为应当通过工会加强对该类劳工群体的组织和团结。“现时不在工厂商店或农家工作,而独自肩挑贩卖推车抬物及其他自食其力之各种散工,彼等富于独立奋斗自己谋生之精神,与工厂条例大都不发生关系,但与工会条例则颇有关系,故工会条例亦宜妥为制定,以为劳工团体之权利保障焉”。①

陈长蘅此文道出了一个客观存在,却长期被忽视的现象,即现代中国的劳工群体与工会组织中,占绝大多数的并非依附于现代化工业生产环境的产业工人及工会,而是以各种手工业与体力劳动为业的职业工人及工会。长期以来,前者被马克思主义者视为颠覆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力量,后者则被视为工人队伍中落后的、需要被动员及改造的“非革命”力量。本文跳出“革命”与“非革命”二元对立的窠臼,针对法团主义理论的盲点,引入市场与行业秩序视角,以抗战胜利后杭州地区脚夫业纠纷案为对象,考察职业工会在战后工商业重建的过程中,同市场与行业秩序三者之间的互动,并分析这种互动如何影响到战后国民党政权对城市社会的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多元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与国家应该是分立的,市民社会是一个自主活动的领域。社会中的权力是多元的、分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通过组织社团参与选举竞争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②作为旨在解决多元主义难以克服的社会组织之间冲突的替代方案,法团主义的观点主张由强势的国家限制利益群体的自由与行动,同时吸纳利益群体与社会组织进入国家政权的层级序列,代表组织成员利益,参与政治与公共政策过程。由于法团主义理论不相信多元主义所主张的由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协调利益主体的分化能够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公共体系,研究者将关注点放在国家政权向社会组织的授权以及社会组织代表政权执行社会整合功能等方面,鲜见对市场、自由竞争、行业秩序等多元主义侧重的问题展开讨论。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在一个由全能式国家政权支配,垄断性、层级性的社会组织体系为主导的社会形态下,市场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晚近以来的社会学与历史学研究均出现了对市场与行业秩序问题的关注。在历史学层面,由于近代中国社团史研究将重点放在商会、同业公会及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身上,研究者开始关注民国时期市场秩序与行业规范的建构与形成,强调社团与行业经济、市场制度变迁的结合等问题。③在社会学层面,研究者通过对特定产业链做个案观察,分析市场结构变迁与秩序转型背后的社会机制,探究市场孕育及发展的社会逻辑。④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多以同市场关系密切的经济类社团或产业链为观察对象,尚未注意发掘作为政治类社团的工会与市场之间的内在关联。必须看到,依托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工会组织,尽管被革命政党抑或国家政权赋予了社会整合的政治任务,但其行动必然牵涉与市场及行业秩序之间的关系。晚近关于近代中国工会组织的研究引入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视角,对工会的组织制度、运作机制、政治参与以及社会整合等问题展开结构-功能主义式的分析,并涉及工人日常生活、工潮、劳资谈判等问题。⑤尽管上述研究在史料发掘、视角与结论等方面均突破了早期工运史范畴下的工会研究路径,但研究者大都将重点放在钢铁、纺织、铁路等大型工业的产业工会,忽略了手工业、搬运业等劳动形式分散、生产方式落后、资本数额较小的职业工会。近代中国的职业工会在规模与数量上远远超过产业工会,在组织结构、角色定位以及政治参与方式等方面也更接近同业公会与行业协会,侧重协调劳资关系、市场关系与行业秩序。如果说依托规模性、垄断性强的行业的产业工会因被革命政党与国家政权动员而呈现出“强国家”“弱市场”的特点,职业工会则因更加依赖行业所依托的市场与行业秩序而呈现出“弱国家”“强市场”的特点。引入市场与行业秩序视角,考察特定时段下职业工会与市场及行业秩序之间的互动,并分析这种互动如何形塑社会结构,既有助于推进社团史研究,也有助于拓宽法团主义视角的关注范围。

早期工运史范畴下的工会研究旨在凸显工会组织对工人的阶级意识与抗争行为的启蒙和引领,论证工会组织在共产党革命中的政治合法性。晚近以来,研究者致力于发掘近代中国工人群体与组织“落后”与“非革命”的一面,认为近代中国的工人群体并不具备相应的阶级意识与抗争能力,他们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反抗旨在争取现实利益。地缘关系网络、前现代生产方式等因素不仅导致他们内部的分裂,也限制了他们作为一个阶级整体的形成。⑥问题在于,“落后”与“非革命”的特性并非晚近研究者的独创发现。民国时期的不少劳工调查报告中均提及此问题。国民党中央民众指导委员会1934年编写的《二十二年度劳资纠纷调查报告》中即已提及劳工群体内部的差异及其在劳资纠纷等问题上的行为方式。“全国除少数都市,工业发达,容有相当之产业工人外,余则工人之种类无一定之分际,工人一身而兼数部门之工作者有之,半工半农者有之,其意识恬淡,劳资关系之维持,迥不若新式工业之严格,即发生纠纷,亦常以私谊予以解决,其与社会之影响,远不若各大都市之严重也。”⑦必须看到,近代中国工人与工会依托的是一个剧变的社会与政治环境。国家政策与领袖言论等影响劳工政治的外部因素存在诸多变数。在政府与资本家的夹缝中求生存的工人与工会,必须尽一切可能,借助既有的意识形态话语以及对政策条文等外部合法化资源进行有利于自身的解读和阐释,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审时度势、善于利用各种资源的特点使得近代中国工人与工会组织呈现出集“革命”与“非革命”于一身的双重特点。因此,必须跳出“革命”与“非革命”二元对立的问题预设窠臼,用更具穿透力的理论视角加以统摄。市场与行业秩序,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观察视角。

南京国民政府执政后,在城市社会建立了有效统治,社会冲突大幅减少。国民党从一个具有群众参与的动员型革命党蜕变为一个以政治控制为主的执政党。⑧国民党政权将工会列入“人民团体”范畴,按纵向职能而非横向利益建立起非竞争性、垄断性的工会组织体系。“人民团体由民众自行组织,惟须接受党部之指导与协助及政府之监督。……凡一县市区域内之工会得联合成立总会的组织,以该区域内各个产业工会、职业工会为其基本团体。”⑨与此同时,国民党政权扶持了一批官办工会。“自从1924年《工会法》颁布以后,各地依法改组或组织成立之工会,因限制太严,故成绩颇少”。⑩1927年至1937年间,国家主义的工业化过程、工会的重组、劳资法规的制定以及共产党力量在城市的弱化使得国民党政权与工人处于一种稳定和相互依赖的境况。11抗日战争的爆发使国民党政权失去了同工人群体维系脆弱联盟的机会。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为了强化对社会的管控与整合,各地方政府普遍建立了类似于国家法团主义模式的从总工会到各产业、职业工会的纵向层级体制。12而战后城市工商业重建的过程,也是各行业在相互摩擦碰撞的纠纷中重新确立行业边界、重建行业秩序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涉及行业组织内部的资源整合,又有工会及地方政府的主动或被动介入,是一个由多方力量涉猎其中的、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存在大量因行业边界定义不清、权责边界模糊而引发的行业纠纷。问题在于,战后以法团主义模式组建的工会组织,如何介入市场竞争与行业秩序的建构?对该问题加以考察,有助于从微观层面理解战后国民党政权在经济政策层面市场化的努力,为何以失败而告终。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使得中国政治中心南移,以南京为中心的江浙沪地带成为国家政权统治的强势地带,浙江成为国民党能够全面控制的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13民国时期浙江省工商业发展迅速,省会杭州市登记注册的职业工会在规模与数量上位居浙江省内前列。在杭州的职业工会中,脚夫业工会颇具代表性。杭州自古以来即以航运业发达著称。杭州市内河道遍布,水陆交通向来便利。隋唐以降,京杭运河贯通杭州城区,肩负着杭州对外的贸易集散功能。清末民初,杭州江墅铁路通车运营,运河的长途贸易运输功能开始减弱,转化为地方性短距离运输功能。适应中短途运输功能的轮运业、木帆船排筏运输业、造船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过塘行、报关行等,其发展速度和规模都达到了历史上最好的水平。14规模庞大的杭州客、货轮航运业市场,催生出一个依托市内各埠头、货运站、车站,以搬运、装卸货物为生计的脚夫工人群体。15抗战前,杭州市内埠头共计有65家。各埠头的脚夫工人规模不等,“大者挑工六十余人,小者挑工七八人”。16抗战前,杭州市政府组织成立了多个从事码头搬运业为主的职业工会——德胜埠脚夫业职业工会、二十二桥埠挑夫职业工会、江干脚夫业职业工会、拕17木业职业工会以及柴炭挑运业职业工会。18抗战期间,这些职业工会未及发挥作用便寿终正寝。抗战胜利后,各级人民团体纷纷整改复原。杭州市脚夫业职业工会于1946年11月成立。其组织章程上规定入会资格为“本市水陆各站埠之肩挑、拕背、装卸及赶猪牛羊等为业者”。19会址设在江干区扫帚湾216号,会员共计1142人,陈夏牛出任理事长。20拕木业职业工会也随之成立,由曾在绍兴县警察局供职的孙秉裕出任书记,负责组织工会。21然而在章程中,无论是脚夫业工会抑或拕木业工会,两者均未明晰各自的业务边界,而是用一种措辞含混的语句,试图将各类从事搬运装卸工作的工人都纳入自身范围之内。事实上,战后杭州脚夫业工人自组建职业工会后,便麻烦不断。

杭州市档案馆收藏的民国档案中,有内容相对完整的战后杭州脚夫业行业纠纷档案。该部分档案资料不仅完整呈现了多个脚夫业纠纷案的过程全貌,更有助于研究者通过这些个案考察工会、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等各种政治与社会力量介入与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本文拟以该部分档案材料为主,参以相关文献,通过对多个脚夫业纠纷案的个案分析与比较研究,考察战后工商业重建过程中,职业工会如何介入市场竞争,进而影响到行业秩序建构以及国民党政权对城市社会的整合。


二、业务切割与从业门槛之争:江干区海月桥纠纷案


民国时期杭州的脚夫工作组织,“集于江干、闸口两地者最多,约三十家”。 22原因在于这两个地区位于宁绍平原的转运要道,搬挑工作繁剧,故挑埠亦较多。由于没有钱塘江两侧令人生畏的江滩,杭州城区内运河各段河岸从事挑埠装卸工作的地点相对固定,为特定群体把持相关业务提供了契机。木业是江干、湖墅两区的大宗搬运业务。江干区拕木业的兴起缘于明清以来钱塘江沿岸的木材贸易。钱塘江边的木材买卖均由设在江边的木行代理,成交后,拕木工人将木材从江边背抬至中河岸边,然后由买方委托木排承运者装排,以零运、装运和放运三种方式,分别转运本市及邻县,或者运至武林门、艮山门、皋亭坝、德胜坝、笕桥,再运往各地。23起初,江干区无运输组织,木材由沙滩起仓和搬运“过塘”,均由人工拕扛,故称“拕工”。清代同治年间,有些熟悉木材运输业务的人,见有利可图,于是乘机建立运输组织,垄断拕木业务,人们将木材由江边运至内河河岸称“过塘”,又称“拖塘”。各埠头的过塘行多为独立经营。此外,还有一种依附于木行、米行等各类货物栈行,靠为货行搬运货物谋生的脚夫工作组织。这些脚夫与货行主的关系是伙计与老板的关系,定期由货行付工资。24抗战胜利后,由于木业重建,“拖塘淘”和木排运输数量增多,并向下游的五堡、七堡、乔司等地延伸,故用工量增加。25随着战后钱塘江沿岸货运贸易的恢复,把持沿江埠头装卸业务的主要是脚夫业、拕木业及汽车装卸业三个行业。新成立的江干拕木业职业工会视其为自己的势力地盘。然而,杭州市脚夫业职业工会也欲将自身组织从运河扩张至钱塘江各埠。尽管在地方政府主导下,这三个行业原本均有各自的工会组织,但钱塘江及运河沿岸埠头搬运装卸业务的切割不清以及工作性质的相似,加之帮派势力渗透等缘故,战后杭州脚夫业工人为争夺业务而致冲突的事件频频发生。

海月桥码头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南星街道江滨,因桥而名。古时此地与南星桥江滨历来为两浙、闽广物资集散地,新中国成立前,木行与柴行毗连,木材过塘入内河,而船舶货物装卸则需使用马蹬跳板搭成简易栈桥。261946年4月中旬,在江干区海月桥螺蛳埠爆发了一场脚夫业与拕木业工人之间的大规模械斗冲突。双方共纠集了几百人,持各种器械在埠头一带大打出手。双方各有受伤。据杭州市政府第五区区长严有容报告,“拕木业工人周正浩已殴成重伤,送院医治”。27在冲突中,拕木业工人冲击捣毁了脚夫业工人的宿舍,“将草屋用刀把木柱砍去,恐有倒摊危险,把锅子、灶等打破,损坏,所动用被铺等件完全抢去”。28拕木业工人方面自身亦有损失,“螺蛳埠江面有木排三对,被脚夫业工会会员斩断连索”。29事件发生后,两个职业工会分别向杭州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毫无疑问,这是一场两败俱伤的争斗。

关于这场争斗,身为肇事双方的脚夫业工会和拕木业工会自然都在上报政府的公文中将矛头和责任归咎于对方。因此,来自杭州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对此事件来龙去脉的描述就显得较为可信。在总工会看来,业务切割不清是导致双方爆发冲突的主要原因:

出事地点为江干海月桥至统一码头。冲突原因,拕木业职业工会与汽车装卸业工会在业务上发生冲突,同时拕木料板业工会与脚夫工会因埠头跳板之架设利用,不时龃龉,拕木业工会又复误认汽车装卸工会为脚夫业工会之化身,心存怨望,此为肇事之原因。冲突之日,拕木业工会会员牵牛上水,碍及脚夫业工会会员业务,脚夫工会螺蛳埠俞志祥组所属少数会员与拕木工友周正浩口角互殴,拕木业工会聚众报复,利用拕木排所用钩子等件,由海月桥至统一码头沿途殴打脚夫工会会员,各码头脚夫业工人局部反抗,尚无集体敌对行为。30

国民党杭州市党部也注意到这次脚夫业工人的大规模冲突,并专门致电杭州市政府,认为涉事的职业工会“事前既疏于防范,临事又未能作妥善有效之调处,致发生流血惨案,足证各工会领导无方”,敦促杭州市政府“将脚夫、拕木料板、汽车装卸等三业工会彻查改组以资整饬”,并建议沿江装卸业务由政府统一定价,“以免高价敲诈漫无限制”。31杭州市总工会理事长汪延镜则建议由政府委派专员常驻江干区负责监督指导,并将汽车装卸业工会整体取消,以及改组拕木业工会领导层。32意欲争夺海月桥地段业务包揽权的脚夫业工会则借助此次事件,上报市政府,请求将该地段业务划归脚夫业。33

面对各方建议,杭州市政府于1946年7月上旬做出判决,解散拕木业及汽车装卸业两个行业的职业工会,重新划分该码头的业务边界,新成立木料搬运业工会,将上述两个行业以及脚夫业在该地段的从业人员并入木料搬运业工会。34鉴于该事件中冲突双方两个职业工会上报的内容“于事实颇多出入”,地方法院受理后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判决“不起诉”。35

政府此举表面在于明晰各工会业务边界。然而,增设新的职业工会,可以削减、分化脚夫业及拕木业两个职业工会的组织规模,有利于政府对社团的管控,或许是政府不便明说的本意。意在侵夺海月桥地段业务的脚夫业工会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还要按照政府指令, 另划拨50名工人至木料搬运业工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面对政府判决,脚夫业工会拒不执行,并要求政府收回判决。1946年7月上旬,脚夫业工会海月桥埠组长黄鹤以失去了临近寿坊码头运营灵柩棺材木料搬运业务而影响工人生计为由,向政府申请将该业务重新划归脚夫业工会。36与此同时,政府判决也给该码头地段的商贸往来习惯增添了麻烦。由于江干区所有柴炭木板业务原先均被脚夫业把持,现根据市政府的业务分割方案,经常出现一个船只内不同种类的柴炭木板“皆由两方工友分挑”, 给各商行的记账结算增添麻烦。杭州市蔡和记柴炭行上报市政府,请求将此业务重新划归脚夫业。37

面对异议,杭州市政府不为所动,认定海月桥埠头组长黄鹤声称的影响生计实乃“未曾遵办”政府决议而“咎由自取”。38对于柴炭行的请求,政府也予以否决,认为“柴炭部分划归脚夫承运自可照办”,而木板部分则按照业务分割方案,划归木料搬运业工会。39

抗战胜利后,大量军人复员回乡。在难以短期习得生产技能的情况下,一部分中下级军管与士兵流入非技术性体力劳动市场。退役军官黄德政“参加前线抗战计九华山前作战、余姚前敌作战。因腿部受枪弹重伤,于上年12月中央训练团12军官总队准予退役”。40黄德政退役后,“无资回籍,故流落异乡”。41经亲戚介绍,黄德政得以在江干区从事脚夫业工作,在海月桥埠头组长黄鹤手下“派充工人”,负责柴炭木料的搬运工作。然而,1947年12月28日,黄德政“率同军人数名及来历不明者20余人前来海月桥埠,声称埠头非私人所有”,同海月桥埠头的脚夫工人发生了暴力冲突,试图强行占领该埠头脚夫业务。42面对突然袭击,海月桥埠头组长黄鹤上报市政府,称黄德政等人对该埠头业务“早存觊觎,意图攫取,此次侵攘未遂,来日死灰难免复燃”,要求政府制止。43

接到报告后,市政府命令负责该辖区的杭州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传唤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脚夫业工会一方自然是极力反对黄德政等人染指该地段业务。理事长陈夏牛、常务理事卜汝春等人一方面“均称现在各埠工友人数过多,生活已难维持,且时属农历年关,货运又少,如再安插下去,势必影响原有工友生计”;另一方面提出将黄德政等人安置在另一个埠头工作的办法,“闸口协和煤油公司起至大通桥地段外埠属杭州市区管辖,该埠尚未派有工人工作,该在乡军人四十二人可由黄德政组织前往开发工作”。但黄德政等人以该埠头“货运很少,不能维持生计”为由,并不接受这一替代方案。44

警察局调解失败后,脚夫业工会上报市政府,不仅质疑黄德政等人退役军官的背景,而且呼吁此风不可开,市政府绝不能妥协让步。“设仅籍在乡军官之名而能受享其利,此风一开,将来祸患无底。如因籍在乡军官之势而妄取利益,则其他效尤接踵而来,安静之省会恐难保不发生无可设想之事实也”。45而另一边,黄德政本人则披露,先前曾与海月桥埠组长黄鹤等人因“结算工资发生口角,细故而遭痛殴,并革除工作,另用私人”,由此导致黄德政“等42人现已失业月余,无处工作”。黄德政不仅指斥脚夫业工会“目无法纪,排除异己,显系强霸码头,成为潜恶势力”,并且由脚夫业的非技术性职业特点论及加入该工会实系于情于法均无不合。“思各职工均须投师学技,惟脚夫一职,本无技师传授,而该工会负责人及各埠组长亦非专从人员,且国家本无明文规定异乡人不得参加本市劳工”。46在黄德政看来,脚夫业工会拒绝其加入的原因在于“该会因偏于诸暨工人私行团结,排除异己之见”。47至于黄鹤为什么要解雇黄德政等退役军人,另雇他人,在黄德政看来,实系海月桥埠头柴炭班里的一批工人与黄鹤有着私人关系,因务农难以维生,故跑到江干区谋生,被黄鹤安插在此。48

以今人眼光视之,总揽海月桥埠头脚夫搬运业务的组长黄鹤本人确有任人唯私之嫌疑。一个旁证即1946年11月,黄鹤的副手——海月桥埠头脚夫组副组长周国熙向杭州市政府控告黄鹤,指责其不仅“无故将本组小组长周阿富及工人周建根、邱来新等十余人加以开除,以其私人抵补”,并且对前来理论的周国熙等人“不分皂白即喝众殴打”,以致周国熙“左颊、头部、左臂、腰部均受重伤”。49海月桥埠头业务划分既经杭州市政府裁定,黄鹤为该埠头总组长,理应负责脚夫业工会在该地段的相关业务,即便组长黄鹤有以权谋私的行径,黄德政也应尊重政府裁定,通过脚夫业工会或上级单位杭州市总工会等体制内渠道进行正面交涉,而非以暴力手段强占埠头。然而黄德政及同伙的退役军人之所以敢于主动进攻,也缘于其自恃军人身份相较于普通脚夫工人具有无法比拟的意识形态优势,不仅使其敢于高调宣称自己为抗战做出贡献与牺牲,也使这一事件受到浙江省政府社会处、浙江省保安司令部、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等省内多个要害部门的关注。浙江省政府社会处处长方青儒在致杭州市政府的电报中认为,脚夫业工会不能拒绝实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50浙江省保安司令部则要求杭州市政府调查黄德政等人之前的行径,并核实其是否为退役军官。51虽然上级军政部门不便越权处理,但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其欲吸收黄德政等人进入脚夫业工会并给予适当位置以安抚其不满的暗藏旨意。黄德政等人在强行冲击埠头的同时,也在给政府的呈报中不断强调他们为抗战做出的贡献,显然意在借此要挟更多的利益。

在各方压力下,受命负责调解此事件的警察局尽管认为黄德政等人理亏在先,“不听交由工会分埠安插,表示坚欲海月桥码头集体工作,态度强硬,无法理喻”,但又不愿意双方激化矛盾,演化成局势不可控的大规模斗殴。52在此备受关注的形势下,杭州市政府显然不愿将此事进一步扩大。经最终决定,黄德政等三人终于如愿派任海月桥等三个埠头,担任副小组长,其余退役军人“经甄别合格者十九名,令脚夫工会试用”。53此事件最终以黄德政等人的如愿、脚夫业工会海月桥埠头组长黄鹤等人的退让妥协为结果。


三、重操旧业抑或鸠占鹊巢:湖墅区喻陈埠纠纷案


战后城市工商业恢复的过程中,大量原籍与外地籍人口涌向城市。其中,既有因生计等原因寻求工作的新从业者,又不乏因抗战而被迫辍业,希望能够在战后复职的旧从业者。新、旧从业者同时进入相关行业,必然会引发生存竞争以及业务分割等问题。对旧从业者而言,他们视新从业者为眼中钉,希望恢复战前既有的职业身份,维系生计。而对于新进入的从业者而言,他们只能抓住战后百废待兴的契机,尽早向政府及相关工会申报登记会员并成立职业工会,借此为自己“正名”。

民国时期,湖墅区为杭州市内运河贸易往来密集区域。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编撰的《杭州市经济调查》中提及,“杭市内河船业,当以湖墅区内之大关为中枢”。54抗战前,杭州沿运河各埠头均有脚夫群体把持,并设有从业门槛。“皆需领照,方可设埠”。55在1946年至1948年间的湖墅区喻陈埠码头地段,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新、旧脚夫业从业人员因争夺地盘与业务范围引发的纠纷乃至暴力事件。

抗战前,湖墅区大关喻陈埠由郑介平之父郑子瑜负责营业,且获得杭州市政府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抗战期间,郑子瑜“逃难后方,久久放弃业务”。抗战胜利后,25岁的郑介平于1946年2月向杭州市政府提出申请,“以其父因受战祸病毙他乡,请予准在原地复业”,并获批。56但与此同时,他的竞争者,脚夫业职业工会常务理事楼金川认为郑介平“在敌军投降时、生活艰苦时即改营别业,查人亦非从业人员”,而自己在战后即“在该埠处挑运,孤苦自守,迄今营业已具起色”,以“开业在先,已具有优先权”,且在1946年1月“向脚夫业工会登记入会”为由,于1946年3月18日以脚夫业工会之名义向市政府上报,指控郑介平此举是“坐享渔利,于情理不合”,要求吊销郑介平的营业执照。57面对楼金川的指控,喻陈埠码头所在的杭州市政府第八区区长邱祥毓认为双方各据其理,难以决断,呈请市政府裁决。58然而杭州市政府尚未来得及回应,1946年4月17日,楼金川即“引领暴徒百余人拥至埠头,将脚夫殴伤多人”,用暴力方式强占喻陈埠码头业务。59

一方是向政府登记备案,一方是加入职业工会,到底谁应获得码头业务,似乎如第八区区长所言,双方都在理,实难决断。然而问题在于,郑介平既然获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何未能加入职业工会?楼金川既然加入了职业工会,为何又没有正式营业执照?在郑介平向杭州市政府的呈报中,揭示了该问题的猫腻所在。事实上抗战胜利初期,郑介平曾携战前的营业执照向脚夫业工会申请入会,但被告知“领得新照始可入会”。而待新营业执照获领后,脚夫业职业工会理事长陈夏牛“竟置钧府所发给牌照于不顾,复谓喻陈挑埠已由楼金川入会营业”,拒绝郑介平入会。一再受阻的郑介平绕开职业工会,上报杭州市政府,希望能够由政府出面协调,但却得到政府以“本市并无脚夫业同业公会之组织,所请转饬该会准予加入该会为会员一节碍难照办”的函复,才得知在早先脚夫业工会向政府代转的申请入会的呈文中,“‘工’会之‘工’字误作‘公’字致遭批驳”。60此公文转呈过程中的笔误究竟是郑介平本人疏忽还是脚夫业工会方面的有意为之不得而知,但此周折无疑给有意染指该码头业务的楼金川可乘之机。在郑介平看来,楼金川是得到了陈夏牛的纵容袒护,不仅“妨害营业”,更是“有恃无恐,竟于本月17日纠众行凶,将民脚夫殴伤七人”。61

面对此事件,杭州市政府饬令警察局出面调查。受理此案的杭县地方法院“判处楼金川等伤害罚金各一万元”,杭州市政府于1946年7月裁定“该埠脚夫事宜应由郑介平为领班组长,楼金川应即退出该埠”。62“楼金川所遗脚夫由郑介平留用五名,但不得无故解雇”。63考虑到“楼金川方面工友目前生计及返回原籍或改营他业之需用起见”,杭州市政府又预留了双方交接的期限,“自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再予宽延10天,由楼金川率领原有工人营业。至8月6日起,应即退让,交由郑介平继续营业,决不展延”。64应该说这一方案在确认喻陈埠码头属于郑介平业务范围的前提下,给了楼金川体面退出的机会。然而楼金川等人执意占领喻陈埠的业务,并不服从政府裁断。同年9月6日,冲突再起。喻陈埠“突有来历不明之徒百余人藉人数众多,将该埠业务强行霸占”。65在此期间,一个名为魏仙伟的工人不仅私自以喻陈埠码头的名义向脚夫业职业工会冒领了15套脚夫工作号衣,并“冒该埠名义向各脚夫提收法币共计50余万元”。9月8日,魏仙伟带领五十余名工人冲入喻陈埠码头,“以强暴胁迫妨害郑介平行使权利”,并殴伤郑介平手下一名工友。66此后一年内,双方矛盾冲突始终不断,以致郑介平无法开展工作而向市政府诉苦,“恳请钧府实行强制执行”。671947年9月21日,在市政府的授意下,脚夫业职业工会决定抽调下属各埠头组长及理监事率领部分工人至喻陈埠调解,结果仍为由郑介平负责喻陈埠业务。68

脚夫的职业特点是以体力为主,谁有力气,谁就更易在这个行业中立足。这一职业特征决定了脚夫的行业组织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69之前的海月桥埠头纠纷以及此次喻陈埠码头纠纷均体现出这一点。楼金川一方之所以敢于公然违抗政府裁断,凭借暴力手段执意强夺喻陈埠码头业务,一方面在于他自身的脚夫业职业工会常务理事的身份使其能够借助行业工会的组织权威扩张自己的利益边界,为此不惜侵犯其他会员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于施暴者背后的政治背景。脚夫业与码头业类似,都是以对自身势力范围的不断划分、确认,确保各自生存利益所在。各种帮派、党政势力也渗入其中,既达到操控行业的目的,也为混迹行业内的部分下层工人提供了靠山。黎霞指出,民国时期武汉码头的上层是居于幕后操纵的军阀、官僚、政客、党棍、特务等,下层则是直接压迫、控制工人的头佬、流氓、打手之流,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关系复杂的码头控制网。70在喻陈埠码头纠纷事件中,参与暴力打斗行为的脚夫业工会领班金荣贵显系主谋人物。杭州市政府因金荣贵“迭次犯案,据乱横行码头”,且在纠纷中“扯毁市府布告”,饬令警察局“严予查究”。71然而金荣贵被拘留不久,“即兹由中统局杭市负责人来府请求将该犯保释担保”。72在警察局对该犯的审讯记录中,金荣贵矢口否认参与斗殴行为,社会科科长俞誉宏也称其“刁顽异常”。73可见,这是一起强龙与地头蛇之间的纠纷。在纠纷中,并未看到郑介平一方采取以牙还牙的暴力回击,而是不断向政府提起控告,只能揣测郑介平不仅忌惮金荣贵等人的蛮横,也意在凭借“正统”之名分获得政府方面支持,不希望给对方留下把柄。

郑介平得到政府授权,包揽了喻陈埠码头的脚夫业务。1947年3月,郑介平“加入杭县挑挽业工会并任该县小河埠挑挽组长,同时复领所属会员至湖墅喻陈埠挑挽,仍并营小河埠业务”。74然而,郑介平加入的工会组织隶属杭县而非杭州市区,且从业名称也非脚夫业,这给了俞阿田、金子来等一批杭州本地籍贯,且在该埠头长期从业的脚夫工人抗拒的把柄。后者上告市政府,认为郑介平此举意在强占两个埠头的业务,蒙蔽市政府,图谋不轨,认为郑介平“既经杭县县政府核准登记并派充小河埠组长有案,则不能再在喻陈埠从业”。75连社会科的调查报告也认为郑介平“不无企图统治小河埠及本市喻陈埠两地挑挽业务之存心”。76金子来等人甚至控告郑介平“以法币三百万元贿通市府社会科长俞誉宏,强迫工会登记,并从中收取酬金”。77

面对反复一年多的纠纷以及混乱的脚夫业生存状况,杭州市政府在接到金子来等人的控告后,一方面责成脚夫业工会“将所属各埠头加以彻底整顿,限期清除非从业人员霸占埠头业务,所有各埠头大小组长应重新由实际从业人员中推选之,并须负责维持各埠头秩序”;78另一方面,市政府派员会同民政科、社会科等下属科室及警察局、工务局等职能部门协同调查后,一度在市政府社会科进行调解,草拟出一个以郑介平为喻陈埠码头组长,同时安插部分外来工人,“喻陈埠收益以四六分,郑介平方面六成,金子来方面四成”的方案,但未获双方认可。7912月下旬,市政府又给出一个折中方案并强制双方执行。喻陈埠码头业务由郑介平和楼轩标二人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该埠工人额定为四十人,由郑介平方面安插二十人,楼轩标方面安插(即俞阿田案)二十人相互合作,正副组长权利义务各半分担”。80这一方案显然意在摆平郑介平与本地脚夫势力之间的利益分成。历时一年多的喻陈埠码头业务纠纷案方正式告一段落。至于金子来等人对社会科科长俞誉宏的控告,经法院受理,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起诉。81


四、见缝插针:脚夫业工会的组织扩张与业务扩张


在战后城市工商业重建、行业整顿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在行业工会的主导下,行业从业者扩张业务范围与边界而导致的与其他社会群体及相关行业组织间的摩擦冲突。仍以脚夫业为例。收取过路费是脚夫行业的陋规之一。战后杭州城北沿运河段埠头脚夫因向往来运粮商船强行索要经脚费、剔脚费,招致粮食业工会的不满,后者称其为“陋费恶规”,导致“刺激物价”的后果,向政府申请取缔。82无独有偶,战后杭州城区内沿运河各埠头货物运输量剧增。然而相关搬运工人“既无组织,又乏管理,石灰桥埠由西湖坝,德胜坝,宝庆桥埠等三班工人搬运,观音桥埠由大关,卖鱼桥,观音桥等三班工人搬运。搬运各班工人混合,每多互相争搬而引起纠纷。因此运输无一定时间,来往船只常被木头阻塞桥门,竟日不通”。83有鉴于此中隐含的利益,国民党中央训练团第十二军官总队退役军官任绍基等人遂见缝插针,借脚夫业工会的名义,于1947年9月将湖墅区石灰桥、观音桥等处相关工人组织起来,美其名曰“确保治安,以防奸党从中挑拨及发生一切不幸事件”。84市政府遂向脚夫业工会咨询有无组织必要。面对一桩既能扩大自身业务范围,又能增加收入的机会,脚夫业工会当然不会说不。然而垄断了相关埠头业务后,脚夫业工会非但没有通过组织权威制定新的行规,改善运输业务,而且对过往的杭县农用船只强行收取高额通行费,大大提高了相关埠头的货物运输成本,侵害了农民利益,终因招致杭县地方政府的强烈抗议而被叫停。在向杭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杭县政府揭示出把持埠头的脚夫业工会会员向往来农船强行征费的陋规:“本县农民往杭市购买饲畜食料及土产销售等物,每多集合自备农船装载,其船停泊于杭市江干湖墅拱埠菜市桥松木场一带。讵料江干等处脚夫以农民良懦可欺,每担无论何物,均须勒收法币二三十万元不等,名曰扁担捐。稍与理论,即遭该脚夫凶殴”。85

此案是通过直接切入市场上的行业利益空隙点,进而垄断相关业务,获取超过市场交易成本的垄断性利益,而面对其他行业既得利益与生存空间,脚夫业工会也会主动触碰,尽管为此引得麻烦缠身。1947年9月,杭州市中正街葵巷区域从事脚夫业的陈柏林、缪永安等26人组织中正街葵巷区搬拕木业工人小组,归脚夫业工会管辖,并在征得脚夫业工会许可后,以该工会名义发布通告,声称“此境界以内,除各桥埠、水陆码头搬运业务仍归原有各埠挑夫经营外,凡属沿街各商号所有卸车应需拕背搬运等货物,均由本小组所属工友承接,并以合作方式与资方妥议工资,承接代办”。86然而通告公布不久,即遭到土纸商业同业公会、土线业同业公会及长安纺织公司等多个商号的强烈抗议。理由是这个新成立的搬运小组强行搬运各商号的货物,由此不仅导致各种货物堆栈紊乱,且并未与资方协商工资,“更未征得会员等同意允予代办”,实属强买强卖。87长安纺织公司以公司自备搬运工人“专司其事”,且“均属纺织产业工会合法会员”为由,指责脚夫业工会此举不仅侵犯了公司利益,也侵犯了纺织业工会的利益,“恐引起劳工政治,影响社会秩序”。88接到各方报告,杭州市政府向脚夫业工会发出训令,认为“该葵巷区脚夫硬搬行家纸件实属非法,应即予以制止”。89面对政府的取缔令,脚夫业职业工会理事长陈夏牛一方面以规范搬运价目以及制作专门服装“以资识别而杜纠纷”为由上报市政府,并递交了该葵巷组会员名册;90另一方面,陈夏牛向浙江省政府社会处发送快邮代电求情,称“棉纱等业商业公会蒙蔽杭州市政府,谓属会搬运工友全系非法组织,不得营业”,而杭州市政府“不加详查,置搬运工友生计于不问”,希望浙江省政府社会处能够出面代为说话。91然而杭州市政府最终以该事件属于“脚夫业工会抢占其他职工生计”,向浙江省政府社会处回复,并要求脚夫业工会今后“不得侵占其他工会业务”。92

抗战胜利后,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位于浙赣铁路交通要道的杭州城站火车站的客货运输业务量急剧增加,“商运日繁”。以中短途货物运输为业的脚夫业工会不想放过这一市场,遂“在城站另组设脚夫组,并派在乡军官王荣为组长,率同外埠脚夫至城站”。93为了“正名”,脚夫业工会一边打着“救济失业工人”的旗号,一边上报市政府,称城站附近“惟均无严密之组织负责领导管理事宜,致使秩序混乱,行旅客商莫不喊苦连天”,以整顿城站附近货运业务为由,“于去岁9月10日在城站车站外设立脚夫组,专负责装卸肩挑扛背”之工作。94然而,这一举动招致人力车业工会与粮食业工会的强烈反对,并发生冲突。究其原因,在粮食业工会看来,“将粮食上车下车等工作”原系该工会业务范围,故脚夫业工会此举实系“强夺本会会员工作”。95人力车业工会更是援引惯例强烈反对脚夫业在此设组,认为“本市城站车站外之货物运输大都雇佣小货车为便利货运及减轻客商负担起见,对于装卸搬运等工作,向例仍归小货车车夫料理,相沿迄今已有十余年之久,本会理监事曾经数度面请脚夫工会退让,仍无效果,呈请钧长俯准尅日令饬脚夫业工会在城站不得另设脚夫组,以免业务冲突”。96

面对两个行业工会的强烈反对,脚夫业职业工会理事长陈夏牛两度上报市政府,为自身的行为辩解,并请政府裁决,“清业务界限而免纠纷”。在脚夫业工会看来,该会业务范围囊括全市各种货物搬运,在城站设脚夫组系理所当然。“本市各货上车下车搬运均向归本会各埠脚夫承做,如江干之木料柴炭纸油等,历无争执。木料行、柴炭行、运输行不无栈司务,惟栈司务应对行内负整理之责,对外搬运应归本会各埠会员。本会城站组及环湖组脚夫业务本为肩挑扛背,故所有葵巷及龙翔桥米袋上下车均由该两组承做”。不仅如此,脚夫业工会进而指责粮食业工会是“无理争夺业务”,“以致粮食业职工得步进步,使本会城站与环湖两组会员无法维持生计”。97至于人力车业工会方面,脚夫业工会更是以“城站车站外素有脚夫组之组织”为由,且其业务为“城站车站外肩挑扛背”,与人力车行业、粮食行的业务范围有泾渭之别,不存在侵犯之说,“人力小货车职工业务为运送货物,粮食行店职工业务为机磨装堆、背送食米”。不仅如此,脚夫业工会还声称,“如果以城站车站外脚夫业务与人力货车粮食业等公司行商业职工业务有所冲突可撤销解散,则本会全市各埠头脚夫组均可撤销解散,殊与组织码头脚夫组意旨有所违背”,挟组织之权威以倒逼政府之意溢于言表。98

然而,脚夫业工会的辩解之辞值得推敲。首先,据脚夫业工会向市政府的呈报,该工会在城站设组的时间是1947年9月,而向市政府报告备案的时间则是1948年3月,这个有意而为之的时间差背后显然打的是欲先造成既成事实,再得到政府追认的算盘。因此,脚夫业工会声称的“素有脚夫之组织”,并非是一种得到各方默认并长期遵守的行业惯例。再者,对比人力车业工会与脚夫业工会的报告,可以看出,双方都将各自的业务范围界定为全市货物的上下车及中短途搬运。然而,在粮食业工会的报告中,则将“粮食上车下车等工作”视为自身业务范围,由此可见在类似城站火车站等战后杭州客货集散地市场上,相关行业并未就货物装运是交由单独的搬运工人,还是由货物所属商号行铺自行负责这一点达成共识。

以消弭冲突为目的的杭州市政府显然不愿意看到脚夫业工会成为众矢之的。1948年3月31日,市政府向脚夫业工会发出训令,认为其“在城站暨葵巷等地设立脚夫组殊属不合,且该地等搬运业务与本市人力货车业,粮食业,纸行业以及各行商业职工业务均有冲突”,故“指令将该地等组织着即解散”。99于心不甘的脚夫业工会向浙江省政府社会处发起吁求,希望其能够出面,令杭州市政府“收回解散本会城站组成命”,然而最终无济于事。100

以搬运货物为业务的脚夫业,在性质上与抬轿运柩业有部分叠合之处。战后杭州市专营抬轿运柩者人数不断增长,而脚夫业又长期染指兼营此项业务。1946年9月,杭州市运柩业工人陈连宝等20余人向市政府联名上书,以“该运柩夫业务原属掮挑拕背之一种,与脚夫性质相同,双方业务亦无甚妨碍”为由,要求加入脚夫业工会。101杭州市政府未自行决定,而是向杭州市总工会征求意见,令其查明“运柩夫参加脚夫业职业工会后,有否引起业务纠纷”等可能存在的后患。102然而总工会并不建议二者合并。1948年初,脚夫业工会又提出一个协调方案,希望按区域切割各自的业务范围。“在各脚夫埠业务区域范围外另组专事运柩业务(俗称红抬子)职会”。103然而,这一方案遭到市政府社会科调查职员朱灿的反对。朱灿看出脚夫业工会“借口脚夫埠兼营运柩业务,亦欲霸揽”的野心,认为该方案势必造成双重雇运行为,既增添雇客负担,也不利于业务整合。“雇客在非脚夫区内,势必先雇轿柩工会会员运送,如到达(或通过)脚夫埠时又须转雇脚夫埠兼营轿柩者承运,不啻有双重负担,及在同一路程内需二次雇运,麻烦之感”。因此,朱灿在向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建议双方取消按各自势力范围进行业务切割的方案,改为按照业务性质切割,得到政府的批准。“凡在市区域内之轿柩业务不论是否脚夫埠,除听雇客自便者外,均归轿柩业职业工会会员担任为原则,脚夫工会不得借口霸占脚夫埠之轿柩业业务,以杜纠纷”。104

然而,政府并不总是否定脚夫业工会的方案,制裁脚夫业工会。1947年底,脚夫业工会在杭州市渔秧业中心松木场埠头设组,登记会员十名,由理事长陈夏牛兼充组长。然而1948年初,“市场最盛之时,突被渔秧业商业同业公会无理霸夺”,据陈夏牛反映,渔秧业同业公会书记孙某“以渔秧执照哄骗工人”。105事发后,杭州市商会理事长金润泉出面,组织渔秧业同业公会及脚夫业工会双方调解。由于“渔秧业素有贩卖渔秧及担头行两部分,其中担头行部分专以肩挑渔秧为业务,依照过去习惯,不能划开”,故决定“其所有渔秧业之担头行输送人一律参加本市脚夫业职业工会为会员”。106这一次,显系脚夫业工会的胜利。在1947年底至1948年初,脚夫业工会会员又在属于私立之江大学校区范围的六和塔至徐村的沿江一带搬运货物,引起之江大学不满。之江大学校长李培恩上报杭州市政府,指出该地段“系属本校私产,即公路之通过,路局亦与本校有校车经过不收取养路费之约定”,认为脚夫业工会“实有侵犯本校之嫌”。107然而脚夫业工会的理由是“惟沿江江埠固不可属诸私有,是以沿江货物起水下水案业务仍应由脚夫经营”。108市政府最终认可脚夫业工会的意见,令在该地段工作的工人登记加入脚夫业工会,同时也强调“如有涉及该校私有范围以内,不得发生任何纠纷”。109

如果说“见缝插针”反映出脚夫业工会主动出击,侵蚀相关行业的既得利益,挤占其生存空间的行为方式,当面临其他行业的“进犯”时,处于守势的脚夫业工会也积极与政府沟通,借助政府权威,确保行业利益不受侵犯。1947年10月,脚夫业工会向市政府反映,在杭州城区郊外,不少坟丁进城从事灵柩搬运工作,影响到城区内运送灵柩的脚夫的生计,要求按照两者的业务归属划清界限。“窃查坟丁所司职务均属坟山,管理灵柩埋葬,至于肩扛工作应归与运柩脚夫承接”。110市政府采纳了脚夫业工会的要求,并饬令警察局负责执行,制止坟丁进城运柩的行为。同年11月,脚夫业工会向市政府反映,湖墅区石灰桥埠脚夫组业务受到侵占,“近闻有不识姓名者拟在该埠设置搬运处”,要求政府出面制止。111在市政府饬令下,警察局第八分局派员出面干预,使脚夫业相关地段的业务把控得以维系,确保了脚夫组在此地段的业务归属。


五、结语


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建设”时期,稳步发展的城市工商业使逐步收紧社会管控力度的国民党政权尚能维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脆弱联盟,造就劳、资、政三方的共赢局面。抗日战争使国民党政权面临恶性通货膨胀与巨额财政赤字等问题,失去了对国家财政税收的控制权。112抗战胜利后,内迁人口纷纷返回原籍。工商业资本的匮乏无法吸纳数量剧增的回流劳动力,加之战后国民政府在民营经济领域放弃战时统制经济政策,企业和劳动者均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使得战后城市劳动力出现分化的同时,劳工整体薪酬呈现出廉价化趋势。以火柴业为例,“工厂设备既极简易,所需资本,亦复无多,在国人大规模投资极不发达之时,此种工业实极轻而易举”。113尽管如此,在战前经济稳定发展的整体环境下,火柴业工人待遇尚能维持生计。杭州火柴业方面,“工人工资,男工月给18元至40元,女工、童工月给7元至16元。每日工作9小时,星期日照例给假,住屋由厂方建造,半价租与工人,疾病得至公济医院诊治,由厂方付给医药费,厂内亦聘有医生随时诊治。女工遇生产时,得酌给津贴,工人子弟送入附近指定之学校肄业,一切学杂书籍等费亦由厂方负担”。114战后大量火柴业工人则因面临失业危机而多次向政府请愿,要求火柴厂复工。“现在全体工友千余人生活倒悬,如涸望霖,犹嗷待哺,不堪言状”。115工商业企业普遍开工不足给工人的基本生存带来直接冲击。由此可见,战后城市劳动力人口供给超过行业承载力的问题导致行业生存竞争加剧,行业利润被整体摊薄,从业者的边界收益递减,陷入了“内卷化”的停滞状态。劳工群体因日趋惨烈的生存竞争和工资差别而产生内部分裂。与工商业市场整体的“内卷化”停滞相对的是各个行业在微观层面重新洗牌、划分行业边界、确立行业规范和建构市场秩序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行业之间基于生存利益之争的大量摩擦碰撞。

法团主义旨在对业已形成专业化分工的现代社会产生的多元利益冲突提出利益组织化的社会整合方案。从法团主义的视角来看,社团组织必须具有统摄组织成员、协调成员行动的自我管制功能。利益团体本身需要成为一个自我管制的组织,它要建立权威式科层结构,对内部职位及角色进行详细分工,限制成员的自由进出,并向他们提供组织服务。116对工会而言,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建构行业规范和代表会员工人利益诉求两种方式,形成组织凝聚力和组织权威。这两种方式都要得到政府的授权许可。如果说“十年建设”时期国民党政权通过政治高压以及对劳工组织的不断约束和管控形成了一种“强国家、弱工会”的关系模式,本文通过对战后杭州脚夫业纠纷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战后工商业重建过程中,疲于应对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总体性危机的国民党政权与劳工组织之间则是一种“弱国家、强工会”的关系模式。所谓“强”,是指职业工会并未囿于在本行业内部的劳资争议中与资方雇主讨价还价,而是代表本行业从业者,采取归并相邻行业从业者、侵占相邻行业的既得利益、碾压其生存空间等方式,强行扩张行业边界与组织规模,主动介入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生存竞争,试图把持行业秩序。由此导致市场竞争恶性化、行业秩序无序化的问题。尽管职业工会的扩张有出于维护行业生存红线的不得已因素,但这种扩张行为不仅未能改善行业整体的生存环境,规范行业秩序,反而恶化了战后工商业市场的整体秩序,使原本就不和谐的劳资关系趋于紧张,压缩了劳工群体的利益空间,使战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呈现无序化与暴力化的趋势。

面对不同行业势力在战后城市工商业重建过程中的此消彼长乃至冲突不断,杭州地方政府站在仲裁者的位置,对各行业的生存状态进行干预指导。这种干预指导并非以明确切割双方业务范围的方式与工会协商,而是一方面敦促警察局等下属部门严厉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复发,另一方面以承认双方既有势力范围的方式同工会领导者进行讨价还价。这导致随着工会自身所属从业人员的数量增减以及工会领导者个人谈判能力的强弱变化,各工会之间业务范围的协定被不断打破和修改。由此可见,在战后时局动荡、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环境下,地方政府在面对劳工群体的行业纠纷时,既不愿过分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约束矛盾双方,又未能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消弭冲突,抑制职业工会的扩张与越界行为,而是企图用传统平衡术的方式来处理,导致地方政府的精力被大量行业纠纷事件消耗,无法通过职业工会这一社团纽带,建构起社会整合的新秩序,体现出战后国民党政权“弱势”的一面。

在战后城市工商业重建过程中,劳资双方均未能得到充分的组织化发展,相互之间未能形成明晰的行业分工与组织边界,由此导致大量行业纠纷。在多元主义的视角看来,自由竞争的市场会导致各种利益主体的自然分化,而本文通过对脚夫业纠纷案的考察发现,冲突双方的工会组织不仅未能朝划清各自业务边界的方向发展,而且用含混的措辞,试图染指相近业务,将各类从事搬运装卸工作的工人都纳入自身范围。面对冲突,双方并非以规范各自业务范围的谈判化解矛盾,而是通过对纠纷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试图影响警察局及市政府,使其站在自己一边,达到侵占、吞并对方业务的目的。这种利益竞争方式既无益于多元主义所主张的自由竞争的健康发展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也有悖于法团主义所要求的社团组织通过利益代表功能形成组织凝聚力,进而通过层级秩序形成社会利益传递结构,执行社会整合功能,将社会冲突转化为社会秩序的宗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溃败的整合:法团主义视角下的战后城市工会研究”(项目编号:17FZS016)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陈长蘅:《中国劳动问题讨论》,载《清华学报》总第3卷第1期(1926年),第699页。

②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0页。

③参见魏文享:《回归行业与市场: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的新进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李柏槐:《民国时期成都同业公会的行业管理》,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Zhongping Chen, “The Origins of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Modern China, Vol. 27, No. 2(Apr., 2001)。

④参见冯仕政:《国家、市场与制度变迁——1981—2000年南街村的集体化与政治化》,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符平:《市场的社会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陈林生:《市场的社会结构——市场社会学的当代理论与中国经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⑤参见[美]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艾米莉·洪尼格:《姐妹们与陌生人:上海棉纱厂女工,1919—1949》,韩慈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田彤、赖厚盛:《群体与阶级:20世纪二三十年代武汉纱厂工人——兼论近代中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载《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林超超:《合法化资源与中国工人的行动主义——1957年上海“工潮”再研究》,载《社会》2012年第1期;胡悦晗:《利益代表与社会整合——法团主义视角下的武汉工会(1945—1949)》,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刘功成:《中国行业工会历史、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David Montgomery, “Trends in Working-Class History,” Labour / Le Travail, Vol. 19(Spring, 1987), pp. 13-22; 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The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Ltd, 1989; Gail Hershatter, The Workers of Tianjin, 1900-194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Joshua H. Howard, Workers at War: Labor in China’s Arsenals, 1937-1953,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⑥任焰、潘毅:《工人主体性的实践:重述中国近代工人阶级的形成》,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3期;田彤、赖厚盛:《群体与阶级:20世纪二三十年代武汉纱厂工人——兼论近代中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载《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

⑦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编):《二十二年度各地工会调查总报告》,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1934年版;国家图书馆(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第2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297页。

⑧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⑨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律汇编》第4编(内政)第7款“民众团体组织及训练”,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42页。

⑩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0辑,台北县:文海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11李锦峰:《国民党治下的国家与工人阶级,1924—1949》,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64页。

12胡悦晗:《利益代表与社会整合——法团主义视角下的武汉工会(1945—1949)》,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205页。

13袁成毅:《民国浙江政局研究(1927—194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4林震声:《杭州航运业》,载周峰(主编):《民国时期杭州》,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1页。

15脚夫,是从事中短途挑运货物及民间婚丧嫁娶的扛抬业务,以体力劳动换取报酬的一种从业人员的泛称。参见申浩:《对清代以来江南市镇中脚夫群体的考察》,载《史林》2008年第2期,第80页。

16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编):《杭州市经济调查》,杭州:浙江省政府设计会1932年版,第235页,收入民国浙江史研究中心、杭州师范大学(选编):《民国浙江史料辑刊》第1辑第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17此字在政府调查报告及档案文献中存在差异。政府调查报告中以“拕”字为主,而档案文献中则出现“拕”与“柁”并用的情况。据《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解释,“拕”是“拖”的异体字,“柁”字意为木结构屋架中顺着前后方向加在柱子上的横木。据此,疑档案文献中的“柁”字系为误用。故本文中,除文献名及引文外,统一写作“拕”,表示一种劳动作业方式。

18同注⑦,第295页。

19《杭州市脚夫业职业工会章程》(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96。

20《杭州市工人团体一览表》(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96。

21 《杭州市江干柁木业职业工会孙秉裕自传》(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2。

22同注16。

23李定盈:《江干木业工人的历史回顾》,杭州市江干区档案局网站,http://jgdaj.jianggan.gov.cn/contents/4741/101.html,2016年8月20日访问。

24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辑):《杭州市志》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44页。

25同注23。

26同注24,第440页。

27《为电呈拕木业于脚夫业工人斗伤情形祈鉴核由》(1946年4月2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28《据该市脚夫业工会与柁木工人不法会员等情形,电仰依法处理具报由》(1946年7月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3。

29《为市柁木料板职业工会与脚夫工会会员发生冲突一案建议意见,拟采择施行由》(1946年7月4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3。

30同上。

31 《中国国民党杭州市党部快邮代电》(1946年7月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32同注29。

33《为呈请仍将海月桥埠原由脚夫负责承运之松木料板划还脚夫工会祈鉴核赐准由》(1946年7月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3。

34《为决定木料搬运工会与脚夫工会三桥联埠业务划分事项电印遵照具报由》(1946年7月1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3。

35《电复本市脚夫业职工会与柁木业职工会纠纷情形请查照由》(1946年7月1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83。

36《为申请寿坊码头仍归海月桥脚夫业货班祈查照由》(1946年7月1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37《为柴炭木板掮夫混淆致交货算账困难恳请迅予指正而别利商客由》(1946年7月1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38《杭州市政府训令》(1946年9月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39《杭州市政府训令》(1946年9月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40《呈为退役军人遭受脚夫业工会无故排斥除名请求救济事》(1947年12月30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1《呈为请求安插退役军人42人加入脚夫职业工会由》(1948年1月1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2《为据脚夫业职业工会呈报在乡军官会会员黄德政强占业务一案,电仰迅予查明妥为处理具报由》(1948年1月1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3《为据报海月桥埠被人侵占等情报请鉴核并赐转请法办由》(1948年1月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4《杭州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调处在乡军人黄德政等强夺海月桥码头脚夫工作纠纷笔录》(1948年1月24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5《窃查本会脚夫业务被强占,请求依法保障予以制止由》(1948年2月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6《呈为请求安插退役军人42人加入脚夫职业工会,愿以劳力谋求生活由》(1948年1月1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7《呈为退役军人遭受脚夫业工会无故排斥除名请求救济事》(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8《为续请安插码头加入脚夫工会以维全体退役军人生计事》(1948年1月1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49《呈为被殴重伤请究办事》(1946年11月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50《为据该市脚夫业工会呈请保障业务一案电希查明办理由》(1948年2月1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51《据该市脚夫业职业工会呈以在乡军官黄德政等强占该会业务请予保障等情电仰查办具报由》(1948年2月1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52《为奉令调处在乡军人黄德政等强夺海月桥码头脚夫工作无从调解情形并势必演成斗殴死伤惨事电请鉴核赐准转令安置并予制止示遵由》(1948年1月24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53《为据黄德政请求收海月桥脚夫工作归属办理一案情形电覆》(1948年2月2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54同注16,第227页。

55同上,第269页。

56《杭州市政府为湖墅大关喻陈埠码头营业事致杭县地方法院》(1947年10月30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57《为奉查本市脚夫业工会呈请吊销郑介平执照一案经查明具报祈附》(1946年4月4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58同上。

59《为报告楼金川违法行动请即拘案徹究》(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0《为杭州市脚夫业职业工会会长陈某凭借职权妨害营业请求彻查纠正由》(1946年4月2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61同上。

62同注59。

63《为决定喻陈埠纠纷事项电印通知遵照由》(1946年7月1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64《电复解决湖墅喻陈埠纠纷案祈鉴核由》(1946年8月1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5《杭州市政府贴湖墅喻陈埠布告》(1946年9月9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6《浙江省杭县地方法院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946年9月30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7《呈为纠众强占来历不明群等违抗批谕不解散请求强制执行事》(1947年9月10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8《为呈报劝阻喻陈埠脚夫纠纷经过仰祈鉴核由》(1947年9月2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69申浩:《对清代以来江南市镇中脚夫群体的考察》,载《史林》2008年第2期,第84页。

70黎霞:《负荷人生:民国时期武汉码头工人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61页。

71《据报有市民金荣贵主使暴徒强占喻陈埠埠头,非法横行,令仰迅予拘办具报由》(1947年9月2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2《杭州市政府社会科科长俞誉宏致市长周象贤》(1947年9月29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3《杭州市警察局询问笔录》(1947年9月2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4《社会科为喻陈埠码头纠纷案致杭州市政府的调查》(1947年12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5《喻陈埠脚夫代表金子来、俞阿田等致杭州市政府》(1947年12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6同注74。

77《浙江杭州地方法院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947年11月2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8《杭州市政府训令》(1947年11月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79《关于喻陈埠业务纠纷调解笔录》(1947年11月1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80《杭州市政府训令》(1947年12月2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81《浙江杭州地方法院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947年11月2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82《呈为取缔城北脚夫索取经脚费剔脚费等祈鉴核备案由》(1946年4月1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83《为转呈本区在乡军官任绍基等发起组织湖墅石灰桥等处工人搬运处祈检核衹遵由》(1947年9月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84同上。

85《为本县住民驶杭农船被杭市脚夫勒索捐款,电请布告制止并饬取缔复由》(1948年11月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86《杭州市脚夫业职业工会通告》(1947年9月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87《为本市葵巷搬运小组硬行搬运易滋紊乱请赐布告制止等情》(1947年9月11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88《为呈报脚夫业工会强占其他工作应予制止由》(1947年9月2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89《杭州市政府训令》(1947年9月2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90《为准脚夫业职业工会来函系请查照并核示由》(1947年9月28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91《浙江省社会处快邮代电》(1947年10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92《为准电呈本市脚夫业职业工会侵占业务电复由》(1947年11月1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93《为脚夫工会侵占本会业务,请令饬退让以维地方治安由》(1948年3月1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94《为呈报本会为健全组织,扩展业务,业请组织城站车站外脚夫组》(1948年3月11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95《呈为脚夫工会仍在葵巷口等处增设小组,强夺本会员工作,祈鉴核,赐予饬警制止由》(1948年3月16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96同注93。

97《为本会城站区业务纠纷仰祈迅予调解由》(1948年3月1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98《为呈复本会城站组早已成立,从未与人力货车粮食等公司行商等职工业务发生冲突祈察核由》(1948年3月27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99《据呈城站组暨环湖组脚夫发生业务纠纷等情,指饬遵照由》(1948年3月31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0《为脚夫业职业工会城站业务纠纷案致杭州市政府》(1948年4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1《为本市运柩夫可否得加入本会会员请释疑核示由》(1946年9月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102《为令饬查明运柩夫是否可参加脚夫工会仰查明具报由》(1946年9月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103《为奉令申复运柩轿车业务与脚夫划分报请核夺由》(1948年1月15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4《杭州市政府社会科签呈》(1948年2月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5《为渔秧组会员工作被渔秧业商业公会无理霸夺请赐令制止由》(1948年3月3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6《为呈复脚夫业与渔秧业公会业务纠纷调处情形祈鉴核备查由》(1948年4月19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7《为据脚夫业工会所称本校物资起落均为该会所属业务致杭州市政府》(时间不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8《为奉令查复六和塔至徐村沿江一带业务纠纷等因,报请钧核由》(1948年2月2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09《为准之江大学函嘱脚夫业工会在六和塔至往沿江一带业务发生纠纷一案饬仰查照办理由》(1948年1月10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7。

110《为据报本市城郊封顶侵占职权等情呈请赐予制止并转饬协助以维生命由》(1947年10月19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111《为湖墅石灰桥埠被人觊觎等情转请鉴核予以制止俾维生计由》(1947年11月9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J14-1-139。

112Felix Boecking, “Unmaking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State: Administrative Reform Among Fiscal Collapse, 1937-1945,”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4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277.

113吴瓯(编):《火柴业调查报告》,天津市社会局1931年版,第1页。

114同注16,第434页。

115《杭州光华火柴厂失业全体工人请愿书》(1946年3月13日),载《中国工会运动史料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工会运动史料全书·浙江卷》编委会(编):《中国工会运动史料全书·浙江卷》,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8页。

116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作者简介】 胡悦晗: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Hu Yuehan, Department of History,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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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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