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美国拉斯克基金会将临床医学研究奖颁给中国科学家屠呦呦,以表彰其对治疗疟疾药物青蒿素的研究贡献。屠呦呦的获奖在中国医学界引起争议。有人声称,“如果只是她一个人得奖,整个523项目组的人都不会同意”。甚至有人去信向诺贝尔评奖委员会表达类似的观点,以阻止屠呦呦进一步获得诺贝尔奖。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国人的某种思维是成问题的。
一、当你无法改变游戏规则时,你要么拒绝参与这一游戏,要么遵守这一游戏规则
首先我们至少可以确认一点:青蒿素的发明是中国医学界对人类的一项伟大贡献,它每年都在全世界挽救了几百万人的性命。从这一点看,中国医学工作者为此而获得拉斯克奖或诺贝尔奖是当之无愧的。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应当由谁来获得该奖?不错,青蒿素的发明是当年参与523项目的几百数千的中国医学工作者,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才完成的。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将大家的贡献变成了一个人的荣誉,似乎是有点不公平。世界上有很多事情很难讲会有绝对的公平。也许,在屠呦呦之前,某人就已经做了大量的开拓性工作,甚至,屠呦呦的想法,最初可能是来自于她的小组中的某一成员,又或者屠呦呦的个性和行为处事导致一些人不快。但这又怎么样呢?其实,反对屠呦呦获奖的人也不否认,屠呦呦“有一定的贡献”。只是“不赞成她一个人得奖”。
然而,当你无法改变竞争的游戏规则时,你要么是拒绝参与这一游戏,要么是遵守和适应这一游戏规则。这就是说,你要么坚持你自己认为公平的原则,而阻止和封杀团体中任何人获得拉斯克奖或诺贝尔奖,要么适应其规则,支持和鼓励团体成员尽一切可能去争取这类国际大奖。要求一场只有个人奖的竞赛颁奖给一个团体,这显然是强人所难。
当一项国际大奖只能颁给一位或两位个人时,难道宁可团体中谁也得不到它,却不愿意有一个成员能得此殊荣吗?当一项荣誉总得有某一个人作为代表去获取时,为什么要以“集体贡献”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呢?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反对某一个人代表集体获奖,只是她未必是最有资格得此殊荣的人。问题是同样的,当你并不能参与获奖者的筛选过程时,而你的说三道四,却可能导致该奖与中国人无缘时,理智的选择无疑应当是,只要是团体里的人,无论谁得此殊荣都应当欢迎,而不应当是背后拆台,宁可大家中谁也没有。
显而易见,这是不能不作出的选择:要么是团体中的某一成员获奖,尽管这一团体的成就并不是他或她一个人完成的;要么是团体内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和冘长的评选过程,或“告洋状”,互挖墙角,而错失获奖的机会。从理智的角度来看,从整体的荣誉和利益来看,第一选择虽然不能尽如人意,但总比第二选择要好。
二、切勿以内部公平为由,损害整体的荣誉和利益
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竞争。但竞争应当有内外之别。毕竟拉斯克奖或诺贝尔奖的颁授,不是中国医学界内部的选评,而是涉及中国医学界与国外其他国家医学界的竞争。中国医学界内部的过多争议和互相拆台只会导致中国人失去获奖机会。从理智的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内部的竞争或内部的公平问题,而牺牲其整体利益,损害其整体的对外竞争力。那种靠弱化和损害整体的对外竞争力来实现所谓的内部公平,就群体而言是十分愚蠢的。那种宁可不要外来的奖项,只是为了体现内部公平的想法,即是属于这一类思维。这种思维声称其出发点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实际上却是损害该集体的整体利益。
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选择:要么是今日你拆我的台,明日我报复,又拆你的台,最后群体中大家都没有;要么是今日你全力支持我,明日我回报,又全力支持你,最后也许群体中大家都有。两种选择,对群体而言,孰优孰劣,智者不难明白。人无完人,世界上的事情也未必总是会尽如意,凡事都应从大处着眼。
一个国家,一个团体,与一个家庭一样,应当鼓励和支持内部成员到外面去竞争,到外面去“争食”,而不是自我封杀,窝里斗,兄弟之间互相拆台,“我没有,你也别想有”。譬如一个家庭中,老二在外面有一项大买卖,而老大、老三跑去说三道四,说“老二并不是我们兄弟中最棒的”,或“老二给你看的产品其实是我们兄弟一起开发的”之类,导致老二的生意泡汤,如此拆台,岂不让外人笑话?一个群体中能有人从外面挣回来荣誉或财富,总是好事,总是群体兴旺的表现。家庭如此,团队如此,一个国家又何尝不是如此?
凡事都应当有底线。纵是嫉妒,亦应当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