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辉煌:村庄纠纷的运作逻辑及其社会基础

————以浙东J村为考察对象[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71 次 更新时间:2011-09-0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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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们对村庄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对于纠纷本身的运作逻辑鲜有关注。本文从经验事实出发,力图通过把握村庄整体性质来分析纠纷的内在本质。纠纷的产生往往来源于认知事实的博弈,通过纠纷,村庄中的面子得到了重新的分配。纠纷的维持体现了其背后的表演逻辑,而使得纠纷必须表演下去的动力是村庄社会中的人际交往规则和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这些交往规则和公平正义观念会随着村庄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纠纷的运作逻辑及其解决方式。

【关键词】纠纷 表演逻辑 事实 社会基础

The Performance Logic And Social Basis Of The Village Disputes

Lin Huihuang

Abstract: scholars mainly focused on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ir research of the village disputes, but paid little attention on their own operational logic.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facts from the experience, have sought to grasp the nature of the village as a whole to analyze the intrinsic nature of the dispute. Disputes come from the game of the cognitive facts. Through the disputes, the Mianzi in the village will be re-distribute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dispute reflects the performance logic, and the driving force which causes the disputes to be performed down is the interpersonal rules of the village society and people's idea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se interpersonal rules and concept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change along with the changes of the village society, thus affecting the operation logic of the dispute and its solution.

Key words: Dispute Performance Logic fact social basis

一、引论

先从一个纠纷案子说起。

【案例1】八十年代的某一个中秋之夜,一群人聚在凉亭里赏月聊天。A说,十五的月亮比十六圆。B立马反驳说,十六的月亮比十五圆。两个人争执不下,旁观者评头论足。终于,争执者按捺不住,从口头之争转变成拳脚之争。

在村庄中,这只是个小纠纷,但又是很常见的纠纷。为什么一两句话就可以引起纠纷?为什么纠纷一产生就很难收场?这背后到底存在怎样的逻辑?要解答这些问题,就得弄清楚纠纷的本质是什么。

然而,现有的研究很少涉及纠纷自身的运作逻辑,大家关注的重点是纠纷解决。有的强调纠纷解决的控制单位,认为“根据农民的公私观念,不同性质的纠纷由不同的调解人来解决,形成不同的纠纷控制单位” (杨华,2008);有的侧重于纠纷调解的类型,分析影响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宋梅,2008);有的则指出国家力量与村庄习惯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存在的张力(丁建军,2008;邵华,2008);有的立足于从农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出发研究纠纷解决(郭星华,2004;陈伟杰等,2009);有的从村庄的类型出发,试图构建一套纠纷解决的理性类型(汤唯,2008);还有大量的研究着眼于农村中的具体纠纷类型,尤其是土地纠纷的解决(白呈明,2007;黄家亮,2009)。对于纠纷的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纠纷本身出发,分析其产生与维系的机制;一是从纠纷解决出发,讨论纠纷处理的方式。后者切合现实需要,理所当然地获得学者们的青睐,而对于前者却无人关注。笔者不否认研究纠纷解决的价值,但是如果能够知晓纠纷本身的运作逻辑及其与村庄社会的关联,或许更有利于我们对于前者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纠纷的运作逻辑反映了村庄社会中的人际交往规则以及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村庄纠纷的变迁历程及其与村庄社会的内在关联。

二、纠纷的本质:争执过程与事实审判

简单地讲,纠纷的本质就是在一场争执过程中完成的事实审判。一个争执过程往往包含了三个主要因素:

(一)两造

争执一般是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个人不可能发生争执。现实中的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并不一定是两个人在争执,有时候是一对多或多对多,但是细分下去,一场争执仅仅包含两个参与者,复杂的纠纷最终还是可以分解成几场简单的争执。两相对立,才能构成矛盾,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两个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立。并且,复杂的纠纷往往也是由一个简单的争执引发的。

【案例2】1982年,一个村民A承包了桃子园,有个孩子B偷了几个桃子。A就跟孩子B的父亲C吵架,这场吵架很快就走向了暴力。A、A的二儿子D、三儿子E作为一方,C、C的三个儿子B、F、G为另一方,双方张开激烈的武斗。最后,C的头被A用雨伞打破了。F也说自己受伤了,到医院检查,花了两百元,并且把D抓到市里关了一星期。

在这个案例中,表面看来是三个人与四个人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几个简单争执的组合,比如A与C的争执、A与B的争执、A与F的争执等等,其中的一个是主要的争执,其他的都是附属性的。

(二)观众

争执一般只能在观众在场时发生,这是纠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像看戏一样,没有观众捧场,演员也就没有动力演戏了。在争执过程中,观众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决定争执的胜负。因为有观众的评价,争执才会进行下去。这里面存在着面子竞争,谁都不想在观众面前掉面子。在【案例1】中,凉亭里观众的评头论足形成强大的压力,促使争执者不断地对抗下去。他们心里清楚,观众在看着自己,并且会做出价值判断。当然,真实的观众并不是必须的,很多时候争执者面对的是虚拟的观众。古人用“天知地知”来形容一件事情难以隐瞒。即使真实的观众不在场,两个人也可能争执起来,因为这件事很容易就可以传到他人的耳朵,虚拟的观众仍然造成了一种压力场,继续发挥事实审判的作用。除了虚拟的观众之外,争执的对手也可以构成观众,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你知我知”。有时候人们之所以争执,就是为了说服对方,而不是争取观众的舆论支持。

(三)事实

可以简单地把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认知事实。客观事实是真正存在或发生过的事实,具有唯一性,因此我们可以用是与非的标准来评判它。争执中的客观事实往往是难以证实或再现的。在【案例1】中,到底是十五的月亮比十六圆,还是相反,这在客观事实层面上是难以证实的。以下的案例告诉我们,发生过的客观事实也无法再现。

【案例3】1985年,一个老太婆A跟一个年轻男子B争吵,A把B推倒了。A到医院说B把她打伤了,B说A骂他,他就推了一下。A说,他们为一点小事争吵,A就打她。

这种事谁也说不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把客观的事实再现于眼前。因此,争执的意义不在于获得客观事实,人们争的是另一种事实,即认知事实。所谓认知事实,就是在争执过程中被建构起来的事实,它具有多样性。每个当事人都在建构自己的认知事实,并且力图使观众信服。认知事实是在争执中被不断呈现出来的,而且经常根据争执的需要不断调整变化。争执的过程就是认知事实的呈现与博弈过程,它的意义就在于使某个认知事实占优,从而赢得这场争执。【案例1】中呈现出来的认知事实就是:到底A说得对,还是B说得对?人们关注的不是真假问题,而是输赢问题,这是事实审判的核心主题。

三、纠纷的产生:事实之争与面子之争

争执的过程就是认知事实之间的博弈,这是一场有输赢的竞争。当我们考虑为什么一两句口舌就会引发纠纷时,发现引起纠纷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认知事实。是输赢牵扯人们的心,而不是事实的真相。争执是一种表演,每个演员都有自己的戏份,一旦开始就必须进行下去。在这个舞台上,重要的是输赢。所以即使在客观事实上立不住脚的,也可能赢得表演。村庄调解就是建立在这一套表演逻辑上的。

争执的输赢不仅仅是一个认知事实的问题,更是一个面子的问题。输了一场争执,会被评价为愚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一种人格上的缺陷。村民说,为小事争执,主要是牵扯到人格、面子上。认知事实的呈现,标记着争执者的人格印记,输了,就暗含着自己的认知能力不如人,这是很没面子的事。所以,一旦对立的认知事实被呈现出来,纠纷就会被激发,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人格而斗争。说到底,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影响了村民的面子。

村干部深谙此道,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往往采取模棱两可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各打五十大板”,让争执双方都承担责任,而不管客观事实究竟如何。在【案例3】中,老太婆A伤得不重,到医疗站包扎了一下,花了4.5元。村干部就要求B全部赔偿,他们说如果伤得厉害,就得双方都负责任。客观事实与认知事实往往不能相符,既然谁也无法再现客观真实,因此让双方都承担责任反而是更公平的方法。法院审判的逻辑与此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事实,用证据链条所组成的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当然也称不上是客观事实,但却更靠近客观事实。下面的案例显示了法律逻辑和村庄逻辑的差异。

【案例4】老人A到其侄子B家做保姆,做了一个星期,有一天A一手拿着一堆衣服,一手带着外孙女出去。由于下雨路滑,老人A摔倒在地,骨头摔断。B将A送到医院治疗,花了1.67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A将B告到法院,最终赢得了所有的赔偿。

村民对此颇不以为然,“那个人不是傻瓜吗?到这个地方大家就撕破脸了”。这句话简直就说到点子上了,村民之所以认为纠纷应该在村庄内部解决,正是为了不让大家撕破脸,从而能够维系村民的交往。村干部说,这个案子如果由他们调解,肯定不会要求全部赔偿,而是按一个百分比赔偿。

村干部调解纠纷的另一种方法是“贴钱摆平”,即由村干部自己提掏钱填补纠纷双方诉求的差额。这种方法从2000年之后,尤其是2005年之后,成了村干部的一种惯用手法。显然,这里面肯定存在捞取政治资本的嫌疑,但是它背后的逻辑与“各打五十大板”并无二致。

【案例5】一个妇女A正在打麻将,男子B在旁边看着,跟另一个妇女C说了一些关于如何出牌的事。A叫B不要说,B就打了A。双方说好赔一万元,但是B只愿意给九千。后来书记暗中补了五百,主任补了五百,总算把事情摆平了。

村干部说,村民往往为了一些小钱而争执不下,其实就是一口气。为了给他们顺这一口气,村干部每年都要贴很多钱来调解纠纷。这也是富人治村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八九十年代很少有这种调节方法,因为当时的干部跟其他村民的经济状况差不多。

村民争执的并非客观事实,其动因在于争一口气,谁输了谁就显得没面子。村干部暗中贴钱摆平纠纷,其目的就是制造一个双赢的结局,谁都没有输掉这场争执,因此谁都没有掉面子,这样大家在以后的接触中还有可能和颜相对。根据相同的原理,村干部也不会让一方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是按一定的比例由双方共同分担,“各打五十大板”,这就意味着谁也没有全赢,谁也没有全输。无论是按比例分担责任,还是调解员暗中贴钱,其背后的逻辑都是一致的,即纠纷的本质是关于认知事实的争执过程中的面子问题。客观真实是无法重现的,因此没有绝然的对与错,而只有相对的输与赢。两种行为都是为了保全争执者的面子,维系村庄的价值生活。

观众作为审判者的在场,对于纠纷的发生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正是观众的评价给争执者造成了强大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奋起抗争。可以说,争执是被观众所期待的。通过争执,使得面子或者增长或者减损,从而实现面子的再分配。

四、纠纷的进行:沉默禁止与有罪推定

纠纷一旦发生就必须进行下去,不能主动终止,即使明知有错,也要争执到底。因为起作用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被建构出来的认知事实,所以,在【案例3】中,即使大家都觉得年轻人把老人推倒在地是不对的,年轻人还是要坚持争执下去。只要还处于争执之中,只要年轻人不承认过错,那么他所建构的事实就还有胜算的机会,至少延缓了面子减损的时间。争执的场域一旦形成,就会按照自身的逻辑运行,在这种意义上讲,是争执过程控制争执者,而不是争执者控制争执过程。这很像舞台表演,台词和舞步都是被规定的,表演者只能一步步地表演下去。谁擅自终止,谁就会受到惩罚。因此,争执在很多时候都是做给观众看的。妇女被指责通奸,即使事实如此,也必须与指责者争执到底,甚至当众骂街。这种争执其实就是表演,它是一种清白的诉求。其中,争执者是被支配者,而非支配者。通奸的妇女必须与人争执,实质上并不是妇女在抗争,而是她背后的价值体系在控诉。通过争执者,将共同体的价值诉求张扬开来。通奸的妇女之所以必须争执,是因为贞节作为一种共同价值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而通过自己的争执来反对自己,在众人面前维护共同的价值。一旦这种价值不再具有约束力,村民也就不屑于去争执了。因此,争执之所以必须进行下去,是因为存在着一个被共同遵守的抽象正义,它支配着争执者,使其按照特定的逻辑表演下去。

持续的争执往往引发暴力,并以暴力终止,这在八九十年代尤其明显。暴力的运作在于强迫对方沉默,使其无法继续争执下去。身体的暴力更容易使对方屈服认输,从而赢得这场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沉默是被禁止的,因为沉默意味着认罪,意味着输了这场争执,从而要承担一切纠纷的后果。争执一方突然不说话,另一方马上就获得了优势地位,观众也会将合法性赋予坚持说话的一方。沉默禁止的观念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争执者有意无意地都会受它支配。暴力的运作就是在沉默禁止的支配下发生的,虽然它不见得会发挥良好的作用,但毕竟能够迫使对方沉默下来。这种形式上的类同会给暴力者一种争赢的错觉。沉默同时也意味着软弱,它将使沉默者处于一个更容易受欺负的地位。因此,一次沉默就意味着次次沉默,一次软弱就意味着次次软弱。最终所有人都会骑到他的头上,这对于村民来说是最没有脸面的事情。

争执的过程也是一个举证的过程,沉默被认为是无法提出证据,被推定为有罪。村民说,如果你不说话,别人就认为是你的错,对方也以为你软弱可欺,会一直骑在你的头上。这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原则,不反抗的人就被推定是有过错的。这套规则在人们的交往中得到遵循,从而禁止争执中的当事人选择沉默。一旦争执发生,谁的过错就不再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当事人关注的是面子减损要由谁来承担。因此这里是面子博弈的逻辑,也就是村民说的输赢问题:即使是有过错的人,只要竞争赢了,就维护了面子,也掩盖了过错。而一旦选择沉默,观众的第一反应就是,他肯定有过错,否则他为什么不说话?客观事实无法再现,观众只能根据争执者呈现出来的认知事实做判断。坚持争执的一方会获得更多的合法性,因为人的正常反应是拒绝忍受诬告,既然如此,反抗最激烈的就被推定为是受诬告的,是清白的。而沉默不语的就被推定为做贼心虚,从而将罪责归由他来承担。古时的法庭审判每每适用刑讯逼供,这在当时不乏合理之处,因为它符合人们有罪推定的信念。那些遭受刑讯的人,如果能够坚持喊冤、反抗到底,最终就无法归罪。人们相信,只有一个清白的人才能够承受得住严刑拷打。即使到今天,有罪推定的幽灵依然没有消逝,这也是在中国法庭中确立沉默权如此艰难的重要原因。法庭审判如此,村庄的纠纷处理更难例外,不论是争执者还是观众,他们心里都清楚,沉默是有罪的。

争执是一个面子竞争的过程,但是面子的积累不仅仅是通过争执进行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也不断地积累或减损面子,形成个人的历史信誉。这种历史信誉反过来影响了争执的过程,左右观众的审判立场。因此,事实审判并非总是当场进行的,历史信誉提前做出了判断。信誉在争执过程中起到重大的作用。信誉高的人容易获得道德优势,要求提供更少的证据,甚至直接被推定为无罪。村干部说,平日里信誉好的人,在分配赔偿比例时可以少承担责任或者干脆不承担责任。这种无罪推定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原则的补充。

【案例6】今年发生了一个纠纷。有个女老板A的点心店门口装有自来水,有个男的B喜欢在这个自来水管喝水。原来的水龙头是正常的,后来由于水的压力大,容易溅到人。A于是在水龙头上套了一块布。B觉得喝水不方便,而且嫌那块布脏,嘀咕了几句。A听了很不高兴,就让B到别处喝。后来两个人就打了起来,A受伤住院,花了8000多。平日里A对人很大方,每天免费给别人装开水,大家都觉得她是个好人。B当时承认有错误,但是拿不出那么多钱。书记、主任、治保主任暗中各补给她一百元。

在这个案例中,A在平日里就积累了很大的面子,大家都一致地同情她。在这么大的道德压力下,B不得不承认错误。但是这并不影响争执的发生与进行,即使明知舆论会支持对方也得争执下去,甚至走向暴力。

五、纠纷的社会基础:均质社会与分化社会

纠纷的发生与进行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基础,从我们调查的经验来看,随着社会基础的变动,村庄纠纷发生了重要的变迁。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可以简单地将社会基础(1949年以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质社会,即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不明显的社会,人们在各方面都趋于平等;另一类是分化社会,即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非常明显的社会,人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地位逐渐不平等,这种社会形态是从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尤其是2000年后开始形成。我们发现,在均质社会中,纠纷更容易发生,而且数量很多;而分化社会中的纠纷越来越少了。杨华认为,村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接触性纠纷, 即因摩擦和芥蒂而起, 不涉及重大的伤害、财产和侵权纷争, 人们因为日常生活中紧密的接触和互助合作而发生摩擦。另一类纠纷是“侵害性纠纷”, 是对他人名誉或财产的侵害而导致的村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发生在熟人社会的不同姓氏家庭之间, 是“外人”对“自己人”的侵害。并且,接触性纠纷主要发生在均质社会中,在分化社会中就越来越少了,而侵害性纠纷反而越来越多了(杨华,2008)。这样的划分不无见地,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村庄中的纠纷确实是越来越少了。村民都说,以前为两句话就会起纠纷,现在就不会了,经济条件好了,想得开了。

在均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接触点更多。每个人都被捆绑在一起,稍微动一下就触及到他人的利益。

【案例7】七八十年代,A的农田与B的农田相邻,种的植物高低不同,一下雨A的植物就盖住了B的植物,两人马上就争执起来。

这本来是很小的事情,但是就由于人与人的利益接触点太多,而且连得太紧,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尤其是在生产队里,大家每天在一起干活,谁干多干少都知道,因此就容易起纠纷。80年代常常有宅基地纠纷,大家的房子都挤在一起,一不小心就会因为越界或排水而吵起来。口角相争的事就更多了,公共场合里一抬杠,马上就起冲突。在分化社会中,大家各顾各的,每个人都有赚钱的道,相互之间很少有利益冲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了,感情也疏远了,想吵架都吵不起来。即使有合不来的,大家也学会了克制,反正也没什么利益瓜葛,可能明天就都出去打工了,何必呢!在均质社会中就不一样,尤其是以农业耕种为主业的村庄,大家的利益都牵扯在一起,忍让就意味着软弱,这会招来更多的侵害者。在【案例2】中,如果桃子的主人容忍他人来偷一次桃子,就可能引来更多的小偷。主人不可能把桃子园卖掉到城里打工,小偷也不可能举家迁到其他地方。人与人的空间距离总是太近,而且容易固化,每个人都有理由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挤压。今天人们就没有这种局促感,村里的大量人口常量在外面流动,任何人的空间距离就显得大了,谁也挤压不到谁的利益。

除了利益接触点多,在均质社会中,人与人接触的频率更高。均质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空间和人群总是处于不流通的状态。信息的传播,资料的共享,以及生产力的再生产都是在村庄内部完成的。因此,人和人的交往是一种过度的交往。接触越多,矛盾就越多,各种各样的纠纷就都产生了。村民说,以前的婆媳关系紧张得很,现在就像姐妹一样。因为今天的婆媳之间很少接触,儿子媳妇常年在外打工,或者干脆就住在城里,一年也没回来几天,每次回来就跟客人似地,谁也不愿意吵架。在分化社会中,人们接触的频率明显减少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阶层与圈子的形成。村庄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经济分层,并且迅速导致政治分层与社会分层,而不同阶层之间的人是很少接触的。富有的村民说,他们很少有穷朋友,穷人也不会来跟他们交往。另一方面,人们的选择日趋多样化,由于职业、兴趣、信仰等不同因素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圈子。这些圈子将村民迅速重组,在加强圈子内部的交往时,大大地排斥了不同圈子的人群交往。因此,分化社会中的村庄是被割裂的、人与人之间是原子化的,接触少了,纠纷就少了。

在均质社会中,存在着被普遍尊崇的抽象正义和平等诉求。因为有抽象正义,人们才会去争个所以然。争执是有价值的,因为它是一个追寻正义的过程,而这种正义是得到每个人认可的,也就是说它是抽象的、统一的。争执也是必须的,因为它受到抽象正义的支配。只有通过争执,正义标准才能够得到彰显。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不存在太大的区别,因此谁都可以去争执。在分化社会中,抽象正义逐渐远去,人们不再遵循统一的价值标准。相反,每个阶层、每个圈子都形成了不同的价值标准,因此,人们就很难吵起来。同时,人和人越来越显得不平等,争执显得多余了。如果说以前的争执是一种面子的重新分配,或者积累面子或者减损面子,那是因为争执者都处于同一个面子阶层。分化社会中的面子也出现了分层,不同面子阶层的人无法通过争执来重新分配面子,因为各自的面子和地位差距太大了,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就已经形成和固化。

不同阶层的人很难发生纠纷,其背后还存在另一种社会诉求,即阶层高的人不允许和阶层低的人争执。这可以说是分化社会自我维持的一个重要机制,它可以为社会的分化提供一种合法性。我们发现,在均质社会中,一旦发生争执,是禁止沉默的。而在分化社会中,上层坚持与下层争执被认为是掉面子的,上层被要求保持高姿态,在争执面前选择退让。强者必须遵循这套交往规则,他的地位才能够获得认可。在不同的政治分层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村干部跟我们说,当村干部要有姿态,不能跟村民一个样,村民之间是容易斤斤计较的;干部跟老百姓斤斤计较没意思,只要自己问心无愧就好。处于同一社会分层的人容易起争执,也往往要争一高下。同是村干部,书记就必须坐在首席,不退让。只是在争执过程中,他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在这个政治舞台上,争执是无所不在的。一般情况下,这种争执是无声的,但并不是沉默的,首席和次席的排列就是一种争执,书记坐上首席就是赢得了这场争执。在书记与老百姓的关系场中,他们处于高低不同的政治分层,书记就必须降低自己的身份,选择退让,而不是斤斤计较,在这里争执是不被允许的。从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村民之间以及村干部之间对待面子的不同姿态,可以发现面子在村庄中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村干部要比村民面子大,所以在出现争执时,面子大的要让着面子小的,这样才能保住面子。这种文化共识体现了朴素的弱者保护原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是不正义的。古人说,“官不与民斗”“好男不跟女斗”“大人不记小人过”,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通过这种“弱者保护”,处于上层的人们就获得了垄断村庄政治市场的资本。

参考文献:

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杨华: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7

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12卷

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2006.4

董磊明《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路径》,学习与探索2006第1期

陈伟杰,郭星华:法律的差序利用———以一个宗族村落的纠纷调解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黄家亮;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村规民俗与法律秩序———冀北米村个案研究,学习与实践2009.1

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的社会基础及其治理思路,中国土地科学2007.12

丁建军:村庄内生与国家介入:农村纠纷的解决逻辑,求实2008.10

邵华:当前农村系统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甘肃社会科学2008.5

汤唯: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模型,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宋梅:农村纠纷解决方式探析,兰州学刊2008.2

郭星华: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2

[1]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对浙东J村的一次深入调研,文中的纠纷案例都来源于J村的日常生活。文章的灵感来源于调研过程中与陈柏峰、赵晓峰、耿羽的讨论,大组成员的讨论也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在此一并感谢。

林辉煌,福建漳州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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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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