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家诞生于社会之中,源于不同的社会基础形成不同的国家治理结构。与西方国家基于“庄园制”的国家横向治理结构原型及其演化逻辑不同,中国的国家治理表现为纵横治理结构,这种结构原型来自于本源性的“家户制”,即“家”与“户”两个不同性质的单元合为一体,形成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和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同时,“家”与“户”之间既存在着合作,又面临着张力,共同塑造了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内在韧性。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依然是纵向的政府治理与横向的群众自治的结合,这种治理结构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和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应当重视家户制传统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内在关系,重识家户观念、重建家户秩序、重组家户个体、重拾家户责任,实现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关 键 词:国家治理 家户制 社会基础
习近平同志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①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国家治理的传统形态是“纵横治理结构”,即纵向的官僚治理与横向的基层自治的有机结合,“官事官管,民事民治”,从而实现了“皇权无为而天下治”的国家治理。时至今日,中国的国家治理仍然表现为“纵横治理结构”的特点,即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这种治理结构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但是为什么是纵横治理结构?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在哪里?对这些问题却没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根据“深度中国调查”,尝试对“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及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国家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庄园制与家户制的比较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从人类社会中逐渐产生的。人类社会本质上是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的共同体。在国家之前,人类社会最早的共同体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则是血缘关系扩展的血缘-地缘共同体。之后由于血缘-地缘关系和共同利益,部落联盟形成。当人类生活区域扩大并需要特殊的公共权力——有组织的暴力维持共同体秩序时,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之外便有了国家。国家是人类社会共同体自然演化的结果。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一种自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及有益的团体,每一个国家都是一种团体,每一种团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作为最高的团体,并包括所有团体在内的国家或政治团体,其目的便在于最高的善。②同时,在论述国家产生的具体路径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从家庭组成村落,最后走向城邦,城邦是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人类生活可以在城邦范围内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人的善业在城邦得以完成。③沿着国家起源的社会共同体思路,国家被看作是特定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生活在一起的群体。④从原始的氏族以来,各种血缘性和地缘性的共同体构成国家这个“最高团体”的基础,不同社会基础的国家形成不同的国家治理形态。
西方国家治理以横向地方分权为导向。在西方国家建立之初,土地作为社会主要财富,由国王分封给大封建主,然后逐级分封给各级领主,几乎所有的土地上都有领主,“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于是根据土地多少和关系远近,形成不同的领主分层,各层领主之间因为土地分封的关系而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和双向承诺。虽然土地由国王逐级分封,但是国王并不是直接分封各级领主,越往下层的领主,这种依附关系和双向承诺就越稀薄,以至于出现“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状况。各级领主在分封土地的同时,以“特恩权”的方式得到领地上的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特权,领主在其领地里几乎行使全部国家权力,整个国家不过是若干很少联系、半独立的领地的联合体而已。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西方国家保持着这种封建领主地方分权的横向治理结构。
此种横向治理结构能够长期存续的奥秘是其独特的社会共同体基础——庄园。大大小小的领主以庄园作为自己领地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庄园内部,以土地关系为纽带,各阶层联系起来,并根据土地的占有关系确定各自的等级与身份。领主作为土地所有者,不仅占有庄园土地,而且占有农民本身;农民从领主分得份地,承担相应的劳役,依附于领主,从而形成一个个固定封闭的小王国。庄园是基本的政治单位。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由农民组成,以领主的管家为庭长,按照“庄园的惯例”——由领主所同意并在判例中规定下来的那些为居民长期沿用的习俗——来进行裁决。⑥庄园内的村庄是社会基层的法律单位。居住在村庄这个共同体中的人,无论是‘好人还是恶人’,都必须承担共同的义务。”⑦每个庄园也是一个宗教单位,领主们在自己的庄园里盖有礼拜堂或者教堂,授予土地,并指派牧师,形成与庄园相适应的堂区,由此形成村庄、庄园和堂区结合在一起的基层治理结构。因此,在中世纪的西欧,庄园、教会及村庄是封建制度下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每个社会成员皆被纳入不同的组织之中。不过,庄园、村社、教区等多股力量在相互牵制中为中世纪西欧的农民留下了较为宽广的自主空间和积累余地。⑧处于庄园制的农民也有基于横向联系的地方性团结和保护性手段。随着城市经济兴起、新市镇的建立,庄园制逐渐衰落和解体,为中世纪封建国家注入新的因素。领主在经济上日益依赖城市,行会、商人和市民等与王权联合,取得对地方领主斗争的胜利。随着王权的稳固,在强有力的君主专制下,国家直接用官僚机构代替领主的权力,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庄园、村庄和教区,土地为农民所有,农民则通过赋税和官僚建立与国家的直接联系。不过,中世纪的行会、城市所建立的社会团体在支持王权的同时,通过团体横向联系,保持自己的自治地位,原来依赖于领主的村庄和教区也逐渐成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国家治理的框架下形成广泛的地方自治权力,横向治理结构得以延续。
与西方封建领主庄园制相似,中国早期国家也曾经建立分封制,分封的诸侯在自己的封地内享有各项权力,同时诸侯又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臣属等,形成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封建庄园。到春秋战国时代,小农家庭经济日渐取代庄园经济成为通行的生产组织形式,西周早期确定的政治框架最终走向了崩溃。⑨之后各个朝代有所谓的分封,但大多是“封户不封土,封土不治民”。取而代之的国家治理结构主要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体系,“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汉以后中国就建立起发达的官僚组织体系,从中央,到郡县,再到乡里有一套层层隶属的行政系统。正如顾炎武所言:“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日知录·乡亭之职》。但是受制于农业帝国有限的生产剩余,国家并不足以支撑庞大的官僚体系,越往基层社会,官僚越少,县令都是“牧民之官”,除了税赋徭役治安之外,主要实行“以民治民”的统治策略,国家并不主动干预乡村社会,“县令之职,犹不下侵”(《日知录·乡亭之职》。对于农民来说,“纳完粮,自在王”,国家是外在的,基层社会的众多公共事务由农民通过家庭、家族、邻里或者村落来处理,在“官事官办”纵向结构之下是“民事民治”的横向治理,由此形成国家的纵横治理结构,并作为历史传统一直承继下来。
当走进历史深处时不难发现,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根基来自于与国家纵横治理相伴始终的家户制度。自战国后期到秦朝,中国农民就已经从“井田制”上的宗法农民中脱离出来了,通过国家授田,逐步成为国家的“编户”,国家由此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纵向治理关系。这一治理关系由郡县制和赋税作为纽带,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这一治理关系的基点便是“户”,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户”是建立在“家”的基础上。古代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家户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组织要素。⑩“家”是比“户”更为久远的血缘组织,后来又成为生产和生活单位。“家”作为社会组织单元,必须与其他家庭、家族、村落社会产生横向联系,共同解决他们面临的社会问题。这种横向联系便会形成基层社会自治的横向治理结构。为此,本文以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为对象,着重分析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如何影响乡村社会,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如何支配乡村社会,以及“家”与“户”之间的分与合如何塑造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内在韧性。
二、中国以“家”为基点的国家横向治理结构
人类社会第一个历史活动是生产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的物质资料,而家庭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初形式,也构成人类最初的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都是从“家”这一关系延伸出来的。历史越往前追溯,“家”的作用就越明显。有着悠久文明的中国,亦有着悠久的“家”传统,以至于形成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家本位”社会,在国家治理方面表现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后继替,将“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这是因为“家”具有所谓的“自治”的功能。中国农民往往在家庭或宗族中按照自己的方式维护秩序,农民除了要求官府防止强盗、保护谷物以外,对官僚机构并无他求。同时,官府和上层阶级对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起不到什么作用。(11)基于传统“集家成国”的演化逻辑,中国以“家”为基点形成三层的治理结构,最基本的是“家治”,即以家庭为单位形成的治理;其次是“族治”,即扩大的家,是指宗族范围内的治理;最后是“村治”,即村落空间内依靠家庭自身力量形成的治理。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家治
家庭是核心的自治单元,因为家庭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家务活动,即“家事”。家事由家庭自主处理,并不需要也不愿意受到外来力量的干预,“家事不与外人知,家丑不可外扬”,如何处理家事则构成家治的重要内容。
家长居于治家的核心地位,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小型“政府”,家长为统治者和支配者。(12)作为一家之长,家长负责家庭重要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如土地耕种经营、家庭财产的管理分配与处置、家庭成员的教化和纠纷的处置等。(13)在传统的礼治秩序当中,家长有家庭内部的惩戒权,如果家人违反礼法,可以由家长自行责罚,同时家长还有送惩权,可以请求官府代为惩罚等。家长还是推选族长、房长或村长的代表,协助完成族内村内公共事务等。
当然,家长治家除了硬性的个人权威外,还依靠软性的以礼法为基础的家规家训。家庭是一个由于时间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纵向组织单位,由此形成家庭内部的老人权威和长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制度规范。这种权威和秩序是内生的,并内化于家庭成员的精神之中,具有强大的自治力量。(14)在家庭当中,人一出生便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训,并逐步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在文化的意义上,以儒家文化为载体的观念秩序深入到家庭意识的各个层次,并成为家庭意识的核心内容。当社会意识成为家庭意识,社会秩序便被当作家庭秩序来看待,家庭秩序从而构成所有秩序的出发点。在家重教守训,在外才能遵纪守法。因此,不论殷实之家还是平常人家,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家规家训,当然也有不守家规之后的家法家罚。不过,家规家训更多的是体现治家以宽的原则,劝诫为先,十分注重家教。在家庭中,每个人在小的时候由父母来教,上学的时候由教书先生来教,刚人家的媳妇由婆婆来教,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家长处处施教,须臾离不开家教。(15)
(二)族治
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增加产生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16)沿着血缘关系的伸展,家庭最先从属于家族或宗族,即扩大的家。费正清认为:“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组织起来的。”(17)宗族依靠族长、族规、族产等机制进行自我治理。韦伯称之为“没有品官的自治区。”(18)不过,家族不常干涉家庭内部的事务,其重点放在家务事以外,除非某个成年男子不能维护其权威。当单个的贫困家庭很难向政府机构求助(特殊情况除外)时,他们就不可能回避或抵制宗族势力的影响。(19)所以,宗族的自我治理是建立在“家”的基础上,是家治的延伸与拓展。
一如一家之长,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体现。族长在族内事务上有广泛的权力,比如主持族内的祭祀活动,管理族产,主持各家分家及监督族内家庭的财产继承、过户等权力。分家由族长主持,如果发生纠纷,由族长和分家人的舅父共同裁决。族内各家的土地、房宅等买卖过户必须由族长来监督。(20)此外,按照习俗惯例,族长对族内户婚、田土等纠纷有初级审判权。各家之间发生各种纠纷,都必须及时报告族长,首先由族长来调解评判,如果不服,则由族长在祠堂召开会议来当众评判。对外族长作为全族的代表,处理与其他宗族的纠纷,以及与官府打交道等。
在族长治族的基础上,族治的规则体系凝聚在传承下来的族规族训中,族规族训具有劝导惩戒的作用,与家规家训相比,更具有惩戒性,彰显了宗族内部的秩序。族规载明什么是符合宗族秩序的行为,什么是违背宗族秩序的行为,进而将族治的方式明确下来,作为族内家庭的行为规范。对于那些违反族规者,首先以祠堂族规处置,也有的送官究办,大多数时候是族内处置。对于那些遵循族训者,可以树碑立传、入祭先祠、受人尊奉等,以此来规训族人,严守族规族训。(21)
宗族除了族规等规约性制度外,还通过族田等共有财产来为族众提供必要的救济和保障,即所谓的“赡族”,维系着整个宗族共同体的安全,把族众凝聚在宗族周围。一些大族则建立“义仓”,以应对可能的灾荒年月。义仓的义谷来源于族人的捐赠,或向族人摊派,也有的将族田收入储入义仓。宗族在丰年向族众摊派义谷储备起来,到荒年开仓赈济,渡过困难,进而实现“以稔岁之有余,济歉年之不足”。(22)小族也有各种形式的族产,如“众公”“公尝”“祖尝”(23)等,由族长及宗亲会、族董会来控制与管理,以便为族众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救济。
(三)村治
自由、独立的小农家庭构成中国村落社会的内核,是村落社会存在的根基。(24)由于社会动乱、人口迁移与增长等原因,小农从最初的家庭、宗族等血缘关系过渡到邻里、村落等地缘关系。村落作为跨越血缘关系的地缘单位逐渐被人所接受和认同。单个家庭或宗族在面对诸如共同安全、水利合作、生产互助等超出家庭与宗族能力范围的公共问题的时候,必须在血缘单位之外建立新的地缘上的横向联系,来解决共同问题,满足共同的需求,进而形成跨越血缘的村落自治。
共同安全是村落最基本的需求,单靠血缘的家庭和宗族不足以维护村落公共安全的时候,各家各族在村落范围内有着共同防卫的要求,很多村落便是基于共同安全而建立的,村落成为维护共同安全的单位,如北方村落的“看寨”和“打更”活动。“看寨”以家为单位,轮流“看寨”,每家一年轮两次,同时有三到五户同时“看寨”。“打更”是村里自己组织的,每家出一人,每天晚上出两家去“打更”。(25)村落基于“看寨”和“打更”等行动形成稳定的安全共同体。
除了共同安全,家庭在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众多的共同需求,尤其是水利、道路、集市等。在村落当中,有合村修塘堰、修道路、修村溪小桥、设渡以及设茶亭和凉亭等现象。有的水利、桥、渡口涉及到几村几族,则联合兴建,资费出自各族的族产收入;有的家族还专门拨出少量族田作为某一渡口的渡田,或某一陂塘的陂田,供某一项公益事业专款专用。(26)甚至一些公共建设,在更大的地缘性单位中完成,形成跨村落的公共建设,如河堤、水坝等。
当各家面临共同困境的时候,村内的家庭之间互助合作,以此来救贫救急,如村中各种结会、帮会等。结会,又称为打会,毗邻而居的家庭,自愿参加,公推一人为会首,每月每家出同等数目的钱或物,储存在会首处,按月轮流集中周济一家会众。此外,在村落范围内象征性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能够形成特定的社会互助,如南方村落的“结盟兴”“同年会”“姊妹会”等组织。“你的兄弟与他的兄弟都是同年,大家都是一家人”,遇到困难之时,各家能够相互扶持,患难相恤。(27)
三、中国以“户”为基点的国家纵向治理结构
在中国,基于“家”之上的“户”是国家纵向治理的基础。“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国家组织民众的政治单位,具有政治社会意义。(28)“户”源于秦汉以来国家对于小农社会的“编户齐民”政策,国家以共同居住为标准将家庭和个人划分为责任单元。与此同时,国家辅之以“以民治民”的保甲制,逐渐形成以“户”为基点的国家纵向治理结构。“户”遂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组织、社会治安、赋税征收、壮丁分配和临时差役的单位。依托于“户”的单位,国家将其行政影响延伸到县级以下,表明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控制已渗透到个体家庭这一层次。(2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自上而下的纵向治理结构。
首先,“户”是保甲的基础,户主是保甲长的依托。为了确保以户为基点的行政权力得到实现,国家在“户”之上建立保甲制度,形成一个由“户”到保甲、乡公所,再到县级政权的一层层的隶属关系,“户”被统一到整个国家的行政体系,将亿万农民与国家联系起来。根据保甲的编制,十户一甲,甲设甲长,十甲一保,保设保长。“户”是保甲的基本单位,各户分属于不同的保,以及同一保里不同的甲。户主是保甲长的依托,保甲设有保甲长,户则有户长或户主。户长或户主是保长、甲长履职尽责的主要依托,凡是完粮纳税、应差派役都需要通知户主,与户主开会相商,并由户主来承担,保甲长离开户主的支持,自然也就不能完成上述责任。至于保甲长的产生,户主也有权参与推选,保长多为保内家大业大的大户来推举或充任。甲长则由各户轮流充当,每户一年一轮或者几户共轮一年,当年轮流的甲长户,其户主即为甲长。
其次,“户”是稽查人口,维护社会秩序的单位。为了加强人口控制、社会治安和国家税赋征收等任务,各地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在同一处所共同居住的人为归为一户,以至于每个人都属于特定一户,人在户中。国家权力通过“户”影响到每个人,具体是通过“定籍”与“更籍”来完成的。“定籍”是制度化的户口登记,政府循例在每年的年底都要对保甲内的各户居住人员进行登记,日常中新户成立、撤除旧户、迁徙、婚嫁、生亡等人员异动,均要自行在法定时间内,向保甲长汇报,到乡公所办理申请登记。“更籍”则是指从外地迁居落户需要重新登记户籍,先由原居住地的保长开好条子,盖上保长的印章,写明其家庭情况以及搬迁缘由,交给现居住地保长才可进入村中长期居住,以后需要承担本保本甲相应的征捐、派款和征工等。在每年稽查户内人丁的基础上,户主在屋外挂上门牌,将户内人口悉数登记在门牌之上,没有将户内名字、信息写上门牌,则会被抓入牢房审查,需保长、甲长证明其为保民才能放出。外来亲友或雇工暂住则需要户主告知保甲长,说明缘由,避免外人混入村庄当中。户主对于户内的人丁有督查的责任,如果户内有人犯法,户主失责要受连带责任,相邻诸户有举报之责,如隐匿罪犯,则要承担包庇之责。(30)
第三,“户”是征收赋税的单位。除了田赋正税外,还有杂费、摊派等,正所谓“明税轻、暗税重,杂费、摊派无底洞”,如此多的税赋主要是依“户”征收。农村大部分的税赋以田地面积为计算标准,以至于一些摊派直接称之为“亩捐”,意思是“按亩捐输”。虽然以亩为计税单位,但是“户”是核算和缴纳单位,收税之时,由保甲挨家挨户通知自己辖区各户户主应交税款,户主不在则由家人转达,在一定的期限之内由各户自行送缴,再将交税的凭单给保甲过目登记划勾,以此证明该户已经完粮纳税。此外,户也是征收税赋的责任单位,户主承担税赋责任,如果因水旱灾害,各户实在难以凑齐税赋,则由各户提请保长向乡公所提议减免当年税赋,只有待乡公所查证属实,征得县里同意后才能够酌情减免。各户的税赋不能拖欠,经过保甲长再三催促后仍不交纳,则由保甲长上报乡公所,派乡丁来催收,如果再不交纳,就由县里的警察将户主抓去坐牢,如果户主不在,则由家里的男丁替代,甚至三年不完粮,政府会将拖欠户的田地没收充公。(31)
第四,“户”是国家抽壮丁的单位。相比于税赋,户还是抽壮丁的统计单位,虽然抽丁政策是以男丁为对象,却是按照户为单位来抽壮丁,按照每户在户口核查时登记的男丁人数,根据“五丁抽二,三丁抽一”的原则从每户抽男丁。因为每年抽壮丁的人数不一,并非每户均摊壮丁,而是由保甲组织符合抽丁条件的各户进行抽签,由抽到签的各户来平摊所抽壮丁人数,下次抽壮丁则由剩下的各户来抽签,以此类推。遇到抽丁多的年份,每户抽丁几次,以至于单丁也抽。如果从各户抽丁不易,或者各户不愿意出丁,则各户筹壮丁款,由保甲买壮丁顶替,以便完成各户的抽丁任务。为了能够保证抽丁的任务,在抽丁的过程中,户也是抽丁的责任单位,户内出现逃避抽壮丁现象,户主要承担责任,让户内其他人“抵空”,或者自己出钱买壮丁顶替,否则户主要被抓去坐牢。此外,相邻的五户联保,以便坐实各户出丁的责任。(32)
最后,“户”是国家临时派差的单位。国家在进行修堤筑路等公共建设的时候,由于财力和人力有限,一般按照“官督民办”的方式从各地临时征夫应差,按户出劳力,并平摊部分费用。如修堤堵口,每逢决堤,保长、甲长和保丁辅助催征民夫上堤抢修,按照花户田产面积分摊修堤土方数量,再把修堤任务单和费用明细送到各户,要求各户派人上堤挑土方。(33)再如整修道路,进出保内的主要要道,由保长统筹并组织,保民集体建设,按户平摊费用,按户每家每户派工一名劳力。(34)在整个征夫应差过程中同样实行五户连坐的责任机制。
四、家户一体: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内在韧性
家户制传统之所以成为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根基,不仅仅在于“家”与“户”两个单位的作用,更在于“户”是巧妙地建立在“家”之上。当然,这种家庭主要是小家庭,对于传统中国以“大家庭”为主要家庭形态的认识是一种普遍的误解。(35)因为早在秦汉时期,国家就颁布“分异令”,即所谓“民有两丁不分家者,倍其赋”,以避免大家庭隐匿人口、逃避税费徭役等。大家庭分家析产后小家庭得以立户,形成“一家一户”。一般来说,“户”与“家”对应,虽然户内包括其他寄居的亲友、房客或者长工等,但是他们并不承担税收摊派、抽丁等,因此,“户”是以小家庭为基础的。户主即是家长,通过编户而实现对于家的治理,实现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的重叠,即“家户一体”,“家”和“户”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是国家纵横治理结构有机衔接、保持韧性并能够长久延续的关键原因。
“家”得以“立户”,从而获得国家身份,国家也赋予家庭在一定地域内定居的权利,并对于其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给予必要的保障,比如从外地迁居落户定籍的家庭与原住的家庭一样在国家身份上是平等的“花户”,与原住家庭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人口繁衍、购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政府救济等。接着是“分户”的权利,原本同一家户分家后分户,在法律意义上小家庭已经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单元,在土地财产、生产安排等方面并不受大家庭的限制。最后是“过户”的权利,“户”是产权单位,保护家庭的土地等财产权利,家庭在土地买卖之后需要“过户”,即以“户”的形式来确定土地的归属。实际上,“家”只是血缘上的社会单位,其边界是模糊的,而“户”则在法律意义上清晰界定了“家”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利。
权利与责任是对应的,家庭以“户”的名义成为国家治理的单位,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家庭一直不仅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单位。因此,纳税、产权的支配、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责任。(36)因此,家庭的政治责任具有整体性和连带性,尤其是家人涉及到治安、税费、争讼等问题的时候,都是以全家为负责任的单位。因此,“户”建立在“家”的基础上,国家的政治责任便内置于家庭之中,并且得到宗族和村落的配合与协助。
首先,在“家”和“户”之上,保甲体系与房支体系基本衔接。保多是一房,甲为小房支。虽然保甲编排在制度上强调一律性,但是在实际划分保甲中,尽量能够与原本的生活单位协调,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血缘单位。聚族而居的农户按照房支来分保甲,一个保是一个族,一个甲是一个房,一个户一个家,通过“户”之下的家,沿着保甲将政治责任传递到族人。一个人不承担政治责任,个人连带一家,一家连带一房,一房连带整个宗族,在此基础上形成责任共担机制,起点便是最小的家户。
其次,税赋无疑是家户首要的政治责任,完粮纳税是家规族训的重要内容。是否完粮纳税关系到宗族权力能否得到行政权力认可,为此,宗族在应对催征的时候,不得不借用族产来帮助贫困族人交税,不得不向政府祈求免除税赋,不得不用族罚来警告不纳税的族人等。具体来说,族长配合保甲长,催促族人根据自己的田地数量交粮纳税,有困难而不能及时交纳的族人,可以通过借粮完税;如果借不到,可以通过族长合议之后从族产里面支取;如果交不起粮的族人较多,如遇到灾荒年,则通过族中士绅向官府请求减免税赋。当然,如果有族人恶意不交,出现有损宗族荣誉的情况,族长会出面劝导,如果劝导无效,则可依族规论处。(37)
最后,家户一体维系着基层社会稳定,即所谓的“家正则国清”。基于“家”的自我治理,“非公事不入官门”,大部分的社会纠纷是通过“无讼”的方式解决的:即依靠自生的惯例、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等,在家庭或宗族内部消弭纠纷;借助于“投父兄”“找话事人”等来断公平、论道理,形成礼治的秩序。按照“法出于礼”的原则,官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并不主动干预,依然是“民不举官不究”。然而,对于不见于礼俗,也不容于国法的行为,家庭或宗族则会送官严惩,因此,族人既受到潜在习俗惯例的约束,又受到国法的制约,构成传统社会秩序的两个支柱。
基于“家户一体”基础上国家纵横治理所呈现的合力,依靠家庭、宗族的配合,在征税、摊派、壮丁和治安等工作上显现成效,但是这种合作是一种脆弱的均衡,“家”与“户”的指向是相异的,“家”是内向于家庭,“户”则外向于国家,家国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更为重要的是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并不具有与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相抗衡的制度保障,因此,“家”和“户”之间无时不存在内在的张力。
首先,如果家庭不能履行政治责任,国家则通过“罪家长”来惩罚家庭。家长作为家庭的代表承担国家的责任,如果遇到税负不实、脱漏户口、隐蔽差役,家长要负责任。同时,家长对于家人有教令权,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如果家长对家人管教不力,家人触犯律例,除了惩罚当事人外,家长有连带责任,甚至当犯人逃逸的时候,家长或者族长要被绑缚做人质或抵罪。当然,一旦失去一家之长,整个家庭也就解体,也难以承担“户”的责任,此时“户”也就自然消失了。
其次,如果家庭承担的政治责任过重,面对越来越重的税赋和摊派,以及支配性的保甲制度,宗族、村落对于家庭的保护减弱,责任共担体系瓦解。对于过于繁重的政治责任,家庭运用各种逃避统治的艺术,对于行政权力进行消极抵触。有的家庭选择当“逃户”,外逃到其他地方定居落户;有的家庭则逃到山林,自己开荒种地,不报户口也不纳粮。不能逃的家庭则想法设法避开户口核查:有的家庭被迫提前分家来避免派丁和劳役等;有的家庭不得不隐匿人口,不登户籍,或者改变年龄、性别等逃避抽丁派差;有的家庭则贿赂保甲长来有意漏报户口信息;有的家庭则直接进行暴力抵抗;甚至有的家庭因种种原因而绝户。(38)
最后,如果国家治理仅以“户”为单位,忽视“家”的作用,不明确“户”与“家”的边界,过多干预“家事”,导致“家”的抵抗或解体,那么“家”则会通过逃避“户”的责任来进行应对,不理“国事”。此时,“家”的抵抗和“户”的散失叠加在一起,国家治理失去了基础,基层政治的衰败也就不可避免。
五、中国现代国家纵横治理结构中的“家户制”传统
通过对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结构的概括与梳理,可以为当前国家治理提供一些历史借鉴与现实思考。因为传统文化的持续性表现为强大的历史惯性深刻地影响着当下的国家治理,在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能回避“家户制”传统,而且传统不单单表现为“历史的惰性”,还可以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资源,做到“与古为新”。
俗话说,“世异则事异”,传统时期乡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国家所面对的公共事务并不算多,超越于地方之上的权力并没有积极加以动用的必要,因此“皇权无为天下得治”,才会有所谓的“纵横治理”。但是进入现代国家建设之后,各类公共建设和公共事务都需要国家来承担,国权必须有为才能天下治,国家必须通过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和动员,汲取足够的资源,支撑整个现代国家建设,与之相伴的是基层社会的行政化。20世纪以来,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使得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全面渗透,穿破村落、宗族和家庭,一直延伸到个人,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存在,由此建立起从国家到个人的自上而下纵向到底的治理关系。事实上,后续的历史经验证明,单一的国家纵向治理尝试并不成功。新中国建立后到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彻底改造,以及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缺少足够的社会基础,以至于不得不依靠外部性的力量和政治运动来维持自上而下的行政渠道,最后不得不向家户治理传统妥协。(39)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有的公社体制解体,国家权力上移到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一级,对于那些行政权力涉及不到或者不需涉及的地带,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来进行补位,在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逐渐形成“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国家治理又重新回到纵横治理的轨道上来。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国家治理更离不开纵横治理结构,尤其是国家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大量的惠农支农政策需要在基层落实,大量的公共服务需求产生于基层社会,只有在群众广泛参与下才能推动国家政策的落地和回应农民的公共需求。此时的国家纵横治理集中表现为如何实现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国家纵横结构的原型及其社会基础,重新审视家户制传统,特别是“家”与“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家户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基础的变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迁,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家庭关系进一步平权,家庭功能进一步弱化。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户”所承载的行政功能日益减少,构成家户制的两大单元发生功能性的变动,但是“家”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户”作为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并未改变,继续影响着当前的国家治理,也构成了未来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
首先,要重识家户观念。与物质形态的家户制相比,处于社会文化形态的家户意识与行为规则已经渗透到整个社会意识当中。在短时间内,这些规则意识仍然构成中国农民行动的重要逻辑。家庭本位、家户观念、家庭利益等弥散在农民的思想和观念当中,或者说农民还习惯于家户作为单位来参与更为广泛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家户观念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如村民自治其实是基于家户基础上的自治,村民自治原本的制度设计是一人一票,而实际上农民习惯于以户主为代表,形成户代表制。户代表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凭借,户内连带责任使得户主能够有效监督户内成员行为,便于政府有效治理基层社会,减少政府治理成本。
其次,要重建家户规则。基于亲缘关系之上的家庭是人类初级社会群体,在中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家庭是人们的生活基础,国之本在家,国家治理的基础也在家,家规家教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秩序。因此,在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中要充分发挥家规家教的作用,收集整理和宣传家规家训,努力推动家风乡风建设,充分发挥家教、家传在教化人心、以文化人方面的独特价值,将政府治理的目标和规则融入到家规家教之中,将法治融入到德治之中。
再次,要重组家户个体。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民经历“个体化”之后,成为一个无所依靠的原子化个人,由此带来了农村社会公共性的持续衰退甚至解体,基层群众自治空转,政府治理不得不面临高度原子化的农民,在处理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往往一筹莫展。因此,农民通过家户的传统组织资源可以实现公共性的再生产,实现个体化农民的组织化,比如建立家户之上的家族组织、邻里组织、村落组织等,以便与政府治理进行对接。
最后,要重拾家户责任。家户是个人社会保障和安全的根基。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标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生活需要都需要政府承担,政府只有有限的责任。在未来的公共服务供给中需要强调家庭的责任,比如面对农村老龄化问题,农村养老应当重视家庭赡养责任,探索实现家庭与政府的“合养共担”模式。
当然,在推进国家纵横治理过程中也需要认识到家户制传统的一些弊端,比如,在重组家户个体的时候,宗族以血缘关系和强大习俗为支持,形成内聚性、封闭性、排他性的小圈子。经过革命和运动之后,传统的宗族力量已经大为弱化,但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宗族仍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宗族复兴使得宗族恶势力及其派系成为基层社会中的重要力量。此外,家的观念是一种私性的文化,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强,由于农民的家庭本位以至于农村出现了“无公德的个人”,这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在重建家户规则的同时,也要致力于加强公共文化建设,逐步塑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家教,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家规,与和谐社会相统一的家风。总之,在未来的国家治理中要重新认识家户制传统,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在历史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5年开展“深度中国调查”项目,分为村庄调查、家户调查、口述调查和海外调查资料翻译等。村庄调查涉及16个省185个村庄的历史形态与现实状况调查,家户调查涉及21个省168位家户的历史调查,口述调查涵盖1万多农民有关土地改革和集体化时期的口述历史调查,海外调查资料翻译以满铁农村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翻译为主,已陆续出版多卷本《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后续研究成果即将出版。本文所利用的调查资料来自于“深度中国调查”项目,论文的选题与思路得益于与徐勇教授、邓大才教授的讨论,在此表示感谢,文责自负。
①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
②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9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40~41页,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④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18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王惠岩等:《政治学原理》,第5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⑥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第4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⑦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第212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⑧李云飞:《中古英国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研究》,第29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侯建新:《中英封建晚期乡村组织比较》,《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第11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⑨谌中和:《从有限王权到无限王权:中国诞生的政治学进程》,《学术月刊》,2012年第12期。
⑩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第7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11)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第163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2)潘允康:《家庭社会学》,第55页,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
(13)张利明:《和合共生:农商并举之族的立与兴——粤北司前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4卷·村庄类第2卷·华南区域第2卷),第16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1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15)《中国农村家户调查报告》,受访人:康显镜,河南省固始县新堰村;访谈人:姚卫东,2017年5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9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7)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5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18)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145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9)W.古德:《家庭》,第16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20)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第318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1)杨嬛:《分合有序:单姓独聚之族的延续与发展——粤北凤岭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4卷·村庄类第3卷·华南区域第3卷),第564~56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李鹏飞:《制锦储才:商官大族的兴盛之道——徽州雄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6卷·村庄类第5卷·华南区域第5卷),第176~18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22)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第342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3)“众公”“公尝”和“祖尝”等指旧时大家族为筹集祭祀祖宗所需费用而留出的公田,在祭祀之外,兼有救济族人之用。
(2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25)《中国农村家户调查报告》,受访人为高民昌,河南省邓州市赵集乡堤南高村;访谈人为张航,2017年5月。
(26)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7)张利明:《和合共生:农商并举之族的立与兴——粤北司前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4卷·村庄类第2卷·华南区域第2卷),第375~376页。
(28)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29)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第74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0)刘思:《横向治理:外向松散型小农村落的社会关系与治理——长江区域曲水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4卷·村庄类第13卷·长江区域第6卷),第301~30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31)李松有:《向水而生:湖区型村落的自主联结与治理——长江区域杜家剅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0卷·村庄类第9卷·长江区域第2卷),第46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32)陈军亚:《外争内聚:贫弱小族的生存与兴盛——粤北新城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4卷·村庄类第3卷·华南区域第3卷),第35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白雪娇:《分形同气:农工并举之族的裂变与整合——粤北福岭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4卷·村庄类第3卷·华南区域第3卷),第17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33)李松有:《向水而生:湖区型村落的自主联结与治理——长江区域杜家剅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0卷·村庄类第9卷·长江区域第2卷),第462页。
(34)刘思:《横向治理:外向松散型小农村落的社会关系与治理——长江区域曲水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4卷·村庄类第13卷·长江区域第6卷),第307~30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35)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36)莱芒·道逊:《中华帝国的文明》,第16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37)李鹏飞:《制锦储才:商官大族的兴盛之道——徽州雄村调查》,第178页。
(38)刘思:《横向治理:外向松散型小农村落的社会关系与治理——长江区域曲水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4卷·村庄类13卷·长江区域第6卷),第302~307页;黄雪丽:《政商护族:偏乡大族的延续与发展——闽东浦源村调查》,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总第6卷·村庄类第5卷·华南区域第5卷),第65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39)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