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绝不能让施救善举扼杀于冷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4 次 更新时间:2011-07-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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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  

7月14日,虎门两妇女当街被抢,一旁的美发店员工韦先生挺身捉拿劫匪,不幸被捅成重伤。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的事件。可是,即使社会早已公认的见义勇为事件,也需要官方最后的权威认定。而在这一认定过程之中,无论是从政府的角度,还是从被施救者的角度来说,要实现社会的自我保护,都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追问。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为何社会公认的见义勇为的事件,最后都难以被官方追认为见义勇为事件?为何官方评价总是姗姗来迟,甚至不了了之,而且总是与社会评价相距甚远?媒体在报道这起事件的同时,并没有忘记2009年5月1日,保安蔡勇在虎门黄河公交站追赶劫匪,反被劫匪刺伤,当场死亡的事件。蔡勇牺牲了,也没有被追认为“见义勇为”称号;韦先生幸免于难,会不会被追认为“见义勇为”称号,恐怕还是一个疑问。当前诸多警民冲突,公安部门失去公信力,即与公安部门在处理诸多事件中的作为密不可分。在授予类似“见义勇为”称号等问题上,公安部门完全应该改变目前公安部门的认定总是严重迟滞于社会公认的被动格局,及时回应、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培育、激发民间公道、正气的力量。

其次,被施救者的评价难道就是警方认定见义勇为的唯一证据?为何其他现场的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重要证据?无论是蔡勇事件,还是韦先生事件,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这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最后都取决于被施救者出面作证。一旦被施救者不愿现身,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就无法进行。蔡勇事件中“身着白色连衣裙”的女子没有现身,导致蔡勇至今没被追认“见义勇为”称号。韦先生事件中受助孕妇如果也一直不愿意现身,如果不改变这种单纯以被施救者作为唯一证据的标准,那么,恐怕韦先生也难以被官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再说,施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难得的善举,因为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财的损失,自己却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可是,就是这样的善举最后却要让施救者乞求于被施救者现身,为其作证,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评价。这实在是对施救行为本身极大的反讽。其实,在掌握可靠证据的前提之下,公安部门应该从速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给逝者以慰藉,予生者以鼓励。

再次,被施救者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冷漠是在自我保护还是助纣为虐?韦先生见义勇为事件中,受助孕妇丢下一句“我知道你们是好意,但与我无关”后趁乱消失,这仅仅是在进行自我保护吗?试想,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别人的过程中牺牲了或者是重伤,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报答以及官方认同,那么,其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整个社会将会有越来越少的人愿意或者乐于见义勇为。实际上,这就助长了劫匪以及其他为非作歹者的嚣张气焰。因此,这些冷漠的被施救者不愿意出来为见义勇为者作证,表面上好像是自我保护,实质上,这一行为是在助纣为虐。其导致的恶性循环就是:抢劫事件发生-有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报答与官方认同-整个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越来越冷漠-抢劫事件日益猖獗-过去被抢劫者再次遭抢……

总之,上述从官方认定与社会公认、公安执法与行为激励,以及被救者的自我保护与助纣为虐三个方面清晰地说明,要实现社会的自我保护,需要政府与社会各自都有所发力。公安部门必须适时调整“见义勇为”称号的认定标准,尽量简化认定程序,从速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以达到适时惩恶扬善的目的。被施救者不能囿于一己之私,更不能让英勇的施救善举扼杀于被施救者的冷漠无情,要让越来越难得的施救善举及时得到应有的社会评价。惟其如此,社会的自我保护才有可能与希望。

(本文原载《东莞日报》,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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