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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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 (进入专栏)  

常驻中国的美国律师伍德·洛斯曼先生,可以讲一口比较流利的汉语,也曾在美国著名的常春藤大学里获得过中国历史学士学位。这位在普通美国人眼里当之无愧的“中国通”,其实对中国的知识一直是残缺不全的。在一次会议上,他兴奋地告诉我,他正在关注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迁史和相关的法律问题。他很认真地问我,是否知道一个名叫陈绍禹的中国法学家。

我告诉他,其实,这个陈绍禹还有一个人们更耳熟的名字——王明。王明在中共建国前后,曾经一度担任过新中国的“立法大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正部级),并主持起草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据中共党史的记载,王明曾经是令毛泽东最伤脑筋的政治对手。

洛斯曼先生马上按照西方人的思维逻辑提出了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毛泽东会让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职位呢?”

我的回答是:其实,在毛泽东看来,这可能恰恰是一个不很重要的职位。

接下来,我把王明与中国法制有关的故事给洛斯曼先生娓娓道来……

斯大林派来的“海归”

1937年11月29日,一架苏制飞机在延安机场缓缓降落。这是中国工农红军占领延安后在这里降落的第一架飞机。这架飞机不仅给在延安的中国共产党人带来了他们急需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而且还带来了一个深得斯大林信任并在当时唯一能对毛泽东在党内领袖地位造成直接挑战的人。这个人就是王明。

王明这次是以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委员的身份回国的。当天,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以及延安各界群众来到机场欢迎王明。当王明走下飞机时,他看到一片片灰蒙蒙的黄土高坡,看到那些身着粗布衣服、头扎白头巾和面带菜色的欢迎人群。毛泽东在机场发表了题为《饮水思源》的欢迎词。毛泽东说:“欢迎从昆仑山下来的神仙,欢迎我们敬爱的国际朋友,欢迎从苏联回来的同志们。你们回延安是一件大喜事。这就叫做‘喜从天降’。”

王明不是从昆仑上下来的,用今天的话说,他是斯大林从莫斯科派回中国的“海归”。

王明,原名陈绍禹,1904年生于安徽金寨县(现属安徽省六安市)。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从苏联中山大学回国后,曾担任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翻译。1931年1月,借反对“立三路线”的机会,在米夫的一手策划和扶持下,王明在上海通过中共六届四中全会获取了中央的实际领导权。1931年10月,经共产国际批准,王明同妻子孟庆树等离开国内,前往苏联参加共产国际的领导工作。临行前,他提议并经共产国际批准,指定博古担任中共中央总负责人。这是一个在中共历史上极为荒唐和特殊的时期:王明在莫斯科按照共产国际的指令坐镇指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国内贯彻执行。虽然来自莫斯科的指令并非完全荒唐,但这段历史时期的特点已经为中共革命的历史实践所证实是一条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史称“第一次王明路线”。

王明身材甚矮。关于他的具体身高,至今没有十分准确的说法,有人说他的身高只有一米五 ?譹?訛。但他的脑壳硕大,颇有演讲才能,常常口若悬河、出口成章、富于雄辩。他的文笔流畅,善于引经据典。特别是,他的俄文表达能力极强,对苏联共产党的经典读本《联共(布尔什维克)党史》可以信手拈来、倒背如流。

在中国共产党人最艰难的岁月里,王明在苏联则尽享殊荣。他不仅在莫斯科参加了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和决策,而且一度成为共产国际领导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成员之一。1935年7月,王明作为主席团委员参加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公布主席团名单时,王明的名字和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人的名字一样,受到“暴风雨般掌声”的欢迎。

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斯大林很快意识到,莫斯科如果继续因为意识形态而偏袒延安,那么,苏联将无法保证国民党重庆政府对日本人的牵制,从而无法减轻苏联在远东的压力。王明回国前受到了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的接见。显然,王明对苏联的意图非常了解。回国后,他就不遗余力地按照共产国际的意图,过分强调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性,把中国抗战的希望寄托于国民党政府。尽管王明在这个阶段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但在中共的历史词典中,将其明确称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事实上,王明坐镇莫斯科的这几年,正是中国共产党人从惨烈的失败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有资料表明,在王明1937年回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曾对毛泽东十分欣赏并极力推举。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共产国际的领导人很快意识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可以独立自主地担负起中国革命的重任。吃了很多洋面包的王明则由于其主张明显不符国情而渐渐失宠。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的对毛泽东领袖地位的明确表态。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的领导地位确立之日,同时也是王明的政治生涯高峰走上尽头之时。

前些日子,有一个在延安亲自听过王明演讲的人在《北京日报》撰文回忆说,王明的演讲才能极为出色,而且有即兴发挥的本领。1938年底,有一次王明回到延安,在一次演说中,有人问,为什么毛泽东从来不去重庆参加国民代表大会?王明幽默地回答说,你们下过中国象棋吗?下棋的时候,双方的老将和老帅是不能直接面对面的,否则棋就“将”死了。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

中共“七大”之前,毛泽东发动了著名的延安整风。王明派系的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不过,毛泽东让王明这些人不仅要口服,而且要心服,更需要留下认输的书面证据。他一再要求王明写出检查。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对此极端抵触。后来,七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一听到要他作检查,就推说自己有病。直到王明最后一次去苏联治病一去不复返,他始终没有交出这份检查。

历史好像和王明开了个玩笑。此前15年,王明曾在六届四中全会后连续两次以中央会议决议的方式强迫在正生病中的瞿秋白写声明书,公开承认自己在负责中共代表团期间犯下的种种罪名。瞿秋白曾于1931年1月7日和1月28日,两次违心地写了检查。

或许,很多年后,人们可以提出的疑问是:当党内有了分歧和斗争,即便一方的确犯有错误,无论此人是否心悦诚服,是否一定要以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强迫犯错误的一方写出检查?是不是写了书面检查就算载入历史板上钉钉永世不得翻身?悔过这类行为,究竟是出于主观自愿还是需要外力强迫?过去,这是个不容争辩的党内政治原则;今天看来,这大致可以是一个道德法律命题,似乎值得重新认识和研究。党的历史经验表明,检查是不能随便写的。1959年彭德怀写过检查,1966年刘少奇也写过检查,1971年林彪也差点要写检查。估计林彪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有点精神紧张过度,他大概预感到,写了检查就要放进档案作为铁证,放进档案就要下台,下了台还可能进班房。所以他干脆携妻带子来了个“仓皇出逃”。不止一个专门研究林彪事件的作者揣测,叶群在动员林彪外逃时,就在用王明作例子:与其在国内坐以待毙,不如像王明那样去苏联当寓公。

1945年4月,中共“七大”会上,毛泽东出于全局考虑,主张选举王明当中央委员;在“七大”会后,又安排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负责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这样做大概既可以不激怒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又避免王明将来有机会东山再起。这个安排基本反映毛泽东的用心和王明的处境。显然,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工作既不属紧要又不紧急,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个职务大致属于一个可有可无的“冷板凳”。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废除伪法统”的说法。“废除伪法统”一说,言辞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领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国”的口号一样,当时充满了战争和革命的壮志豪情。

有一个未经最后证实的说法是,中国共产党人其实最开始并没有对所谓“伪法统”的问题引起高度关注。但是因为蒋介石在1949年的新年文告中第一次提出了“维持法统”的谈判条件。共产党才忽然意识到新中国建国后还有一个旧法统问题需要解决。照此说法,“废除伪法统”似乎是个意外的收获。

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中央文件。长期以来,包括许多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在内,都未必知道这个中央文件是谁起草的。

有人考证,经查阅历史档案和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忆,这个文件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

从中共“七大”之后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的一段时间里,王明一直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解放战争时期,王明领导该委员会出色完成了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全国性的宪法草案等工作。身在其位,他开始对法律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这份文件由他起草,至少属于正常职责范围。从这个文件的内容看,它与王明一贯地用马列主义的词句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思想批判的刻板文风基本一致,表现了他擅长意识形态教条但又忽略中国实际情况以及灵活把握原则的一贯特点。

这个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解放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这个文件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宣称:《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群众的武器”;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这个文件,不仅要求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即“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

不过,有一个不能简单回避的事实是,在八年抗战期间,直到发出这个文件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的政权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施过《六法全书》,并以它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可见,这套法律制度在共产党内已经产生影响。针对这种影响,该文件特别指出,要“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和有害的思想”,“消除旧司法人员炫耀《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这个文件,对抗日战争时期我党曾在各根据地把《六法全书》作为处理刑事民事问题的办案依据说成是“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大致符合情理。但是为了表达对《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的态度,文件中的另一段补充解释似乎有些画蛇添足:“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款来保护和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这样做是正确的。”

显然,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中,把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初由于政治需要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和否定,用比较情绪化的言辞,发挥得更加左倾和偏激。

需要引起史学家重视的,是周恩来在审阅这个文件时曾写下的一段充满个性化的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 ?譹?訛周恩来的批示,虽然没有改变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周恩来和王明在思想倾向上的区别:对《六法全书》,周恩来侧重于“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王明则侧重于“蔑视和批判”。

此时的毛泽东,正忙于解放战争的战略大局,估计根本顾不上对这个法律文件从思想与理论上细加斟酌。从文件修改的情况看,他只作了几处无关紧要的文字上的改动,就于当天批发了这个文件,并用电文发往各中央局和各前委。

北京学者纪坡民(前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认为,王明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毛泽东“废除伪法统”的这句话,变成了明确地指为《六法全书》。纪先生认为,实际上,在毛泽东当年的笔下,“废除伪法统”这句话,其“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明确。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戡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但是王明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时,将“伪法统”确定为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这样做,显然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纪坡民先生气愤地提出,此举对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应当属于“第三次王明路线”。

著名中国法制史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希坡对此持强烈的反对意见。张希坡教授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一文中,以中央的文献为依据,结合历史实际,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作了考证。他在文章中指出,以党中央的相关文献为依据,阐明废除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内的一切反动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和一贯主张。张希坡教授指出,废除《六法全书》作为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其十分权威的地位是无可置疑的,它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厉的口吻,为新中国法制工作的方针定下了基调。这样做,并不是王明一个人心血来潮所为。

张希坡教授的分析是合乎逻辑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便是换另外一个人来起草这个文件,其中的基调可能别无二致。对国民党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旧法律、旧国号、旧典章,中国共产党人是决不会沿用的。就像刚过门的媳妇穿的新棉袄,要不就不穿,穿就要穿个“里外三新”。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地区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52年实行司法改革时,有一个名叫贾潜的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兼刑事庭庭长)曾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旧法律体系(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打碎之后,有的“砖瓦”还可以为我所用。后来,这被当做“典型的右派言论”受到严厉批判。贾潜被打成了“右派”,20多年后才得以平反。

1957年,还有一位叫杨兆龙的老法学家因为写了一篇《法律继承性》的文章,被斥之为“旧法观点”或国民党的“六法观点”,这位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柏林大学博士后,解放前担任过东吴法学院院长,并曾在上海担任过上诉法院法官和审判日本战犯的罪证调查室主任的老学者,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须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狱。1971年“文革”期间更被判处无期徒刑,最终含冤死去。

从1949年的“废除伪法统”到1966年的“砸烂公检法”,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的法律制度(尽管少得可怜)被砸烂。法律这个东西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厄运不断,其中充满了无法言喻的宿命。

今天看来,对国民党以及西方国家的法律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合理的诉讼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国一批法律学者历尽艰辛制定和积累起来的,它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实上,后来国内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门和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参考了《六法全书》的有关内容。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据有人回忆,当时不少法律起草和研究会议是在王明在北京的住所——孟公府胡同2号那座宽敞幽静的四合院里进行的。这段时间里,王明在他的报告和文件中,署名皆用陈绍禹这个名字。

从古罗马斯巴达克斯的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战争年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新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

王明在延安分管过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延安女子大学校长和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事之前,先得引经据典。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他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充分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他还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婚姻法》。毛泽东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有海外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唯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非常投入。据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由李光灿记录。那天,两万多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李光灿的这一说法多少有些夸张,但也不乏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口述能力。

记得当年在法学院二年级修婚姻法课程,我在学校图书馆里查阅婚姻法的资料时意外发现,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

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这个“段子”,即便在今天,放在任何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来讲述,还是显得有伤大雅。不过,这在当初的确是一个十分严肃和紧迫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不少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在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还发生过一件事情。他有个亲叔父叫陈云溪,解放前在金寨当过国民党保安团长,解放后因私藏枪支被地方人民政府逮捕。由于地方政府知悉此人是王明的亲叔叔,便逐级上报给王明。王明看到报告后写了四个字的批示:“依法处理。”在后来的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陈云溪被判处极刑。此案轰动了金寨县,百姓们对王明能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大义灭亲多有称赞。

《婚姻法》颁布后不久,王明偕全家去苏联养病。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将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并精简调整撤销了一些部委,法制委员会也在撤销之列。自此,王明在政府中再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去苏联养病,一去不返

1956年1月底,王明最后一次去了莫斯科,以后就一直没有回来。他几乎被人们遗忘了。但有一个精神恍惚的人一直对王明耿耿于怀。这个人就是毛泽东的第三任妻子贺子珍。据说,1960年春夏之际,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子珍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你一定要注意你身边的王明一样的人害你。”毛泽东很快回信说:“我身边绝无王明之流的人,我已经把他们下放的下放,送去学习的学习。请你放心。你要好好保重身体,兢兢业业,多看看社会主义建设。”

毛泽东最后一次提到王明的名字, 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春,心直口快的陈毅在大闹怀仁堂中,脱口讲出了对当年延安整风的牢骚话。结果引发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震怒”(康生语)。毛泽东大发雷霆:“这次文化大革命失败了,我就和林彪离开北京南下,再上井冈山打游击。让刘少奇、邓小平上台,……再不够,把王明、张国焘请回来。”

1974年3月23日,王明在莫斯科病逝,终年70岁。前苏联政府将他安葬在莫斯科近郊的新圣母公墓。他的妻子孟庆树在一篇悼词中写道:“王明同志的逝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十分重大的损失。王明坚信,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 能够克服一切困难,使中国返回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在北京逝世。

1991年12月25日,前苏联宣布解体。

海外研究中国革命问题的专家学者们往往只对王明在中国共产党中权力斗争的内容甚感兴趣。在浩如烟海的现代历史书籍中,有关王明在建国前后的一段重要历史时期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记载,常常被忽略不计。在王明临终前出版的那部空洞乏味的《中共五十年》一书中,对自己的这段经历也只字不提。显然,王明当初对担任“立法大臣”这个职位是很勉强的。没有太多的证据表明,王明在法治建设方面对新中国有什么实质性的贡献。他对法律的理解没有超出前苏联的意识形态范畴,并且研究的视野非常有限。

从某个侧面也不难看出,毛泽东本人的思想里就存有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在毛泽东的所有著述中,“法律”二字极少出现,出现最多的是“革命”、“政策”和“斗争” 等字眼。毋庸讳言,这和他那一代革命家的知识结构和革命志趣有直接关系。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讲:“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插话中也讲:“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结果,中央政法小组向毛泽东、刘少奇打报告称:“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令人欣慰的是,在王明离开中国后的20多年后,一个和王明身材差不多高的人,担当了在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任。这个人的名字叫邓小平。邓小平曾经是王明当年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的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同学。与王明这个善于用原则代替实践的极端教条主义者截然不同的是,邓小平是个典型的务实主义领袖。他讲话言简意赅,极少引经据典。他一生富于传奇,曾被迫向党和最高领袖写过多次“检查”,但后来都被成功而巧妙地“平反”和“翻案”。1978年,当他再一次重返政坛时,他意味深长地讲了一段话:“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如果……

给伍德·洛斯曼先生讲了上述故事后,这位“美式中国通”感慨不已。他随后又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陈绍禹(王明)没有去苏联养病,他留在国内后的命运会如何呢?”

我略微思考了一下,回答说,中国有句俗语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假如王明后来留在国内,考虑到他的亲苏倾向和健康状况,他很有可能会逃过1957年“反右”运动;但在“文革”中十有八九会像李立三一样被红卫兵整死。

不久前,有人在俄罗斯见到过王明的小儿子王丹丁。这个在前苏联长大的儿子不像他的父亲那样喜欢抽象的革命理论,而是在莫斯科开了一家生意不错的中国武术馆。每逢清明时节,王丹丁总是孤身一人,来到新圣母公墓,献上一束鲜花,默默地凭吊他的父母亲。很多年前,在给国内亲友的一封信中,他还为父亲在中共党史中的评说感到不平:“……我父亲没有功劳,总还是有苦劳吧。”

(本文选自《北京往事——周大伟随笔集》。本书已经于2008年4月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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