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王明,不是别人,就是那个在中共党史词典里被注明犯了数次机会主义错误的王明。
延安整风运动结束后,王明被逐出中共领导核心。后来王明去哪里了呢?包括中国法律界人士在内的的很多人都曾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史实:王明在中共建国前后直到他去苏联养病这段时间里,曾经担任过新中国的“立法大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用当今时髦的表达方式,这个称呼后面还要加个括号 —— (正部级)。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我们后来从新中国老一辈司法领导人谢觉哉先生的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不少法律起草和研究会议是在王明在北京的住所——孟公府胡同2号那间宽敞幽静的四合院里进行的 (见《谢觉哉日记》1949年4月10日和1949年7月28日)。这段时间里,王明在他的报告和文件中,署名皆用的是自己本来的名字 —— 陈绍禹。
从古罗马的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战争年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新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因此,制定一部婚姻法,就成了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摆在案头的第一件立法工作。
然而,王明在制定婚姻法的过程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的问题,却在近年来引发了一些争议。
2001年,有一本名叫《环球文汇》的杂志转载了某位作者写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当时,有一位名叫罗琼的前全国妇联领导人看到此文后十分不满。她特意写信给该杂志,严肃指出,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罗琼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全国妇联也对此事格外重视,还“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专门为此事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回复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
不过,无论是罗琼详细叙述当年妇联组织工作成绩的信文,还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简单草率(只有结论、没有论据,这是此类研究室惯用的做法)的回复,都回避了如下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王明(陈绍禹)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是否做过重要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原名高清远,山东省梁山县人,我国已故知名法学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见《王明传》曹仲彬 戴茂林 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3页)。李光灿的这一说法稍微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借此,我们也不乏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
今天,我们还不难在各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里查阅到这份王明起草的报告,同时也可以查找到一些当年妇联组织研究婚姻法的报告。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角度做些观察和比较,王明的报告明显在法律理论和文字水准上都高于妇联组织的提供的报告。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王明在延安分管过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延安女子大学校长和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事之前,先得引经据典。据《王明传》一书作者披露,在起草制定《婚姻法》过程中,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当时研究、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参考内容。同时,为了充分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他还自己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见《王明传》曹仲彬 戴茂林 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1页。)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有海外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唯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记得当年在法学院大二年级修婚姻法课程时,我在学校读书馆里查阅婚姻法的资料时曾意外发现,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
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这个段子,即便在今天,放在任何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来讲述,还是显得有伤大雅。不过,这在当初的确是一个十分严肃和紧迫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不少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诚然,罗琼女士信中的有关说明和补充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罗女士个人的观察视野中得出“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结论就未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了。婚姻法起草历经41稿,参与的部门不仅仅也不可能只是妇联一家。罗琼女士的信中谈论的都是妇联组织在起草、讨论婚姻法过程中的各类活动,王明也许没有具体参与;但是中央法制委员会在起草、讨论婚姻法过程中,罗琼是不是也没有参与过呢?那么,王明是不是也可以得出罗琼“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结论呢?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单凭自己的经历来主观评断历史,何谈历史的真实和客观呢?
2009年,中央电视台在组织拍摄《法律的故事》系列纪录片。笔者在为“婚姻法的故事”一集撰写的解说词初稿里,提及王明参与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工作。但是,有关部门觉得“王明”这个名字过于敏感,最后还是将与王明有关的内容全部删去了。其实,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完全无意为王明的历史问题“平反”或“翻案”(那是中共组织部门的事情),这里只是本着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事实求是的精神,在具体细节上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换言之,我们不能因为王明在中共历史上的其他错误而否认或遮蔽他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的部分有益贡献,那怕这些贡献可能十分有限。
最后顺便说一句,全国妇联在这件事情上站出来“维权”,也是可以理解的。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的妇联组织为筹备、组织、研究和起草婚姻法做过大量工作。但是,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妇联负责主管妇女工作,但还毕竟还不能完全取代当时国家法定的立法起草机构 —— 法制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我想,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总有某种不恰当的误解,以为主管婚姻问题的机构是妇联组织,或以为研究婚姻法的专家学者都非女性研究者莫属。久而久之,婚姻法听上去总是感觉像是一部“妇女权益保护法”。记得过去在法学院读书时,时常会听到有些女生问老师:“老师,您看我将来研究什么法比较合适?”有些老师的回答往往是:“你是个女生,我看你还是去研究婚姻法吧!”当然,这是句题外话了。
(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节。 —— 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