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一段“抱孩子女子推搡交警被撂倒制服”的视频在网络中热传。反复看过这段视频后,我的心情是相当复杂的 —— 有几分宽慰,更有几分伤感。宽慰的是,在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时代,这样的事情可以一夜之间成为“公共事件”,在某种意义上化为一种有助于社会教益的启蒙力量;伤感的是,这样的事件为什么会屡屡发生在自称是拥有现代文明的中国?而且在文明的底线面前造成社会舆论的撕裂?
这段视频显示,一名中年女子抱着孩子正与一名交警发生口头争执,女子上前推搡一名交警,该交警猛然出手将女子撂倒,幼童从女子的臂弯中飞出后被腾空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此时警车中的另一位警察跳下警车来制服女子,路过的市民急忙将大声痛哭的孩子抱起。
大致可以相信,这段视频中,最刺痛人们敏感神经的,是那个孩子被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的一瞬间。
从视频显示的案件情况看,此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那位怀抱孩子的女子的确有妨碍执法的行为,没有理由因为她怀抱幼儿或她本人是中老年妇女就可以获得法律上原谅;然而,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冷血执法和粗暴执法的问题。
从最基本的警察执行公务的法律规范而言,处理一起简单的违停事件,期间既没有刀光剑影,也没有砖瓦石块,当时并不存在威胁警察以及周围路人的人身安全的情形,尤其面对是一个没有太大攻击力的抱着孩子的女人,即使与违法者发生何种口角或轻微的肢体碰撞,执法警察完全可以有N种其他的处理方案。然而,我们在视频中看到的却是,该警察本能失控地“怒火中烧”,不顾女子手臂中托抱的幼童极有可能被凌空摔死或摔伤,以擒拿格斗中常见的绊摔动作将女子掀翻在地,事后两个警察又不顾孩子的安危,死命压制住摔倒的女性,两个警察甚至都没有朝孩子多看一眼 ……
在今天的中国,对公权力的制约和检验,除了互联网以外,人们还看到一种来自海外的无形力量。这些年来,每当一个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在网络民众的众声喧哗中,很多人都在不约而同地询问,同样的事件,美国是怎么处理的?日本是怎么处理的?香港地区是怎么处理的?台湾地区是怎么处理的?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并不是来自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度一样,也来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包括警察在内的律师、法官、无罪推定、盲道、双休日、排队一米黄线等等社会现象,其实都是从海外发达国家引进的优质产品。从四十年前的改革开放伊始,无论是高层领导的宏观政经决策,还是底层百姓的微观价值取向;无论是自然科学的发明创造,还是人文社科的逻辑推演,这种思维方式便成为无法替代的惯例。不庸讳言,近百年来,中国社会进步的点点滴滴,大致取决于中国这个传统农业社会和外部先进工业文明不断接轨的速度和程度。
我们需要理解,在一个不完美的现实世界里,警察的存在是必要的;有些人可以不喜欢警察,但这个社会不能没有警察。否则,这个社会就成了土匪横行的丛林世界。然而,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底线 —— 警察自身不能成为不识人伦天理的土匪。关于警察这个职业的权力,热播美剧《权力的游戏》中有一个著名的人物对白,发生在该剧两个重要人物之间。御前情报大臣瓦里斯对被临时授命做代相的提利昂·兰尼斯特(“小恶魔”) 说了如下这段话:“权力存在于当人们相信它存在的地方。一个十分矮小之人,也能投射出一个十分硕大之阴影。”
一般而言,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配合或者抵抗,所以全世界的警察执法都赋予必要的武力保障;法律也赋予了警察在必要时能够使用武力的权力。纵观世界各国,鉴于人类行为的相似性,除了个别模棱两可的抵抗行为的归类有差异之外,世界各国警察在执法时遇到的抵抗行为都是相同的。因此,在现代警察职业规范中,各国都警察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决定是否动用武力以及使用武力等级。警察使用武力,包括徒手、警械以及致命武器等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但是,基于良知底线和人道主义原则,各国警方都对不同程度的抵抗行为加以分类处理,从而对警察权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
有一位华裔美国律师在微博上特别介绍了美国警察在儿童面前执法的司法经验:在孩子面前对父母进行执法,可能会给孩子造成精神创伤,留下终身阴影。因此美国司法部在涉及上述逮捕时,为了保护父母和孩子的尊严,将可能给孩子带来的潜在精神损伤减至最低,要求警察必须遵循:避免用用武器指着孩子(Avoid pointing a weapon at a child;);避免当着孩子对面给父母戴手铐(Avoid cuffing the parents in front of their children;);在逮捕父母时,要落实临时照顾孩子的人(Ensure someone will look after the child once the parent is taken away)。
比如,香港地区的经验表明:对警察武力的使用有较科学、合理的分级和严格的界限规定。对警察执法中可能遇到的抵抗行为做了较细致的分级,在每一级警察武力使用中规定了详细的武力手段的使用,并由相关法规来保障,确保了香港警察能够适度、适法和正当的使用警察武力。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尽管也会出现若干警察执法失控的案例,但多年的经验证明,适度、适法和正当的使用警察武力的行为在当地是一种真实的状况。至于网上传言“像上海松江女子这种袭警行为,在美国当场就会被枪毙”一说,纯粹属于无稽之谈。
事实上,中国公安部近年来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也在不断完善执法细则,同时还举办了多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围绕公安民警现场执法环节,选取若干最常见、最容易出问题的情形,指导民警处置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民警在一线执法时“应该怎么做”、“如何规范做”,给予过直观清晰的解答,也提出过明确规范的要求。
公安部的执法规范中特别提到:在执法过程中,对有儿童随行的情形,要首先对儿童进行安抚,避免伤及无辜儿童。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一切都是各国各地在警察执法规范上的“不谋而和”。我以为,其中充分显示出的,是人类社会的普适价值(如果有人不喜欢普适价值这个名称,我们也不妨换一个说法: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它们共同的基因已经不言而喻,这就是——人类应当共同遵循的人道主义原则。例如,对死刑的慎用和废除,对执行死刑方式的改良以及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和保护等等。
在人类情感演化的阶梯上,无论是政治权力的嚣张;还是名利是非的愤懑,其实这些都只不过是一类最低层的物竞天择活动;最细腻精致的意识(包括潜意识)一定属于那些凭借个体体验而得知的超越狭隘的“宽容和怜悯”意识,这类高层次的情感无疑可以扭转人性中看上去不可救药的暴力和异化倾向。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或许说的就是这类道理。而所谓恻隐之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待人世间的弱小的人群 —— 妇女儿童的态度。
归根结底,人道主义基因的缺失,可能是导致公安干警“冷血执法和野蛮执法”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个人有若干次直观的经验。
1982年初春,我和几个大学同班同学在四川一个县城的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实习。我们当时的办公地点与县公安局只有一墙之隔。有一天中午,我看到一个警察将一个涉嫌盗窃的乡下农民五花大绑地“牵”回县城,像对待牲畜一样把这个农民“栓”在一根电线杆上,然后他若无其事地先去小饭馆吃饭。
还有一次,我和同学们现场旁听一次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由于参与斗殴致人死亡的一个被告人当庭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审判会场的出口,我们看到死刑犯的姐姐手里端了一锅鸡汤请求执法警察给弟弟喝几口,警察不仅严词拒绝甚至用脚踢翻了汤锅。
中国象形文字中,很多法律词语(牢、狱、扭送、勒令等等) 大多与管控牲畜有关。这类文字长期浸淫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源远流长。以至于哲学家罗素指出:漫长中国的历史没有中断,可能和汉字的影响有关。中国古代关牲畜的地方,常常用来关犯人。“牢”从关牲畜到关犯人的变化,反映了专制社会统治者将那些“犯人”视为牛马的状况,显然这是违反人性的行径,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
从近年来被平反昭雪的若干冤假错案中,人们不难发现,很多冤案的发生,并不是什么法律适用或证据采集的问题,而是人道主义底线缺失的问题。假如有些办案警察稍微有一点儿“恻隐之心”,稍微有一点儿“同情怜悯之心”,有些冤案就完全可以避免。著名法律学者何家弘教授曾尖锐指出:“刑讯逼供是我们刑事司法中生成冤案的一个主要原因,几乎所有冤错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刑讯逼供的魅影”。在有些案件中,我们发现,办案人员事实上已经发现屈打成招抓错了人,但是仍然一意孤行地把“冤案”进行到底。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性之恶才能如此“冷血执法”?
还有,2003年,四川成都金堂区那个3岁的小女孩李思怡因为警察的“失职”而被活活饿死在屋里。如果办案警察稍微有一点儿“恻隐之心”,就会想到去把孩子安置好,伸手打一个电话就可以避免这一人间惨剧的发生。但是,渎职警察心里都忘记了这个孩子的存在。
我认识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学界资深教授,他曾私下告诉我他自己埋在心底多年的一桩心事。他本人年轻的时候曾在边疆地区做过法院院长,当时,为了“肃清反革命份子”,上级要求各级法院要批量地处决一些“反革命嫌犯”。他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不少“嫌犯”其实都是罪不至死的普通农民(有些人可能为了生计当过几天国民党士兵或吸食过若干大烟土)。当他用沾着红色墨水的毛笔在判决书上画勾勾的时候,他萌发了“恻隐之心”,他想到了这些普通农民冤屈的面孔,也想到了这些人家里的妻儿老小 ——这一刻,他的手发软了。但是,根据上级的强硬命令,这些人还是被逐一枪决了。后来,这位老教授离开了这家法院去大学当了教师。他说,他终身不想再回到那个地方去,因为他有时会梦见那些冤魂的后代来找他要人。
1992年,河南省鹿邑县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胥敬祥因为穿上了一件在集市上买的绿色毛背心而被人举报“与一件入门抢劫案有关”。经警察酷刑逼供后,胥敬祥被屈打成招,后被判重刑。在服刑期间,监狱管理人员发现他经常独自伤心哭泣并不断喊冤。胥敬祥的哭声触动了监管人员的“恻隐之心”,他们开始意识到,这个人看来是被冤枉了。后来案件得到省检察院的复审和抗诉。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胥敬祥走出监狱,冤案最终获得平反。
法国作家雨果曾经回忆,他在十六岁时曾看到一个刽子手用烧红的烙铁往一个受刑的女人背上按。这在他的心灵上留下了永远不能磨灭的烙印。从此,他就决心要永远与法律的不道德行为作斗争。在他留给后人的不朽名著《九三年》、《悲惨世界》、《巴黎圣母院》中,他反复告诫人类:在所有所谓正确的革命真理和主义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更为正确的永恒真理,这就是人道主义。
费孝通先生在晚年的一篇文章中说,“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推己及人” (见《读书》杂志1999年第12期,第24页)。我以为,这种说法多少属于对儒家文化一厢情愿的溢美之词。恻隐、怜悯、同情、博爱、善良、仁慈这些人类心灵中最珍贵的东西,恰恰是我们这个民族十分稀缺的财宝。长期以“对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为核心的畸形文化,对国人的心智异化甚深。
对不少经历复杂的中国人来说,他们最初的人性启蒙,还是改革开放初期从台湾的邓丽君小姐的歌声里获得的,可见起点之底,同时也预示着随影随行的一路滚滚红尘。在人类不断进步的二十一世纪,有些国人在为美国“911”恐怖主义袭击带来几千无辜平民的死难而鼓掌喝彩,有些国人在为“311”地震海啸夺去成千上万日本人的生命而幸灾乐祸。回眸或举目所至,在我们中国人生活的社会里,我们遗憾地发现,这类能够推己及人的“宽容和怜悯”意识,实在还有太多的发展空间。
从这起上海松江“警察绊摔女子儿童事件”引发的社会撕裂看来,很多中国人需要从文明底线的ABC学起。我们不得不承认,“以德治国”这码事儿,其实距离中国人还有点儿远。
在这篇文字收尾时,我还是忍不住要对一个笔名叫“六六”的著名作家说几句话。
9月1日下午14点48分,六六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针对上海松江发生的事件发表评论:“不能助长‘我弱我有理’。以后发现‘儿童在手,天下我有’以后,偷盗的抱小孩,强奸的抱小孩,要饭的抱小孩,强行占道的抱小孩,警察没法干了。我坚决支持警察。”看到六六的这条微博,我不得不表示出我对这位曾经尊敬的知名作家的失望。
我几乎无法相信,一个知名作家,一个曾经在海外当过多年幼儿园教师的人,会说出如此无理性和逻辑的话。从中让人既看不到母性,也看不到人性。难怪不少网友在大声向她喊话:难道你没有看见那个孩子差点被摔死吗?
六六可以选择“支持警察”,但是这种支持不可以是无原则的。衡量的客观标准就是一个“合法、公正和适当的法律程序。” 如果说其中还有一个主观标准的话,那无非就是:假如六六自己本人就是那个被警察掀翻倒地的妇女或那个被摔飞落地孩子就是六六的亲人,当有人期待一个司法行为如何公正地对待他(她)自己的时候,那么他(她)就会毫无障碍地理解到 —— 应当怎样去对待别人。
假如,只是假如,真的有像六六说的“偷盗的抱小孩,强奸的抱小孩,要饭的抱小孩,强行占道的抱小孩”这样极端的例子,警察需要遵循仍然是那些普世的执法规则:在执法过程中,对有儿童随行的情形,要首先对儿童进行安抚,避免伤及无辜儿童。
这里没有什么深奥的大道理,只是一条底线——人道主义的底线。如同哲学家康德所言,对于这条底线,不需要讨论,也不能讨论。
写于2017年9月3日(此文为《财经》杂志特约稿件,作者为旅美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