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世纪之前,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大理论,是新中国建国之后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革命到建设、从重点抓阶级斗争到重点抓人民内部矛盾试图实现的三大转变的标志性探索。1 半个世纪之后,胡锦涛提出"公平正义"等重要原则,以构建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发展并深化当代中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则是当代中国已经实现了这三大转变的里程碑式的思想标识。
所以,从"人民内部矛盾"到"公平正义"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转变,一方面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则是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典范转移。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事关中国体制转型、社会规范、利益公正、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涉及对当代中国政治、社会、思想等核心概念的理解和验证,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具有直接关系。
所谓典范(paradigm),即核心概念,是判定重大事实、理论与事实相配、说明重大理论问题的基本范畴。而意识形态的典范,就是在意识形态体系之中能够全面影响政治运作、社会变迁的核心概念。从统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看,意识形态就是"服务于权力的意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下,它部分地构成了社会真实,并被用于建立和支持统治关系。2 因此,意识形态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所倡导和推动的主流思想和文化,不但影响着人们的观念、主张和世界观,同时也左右和制约着人们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3
为此,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典范的转移,它随历史演进而自我变迁,学术与现实意义兼而有之。它的转移,能够解释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社会变迁的合法性,用它内在的力量去论证社会改革与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对于意识形态的解释,既能对社会变迁的意义做出创造性的阐明,亦能综合表明这种意义是如何服务于统治关系的建立和支撑。4
本文拟将意识形态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变量,借用学术界相关的研究成果,以考察它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结构变迁、价值核心转移的内在关系,以认识当代中国是如何从奉行斗争哲学的封闭社会,过渡到主张公平正义、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新时期。
一.意识形态与政治分层 5
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体系,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分层结构。特别是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社会发展重心由革命转入建设,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明显转变。
1956年12月19日,中央政治局以《人民日报》编辑部的名义发表了题为《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矛盾,强调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
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着重指出,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个新问题,要把它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同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首次提出了关于敌我矛盾的区分方法。毛泽东指出,前者是分清敌我,后者是分清是非,应当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以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 因此,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了当时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课题。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分,一方面是承受了当时苏联斯大林社会模式的影响,7 试图以一种纯粹的公有制加上三种社会基本力量即工农两个阶级、一个知识分子阶层,以构建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结构。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方法则是一种基于意识形态的阶级划分原则,促使特定的政治秩序和制度设置合法化的范式。
人民内部矛盾的提出和两类矛盾的划分,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的角度反映了当时中国历史变革的新信息,但它的划分基础是政治思想意识及其政治表现。所以,毛泽东在提出两类矛盾的学说之后,很快就因为政治运动的需要而重提政治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概念,对主要社会矛盾的判断出现了反复,进而开启了用政治思想划分阶级阶层的端倪。8 政治分层的制度功能开始形成。
当时的中国社会,既出现了官本位的社会结构,9 使干部层级成为了自五十年代之后中国社会分层最主要的制度基础;此外还构成了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功能的单位制度,将国家经济命脉、思想文化、物质生产力,与人的职业、身份、价值观念、社会地位、行动方式作为一个总体进行控制,10从而使中国社会呈现为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把所有社会成员划分为"人民"与"非人民"两大政治集团11。其中,意识形态的要求如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和思想改造,是敌我矛盾区分、社会分层原则中的基本要素。意识形态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12 成为了社会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变量,为影响今后的中国社会变迁奠定了基础。
然而,毛泽东关于两类矛盾的学说,虽然是探讨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运动规律,但它却夸大了敌我两类矛盾的对立性,强调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为此,毛泽东进一步主张,没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把政治秩序与社秩序等同起来,并使用行政命令来处理这难以界定、容易混淆的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
紧接着,毛泽东在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依然是我国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而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视为敌我矛盾来处理。而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划分与处理的学说,成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基石。13
基于这种意识形态、政治分层而构成的社会结构,阶级斗争的逻辑就是社会分层和社会秩序的构成逻辑,而全国各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和相互关系已经在意识形态内得以基本固定,正是政治权力中心按照某种意识形态核心理念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结果。在此层面上,意识形态就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构成了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方式,14 实现了证明某种特定的政治秩序合理化的目的。
这就是"政治意识形态二元身份体系的定型"。它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政治理论而构成政治性的社会结构安排。如果说,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存在着若干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阶级,那么,这些阶级阶层存在的根据,不是他们的经济条件或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是他们的思想意识,包括他们对社会主义的态度。15 与此紧密联系的意识形态,作为人们观察世界和认识世界的基本概念,它又是某一政治集团参与政治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同一政治集团采取一致行动,所以又是强有力的政治控制工具。16 因此,人民内部矛盾以及敌我矛盾的界限,围绕着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意识形态及其核心概念成为了中国社会变迁的主要变量。
人民内部矛盾及其两类矛盾所表述的,正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意识形态;它定义并规范着所谓"人民内部"的行为方式和世界观念。而封闭的国家、社会"一体化"单位制度,是人民"内部"得以构成的制度平台,既是国家管理、控制社会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意识形态能够作为社会实体而控制社会的主要原因。
这种大包大揽、衣食父母式的管理方式,使身处所谓"内部"的"人民",成为"单位人"。个人的婚丧嫁娶,需要单位证明;农民出村去讨饭,生产队要开证明。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得到"单位"证明,否则就无法具有可信性或合法性。单位被看作一种制度,一种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整合的制度。17 它落实在阶级阶层的问题上,就使当时的政治分层既显示了社会稳定的原因,又表现出社会内在紧张或社会变革的潜在原因。在这种分层的方法和事实得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它表示了一种既定的秩序并使该秩序永久化的努力。同时,它又在分层造成不满足和竞争的范围内,将导致斗争、怀疑,甚至革命。18
可以看出,毛泽东通过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创造性地将政治标准、意识形态置入社会分层,把意识形态及其政治态度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标准,19 进而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秩序,将全体社会成员依次划分为敌我两大类别,工、农、知识分子及地、富、反、坏、右。这就使"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形塑了当时中国单一而高度政治化的意识形态范式,并其政治斗争偏向导致了对其它社会矛盾的忽略,使人们在认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独取阶级斗争的方法,忽略了物质利益和社会意识20 等其它理路。
虽然在人民内部矛盾提出的同时,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也注意到政府行动与人民内部矛盾之间的紧张关系,注意到1956年-1957年间所出现的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农民闹社等规模性群体冲突,注意到政府未能为经济发展、合理分配提供一个解决各个阶级阶层的公共需求的问题。刘少奇就曾经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21
遗憾的是,这个矛盾被高度政治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所遮掩,而那些位居于人民内部高层的"公有制贵族"、"特殊统治阶层",则将此无数重大的具有普遍性、公共特征的社会矛盾予以忽略,一直潜存着社会深处,直到改革开放事业深入发展的今天才得以凸现。
二.结构变迁及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中国社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后的一个最基本区别,就是界定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依据,已不完全是国家意识形态,而是现实的经济社会利益差别了。22 体现在社会分层上,也已经从政治分层转变到了职业分层。奠定个人社会地位的也不再完全是政治身份和政治表现,而是个人在职业位置上的能力和表现。职业分层逐步成为整个社会分层结构的基本机制。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之前一再遭到贬抑的经济分层也得到了意识形态和整个社会的认可。23
政治意识形态已基本从社会分层的变量中撤离出来,经济改革使所有制分类在社会分层中失去了意义。新的社会分层因此就和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秩序构成发生了必然的内在联系。于是,半个世纪之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就逐步转为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原来的敌我式阶级分野改变为利益群体的类别,以至于能使用"利益范式群体"24 这个概念,来表达那些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至于原来与意识形态、政治分层原则紧密联系的"阶级"一词,则在体现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的时候,使用十分谨慎。25
改革开放促使中国社会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一的公有制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新的社会阶层以及跨阶级、跨地区、跨行业的利益集团、利益群体已经出现并已得到了政治、法律的认同,利益关系成为各个阶级阶层的主旋律,政治团结与利益协调,成为各个阶层关系的主流。根据改革以来中国人利益的获得与受损状况,以往的人民内部结构可分为四大利益群体: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26 这样,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可以被重新表述为正确处理各阶级阶层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27
在此基础上,认识改革新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以及人民群众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与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人们不再从政治表现和政治态度上来简单决定自己的社会地位,意识形态典范转移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基本体现。意识形态成为了个人认识世界公平道德和伦理判断的整合,能够通过给个人提供选择性的激励来引导个人,促使个人与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互动之中,做出合乎道德的评判,以克服"搭便车"倾向。28 所以,意识形态具有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的功能,能够成为制度变迁的一大动力。
然而,当前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却具有种种新变化和新的表现形式。经济领域中,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带来的多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分配不公、失业与就业的矛盾;政治领域中,是党内矛盾、党政矛盾、政企矛盾、干群矛盾以及宗教民族方面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干群矛盾甚至成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思想文化领域中,是改革开放中构成的新观念、新思想与各种不适应改革开发的旧思想、旧观念之间的矛盾。至于这些矛盾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是群体性事件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发展趋势更加复杂多变;在群体、城乡、地区、行业等方面的差距中,贫富差距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全局性矛盾。29 还有各社会阶层之间,如工农之间、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之间、脑力与体力劳动者之间、干部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矛盾。30 原来属于意识形态分类的人民内部结构似已分化瓦解、不复存在了。
在其矛盾表现的类别上,这些由人民内部矛盾延伸过来的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其表达形式大致有价值型与利益型两种。前者倾向于否定现行制度,即认为现行制度或现行政府的执政状况失去了合法性依据;后者追求物质利益,即基本承认现行制度或执政政府的合法性,只维护或争取那些自己应得的或被损害了利益。31
因此,在改革开放事业继续发展的时代,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就将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32 而无论它是哪一种冲突。"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这不是在改革开放过程没有获得利益,而是利益的获得机会、应得的方式不公平;"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交通。" 这不是不想解决固有的利益冲突,而是要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把利益冲突转换成为一个价值冲突,引起全体社会的注意,以最后获得利益的实现。
出现如此奇怪现象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于经济问题,而有更深层的社会缘故。
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曾经具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这就是在旧的再分配体制外创造了一个新的、与再分配体制并行的市场体制,而不是简单地用自由市场代替再分配体制的复杂的制度变迁的过程。33 这种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整合式改革,34 促使中国社会整合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走出了"计划经济"的困境,并且在中国社会的改革道路基本获取了它应有的合法性之时,它就能够在体制内外有机整合改革开放的成果,以淡化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的形式,获得改革开放的初步成功。
所以,此类现象屡见不鲜,体制内的资源,体制外的身份。"脚踩两只船"、"一家两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来基于公有制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已先后被分化为多种所有制内外的社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农民工等一些新阶层。上述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尽管在冲突类型上可以分为利益型和价值型两种,但它们却分别源出于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社会阶层。集中在利益层面的就是利益型冲突;而源出于体制内外的矛盾的,大都是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价值型冲突。一个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已无法真实表达它们的复杂内涵。
尤其是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凸现的时候,这些出自于体制内外的矛盾,就会呈现一种新的分化、新的冲突,造成了社会群体间收入和财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一端是拥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另一端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多个时代的社会成分共存在一个社会之中,并由权利失衡造成社会断裂。35 在此基础上,那种出自不同体制的利益矛盾所造成的权利冲突,会因为各自都具有的合理性而表现得就更加严重和激烈。
这种身处在不同阶层、不同所有制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失衡,促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一部分落入了社会底层,这些现象不得不减弱甚至是丧失了"人民内部"的共同意识。再加上社会流动的阻塞、不满程度的加强等等,这个"人民内部"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符号,而非社会价值、群体行动的合法性共识了。尽管人们不再按照传统的阶级分野模式,而是根据具体的焦点问题,造成了当代中国客观的社会分层与主观的社会认同之间的某种背离,完全改变了过去那种一目了然的政治分野,体现为一种社会进步;但是,这些现象则严重导致社会认同的断裂和意识形态的"碎片化"。36 人们仅仅是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来感受现实,局限在自己的阶层或利益范围。他们眼看着自己与其它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感受着日益增大的贫富差异,他们期待着一个超越各个阶层利益冲突甚至是来自公权力上层的公平正义。天长日久,这个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便构成了全体社会成员对一种公共需求的执著向往。为此,固有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仅仅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利益普遍公正的问题。
这说明权利关系是一种制度化的多元关系,不仅涉及利益双方,而且更涉及利益各方。这种多元的公正需求,使那种基于过去时代、从道德和政治的角度来对待这些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法,显然不适用了,而出自于意识形态的安排来简单界定人民内部与外部的分层方法,无疑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这时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主要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关注的社会公正和各方利益的公正表达。
原有的人民内部矛盾,以及人民群众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与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在经历八十年代以来的社会变迁、意识形态的典范转移之后,无疑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然应指出的是,在此矛盾构成的同时,还衍生出一个更主要、更深层的社会矛盾,是主要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即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需求严重不足的矛盾,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的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37 即社会正义、公共诉求无法正常实现的矛盾,政府职能无法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之间的矛盾。它是利益型冲突与价值型冲突的综合形式,同时也是现实冲突与非现实的冲突的结合,是影响其它社会冲突是否发生、解决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利益矛盾的中介变数。
三.权利阶层化及其公正诉求
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公共需求严重不足以及社会公正缺失的矛盾,应当是源自于公共权力阶层所滋生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是那些位居于人民内部高层的"公有制贵族"与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它就是政府公共权力在面对整个社会全面、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时,无法解决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困难,无法消除社会正义、公共诉求正常实现的中介性障碍,以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各阶层日益增长的公正诉求间的矛盾。
目前,这些矛盾已成为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层次矛盾"。它比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或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利益需求与发展不足的矛盾,表现得更为全面,更为深层,更为重要。
这个矛盾的意识形态表达,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在以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上来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平均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然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此问题则已转进为这样一种表达方式,即在面临着必须解决的各阶层矛盾、城乡、工农二元结构间的矛盾、先富与后富群体之间贫富分化等等矛盾的时代,公共需求日益增长、越发强烈的时候,和谐才是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社会主义,公正才是社会主义。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38
在公平正义以及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各方及各阶层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协调关系。基于政治分层的单位制度,人民内部以"团结-批评-团结" 作为认识和解决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面对着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这个方法则应配合或转变为"协调-公正-协调" 的方法。其中,"公正"以及公正诉求的实现,乃至关重要。原来的人民内部成员,即国家人、公家人、单位人;而现在人民内部成员,则已由国家人、公家人、单位人向公民和社会人转变。为此,在公民和社会人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普遍的公正要求,是国家管理部门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和矛盾,促使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改变为公共管理,能够取得所有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
当然,问题也可以这样来表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协调利益矛盾、体制创新、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干部素质等等,仍然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但在当前一些党群、干群关系等矛盾关系中,其最主要的解决方法,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协调问题了。
因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关系。在此类现象之中,人民群众往往能更真切地感到自己利益的存在,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过去吃大锅饭的时候,人们对此缺乏真切的感受。但是在"庙穷和尚富"、"吃饭进馆子,下乡租车子,住村赌票子"、"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的情况之下,政府与公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就大大增加了。39 这如同刘少奇原来指出的,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40 正是那些位居于人民内部高层的"公有制贵族"、"特殊统治阶层"与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现在则从已经分化的人民内部结构之中大量地凸现出来,进而导致了政府公权力与人民内部各阶层之间一个普遍性的公共需求甚至是利益公正的矛盾。
这是因为,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不仅没有改善旧制度中不平等的等级关系,反而塑造了一个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41 在这个层面上讲,公正问题得以凸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权力造成的不公平"。42 为此在北京市的一项职业评价中,人们对于官员的评价明显偏低,反映了官本位制度的大大衰落,43 也同时反映了政府公权力对社会的合法性影响在减低、减弱。这是当前社会老百姓最质疑的不公平。
最近的《瞭望》杂志已称中国基尼数为0·45,贫富差距超过了合理界限;但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已大大超出必要的限度,超越了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更严重的是,政府的财力大都是投入经济活动领域而非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所以,过去20年中国贫富分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社会财富过多集中于政府,而政府又忽视了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44 所以造成了全社会公共需求严重不足的社会矛盾。
这个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构成,促使当代中国正出现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逻辑。这种逻辑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增长在现实层面上呈现出一种耐人寻味的悖论:即使经济有一个较为快速的增长,但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中受益;而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却会经济停滞中受害。45 这不得不使人们怀疑社会上是否存在有公共的利益和公正的制度安排?
所以,本届政府提出,政府角色应当从发展经济转移到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福利上面来。这应当是一种针对性的举措,以要求政府真正地去面对社会公共需求的严重不足。而在意识形态层面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主张,则更加明确地说明了本届政府的工作中心,就是在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的同时,尤其要认真解决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的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即社会正义、公共诉求无法正常实现的矛盾,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需求之间的矛盾。
此一"公"字,一个"民"字,实际上就是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典范转移的标志性符号。其"公"者,即重视社会各个阶层乃至所有成员的公共需求,是价值型冲突的解决;其"民"者,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妥善处理和协调解决,是利益型冲突的解决。
倘若政府从事的仅仅是政治活动,活动的结果就是人民内部、政治分层的构成;倘若政府从事的仅仅是经济发展,其结果就是以经济实力分化社会;倘若政府所从事的是社会公共事业,那么这种事业就具有最大的公正性和公共性,社会各个阶层所萌生的公正诉求,就会相应超越各个阶层本身的利益局限,进而在政府公权力这里呈现出更大的制度化表达空间。倘若政府表达的是公共服务职能,那么这种职能就将在行政资源配置和权力市场化方面严格限制公权力的介入,而致力于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致力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更是要通过公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以保护他们应得的权益。
尽管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阶层化、群体化、多元化,但每一公民、每一阶层的利益关系无不具有公共特征和公平正义的诉求,而体现在一种公平政策及其制度安排上,这就是一种行为模式,制度化了的公平正义的诉求方式。为此,社会中的利益群体或权利阶层在这个公共性的制度安排之中,彼此互动、相互规范,促使利益阶层、权利个体能够在其中并通过它们体现自己的利益,获得行动的权利。所以,一个阶层或一个利益群体对于利益关系的规范或界定,必须是任何一个隶属于该阶层或群体的成员必须承认的权利。因为这是一个公共的要求,而这种要求的制度化形式就成为了社会公共的产品。即使是各个阶层之间、干群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也必须让冲突各方的特殊要求得到公开的表达和评价,能够在一个代表更加广泛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代表各自利益的群体中被讨论并进行公断。此当为运用公正的方法、并以公正为中介,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或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路径。
四."公平正义"是一种公共产品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中能够支配和左右改革进程的,更多的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而不再是意识形态的分歧。尽管有些改革的争论依然在沿袭过去的争论方式和概念,但内容已明显不同。即使在很意识形态的争论中,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利益集团的因素。从这种意义上讲,改革已经走过了"理想与热情"的纯净阶段,进入了"利益博弈"阶段。虽然目前对于公平问题的争论还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但这是中国社会从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提出的新问题和挑战,只是这些问题和挑战无法在过去的思想和理论框架中定位。46
正是这个已成为目前中国社会关注焦点的公平问题,在过去十年间还无法在思想和理论框架中明确定位,时下却可被理解为一个意识形态的典范转移过程,被容纳在意识形态转移的典范之中了,进而形成了从"人民内部矛盾"、向追求"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变迁过程。虽然这个过程还仅仅是个开始,但这是个影响重大的开始,反映的是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可以将昔日意识形态的政治要求转变为今天社会利益的公正诉求,可以将不同的阶层和群体间的"利益博弈" 制度化,置于一个公正、公开的制度程序,向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如同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47
正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使党和政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收益,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却要求党和政府的合法性路径必须有所调整。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即是其中的重大调整。这就是说,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不仅仅在与党员干部的道德力量,也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片面成功,而应当是致力于对全社会各阶层的公共服务和民主、公平、正义等公共需求的实现了。
这个事关中国社会未来走向的重大转变,正好说明了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和针对这个重大转移在意识形态层面所做出的重大改变,说明了现代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向社会提供类似于公正、民主、安全、福利、诚信等等公共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各个阶层对政治合法性的需求,最大限度的减小政治产品与社会公共需求之间的差距。
正是因为今天中国的经济、组织和文化等重要资源呈现了向上层集聚的趋势,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得不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促使配置了不同资源的社会阶层只能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导致他们对于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的公正要求显得特别的强烈,促使公正需求的体现成为了当代中国的主要社会矛盾。这就要求以往的全能政府、管理型政府,必须向责任政府、有限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权力面向社会开放。
尤其是在当代中国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无一不是合法的利益关系的时候,它就将意味着利益各方均将以自己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合理解释,政府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是依据不同的利益关系,促使利益各方都能具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法定空间,即便这些利益关系可能构成冲突,它也能够形成制度化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事实上,现代社会中的国家,其作用就是在各种利益关系及其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协调,求得公共妥协,最终是通过制度或法律,方能构建社会公正秩序。
所以,公正是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取向,是确保社会成员生存底线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与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宗旨。一个走向成熟的现代社会,再也不能将公正置于兼顾的地位而片面注重经济效益了。48 这样的话,公正才能成为政府行动的逻辑,成为当代中国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满足的一份公共需求。至于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之构建,自然而然地就会成为一种评价公共产品、"以体现社会公正的度量标准"。 49
诚然,这个度量标准应当是社会的公共产物。它本身就应当是一种公共物品。依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公共物品无法按市场规律征收费用,公民们要么全部付费,要么全不付费。而真正具有公共性质服务大都是一些无形的服务,如保护产权、维持秩序和调解纠纷。50 因此,维持社会之公正、和谐,是一种难以打造却又十分重要的公共产品。而向社会提供此类公共物品,已经成为政府继续存在的一个合法理由。
此时,意识形态构成了部分社会真实的意义系统。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胶合剂",通过把社会成员联合到一起并提供集体共有的价值观于行动规范,以成功地稳定社会。但它却没有理由认为复杂的工业社会的稳定要求,仅仅是依靠对特定价值观念于行动规范的一种共识。因为,一个稳定的社会所具有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要来自于价值观与信仰的多样性、以及由个人与团体之间不断增加的分歧、反对态度所可能变成的政治行动共识。51 与当代中国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相适应,这个以满足公共需求为主要目的意识形态典范,也相应地具有了社会公共物品的特征。既是某个政治集团的思想意识,同时也可以在公共需求得以基本满足或实现的基础上,成为全体社会各个阶层及其公民的政治行动共识。
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就会发现意识形态的转变与制度变迁的复杂交织的现象。52因此,人们很容易像结构功能学派那样,把意识形态视为社会运行和结构稳定的重要因素;53或者是像制度经济学派那样,视意识形态为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进而使决策构成简化,以推行统治合法性信念,呈现出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功能。54
结语 典范转移的公共影响
从"人民内部矛盾"到"公平正义",这个意识形态的典范转移,实际上构成了社会变迁、社会行动与动员社会、社会意识的逻辑中介。既肯定了现存社会阶级阶层利益关系的变迁,肯定了利益博弈制度化形式的重要,同时也明显地保持了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并强调要在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予以再度的解释或内涵的界定,已经全面或部分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政治运作、社会变迁和利益表达。55 所以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典范的转移不仅仅局限在政治思想意识层面,它所具有的公共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一方面,是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凸现,再度重提"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提出的人民内部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56 而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然是党的责任,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依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57
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日益强烈的时代,所谓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已不局限在人民内部,而已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矛盾,是带有社会公共特征的矛盾关系。因此,对于这些新生的利益关系,整个社会更加需要如何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公共利益的手段,以及创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治制度、以孕生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它将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的方式做出制度性的安排。"58
这一切都表明了中国改革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无论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呈现,还是意识形态典范的转移。人们都将构成这样一个共识:国家是公共的,人民拥有国家就像拥有共同财富一样。59 一个社会系统,历来就是利益和象征性表达的整合。意识形态则是这种表达的主要工具。从人民内部矛盾的提出到公平正义、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意识形态变迁,恰好说明了当代中国在意识形态典范及其制度表达层面上的一个变迁与创新。公正无疑当代中国最大的需求,无疑会成为今后中国社会价值象征的核心。当代之中国,正当为"天下为公"之时代。所谓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公正者,天下人之公正。
注释:
1 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6页。
2 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以现代文化》,江苏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8-10页。
3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8页。
4 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以现代文化》,江苏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317页。
5 此概念为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提出。所谓政治分层,是指根据人们的家庭出身、政治身份、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会群体。它一方面与政治权利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意识形态有关,或者说是它们的结合。政治身份和政治表现成为社会分层的基本标准。参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43-44页。
6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
7 1936年11月,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认为:所有的阶级都消灭了,只剩下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见《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94页。
8 汪澍白:《毛泽东思想的双重渊源》,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28-130页。
9 1955年7月,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级别和工资标准,以及1956年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进行的工资改革,依次构成一整套共30个级别的干部分层体制,形成了当时中国社会分层的基础即官本位的社会结构。参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18-20页。
10 杨晓民、周翼虎:《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3页。
11 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9页。
12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制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3 汪澍白:《毛泽东思想的双重渊源》,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18页。
14 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戴维·凯特勒"意识形态"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5 参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7-58页。
16 毛寿龙:《政治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34-1136页。
17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页。
18 参让·卡泽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2页。
19 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51页。
20 认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实际上存在着三种方法,阶级斗争、物质利益、社会意识。参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0页。
21 刘少奇:《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选集》,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22 参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73页。
23 参郑杭生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与趋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24 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102-103页。
2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讨论阶级阶层问题时,往往用阶层而不用阶级一词,以表明群体分类是与毛泽东所说的存在着不可调和矛盾的"阶级"不同,同时也表明对以往阶级斗争理论一定程度的否定。参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60页注1。
26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27 阎志民:《和谐与冲突--新时期中国阶级阶层结构问题研究·序言》,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28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380-382页。
29 中共中央组织部课题组:《2000-2001:中国调查报告--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63-76页。
30 喻晓:《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矛盾分析》,《企业文明》,2000年第1期。
31 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22页。
32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33 宋时歌:《权利转换的延迟效应--对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转变过程中精英再生与循环的一种解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4 关于体制内与体制外改革的关系,参盛洪《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37页。
35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6、23页。
36 参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7-41页。
37 关于公共需求的不足,目前被认为是未来中国政府改革面临的一个矛盾。参高尚全《和谐深圳重在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8月24日,第5版;《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二三'》,《社会科学报》2005年9月1日,第1版。
38 胡锦涛:《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在2005年2月19日。
39 中共中央组织部课题组:《2000-2001:中国调查报告--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01-117、221-223页。
40 刘少奇:《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选集》,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41 邱泽奇《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状况的变迁》,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8、155页。
42 参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20页。
43 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44 吴向宏:《谁造成了贫富分化?》,见上海《新民周刊》第33期,总第346期,2005年8月19日-25日,第76页。
45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页。
46 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8-79、86-88页。
47 胡锦涛:《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005年2月19日。
48 吴忠民:《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见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2-134页)
49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50 参盛洪《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1-222页。
51 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以现代文化》,江苏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8页。
52 朱国宏主编《经济社会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22页。
53 瞿铁鹏:《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5年,第232-233页。
54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53页。
55 "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变数,没有它,就无法预见由特权或权力分配不平等引起的敌对情绪是否会导致实际的冲突。" 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2页。
56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版,第17页。
57 参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不断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求是》2005年第15期,总第412期,第11-13页。
58 孙立平:《自序:从"结构断裂"到"权利失衡"》,《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10页。
59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