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利于经济发展吗?”分析了为什么多党民主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那么,法治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吗?许多人可能会觉得,答案应该是毫无疑问的。类似“法治创造GDP”这样的文章就表达了这一众所周知的“共识”(见《了望o东方周刊》,韦森,2006年40-41合期)。在西方,“法治发展论”同“民主发展论”一样是主流观念,实际上,“法治输出”同“民主输出”一样,都是西方“救赎”贫困国家的既定政策,其地位几乎同基督教的“宗教使命”一样神圣。
1,中国的“法治发展论困惑”
如果“法治创造GDP”真的是毫无疑问,我们可以问三个问题。第一,你对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济持续增长有怀疑吗?多数人可能会说,中国的发展有目共睹,即便统计数字有水分,现实是没有水分的,问题只是个人能分着的那部分增长有差别,个人怨气有大有小,但总体增长是没什么疑问。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有法治吗?估计多数人会说,中国哪有法治?中国只有人治,根本就没有什么法治。这第三个问题就简单了:既然中国“有发展而无法治”,那法治还能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吗?
这第三个问题可以称作“法治发展论困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看不到这个简单的矛盾呢?因为道理同样简单,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法治同民主一样是“普世价值”,其法力无边,“应该”无往而不胜。这就是中国人从心里往外冒的“崇洋媚外”,是“规范冲动”下的臆想。但是,本文关注的还不是这个几乎成为“国粹”的“崇洋媚外”,本文关注的是“技术含量”更高一些的第二个原因,它叫“食洋不化”。
我们先来看看“法治发展论”都说了些什么。亚当·斯密在论述他的《国富论》时,就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他把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分工和市场”上。英美保守主义的奠基者埃德蒙·伯克说过,“反对财产权的法律就是反对工业的法律”。但真正强调法治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是马克斯·韦伯,他的关于产权和契约确定性如何重要的观点,后来被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发展到了极致,1990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也成了诺斯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根据。“法治发展论”的核心观点是:法治对市场和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国家对产权的不同设置是经济发展程度差别的关键;产权和契约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可预测性和激励作用,而且还提高了经济效率、降低了交易费用;没有产权和契约保护的法治秩序,经济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诺斯虽然强调了“非正式”的文化制度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变迁和运行上的影响,但他最终还是象大多数西方学者那样,没能深入到具体的“非正式”文化中去分析具体的“非正式”增长,因此,诺斯最终也就没能摆脱从“正式”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原因的西方套路,并把这一偏见带到了2009年的《暴力和社会秩序》一书中,形成了一个“法治发展论”与“民主发展论”的综合。
很多人认同“法治发展论”,是出于一种法治“应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潜意识的“规范心里”,但经济学家的问题则在于偏重“正式制度”在西方经济史上的作用(Clarke, Donald C.,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s Hypothesis: The China Problem”,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51, pp. 89-111, 2003)。“法治发展论”确实是西方的经验总结,可中国却偏偏不那么“正式”、不那么“西方”,这就有了“低法治高发展”的“法治发展论困惑”。
但是,如果现代化不是西化,现代化也不应该是目中无法吧?中国难道真的是无法无天的高发展不成?
2,中西“规则观”的差异
“正式”的法律制度是成文法或习惯法的确定体制,“非正式”的文化制度又是什么呢?举个通俗的例子大家就清楚了。2010年“快乐男声”300进60比赛的最后关头,评委们出人意料地“复活”一名已经被淘汰的选手,使“300进60”的原定规则变成了“300进61”。这种对“原定规则”的“破坏”在“美国偶像”或类似的比赛中是不可能发生的,至少在美国也是极其罕见的。可在中国,这种情况不仅可能,而且被认为理所当然。又如,沸沸扬扬的“驻京办撤销方案”,2010年6月20日前,全国所有的省直机关和县级驻京办均须撤离,但是,确需保留的地市级驻京办“经过批准”却仍然可以保留。另外,县级驻京办的态度是:“撤了谁都要做这个工作,日常的工作继续,至于用不用这张名片,根据工作内容再商量”。
中西方在规则问题上的差别是,在“原定规则”里,西方人一般会把具体的“灵活条款”明确地写进去,而中国人则把“灵活条款”看成是暗含的,即便没有清楚地写在“原定规则”里,“灵活条款”也客观存在。中国人灵活而不墨守成规,是因为没有普遍认同的规则,还是因为制定规则的人自己不守规则呢?都不是。相对“普遍认同”的规则是存在的,而“立规者破规”作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答案,还是没有回答“立规者为什么会破规”的问题。难道是因为中国人“短视”,在“破规的短期利益”和“守规的长期期利益”之间总是选择前者?
中西方规则的不同理由,在于中西方对“合理”的不同文化理解。在西方人那里,“合理”是“合规”才算“合理”,在中国人这里,“合理”是“合情”才算“合理”。西方人的“理”偏向“理性”,中国人的“理”偏向“情理”。中国人讲“合情合理”,说的就是“不合情”就很难“合理”。“情”是“情感”,然后是“情况”。西方文化是一种偏向“对错”和“罪感”的“契约型文化”,中国文化则是一种偏向“荣辱-亲情-权威”和“耻感-恐感”的“关系型文化”。除了同样重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外,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注重“感情利益”。
对“合理”的不同态度也就是对“规则”的不同态度。在西方人那里,人制定了规则然后受规则的统治,消除反规则的“随意性”是最大的考虑。实际上,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消除随意性”,规则可以修改,但修改规则也要按规则来。在中国人这里,人制定规则只是为了方便,“规则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无论如何细密,规则永远不可能穷尽人类的一切情感,永远不可能穷尽生活的一切情况。最近的一个重大例子是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英德大战”中,裁判在全世界球迷的面前误判了英格兰的进球,结果中国球迷的反应最为激烈,因为“裁判权威”的规则在西方人看来是无法完美的“理性”,在中国人看来则完全是拒绝采用简单电视重播技术的不合情理的“专制”;西方人眼里“规则至上”的制度,中国人眼里则是“狗屁不通”的“独裁”。在“文化人类学”里,这种强烈的情感差别被归结为“文化眼里出痛苦”:一种文化视角下的痛苦,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完全是理所当然。所以,与西方的消除反规则的“随意性”是最大的考虑对比,消除规则的“僵硬性”是中国人的最大考虑;“墨守成规”永远是中国人的贬义词,也是“不近人情”的同义词;“循规蹈矩”则被当成软弱和愚蠢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中国人把规则看成“抽象原则”,他们要遵守的永远不是“抽象原则”本身,“抽象原则”永远体现于具体的“人际关系”中,灵活运用“抽象原则”才是他们所要遵守的。所以,“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说的不仅是灵活修改规则,而且是灵活运用规则;对中国人来说,“按规则”修改和运用规则,这本身就是矛盾的,也是完全多余的;“按关系、按情况”修改和运用规则才是“正解”。所以,中国人是“情景中心”,西方人是“实体中心”,西方人比中国人更“认死理”。
当然,中国人绝不是毫无信用、完全不守规则的民族。中国人守规则总是在具体的“人际关系”中守规则。因此,中国人有“两难”:一是陌生人之间真诚合作难,二是在亲友之间守“外在规则”难。外在的“抽象原则”要被没有变通地执行,就必须存在强有力的“外在权威”,或者,把外在的“抽象原则”转变成内在的“抽象原则”,用亲情之间的信义来维持“亲亲互惠”和“亲亲相隐”的规则。一句话,中国人守规则要靠“外在权威”和“内在亲情”,冷冰冰的非人格化契约关系与中国人的情感是格格不入的。对中国人来说,每一种情况都有“我例外”,每一个例外都是“下不为例”。
当年香港人守英国人的规则,主要不是惧外,而是因为香港人知道英国人这个强有力的“外在权威”只讲道理而不讲情理。这就是“博弈论”所说的“预期不同”。一旦“外在权威”有灵活的空间,不管在哪,中国人照样会“旧病复发”,即“中国人到哪里都是中国人”。例如,在美国,中餐馆里付现金就可以免掉消费税,中国医生开的诊所就可以把收费都弄到保险公司头上而把病人付费部分免掉。这些也就是中国人干得出来,在美国人开的餐馆或诊所里则不可能发生。实际上,在这两种场合提出这种要求时的“尴尬程度”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觉得理所当然,互利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美国人会觉得这“不对”,即便互利也有“心里障碍”。
很多人对台湾民主中频繁的“立法院打斗”大惑不解,也因此对台湾民主有了进一步的疑问:如果连最基本的秩序规则都无法在“台湾立法院”得到遵从,还能指望台湾民众能遵守民主规则吗?当然不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台湾民主可以在“双轨制规则”下继续存在下去。“双轨制规则”一方面是西方民主的“显规则”,另一方面则是中国人容忍“规则外行为”的“潜规则”,即上述的中国人对规则的“灵活变通性”。“台湾立法院”可以有诸如“不能扔鞋抓头发”的规则,但能不能遵守和要不要惩罚则永远是另一码事。背后的玄妙之处还在于,在“君主主义”那里,规则是君主“私家”定的,在“民主主义”这里,规则是“公家”的或“无主”的,一旦“外在权威”失去了“人格化代表”,“灵活变通”的中国人就不会把规则太当真了。还是那句话,“规则永远是死的,人永远是活的”。难怪韦伯会说:“事实上,国家本身,如果指的是一个拥有理性的成文宪法和理性制定的法律、并且具有一个受理性的规章法律所约束、由训练有素的行政人员所管理的政府这样一种政治联合体而言,那么具备所有这些基本性质的国家就只是在西方才有,尽管用所有其他方式也可以组成国家”(《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第7页,三联书店,1987年)。
这就是说,中国的“人治”,并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一种“东方专制主义”的必然,而是一种特殊的民族情感与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用“博弈论”的话说,“人治”作为一种“制度均衡”,它是由中国人的民族情感所规定的“制度需求”与“君主主义”的“制度供给”几千年相互博弈的产物。所以,仅仅依靠打到“君主主义”或“专制主义”,中国是不可能彻底告别“人治”的,即便台湾有了自由民主,台湾人还是那个“犯规成性”的中国人。
我曾在“泰国政局为何长期动荡?”一文里说过:“泰国民主的问题是,制度的权威长期受到暴力权威的抵制”。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泰国,为什么民主制度的权威就是树不到位呢?如果理解东西方对“规则”的不同态度,理解“产权国家论”对“政权公私性质”的解读,就不会再去相信“不够民主”的谬论(见“民主不是一个传说”)。“够民主”不仅取决于民主的“正式政治制度”,而且取决于执行民主制度的“非正式文化制度”。这就是为什么伊拉克“民主了”,伊拉克人还要在“民主后”继续遭受他们在“民主过程中”遭受的苦难(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亦然,而且议会制比总统制更乱)。
民主法治是什么?是西方那套“硬制度”吗?当然不是。民主法治本质上指的是人们对规则的敬畏。三个人有三个意见,西方人一旦决定了之后是一个方向,可中国人在决定了之后,却是三个方向。当“墨守成规”还是贬义词和“不近人情”的同义词时,当敬畏失去了具体而不是抽象的“权威主体”时,民主法治就成了文化空壳,“普世价值逻辑”缺的就是“文化内容”。
“要不要搞民主是态度问题,怎么去搞民主是技术问题”,这就是漂亮而不中用的“普世价值逻辑”,因为“能不能”搞出“够民主”永远是个文化问题和认识问题。“只有民主实行得好不好的问题,不存在民主好不好的问题”,这同样还是漂亮而不中用的“普世价值逻辑”,因为“民主实行得好不好”是一个“民主在特定文化里能不能搞好”的问题。搞不好民主就赖专制,赖“不够民主”,那就是“文化失明症”。抽象的民主永远是好的,坏的都是具体的民主,老想赖“不够民主”,可问题恰恰是没有“对规则的敬畏”就永远不可能有“够民主”(暂且不提“够民主”之后的“自由外部性”问题)。
结论很清楚,在西方人和“西化人”眼里,规则以及规则的运行是不以文化为转移的。规则是上帝,规则是普世价值,规则是目的,规则是“绝对命令”,规则就是自身的理由。为了崇高的规则,可以不择守段,可以不惜代价,可以不顾牺牲。这就是不同于中国的“规则情理观”的那个西方的“规则宗教观”:人确立了规则,然后跪在规则面前顶礼膜拜规则。西方人是“原则主义”,可中国人偏偏是侧重完全不同的“情理主义”。西方人偏向于认为,好坏可以脱离具体的情况和具体的主体,可中国人则认为不行,“经验主义”使中国人更能理解波兰尼所说的“意会知识”(迈克尔o波兰尼:《个人知识-迈向后批判哲学》)。
西方人对“正式制度”的偏重,是西方现实文化和思想文化相互强化成一种“思维模式”的结果,理性主义(主客观实体主义)是这种“思维模式”的精神体现。无论是柏拉图、笛卡儿、黑格尔的思辨理性主义,还是休谟、康德、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无论是斯密、韦伯的经济理性主义,还是洛克、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性主义,我们都能透过他们之间的区别看到他们对“正式制度”的崇拜。实际上,连非常重视人类“自发秩序”和“认识局限”的哈耶克都在强调“法治的普遍性”,这表明,普遍性的膜拜和科学主义的泛滥,不过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两个侧面而已。
理性主义在近代造就了西方的相对强大,西方因此成了强大的“先发国家”,其他国家要成为强大的“后发国家”,似乎除了经历同样的“理性化过程”之外别无他路。可是在中国,迷信这种“理性化过程”的“西化”自由主义者却身不由己地陷入了一种未必自知的矛盾:他们的精神是西方的,他们的情感却是中国的;他们的思维是西化的,他们的行为却是中国的;他们反对文革,可他们借以反对的方式本身却是文革的方式;他们苦争自由,他们的心智却是“不容忍、无敬畏”;他们在思想中天真地以为自己最配获得自由,可他们的行为却表明他们最不配获得自由。
“耶稣临死的时候说:'宽容他们!他们做的他们不知道。'年轻时候读这句话,觉得稀松平常,长大之后,也觉得这句话没有力量。但是到了我现在这个年龄,才发现这句话多么深奥、多么痛心。使我想到我们中国人,成了今天这个样子,我们的丑陋,来自于我们不知道我们丑陋”(柏杨)。
为什么“中国海外民运”会溃烂如泥呢?难道还会因为他们不懂民主吗?当然不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太懂西方民主了,可不幸的是,他们“太懂”的只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民主,不是作为“思维模式”和“产权国家论”所说的“公地悲剧”的民主(见“产权国家论:关于多党民主的'公地悲剧'”,载《领导者》2010年4月)。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想把中国变成西方,却同时认为无须把自己变成西方人。
所以,中国的真正“两难”是:能不能学一点西方的规则和“原则主义”,同时又保留一点中国的权威和“情理主义”。中华文明十分了得,可历史上,中央权威的软弱,曾使正统权威屡屡落败,蒙古人、满族人、日本人的入侵都是例证。对规则无敬畏,缺权威如散沙,这个“规则与权威”的两难还会折磨中国一段时间。很多人在执行规则的问题上只怪政府,中国政府有的是可骂之处,但更该骂的是中国人自己。中国政府在执行规则上下手不狠,但政府内外没有别人,只有“犯规成性”的中国人。
如果你对中国的民主、法治、宪政等等期望很高,那你注定要永远陷于苦痛而无法自拔。要认识中国,先要认识中国人,先要认识中国特色。每每你认为是“硬体制”问题,其实都是“软文化”问题;“硬体制”管换汤,“软文化”管换药。“制度决定论”说的就是“硬体制”和“软文化”都重要,但“软文化”更难搞,因为手里拿着刀时,谁都无法对自己下手。“硬体制”是容易搞,但变体制之后还是有执行的问题,而且,“产权国家论”认为改体制还要看“政权的产权”,不是为了改而改(见“产权国家论:'一党立宪'与'问责民主'”,载《领导者》2010年6月)。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就是中国法治的实际状况。
文化自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文化有令人难以想象的可怕惯性。灵活的规则观强化了犯规行为,犯规行为反过来又强化了灵活的规则观,这就是中国自我稳定的“规则陷阱”。
3,中国的“低法治高发展”如何可能?
理解了中西方“规则的不同理由”,我们重新回到“法治和经济发展”的主题。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其关键就在西方法治之外的政治文化规则上。可“法治发展论者”偏偏是轻视文化差别作用的“普世价值论者”,他们知道文化有差别,却不知道文化居然还能影响、改变、甚至并列于“正式”法律制度的运行,这就是“法治发展论”无法解释中国的“低法治高发展”的根本原因。
中国的“低法治高发展”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在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历面前,“法治发展论”的确是“破”了,但理解中西方“规则的不同理由”并没有完全解决“立”的问题,“规则的不同理由”还不能使我们彻底走出这个“法治发展论困惑”。要彻底地“立”,除了要理解中西方“规则的不同理由”外,还要回到“规则的终极理由”上来。
“规则的终极理由”就是规则本身提供可预测性,消减不确定性,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的“规则四大功能”。规则存在,因为规则有用,规则有用,因为规则有这个“四大功能”。中西方文化之所以有差别,原因不仅在于各自对待规则的不同态度,还在于消减不确定性的不同方法。实际上,消减不确定性才是人类的“体”,对规则的态度以及消减不确定性的方法则是“用”,中西方有共同的“体”,却不必也未必有共同的“用”。“法治发展论”强调人性的共同,强调普世价值,却不知文化的力量。
中国人是如何解决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从而解决效率和费用问题的呢?西方的经济发展靠法治、靠“正式规则”或“显规则”,中国的经济发展除了靠“显规则”之外,同时还靠“潜规则”、“硬规则”以及“软规则”。
“显规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庭权威”所确立的“正式规则”。“潜规则”则来自“按关系、按情况”修改和运用规则的文化心理,是违反或接近违反“显规则”和其他规则的“非正式规则”,即吴思所说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合法伤害权”或“隐蔽的秩序”。“恰恰是??而不是??”就是“潜规则”的“句式”,因为“这些显然不符合明文规定的事情,内部人竟安之若素,视为理所当然”。在“又厚又黑”的“潜规则”世界里,“显规则”只是“纸上谈兵”。
“硬规则”也是中国的特色,它是指在法律和法庭之外起作用的行政权力规则;中国强大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使得“司法独立”和“法庭权威”完全处于软弱和次要地位(“法制”而非“法治”)。由于“显规则”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就要靠“硬规则”来维系,在“硬规则”不能涉足的领域,亲友关系和帮派关系就通过某种“软规则”来解决信用和奖惩问题。中国的“托人”、“找门路”、“介绍关系”等等,从触犯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潜规则”,从信用和互惠的角度来说则是“软规则”;“潜规则”解决路径问题,“软规则”解决奖惩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显规则”和“硬规则”是“公了”,“软规则”是“私了”。“软规则”就象“软刀子”,在“圈子里”信誉坏了,以后的日子就不好混了,更别提还有“黑社会”的“软刀子”了。
许多人老埋怨国家垄断和金融垄断,是不让私人企业发展还是私人企业发展发展老有问题呢?两者都有。这里有一个信用和权威问题,亲情化的“软规则”发展不出大规模,非人情化的“显规则”又受“潜规则”的制约,所以只能靠行政性的“硬规则”。所以不是私人企业发展不了,而是一发展就会碰到“信用和权威的瓶颈”,非用政府权威而无法“镇得住”。“技术模仿”容易而“制度模仿”难的道理也一样,因为“制度模仿”涉及到规则,而规则恰恰有不可能模仿的非理性方面。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显规则”的立法和司法确实发展迅速,表面上好像“法治”水平大有提高,可问题是,法治并不是制度的建立,而是制度的运行;法治不是制定规则,而是落实规则,是“对规则的敬畏”。同样是产权和契约权的落实,西方靠的是一视同仁的“非人格化”的“显规则”,而中国则主要靠特殊关系的“人格化”的“硬规则”和“软规则”。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什么主要是“地方经济”和“侨乡经济”的发展,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圈内关系和侨属关系在切实地解决“可预测性、确定性、效率和费用问题”(更正式的利弊和原因分析见即将发表的“产权国家论:经济发展的逻辑与'中国模式'的前景”)。过去的计划经济是“行政性计划经济”,现在的市场经济是“行政性市场经济”,经济的运作方式变了,但行政性的“硬规则”没变。
至于说腐败为什么和发展同步,那是因为政府的“硬规则”权力大,而“潜规则”认的就是权力。当法庭的“显规则”也开始显示制度力量时,“潜规则”也能让法庭腐败起来。“潜规则”当然是无孔不入,政府和法庭之外,媒体、学校、国企等等都无一落网。所以,“潜规则”成了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在这个“隐蔽的秩序”里,谁要还说“腐败不利于经济发展”,谁就是“呆子”和“老外”。当“潜规则”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稳定的预期”时,“腐败不利于经济发展”实际上变成了“不能腐败者”的一种抱怨和谴责。义愤者没有“实证”与“规范”之分,存在的未必合理,但对义愤者来说不合理的似乎就是不存在的。这是一种“恼怒导致的失明”。
“法治发展论”关于“产权-契约权保护”以发展经济的观点还是对的,问题出在“产权-契约权保护”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西方人太注重“正式制度”的作用了。西方人认准了“人性无差异”、认准了“普世价值”;而有些食洋不化的人也跟着“认死理”,结果就不去看“潜规则”、“硬规则”和“软规则”对经济发展的实际动力作用。说到底,西方人在实际上不区别制度和制度运行,不关注具体文化的具体操作,不了解“产权-契约权保护”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文化问题。中国的秘密在于“混乱中的秩序”。中国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确实混乱不堪,但中国的交通却因为有“交通潜规则”而没有瘫痪。
4,结论:都有谁觉得把“中国人”变成“西方人”容易?
从“民主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到“法治也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看到“理所当然”的东西结果都是错。“西化思维”的确有害于理解中国的现实,“中国特色”确实在挑战西方的理论常识。“潜规则”不好,“中国特色”也未必都好,但不理解“潜规则”,不理解“硬规则”和“软规则”,就不可能从“显规则”中看到一个真实的中国。“多规则的秩序”才是理解中国的关键所在,这是一个几千年的大博弈结果,不服不行。
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不承认有“中国的民主”或“中国的法治”,他们认为只有民主“在中国”和法治“在中国”。现在“中国的民主和法治”确实还不好,但中国那个好的民主和法治,一定不是西方的那种民主和法治,原因很简单,把“西方的民主和法治”变成“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肯定要比把“中国人”变成“西方人”要现实和容易得多。
哪一天认识到这一点,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就哪一天算真正成熟。“中国特色”不能成为不搞“民主法治”的借口,但中国的“民主法治”一定是“中国特色”的。“该不该”的前提永远是“能不能”,“对规则的敬畏”程度离不开“规则情理观”或“规则宗教观”的文化背景。
许多反对把中国“西方民主化”的人,主张把中国“西方法治化”。殊不知,“法治空想症”与“民主空想症”是同一个病症,即“食洋不化症”。“食洋不化”不是不懂西方,而是中国人自己不懂中国甚于不懂西方。其实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自问:在中西“规则观”的天大差异面前,都有谁得了“法治空想症”?都有谁觉得把把“中国人”变成“西方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