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广州日报):干细胞研究问题似乎与克隆人有关,是这样的吗?
翟振明:克隆可分为“治疗研究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两种。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禁止生殖性克隆,即我们常说的“克隆人”。我已撰文论证,这种禁止是正当的。细胞移植激活后,如果我们让其不断地成长,它就有可能长成人;我们也可以在胚胎的早期阶段专用它来提取干细胞,从而终止它的成长。于是,我们就可以用干细胞培育所需的器官,这就是治疗研究性克隆。当然,提取干细胞的胚胎可以用其他方式得到,只是,目前与克隆连在一起的干细胞研究成为了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伦理学有条铁律:“人是目的,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和医学等任何东西的手段。我并不反对治疗研究性克隆,但我对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的伦理含义持谨慎的态度。这主要是,这里是否涉及对人的尊严的贬损?禁止克隆人的理由,主要不是基于幸福的考虑,而是基于尊严的考虑。干细胞的医学使用如果不涉及到人的胚胎,那就清楚明白地不涉及尊严问题,但是这里涉及到了人的胚胎,那就要慎重了。
说到“伦理”或道德问题,人们往往诉诸传统观念,但伦理学家讨论这些问题,并不以观念是否源于传统为依据。所以说,是否合伦理道德并不等于是否符合传统观念。如果人的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人的快乐和幸福不被损害,在原则上就没有伦理问题了,不管流行的道德观是否也这么认为。
记者:胚胎是“人”吗?
翟振明:胚胎是否是“人”的界线很不明确――很可能永远都难以明确。在一个人从不存在到存在的整个过渡阶段,明显可辨的界限,只有受孕和出生这两个点是清楚的。而其他点,都是基本连续的。但是,以出生作为非人与人的界限,明显行不通。这样的话,在出生之前,从哪里算起呢?这就比较难办。划界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还是个实践性的技术问题。就好比:不同人种和不同个体的成熟年龄不一样,有早有晚,但法律作出的成年年龄的规定是统一的,不然社会系统的操作就太过复杂了,所以划界有一定的任意性。正因为其界线不清,我们更应该持谨慎态度。不过,在我看来,尊严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克隆策划者的目的问题。如果治疗研究性克隆从一开始就不是针对另一个潜在的人的,而且又可以找到充足理由说明人与非人的界限在被提取干细胞的胚胎之后,那么这种技术的操作就应该被允许。
记者:有人说这是一场“文化战争”,也有人说这是一场政治角力,您同意这两种观点吗?
翟振明:据我所知,布什在作出决定前请了十几个教授集体论证,这些教授来自伦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神学等领域,他们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讨论完成了一份长达两百多页的理论论证报告,布什本人在一开始并没有预先提出建议(当然,他在挑选委员时可能有一定的倾向性),民众一开始也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判断。布什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人文学者的批判性论证作出的。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问题,也不应该是政治问题。虽然西方民众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但西方国家基本都是政教分离的。伦理学是“讲道理”的,传统是“讲习惯”的,习惯会发生变化,但“道理”如果真的掌握了,就不会变,至少,讲道理的哲学家不会故意跟随传统习惯来思考问题。伦理学、对人类自我抉择的理性根据的思考,是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任何思想之外的力量的。“文化”也好,“传统”也好,哲学伦理学家不会只跟随其后,而不讲清最后的道理。但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政治势力当然在角逐,传统观念也在较量。
记者:围绕干细胞研究的争论焦点是什么?我们还有如此多的疑难杂症有待攻破,干细胞研究似乎真的能给人类带来幸福。
翟振明:我首先必须表明:通常人们通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理解“人”,但我认为这基本上是错误的,“人”的最基本属性应该是“精神属性”――人的自主性、自我意识和人生意义等,这些未必能归入“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近几年来,关于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的争论把“尊严”与“幸福”的冲突推到了前台。生育性克隆的赞同者认为生育性克隆能给许多人带来幸福,如:能使不孕夫妇或同性恋者拥有一个在生物意义上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这可以给不孕夫妇或同性恋者带来幸福;再如:克隆将要去世或已经去世的妻子孩子,可以给丈夫和父母带来幸福;克隆操作能使下一代更健康、更聪明、更漂亮,为父母也为克隆孩子本身带来幸福,等等。这些克隆人的赞同者把“幸福”作为行为的伦理判断的唯一依据,他们以能给许多人带来幸福作为生育性克隆应该被允许的理由,这里的“幸福”其实是指一种快乐和令人愉快的情感,因此这属于快乐幸福论的观点。历史上有过其他对幸福的解释,但如果只以快乐或经济利益来理解“幸福”一词的话,它就涵盖不了“尊严”的应有之义。
这样看来,上面的论证,完全避开了被克隆出来的人的“尊严”这一关键问题,而尊严问题正是“人”之为“人”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克隆人这个事关我们如何选择整个文明的存在方式的问题上,怎能把这个问题绕开呢?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克隆人宣言》是以克隆人涉及的尊严问题为主要依据的:“人”有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意志不能被其他自由意志所左右。但在克隆人诞生之前,已经有其他的自由意志给他作了“规划”,克隆人的意志沦为了“二等的自由意志”,因而尊严就被严重贬损。但是,有些人以“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更高的道德目标的说法与其对峙,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尊严是尊严,幸福是幸福,有了作为生活体验的幸福,并不一定就有了作为人生意义的尊严。当然,始终保持尊严又充满幸福的生活是美满的生活,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主体尊严的维护并不总该让位。所以才有这样的谚语:“不蒸包子蒸(争)口气”、“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但有人根据这些谚语把维护尊严理解成不丢面子,那也不正确。维护尊严,就是不做“人下人”,亦即,自己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制于另一自由意志之下。更有甚者,还有这样的说法:“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抛弃了生命,自由就也不复存在,为何说要拿生命换自由呢?这里的所谓“自由”其实就是“尊严”。
胚胎在发育成人之前能不能被用来提取干细胞培育器官?很多人认为这涉及人的尊严问题,围绕干细胞研究这一话题的伦理学争议主要就是这个。
记者:是否符合民间道德规范的,就一定是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翟振明:我刚才已经说过,不是。举例来说,作为美国干细胞研究法案论证依据的、伦理学上的“伦理”与老百姓平时所说的“道德不道德”不是一回事,与“人伦关系”中的“伦”也不是一回事。就目前来讲,比较公认的伦理学作出肯定性评价的依据是:不伤害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不夺走人的幸福或给人增加痛苦。对伦理问题的正确回答,最终要按照这些原则来判断。很多人以为当下流行的道德观点就是伦理学的根据,这是错误的,在伦理学家看来伦理学大部分时候是否定流行观点的,如:流俗要求我们不问青红皂白“守规矩”,但按照伦理学家康德的观念,不知道社会规范的“所以然”就随大流,就有可能依照毫无根据的某个偶然获得的观念设计自己的一生,这就损害了自己的尊严,从而不符合伦理学的原则。
记者:在生命技术成为显学的今天,该如何处理与伦理问题的关系?
翟振明:在任何重要的行动之前,我们都要回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样做出来的事情才不至于太过离谱。如果这种回答的根据是依靠理性的系统论证得出来的,我们就是在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也只有伦理学才能回答这类问题。技术本身只回答我们“能够干什么”,而不具备回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对问题的功能。技术可分为主体技术和客体技术,旧技术基本都是客体技术,做出来的东西是独立的客体,可以被储存、运输、交换或销毁。而克隆以及部分医学技术属于主体技术,是改变或设计人的生存状态或人性的。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为什么这么紧迫呢?原子弹是客体技术,如果我们认为它危害人类,我们还有机会决定销毁它,所以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在一个过程中慢慢呈现。但克隆技术是主体技术,克隆不是“做东西”,克隆人的念头一产生,人的尊严问题就凸现出来。进一步地,克隆人一诞生,就是人类的一个主体成员,我们就不能将其当作产品或工具随便处置。所以,主体技术首先涉及的不是生产力的问题,而是人的尊严问题。
克隆一开始就涉及伦理问题,伦理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的话,技术领域千万不要轻举妄动。我们得先搞明白我们“该干什么”,再去考虑我们“进一步能干什么”。伦理学家不必等到技术发明出来之后才能给出回应,伦理学的原则是一直都被思考着的。现实中,往往是科学家先发明了一项技术,然后伦理学家不同意,然后才以冲突的方式展现在大众面前。
记者:伦理学与法学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伦理学有国界吗?
翟振明:伦理学与法学的联系非常大,如:全世界都认可“随意杀人是错的”,可杀人为什么是错的?为什么一般说来杀人需要受到惩罚,而有一些人在某种情况下又允许杀人?而救人不仅不需要受到惩罚还值得鼓励?这些问题看似荒谬,实则不然,有时候警察杀人就是值得鼓励的,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都需要经过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的论证,立法才不会盲目。
如果我们把问题都讨论得很清楚的话,伦理学的原则问题应该是没有国界的,因为伦理价值的确立应该以讲道理为根据,我们开伦理学的国际学术会议,不会把各自传统文化的不同当作论证的依据。但立法是以国家为界的,立法要综合考虑传统道德观念、专家意见、政治家意见和利益集团的利益等等。当然,我们可以研究传统道德观念里边哪些规则合理,哪些不合理。如:几千年来人们都认为“杀害无辜是不道德的”,这是为什么?难道这条传统道德观念也与伦理学原则不一致吗?我们的祖先总不至于都那么不懂道理吧?最重要的有道理的伦理规则,应该基本都在传统的道德观念里边。只是那些五花八门的变来变去的所谓“价值观”,我们就要仔细看看,到底根据何在了。
记者:伦理学是如何影响立法的,这种渠道畅通吗?
翟振明:据我所知,渠道不是很畅通。全世界研究现实世界的应用伦理学的专家发表观点的目的很少是为了教育群众的,而是为了影响立法。伦理学家要为立法寻求根据,我们讨论克隆人就完全是为了给那些不知道怎么立法的人寻找理性的根据。国内也有部分伦理学家试图影响立法,但很难有效果。老百姓、媒体和政治家往往不懂伦理学,把伦理学等同于维护传统观念。伦理学家没有进入政治核心圈,在伦理问题的讨论中,伦理学家的声音很微弱。还有人以伦理学家的名义发表跟伦理学无甚关联的“导向”论点。
伦理学是抽象的学科,非常难懂,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没有经验对象可供参照,所以很难普及。在改革开放之前,伦理学的原则甚至被扣上“资产阶级观念”的帽子,意识形态和流俗渗入了伦理的判断。我们应该让伦理判断回归到学理根据的基础上来,做到在伦理道德问题上“将讲理进行到底”。
有很多人都说道德问题要与法律问题分开,如果把“道德问题”理解成传统习惯中的观念,那么这种“分开”的说法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把道德问题正确地理解成在“应该如何”的问题上将讲理进行到底的话,那么,道德问题的合理回答就是合理立法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