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最早是1409年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召开的题为“波西米亚和波西米亚民族的宗教与经院哲学”辩论会 上提出的。此后这一名词逐渐为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所采用。然而时至今日,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本文 无意厘清这一概念,只是尝试对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关系作一初步的探讨。所谓国家建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共同体的建立;二是国家制度的建立。
民族主义概念和理论的基础是“民族”。英文中“民族”(n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atio”,意为“生存之物”,而natio又来源于古 希腊文nasut的过去分词natus,意思是“生育”。从词源上看,nation一词并无多少政治含义。但其语义在演变过程中,逐渐与政治相联系。 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该词的政治色彩日益浓厚。更往后,政治色彩成了该词的主要含义。韦伯曾说过:“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 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的关系。民族概念形成于近代以来的欧洲,“指的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中的统治民族,也就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家的民族。因此,民族的概念直接与国家的概念或者至少是一定程度的自治相关联。从现在所使用这一概念的情况看,往往十分重视它的政治 含义。本文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现实中的民族千差万别,其发展道路也不尽相同。但作为“理想类型”的民族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作为“个社会集体拥有共同的名称 ;共同的长期居住的地域;共同的历史记忆、传说和大众文化;共同的经济及适用于全体成员的、由法律所规定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理想 类型”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自在阶段。即“潜在,尚未发展、尚未展开”也就是作为一个“理想类型”民族所具备的因素未得到充分的发展,民族处于尚未觉醒时期,对自己所应有的权利未得到认识,是一种单纯的“存在”。
2.自为阶段。黑格尔认为,自为是一种扬弃,是事物排斥异己的过程,是实在性与理想性的统一。民族进入自为阶段的标志是民族意识的产生,它是民族对自身生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权利初步反思的产物,是民族成员自发性意识的结果。民族意识带有极大的情绪化,是理性 与非理性的统一,而且非理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民族意识的表达方式是情绪化、心理化,不一定外化为物质现实。即使外化,也是民众自发的 、无组织的、零乱的活动。民族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则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一般被界定为一种以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或理想。它是对民族权利的系统反思,是精英人物为了对社会部分成员进行动员而人为设计的,是理性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政治目的。其表达方式除了系 统的理论外,还要外化为物质现实,即有组织的、有目的的大众运动-一民族主义运动。当然二者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因此,本文认为民族主义应包含两个层面: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依此标准,我们可以对各种民族主义定义进行分类。一类定义侧重精神层面。如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思想状态,是每个人对民族国家怀有至高无上的世俗的忠诚。
另一类定义侧重物质层面,强调民族主义是一种现实的运动。布勒伊(JohnBreuilly)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寻求和掌握国家权力并以民族主义理由证明这种寻求和掌握国家权力行为正当的运动。第三类定义则强调将两者结合。法国《罗贝尔辞典》认为,“民族主义就是要求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需要指出的是,‘前文已指出过民族自为阶段精神层面的发展要经过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两个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是不同的。但有的定义并未对这两个阶段作出区分,如前引的《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有的学者把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等同于民族意识,认为民族主义是人们的一种多变的心情,反映了人的欲望和恐俱;也有的学者认为民族主义没有系统的理论等。我们强调民族主义包括两个层面,主要是指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运动。西方大多数学者把民族主义定义为精神层面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物质层面的作用。马克思说过:“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一个民族的发展,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更重要的是物质现实层面的‘正是民族主义的这两个层面,体现了民族自为阶段的实在性与理想性的统一。因此,对于这两个层面,我们应给予同等的重视,不应忽视任一方。
3.自主阶段。民族主义无疑是民族实现自主的一种推动力。自主概念源于康德,强调行动的不受限制性。民族要实现和维护自主,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民族主义认为民族要尽可能实现独立,这至少需要掌握政治主权。在现实中,国家主权无疑是最强力的政治主权。民族主义认为各个民族只有在自己的主权国家内才是自由的,因此建立.本民族的国家就成了民族主义的目标。建立国家是民族实现自主的主要标志,对民族主义来说,它既是目标,也是工具。作为工具,它是用来维护和促进民族的整体利益以及实现和维护个人权利的。
民族主义最主要的目标是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休·塞顿一沃森认为,民族主义或是一种指民族利益至高无上的政治组织学说,或是一种旨在发展民族利益的运动。但无论哪一种,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强调维护和促进民族的整体利益。当然,不同的民族主义对本民族利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从民众角度来说,他们参加民族主义运动的目的除了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外,还希望实现个人的权利,这也是民族主义更为深层的目标。达弗·罗南(DovRonen)在论述非殖民主义时指出:“基本的不是人在一个民族中去找到他的身份或成为民族一部分的渴望,而是自己控制自己的生活,实现他或她的自决的个人的存在的渴望。为了达到此一目的,个人有时采取民族身份方式,有时采取阶级、少数民族或种族身份的方式。不仅如此,从历史上看,民族主义是随着启蒙运动强调“个人权利”思想的产生而产生的,个人权利思想是民族主义日后演变、发展的原动力,正因如此,耶尔·塔米尔(YaelTamir)认为自由主义传统与民族主义传统是相互协调的,民族主义也能重视个人自由、自主等权利的价值。实际上,正是由于有了“个人权利”这一原动力,民族主义才不仅仅是一种排他的力量,而且还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
民族主义目标之一是建构本民族的国家。这种国家有可能是在否定现实中国家基础上而建立的,我们称这种构建国家方式的民族主义为否定型民族主义;也有可能是在肯定现实国家基础上,对之进行改造而建立的,我们称这种民族主义为发展型民族主义。一种民族主义所设计的构建国家方式到底为哪种,或者说这种民族主义到底是哪种类型,取决于该民族是否认可现实国家的合法性,特别是国家共同体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它是指“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J.罗思柴尔德(J.Rothschild)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作为一个价值评判,要有评价的主体、客体及评价的标准。判断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无疑社会是评价的主体,国家是评价的客体,社会依据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国家是否拥有合法性。国家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使自己的行为及价值系统与社会的价值标准相一致。当然,国家也许不总是被动地适应社会,它可以利用一定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评价,如政治社会化等。同时,国家还可以自为主客体,自己宣称自己的合法性并进行辩护,这就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功能。罗伯特·达尔就认为,领袖们宏扬一种意识形态的一个原因就是使他们的领导拥有合法性。除此之外,意识形态还有为国家共同体和国家制度辩护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社会是最终的评判者,国家的这些作用方式也必须符合社会的标准,在社会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不起任何作用,还会危及国家的合法性。对于民族来说同样如此,一旦一个民族认定国家并不能满足本民族的要求,国家行为不符合本民族的价值标准时,国家在该民族的合法性就丧失了。伊斯顿将政治系统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政治共同体、体制和当局。他认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也可以从上述三个层面展开分析。其中,对政治共同体的支持,常常被称为“国家的认同意识”。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丧失,也即“国家认同意识”的危机,这是最深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它将危及政治系统的生存。而体制和当局的合法性危机属于浅层次的危机,一般不会影响政治系统的生存。否定型民族主义显然就是该民族对现实中国家共同体合法性的否定,认为在现实国家共同体内民族的利益根本得不到维护,民族根本实现不了自主。要实现自主,只有建立新的国家共同体。发展型民族主义则是该民族对现实中国家共同体合法性的肯定,认为在现实国家共同体中民族的自主是可以实现的。所以,发展型民族主义的国家建构实则是对现实国家的建设。
否定型民族主义对现实国家具有解构作用,引起现实国家中分裂运动的产生,“即使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内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再次被提出来。在单一民族国家里,否定型民族主义所导致的结果是该国家被别的国家或新的国家合并。在多民族国家,导致的结果则是国家的分裂。之所以产生如此效果,一方面是现实国家行为不符合该民族的需求和价值标准,丧失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否定型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对现实国家特别是现实国家的意识形态的“虚伪性”进行了揭露,唤起了民众,导致了否定型民族主义运动。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如果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旨在使人们相信现存的规则与正义是共存的,相应地,要使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些规则,那么,成功的反意识形态的目标就是不仅要使人们相信他们众目睽睽的不公正是现行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要使人们确信只有通过人们的参与改变现行体制的活动,一个公正的体制才能到来。成功的反意识形态必须不仅要使人确信,各个团体所理解的特定的不公正现象与知识型的倡导者意欲改变的更大的体制之间存在着联系,而且必须提供一个没有这些不公正的乌托邦及行动的指南一一即一条人们可以通过适当的行动而能够实现乌托邦的道路。否定型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无疑是成功的反意识形态,无疑是有利于其所构想的国家的建构的。
要解决有关国家认同意识的危机可能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现实国家也并不是无计可施:一是可以使国家行为满足该民族的需求,适应该民族的价值观,这就是伊斯顿所说的形成“特定支持”,即政治系统直接输出,从而获得该民族的直接支持;二是调整国家制度,实施文化整合计划,改进利益表达机构及方式等,加强认同感,这就是伊斯顿所说的“散布性支持”的建立。现实国家要消除否定型民族主义的威胁,或使否定型民族主义向发展型民族主义转变,也唯有依此。
与否定型民族主义相反,发展型民族主义则是对现实国家共同体的支持。发展型民族主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认同国家共同体,但否认其制度、政权的合法性,导致的结果或是制度、政权变更,进行新的构建,使这种情况的发展型民族主义向下述第((2)种情况转变,或是使现实国家陷入内乱中,反而不利于国家的建设。“如果人们就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常常是导致内战或革命。承认国家共同体、制度和政权都具有合法性。这在单一民族国家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得到整合。但这种合法性是否能得到长久的维持,其政府的有效性,即政府满足民众需求的程度具有重要作用。李普塞特分析了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关系,认为有效性低也会影响合法性,有可能导致合法性危机。一旦合法性陷人危机,这种情况的发展型民族主义或成为第(2)种情况,或转变成否定型民族主义,从而不利于现实国家的建构。在多民族国家,也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有利于国家整合,二是结果相反。库尔特·汉森(KurtHansen)认为苏联在斯大林之后并未形成真正的全民性苏联民族主义:斯大林一方面斥责“民族主义”为“资产阶级文化”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极力提高俄罗斯民族的特性,企图以俄罗斯民族主义代表苏联民族主义,加强国家的整合,结果却加剧了民族矛盾。这也实际是苏联民族矛盾源由之一,也是苏联解体的原因之一。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利用发展型民族主义加强国家的整合时,应防止搞狭隘的民族主义,更应防止把一种民族主义提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因为,如果这样,虽然国家意识形态与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合二为一,国家在该民族中获得了合法性,但这也只是适应了该民族的需求和价值标准,其他民族的需求和价值标准可能与之不同,甚至相左,这就有可能影响其他民族对国家合法性的认可,从而使国家陷入危险境地。
民族主义另外的目标是维护和促进民族的整体利益及个人的权利,这两者之间也是一种矛盾关系。安东尼·吉登斯论述了民族主义与主权、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如果民族主义导向主权,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发生一个排外的转折,强调这个民族优于对手,实则是对民族整体利益的强调,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可能受到蔑视,而如果公民权利实现了,就会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吉登斯用于分析三者之间关系的模式基本上适用于我们所说的民族主义内整体利益与成员个人权利之间关系的分析。一种民族主义如果过分强调整体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所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一种激进型民族主义;如果将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一种温和型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内民族整体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国家的制度建构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否定型民族主义来说,如果是一种激进的否定型民族主义,其国家建构中制度建构可能是独裁化、专制化;如果是一种温和的否定型民族主义,其构想中的国家制度建构可能是民主化、法制化、市场化、自由化。对于发展型民族主义来说,在单一民族国家,情况与上述否定型民族主义的相类似;但在多民族国家,情况就稍复杂些,激进的发展型民族主义既可能要求国家建构方向是专制化,也可能是民主化,也就是说,激进的发展型民族主义对专制体制或民主体制都可能予以支持,关键是看这种体制能否维护和促进该民族的整体利益。但对于现实国家来说,最好的的途径是采取民主化体制,因为民主化本身就是维护各个民族、个人、集团之间的平等,尊重个人、集团、民族的利益,是最有可能使国内各民族利益得到维护的。“民主即自主”,“只有以民主方式管理社会时才能充分实现社会自主一一人与人相互关连的个人生活中的自主。只有在民主政体下,全体社会成员才能拿出自己的规则来管理共同事务,并将自己置于这些规则的约束下”,从而实现社会的平等、公正,也即各民族的平等、公正。温和的发展型民族主义显然要求国家建构方向是民主化、法制化、市场化等。因为专制体制虽有可能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但忽视个人权利,这与温和的发展型民族主义目标相违背。
以上,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了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的关系是不同的,这在现实中也有所体现,这也导致了现实中国家建构所呈现出的复杂局面。在冷战后,情况尤为如此。
1.国家共同体的建构与解构趋势同时存在。
冷战结束后,民族主义在全球再次兴起,由于于民族主义类型不同,使许多国家共同体呈现出不同变化方向。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地区出现了许多新独立国家。同时,冷战后许多国家纷纷以民族主义作为其国家合法性依据之一,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从而呈现出建构、整合趋势;而在另外的地区则呈现出解构倾向,如英国的北爱尔兰、加拿大的魁北克、法国的科西嘉、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 等地区的民族主义分子要求独立等。当然一种类型的民族主义对一个国家是发展型的,而对另外的国家则可能是否定型的,如塞尔维亚民族主义对塞尔维亚有整合作用,但对波黑则是解构作用。另外,民族主义对其所要构建的国家是发展型的,具有促进作用,但对现实的国家则可能是否定型的,具有解构作用,如上述的分裂运动。
2.由民族主义所导致的国家建构专制化和民主化趋势并存。
如战后阿拉伯国家在政治现代化方面采取的是西方的民主政体,遭到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反对,强调反对把伊斯兰世俗化,反对采取西方的民主制,主张恢复伊斯兰的原始教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其政体大多是专制性的,如苏丹、利比亚、阿富汗塔利班等。在前苏联、原东欧地区,民族主义与国家相结合,纷纷建立了民主化、自由化等政体。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出现了国家制度建构由专制向民主的过渡,如在韩国,朴正熙时代政权是威权政体,强调的则是整体利益,而到80年代,一项社会调查显示,韩国公众要求的国家目标依次是:民主政治、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民主化已成为全民共识,这也导致了韩国的民主化转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就在于不同的民族主义及同一种民族主义在不同时间对民族利益与个人权利重视程度不同。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把世界引向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一条是和谐的,一条是动荡的。对于现实的国家来说,也是如此。为了防止民族主义的负面影响,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在民族自在阶段,采取的措施有种族灭绝、文化摧残、同化等;在民族自为阶段,采取的措施有镇压等;在民族自主阶段,采取的措施有给予一定自治权乃至承认其独立等。另外的国家则直接以民族主义作为其国家的意识形态。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于现实的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淡说,效果或不明显,或不可行。民族主义大多兴起于现实国家认同危机或合法性危机出现之时,特别是冷战后民族主义的兴起更是如此。从前文的分析来看,否定型民族主义和发展型民族主义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这个条件就是现实国家合法性的拥有或丧失。因此,要防止民族主义负面影响,或防止发展型民族主义向否定型民族主义转化及促进否定型民族主义向发展型民族主义转化,关键是现实国家要增强自己的共同体及体制的合法性。这就需要现实国家尽力满足民族的需要,国家价值体系与民族的价值体系相适用;而这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需要造就为各民族都认同的价值体系,这就需要创造一个综合性文化,为各民族所接受。为此,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外延性融合,将各民族文化尽量纳入所创造的文化中,使各个民族能在新文化中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影子;二是内涵性新构,即不仅在外延上融合各个民族文化,更要从内涵上,特别是文化的核心哲学思想、价值观上对各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以创造出为各民族都能接受的价值体系。当然,这种综合文化的创造是需要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历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