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邓玉娇案作为社会学标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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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新华网6月16日电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这就是说,这件事就像最近几年发生的很多让人心烦的事情一样,终于画上一个句号了,很多让人心烦的学者、网友可以闭上嘴巴了,我们的祖国又将不受干扰地在和谐幸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前进了……然而我很怀疑事情会不会真的是这个样子。

这是因为,邓玉娇案从最开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除非一些特别愚蠢的法律工作者和所谓的学者,人们关注的完全不是案件的刑事部分;而法院判决了结此案的内在支撑,也不是几个流氓成性的家伙猥亵强奸妇女从而导致被杀、本案主角邓玉娇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服从于一个超越法律的更大的社会目标——社会和谐——所做的一种选择。

这就是说,对邓玉娇的判决是政治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法律判决的结果,是权力者和民众在长时间博弈之后选择的一个和局。在这个严肃的政治结果面前,任何关于法理、法律的议论都显得不着边际,一些所谓法律工作者和学者的认识甚至不及情绪激动的网民的直觉来得准确。

在此之前,我对邓玉娇案没有发表过只言片语,这里固然有习惯因素——我不喜欢对即时发生的社会事件做出评论,我认为无论何事都需要沉淀一段时间——同时还有一种基于过去经验的预期:在政治选择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所谓的法律结果没有意义,它是无果之果,只有政治选择结果出来了,事件的真实意义才会最终显现出来。

显现出来什么?

这就是我今天想说的东西。

1.标本:邓玉娇案的社会学意义

小时候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经常有这样的内容:地主老财把贫苦农民逼得走投无路——或者农民的妻女被奸污,或者地主狗腿子讨要地租遭到殴打,或者再也无力承受地主老财敲骨吸髓式的压榨——总之农民急眼了,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用菜刀把地主老财、地主老财的妻子或者儿子给宰了……在这样的述说之后,通常是对农民杀人行为的喝彩,认为这是被压迫阶级的正义之举,还往往把这种暴力归结为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号召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杀人(哪怕杀的是儿童)这件事就也就不再血腥了,那是无比美丽芳香的革命之花。

六十年来,我们就是这样被教导的,犹如伟大领袖毛主席所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阶级反抗一直是我们国家意识形态宣传的核心,是政权合法化的标牌(据说政权来源于被描述过的那个反抗阶级)。直至目前,这种观念仍旧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它体现在各种各样的教科书中,体现在电影、戏剧、小说、电视连续剧(所谓“红色经典”)等几乎任何形式的艺术表达中。因此,至少在理念上,我们对于社会反抗并不陌生,我们认为以暴力反抗压迫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否则哪里会有我们伟大的无产阶级红色江山呢?哪里会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呢?

陈行之你什么意思?你是不是认为这种国家意识形态不好?!

我不是认为不好,相反,我认为很好,我甚至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教义中,此条最好,因为它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更符合社会学原理,人类就是在不断反抗压迫和奴役、在维护自己的尊严的过程中走过来的——他们跨越了野蛮的中世纪,启蒙主义的思想光辉驱散了黑暗与蒙昧,专制主义只是在极少数国家还作为历史残迹留存,民主和自由的旗帜高高飘扬,显得愈加鲜亮,即使风吹雨打也没有丝毫褪色,即使最腐朽黑暗的势力也不敢公开反对它……我们常常说历史归根结底是向前发展的,就是缘于一种被全人类认可的普世价值构成了人类理性与良知的支撑,历史知道向哪个方向发展才符合人类的健全本性,知道它到达的地方总是回响着人类理性的雄浑合唱。

遗憾的是在这场合唱中,没有我们的声音,没有我们的身影,原因很简单:我们没有到达历史到达的地方,我们是眼睁睁地看着人家在行走,听着人家在歌唱;我们被禁止发出声音,被禁止向历史到达的那个地方张望;我们只能像被豢养的动物那样享受“存栏权”,必须适时地哼哼我们很和谐很幸福,否则即使你现在得到的那一点吃食也将被拿去……就在这样的情景之中,三个被我们供养的官员酒醉饭饱,像牲畜那样对人起了淫欲,把一个柔弱的女子逼到了墙角,这位女子不愿意被牲畜糟蹋,做了激烈反抗,杀了其中的一个,于是,一个社会事件产生了——这就是 “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最初并不是一个社会事件,只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每天都在发生的权力罪恶中的一桩,例如我们平时所说官员“嫖娼费报销”、“到国外出入色情场所”“猥亵幼女”之类,远比不上几亿、几十亿、几百亿、几千亿从民间掠夺财富来得耀眼。如果说每天都有人往可怜的骆驼身上码摞干柴,邓玉娇案不过是一根轻飘飘的稻草,不至于就会把骆驼压死,我们可以忽略不计这个小小的偶然性。无情的是,偶然性常常会在人们意想不到的地方突变为必然性,成为某个历史阶段必然性链条的起端或者某个重要环节,这时候,你就不能认为那个偶然发生的事情是小事了——纵观历史,从各种形式的改朝换代到改变历史发展方向的世界大战和形形色色的“革命”的爆发,一种社会制度替代另一种社会制度,得天下者成为人民的奴隶主式的牧人,亿万人们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不是常常源于某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吗?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一根轻飘飘的稻草,它是能够压死骆驼的——譬如邓玉娇案,我就听到骆驼在巨大民意的压力下虚弱地呻吟。

现在大概没有人否认邓玉娇案是社会事件了,那么,邓玉娇案怎么就会成为“社会事件”了呢?我们固然可以说,这是因为人民对这件事的态度和权力者的态度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对立,所以小事成了大事,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成为了影响深广的社会事件……这个说法不错,我甚至认为它是很恰当的。然而,相对于这个事件所含蕴的政治学、社会学机理,这个解释显然过于简单了,它可能会导致我们忽略某些本应当看到的东西。

什么东西呢?

我把话题再稍微扯远一些。

2.大道理:重温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原则

先讲一讲大道理,即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原则。

据说暴力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般规律。经典解释是:“暴力革命是指某些阶级或集团为了进行社会变革所采取的武装行动。”马克思同志和恩格斯同志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列宁同志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不能通过‘自行消亡’,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188页)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那样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毛泽东选集》第1卷)这就是说,暴力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般规律。

我们用小沈阳的方式问一句:为什么呢?事情怎么就啪啪的成这个样子了呢?

我们不做解释,先用教科书上的大道理作为回答——

(一)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剥削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暴力机关。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工具而出现的。在所谓和平时期,资产阶级凭借国家暴力机关,迫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接受奴役。当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威胁到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资产阶级总是首先动用全部国家暴力机器,残酷镇压革命运动。随着资产阶级日益走向没落和反动,在人民中愈加陷于孤立,也就愈要依靠反革命暴力来维持统治。特别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高涨,帝国主义的统治基础遭受沉重打击,垄断资产阶级为了继续维持反动统治,空前扩大和加强它的军事官僚机构。这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要争得自身解放,就必须拿起武器,进行武装斗争,用革命的暴力消灭反革命的暴力,才能夺取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二)资产阶级和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一样,决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是要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意味着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这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是痛苦的,不堪设想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决不会自动交出政权,总是要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拚死的反抗。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过反动阶级自动放弃政权、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先例。相反,一切反动统治阶级在行将灭亡的时候,总是首先使用暴力。一般地说,一个剥削阶级推翻另一个剥削阶级的统治,是通过暴力革命来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不通过暴力革命更是不可能的。

(三)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具体实践,也证明了暴力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是法国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公社存在的72天是武装斗争的72天,而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正是革命暴力使用得不够,没有彻底消灭资产阶级的军队。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也是经过武装起义取得胜利的,胜利之后,又经过三年国内战争,消灭了反革命武装叛乱,粹碎了14国武装干涉,才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中国革命的胜利,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了22年艰苦的革命战争才取得的。同样,亚洲和欧洲许多国家人民革命的胜利,无一不是暴力革命的结果。

小道理如何?

小道理是:你不能把人逼入绝境,把人逼入绝境,即使最柔弱的人也会做出最剧烈的反抗,这种反抗超越了温良恭俭让的商讨阶段,那一定是给事情一个“了断”,是你死我活,是不顾生死的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著名的新疆石河子蒋爱珍杀人案不就是在类似情况下发生的吗?极为血腥的山西省晋中市胡文海杀人案不也是在类似情况下发生的吗?邓玉娇案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我先不做断言,只是建议读者把这个人想象为我们的妻子和女儿,设身处地想象她们遭遇的事情,你难道不认为她有理由杀死那些企图强奸猥亵她的官员吗?你难道不会产生也亲手去杀几个衣冠禽兽的官员的念头吗?所以我们确实有理由把邓玉娇案归结为与蒋爱珍案和胡文海案性质相同的案件。

相对于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的大道理,这种个体对自身命运和遭际的反抗反映的自然是小道理,即我上面说的把人逼进绝境以后,人们铤而走险,“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了。犹如大狗是狗,小狗也是狗一样,大道理是道理,小道理也是道理,而且,从内在机理上来说,小道理与大道理似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我们还可以这样表述:大道理本身就是由无数小道理汇集而成的,“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就是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的具象表现,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原则就是由无数个体“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构成的,至少在邓玉娇案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必要区分大道理小道理,我们讲述的是同一个道理:一个被权力者暴力侵害的人是否有权力以暴力的方式进行反抗?

我们都是经过党多年教育的人,自然知道在具体的社会事件中,应当站稳的立场、应当坚持的观点、应当恪守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我们几乎可以不假思索就能够对事件做出反应,我们的反应与国家机器的反应往往同出一辙、严丝合缝、可丁可卯、天然混成。很多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自己还“在”,因为一个超级的“在”代表了我们,我们的精神由于长久闲置而处于萎缩凝滞锈蚀状态,不管我们地位多么卑微多么凄凉多么悲惨,我们发出的竟然都是国家的声音,我们常常为此感到吃惊。

现在我们不要吃惊,仍旧像以往那样同出一辙、严丝合缝、可丁可卯、天然混成地与国家机器保持一致,仔细想一下在邓玉娇案问题上,我们站稳的该是什么立场?坚持的该是什么观点?恪守的该是什么原则?

我觉得这些问题很有意思。

3.错乱时空:邓玉娇是湖南农民运动中的一员吗?

首先,我们坚定地认为,尽管邓玉娇的反抗仅仅是孤立的个人行为,但是这件事几乎具备了一个社会事件的所有典型特征:它至少在某些方面准确印证了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基本状况,至少在某些方面深刻反映了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特征——在无数无权者的脖子上骑着许许多多野蛮横暴的有权者,无权者成为了有权者欺瞒、诈骗、剥夺和侮辱的对象,有权者对无权者动辄打骂,动辄羞辱,动辄戏弄……此种情况,与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同志1927年描述的湖南农村的境况何其相似乃尔!

不同的是,湖南农村发生了大面积社会反抗。

34岁的毛泽东同志不无兴奋地描述道:“……农会权力无上,不许地主说话,把地主的威风扫光。这等于将地主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向土豪劣绅罚款捐款,打轿子。反对农会的土豪劣绅的家里,一群人涌进去,杀猪出谷。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动不动捉人戴高帽子游乡,‘劣绅!今天认得我们!’为所欲为,一切反常,竟在乡村造成一种恐怖现象。”(毛泽东:《湖南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下同)

这样好吗?毛泽东同志认为“好得很”——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好得很”或者“糟得很”甚至成为了革命和反革命的试金石和分水岭,但是我们仍禁不住想问:在毛泽东同志“好得很”的欢呼声中,“一群人”“涌进”“土豪劣绅”家里去,“杀猪出谷”,在“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还“动不动捉人戴高帽子游乡”,此时神圣的国家法律到哪里去了呢?须臾不可或缺的国家各级政权到哪里去了?见鬼去了吗?

我想,维系一个社会的法律和国家政权肯定没有去见鬼,它们一定还在,不同点在于,既然“暴烈的行动”为我们的主义所赞同和鼓励,既然千千万万民众都造起反来了,那么,法律还是个什么东西呢?借用一位官员前不久辱骂人民的话(“你们是个屁!”)说,这时候法律也就是一个屁——屁还值得谈论吗?不值得谈论了。国家政权者,神圣不神圣?庄严不庄严?在暴力革命中,也不过是与土豪劣绅一样的东西,照样可以被泥腿子们像在“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那样“踏上去滚一滚”——被“刁民”“滚一滚”了的国家政权显然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了。

我们得到一种观感:事情在某些非常时期是以非常态形式显现的,而“革命”就是这样非常时期的非常事件。我想,1929年出生在德国、1974年移居英国的著名社会活动家、社会学理论家拉尔夫•达仁道夫在《现代社会冲突》(1991年出版)开头所谓的“革命是又苦又甜的历史瞬间”,概括的也许就是这样一种历史情境。

毛泽东同志大概也认为践踏法律不是什么值得欢呼的事情,紧接着为湖南农民运动做了辩解:“上述那些事,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自己逼出来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借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凡是反抗最力、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恶最甚的地方。农民的眼睛,全然没有错的。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

伟大领袖毛主席说得多么好啊!

如果我们把历史看作一个连续的运动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在空间和时间上重新建构历史框架,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假若邓玉娇是上个世纪20年代湖南农村的一个劳动妇女,假设对她动了畜生念头的不是我们敬爱的“公仆”,而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而邓玉娇又是被“乡农会”保护的人,下面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将给那件事情怎样的判断?

不需要多么高的智力就可以想象,被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残酷压榨而又得到“乡农会”保护的湖南农民邓玉娇绝对不会束手就擒,成为被畜生们蹂躏的对象,她一定会为保护自己的尊严和名节进行激烈反抗——莫说杀一个,全部杀掉又怎么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同志会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度”吗?会在他伟大的社会学著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讥讽邓玉娇“心智不全”吗?会认为那些没有使用暴力而上访请愿的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精神病”吗?如果毛泽东同志有这样的“认为”,做这样的“讥讽”,那个著名的报告还会产生如此深远的历史影响吗?他还会成为中国革命的旗手,带领中国人民创建一个寄托着人民美好期望的人民共和国吗?

我想他不会了,他将丧失一个伟大民族精神指导者的声名,他永远不会成为领袖,他不过是一个粗通文墨的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一个把灵魂抵押给了魔鬼的政治流氓。凤凰不是鸡,永远不是鸡,马克思主义者归根结底是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同志从一桩普通社会事件中看得到了应当看到的东西,他那声“好得很”不是随便喊出来的,他知道应当拥护什么,更知道应当反对什么——他如此着迷如此热衷于民众对社会的暴力反抗,邓玉娇,作为受迫害最沉重、反抗最激烈的人中的一个,在这位人民领袖心目中占据怎样的地位可想而之。我们有理由沿着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思路设想:邓玉娇会受到农民的拥戴,很有可能成为乡农会主席,成为农民领袖,带头到“县城里并且杀了大绅士,例如湘潭的晏容秋,宁乡的杨致泽……”一句话,邓玉娇极有可能成为农民英雄,就像她在毛泽东心中一样。毛泽东的一声“好得很!”就是这样被呼喊出来的,这就是说,邓玉娇正是他要寻找的人,激动之余,他会不会专门写一篇《湖南农民运动邓玉娇事件考察报告》也未可知。

遗憾的是他老人家如今静静地躺卧在纪念堂里了,他不会对邓玉娇案发表直接看法了,但是他的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信仰,他的“好得很”的欢呼,却没有从我们的灵魂旷野上消失,仍旧指导着我们对人对事的看法——邓玉娇案,就是这样从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为社会事件的,它就是这样成为一个典型的社会学标本的。

这件事如果仅仅封闭在乡间,也不会产生那么大的影响,但是现在有了网络,“一切从前为绅士们看不起的人,一切被绅士们打在泥沟里,在社会上没有了立足地位,没有了发言权的人,现在居然伸起头来了”(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下同),结果引起了越来越多网民的同情和愤慨。他们虽然没有像毛泽东同志极为赞赏的那样“不但伸起头,而且掌权了”,他们也没有机会“在乡农民协会(农民协会的最下级)称王,”把“农民协会在他们手里弄成很凶的东西。”他们更没有机会“举起他们那粗黑的手,加在绅士们头上”,甚至“用绳子捆绑了劣绅,给他戴上高帽子,牵着游乡(湘潭、湘乡叫游团,醴陵叫游垅)”,他们不过是在网络上表达了一些自己的声音,“他们那粗重无情的斥责声,每天都有些送进绅士们的耳朵里去。他们似乎已经到了‘发号施令,指挥一切’的程度,站在一切人之上——从前站在一切人之下,所以叫做反常。”

绅士们怎么样呢?绅士们很不舒服,说:“网络是为他们建的么?主管部门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不把‘绿霸’拿出来用一用?”于是,邓玉娇案开始趋向于“无”,就像我们已经发生的很多社会事件那样。

这时候我们才再次警醒:历史时空不会出现倒错,历史是不可以解构的,我们面对的仍旧是硬梆梆的今天的现实。今天的现实是:即使你有一千个理由认为邓玉娇案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中的暴力革命原则,是新时代提供的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新鲜案例,值得大书特书,值得上《人民日报》,值得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值得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甚至于可以作为向人民进行意识形态灌输的教材,印制成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公款订阅,公务员人手一册,广泛深入进行学习,甚至于发动一场“七说九论十八议”之类的全民政治运动,但是,时过境迁,今天的中国毕竟不是1927年的湖南,即使是毛泽东的话也“不好使”了,马克思主义又算是什么东西呢?所以,邓玉娇案没有上《人民日报》,也没有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更没有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它也不可能作为向人民进行意识形态灌输的教材,印制成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公款订阅,公务员人手一册,广泛深入进行学习,更不可能就此发动一场“七说九论十八议”之类的全民政治运动,它的最终结果预示,事件结束了,这个世界从来都很安谧和谐,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

我们似乎听到这样的解释:邓玉娇案不过是一个神经错乱了的人做了神经错乱的事,错杀了罪不当诛的人民公仆,这里哪里有什么土豪劣绅?哪里有什么不法地主?你们甭信毛泽东那些胡说八道,他老人家有时候也“神经”,认真不得的。什么?马克思主义?我没听说过你说的那种马克思主义,暴力反抗还是马克思主义?你简直把我两个蛋都给笑掉了!我跟你们讲,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就是社会和谐,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社会和谐,其他全是扯淡!听见没有?全是扯他妈的淡!

“扯他妈的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行了,没劲,就像我们平时嘲笑某个人:“你这个人真是瞎扯淡!”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只能以暴力手段解放自己的教义“扯他妈的淡”,毛泽东思想关于“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的观点是“扯他妈的淡”,而我们又明明看到无数邓玉娇被牲畜们动了念头,把挤到了墙角,被扒掉了衣服,罪恶随时或者已经在连续发生,我们总得让一个不扯淡的人来评说一下这件事吧?

谁来说呢?

我们请上帝来试一试。

4. 超越极限:上帝会宣布非法为合法

我对宗教充满了敬重,但我既不是佛教徒也不是基督教徒,我只是一个用笔说话的微不足道的文人,所以,我这里说的上帝不是宗教意义上的上帝,我说的“上帝”是人的内心,人的本性,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活跃在人的灵魂世界中的那个精灵。

上帝在所有人心中——睡在水泥桥面下的农民工,捡拾垃圾的妇女和儿童,被强行遣返的上访人员,在街头流浪的乞丐,被权力资本剥夺工作岗位的工人,因为强行拆迁导致的失地农民,被城管人员追打的小贩,被作家协会排斥的作家,因为发出自己的声音而被边缘化的学者,由于拥有思想而失去自由的思想家……所有这些人心中都有一个神圣的上帝,正是这个上帝,在体察了他们的艰难之后反复劝诫他们:历史归根结底是向善的,你们要相信,那些“掩盖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隐藏的事,没有不被人知道的。”(《圣经•新约•路加福音》)他们“在暗中所说的,将要在明处被人听见;在内室附耳所说的,将要在房上被人宣扬。”(《圣经•新约•路加福音》)你们“切切仰望,神的日子来到。在那日,天被火烧就销化了,有形质的都要被烈火熔化。”(《圣经•新约•彼得后书》)人们就是凭借着这种微弱的希望活下来的,社会就是在这种劝诫中保持基本平衡的,权力者就是在这种他们所需要的平衡和稳定中演绎一幕又一幕让人瞠目结舌的历史活剧的。

于是我们看到了邓玉娇,我们看到了一个社会学标本。

“任何一定数目的人成为社会,不是因为每个人身上都存在着由物所决定的或者推动他个人的生活内容,只有这些生活内容相互发生影响的时候,只有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发生影响的时候,人才从个体的空间走出来,形成为社会。”([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1908年)

意思是,人的内在本质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人是相互影响的产物,人是社会的因子,因此,任何对个体灵魂的劝诫和呼叫,只能在道德层面产生某种程度的抚慰作用(我没有丝毫贬低宗教的意图),人的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他所处的社会,马克思所谓“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表述的也是这个意思,存在主义哲学“人在行为中证实自己”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把邓玉娇案抽象成为了某种社会学标本,如前所述,这不是被称之为邓玉娇的人的个人事件,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够从邓玉娇案件中看到其深处蕴含着的社会学意义,我们才会领悟到这件事与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原则产生多大程度的关联,我们才能够为许许多多困惑不解的问题找到答案。

上帝会怎么说呢?

在远比上帝的想象更无耻更血腥更堕落更罪恶的人间,他会不会为那些轻飘飘的说教感到羞愧?他知道那些说教保护不了他的子民吗?假若我们认为上帝是活跃在我们灵魂中的精灵,那么,我们就应当发出这样的诘问:当暴力成为权力者进行政治掠夺、经济掠夺、文化掠夺工具的时候,人们是否有权像被逼到墙角的邓玉娇那样选择使用暴力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

2009-6-18,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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