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不违规”何以成了挡箭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0 次 更新时间:2009-06-0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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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 (进入专栏)  

今年的“春晚”小品《不差钱》,捧红了赵本山的爱徒小沈阳,“不差钱”也成了一流行新词语。我看“不违规”(或“不违法”),也快被不断上演的政商界喜剧性事件捧成流行语了。

“华南虎事件”中,陕西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孙承骞二人被免职,但人家被免的只是行政系列的职务,目前二人仍是厅党组成员,“享受副厅级待遇”这是政界惯例,一点也不违规;是质疑者自己不懂当今政坛规矩罢了。也许有纳税人觉得自己更冤了,朱巨龙们官当得更清闲,一应待遇却一点不减?但这是平民思维,不信你问掌实权的官员,有几个愿意退养于“二线”而当同级别的调研员、巡视员?

同理,去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上下齐心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通报山东了滨州市工商局在抗震救灾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严重违纪行为,山东方面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近日,邵立勇以“威海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身份露面被报道而引起网民质疑。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此项任命是经山东省工商局党组集体慎重研究决定的,并履行了相关的组织程序。对于邵立勇的任命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一个全国瞩目、惊动中央的“反面典型”的问责案例尚且如此,还需要列举个案吗?其实,何止官场如此,当下社会许多领域都是如此。上月报道说,开封有些市民发现他们的信函被直接“投递”到了废品收购站,在记者采访中,邮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坦言,按照我国现行的《邮政法》中平常信件“不查询、不赔偿”的规定,包括商业信函在内的平信,发件人没办法查询,即使丢失,邮政局也不会赔偿。也就是说,平信丢失“不违规”、不需负法律责任。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当下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得还很不完善(比如官员问责的细则),甚至不少制度和规定本身很不合理(比如,官员相当于或保留某级别的“括号待遇”的准终身制,) ,但是,另一方面,官民的“法制意识”超强,而将道德良知范畴的追问视若虚无。

有人开口就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惩治或处理),动辄呼吁立什么法。其实,这是不作为(懒得管,没好处不管乃至包庇)的借口或挡箭牌。法制根本不可能用一一列举来规制所有的社会生活情境,在社会急剧转型和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尤其如此。刚在报刊文摘上看到一则新闻说,南京“婴儿游泳馆卫生没人管,监督部门称暂无相关法律”。什么都要等制定一部法律,真是岂有此理!诚然,中国也可算“大陆法系”国家,法无明令禁止一般就是可做的;但是,我国虽然不像英美法系一般通过判例判案,却也有根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类推规则,法规也往往用“其他”情境囊括了难以列举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除了法律和各种具体的规定,我们还有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

以道德而言,讲良知,讲问心无愧、不惭清议,敬畏“头上三尺有神明”,而不违法不违规只是一个做人的底线。平信不查询、不赔偿,确是国际惯例,它是平信能存在的成本条件;但邮递员就应该把群众的平信扔掉吗?显然不应该。对于邮局内部的管理靠行政和道德规范,而社会对邮局只能靠道德舆论约束之。

就政治原则而言,“不违规”绝非一个搪塞民意追问的充足理由。我们的领导干部是社会精英,对民众有领路和导向的道德示范作用;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一向讲的是“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就像不能说不杀人不放火就是模范公民一样,一句“(程序上)不违规”岂能打发公众对复出官员的政治道德质疑?程序上“不违规”,也可能是“官官相护”的集体堕落呀。

政府原则和道德原则有时根本就是一码事。我们知道,海外许多行政长官的引咎辞职,根本就没有他们的直接责任,他们负的是政治道德责任。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78年颁布时叫《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也启发我们,道德与法是可以二位一体的,尤其在严格监督公职人员方面。

令人遗憾的是,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仅以“不违规”之类理由为缺德违纪的干部开脱并谋利益,甚至不惜违规枉法包庇腐败和犯罪分子。比如,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这个败类以6000元价格“买处”,奸淫了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当时确实不知道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只对卢以嫖娼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其实,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很明确地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施暴或明知不满14周岁则量刑更重)对卢某只做治安处罚就是对官员的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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