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发布了关于“邓玉娇案”最新情况通报之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一飞教授立刻发表一篇文章,以此通报为依据,对邓母与邓本人聘请的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予以批评。读完高教授的文章,我想他的文章标题其实最适合它本人:他的这些言论违反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更进一步,违犯了教师的职业伦理,违反了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
高一飞教授为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罗列的罪名十分吓人:一是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三是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四是为了自己出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简直就是既无能也无德的势利小人。他的最后结论是:两位律师损害律师形象、暗示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但是,所有这些指控,只不过说明,高一飞教授根本不了解律师律师职业伦理和操作规范是什么。
高一飞教授最痛恨的两位律师“抱头痛哭”。然而,站在邓女立场上,这种痛哭将会增加她对两位律师帮她赢得自由的信心,还是像高教授所担心的那样损害她的权益?
关于第二条,两位夏律师告诉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警方取证表示怀疑,这有什么不对吗?两位要求警方采取“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这有什么不对吗?所谓其他物证,难道不可能包括血迹、皮屑、体毛甚至指甲?
关于第三条,高教授指责两位夏律师向外地的物证坚定专家求救。高教授大概也忘记了,物证鉴定不是法院的专利,也不是检察院、公安局的专利,作为辩护人律师是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物证鉴定的。
关于第四条,高教授指责两位夏律师向外宣布,邓玉娇没有精神病。然而,高教授与否仔细地分析过两位律师拟定的辩护策略?他们在会见邓女以来,就已经作制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而不愿只依据抑郁症在警方确定的故意杀人罪基础上作减刑辩护。基于这一策略,公开邓女的精神正常一事,不是最合理的行为吗?
为了给自己的结论提供理由,高一飞教授卖弄了一番他从美国学回的一些关于律师行为规范的知识。可惜,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不是在美国办案,而是在中国办案。
我相信,在法治健全的国家,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不可能“抱头痛哭”、“痛哭失声”、 “向媒体哭诉求救”。我相信,如果是在法治健全的国家,两位律师不可能专门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我相信,如果是在法治健全国家,夏霖律师也不可能向巴东、湖北之外的物证鉴定专求救。我相信,如果是在法治健全的国家,两位律师也不可能急切地通过网络向外部报告,邓女的逻辑清楚,一点也看不出有精神异常。
聪明的高一飞教授要求夏霖、夏楠两位律师按照美国律师的策略做事。然而,高一飞教授为这两位律师、为邓玉娇、为千千万万只能通过网络关注这个案件的民众,创造了那种健全的法治秩序了吗?如果你没有这个能力,甚至也没有这个意愿,那就滚到一边去!收起你那些似是而非、为虎作伥的高论。如果你不能理解崇高,至少不在故意把自己摆到崇高面前。
高一飞教授搬弄了很多学理,但从这一点恰恰可以看出,他根本就不理解法律是什么、法治是什么,当然也不知道,法治秩序要靠什么人、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建立起来的。不过有一点是确定的:靠高一飞教授这种人,中国永远不可能有法治,甚至可能与法治越来越远。
如果高一飞教授不同意这个结论,那就请你对巴东警方的整个办案过程、对巴东县政府发言人代邓母宣布解除两位夏律师一事,对邓母“聘请”了两位她永远都不可能相识、也永远没有能力聘请的两位湖北大律师之事,作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