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律师何以成为邓玉娇案的焦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5 次 更新时间:2009-06-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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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邓玉娇案进展至今,渐渐浮现出一些我们似曾相识的轨迹。此前的杨佳案、黄静案所暴露的法律困境,皆在邓玉娇案中不幸重现。

为什么此案爆发后不久,邓玉娇就被送往精神病院?显然,杀手为病人、疯子,毫无理性可言,应被打入另册。精神病在此扮演了公权力的遮羞布的角色。

另一方面,如果邓玉娇为精神病,那么她就丧失了聘请、委托律师的权利,而由其监护人代行。通过对其监护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的控制,就可以控制邓玉娇的辩护律师的选择和行动。所以,我们看到,张树梅先是委托了来自北京的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他们随即展开了深入而有效的调查,可没过几天,政府新闻发言人便代张树梅发布声明,宣布解除与两位夏律师的委托关系。

这与杨佳案多么相似。杨佳案发,其母王静梅即告失踪,据称被关押于精神病院。吊诡的是,一审辩护律师的委托权正来自王静梅的授予。这无疑是司法史上的一大丑闻。

被剥夺了辩护权的两位夏律师如果还想代理邓玉娇案,只有一条路径可行:会见被羁押的邓玉娇,请求她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过,谁能保证有人不从中作梗?

回头说另一个问题。邓玉娇案的关键证物,在前两日“离奇被毁”,与当年的黄静案一样。试问,如果辩护律师拥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关键证物能否避免“被毁”的命运?

“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律师的至大难题。新《律师法》生效以前,律师在侦查阶段连辩护人都不算,更别提调查收集证据。新《律师法》抹灭了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隔阂,但其第35条规定依然语焉不详:“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后一款所规范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要落实下来,则需“双重许可”。就邓玉娇案而论,第一,需要保管关键证物的张树梅许可;第二,需要当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第一点还好说。第二点无疑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都可能伤及自身。二者不能齐备,即便取出证物,仍可被视为伪证。有哪个律师愿意冒伪证罪的风险来践行这项权利?如此,所谓“自行调查取证”,不过是画饼充饥,为新《律师法》涂抹一丝反讽的色彩而已。

可以说,邓玉娇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金石,它折射出了太多的司法病毒。律师能成为其中一大焦点,一面是因为律师制度的不够完善,律师的正当权利被限制于纸上谈兵,无法从冠冕堂皇的法典走向形而下的地面;另一面,可从反向上理解,律师如此被重视,被公权力极力打压,恰恰能证实律师在推动法治与正义的征途之上所发挥的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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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珠江晚报5.26,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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