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10”案不是“普通命案”
今天的南方都市报刊出对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的独家专访,这位局长称“5•10”案“是一个很普通的命案”。
然而,死者邓贵大曾经的纪委官员身份和后来作为镇招商办主任的身份;镇干部三人结伙来到“特殊服务很有名气”的场所;进得该场所向就正在洗衣的邓玉娇提出色情服务要求——无论叫“特殊服务”还是巴东县公安局创造“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明确拒绝,回到服务员休息室,他们先后尾随而至,黄、邓两镇官吐出牛气冲天的“名言”:“不提供,在这里干什么?”“怕给不起钱吗?”用数千元钞票煽击邓玉娇的脸和肩,邓玉娇想离开,被邓贵大拦住“按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两次“按住”的说法出自5月13日巴东县委宣传部主办的巴东县门户网站上的《巴东县野三关“5•10”案情初步查明》, 即使18日改成“推坐”,也掩不住一个基本事实:镇官们依仗官势压人,他们气焰嚣张、凶悍无理、以强凌弱、步步紧逼邓玉娇;而邓贵大掏出几千元来砸人和强行“购买”特殊服务,他妻子对钱的解释是,他平常爱好打牌,兜里面总装着几千块——这跟一个镇官正常收入呈巨大反差,加之邓贵大一行经常出入的这类娱乐场所主要靠公款消费养活……
以上种种,都触及社会最敏感神经:吏治腐败、弱女不堪凌辱愤而反抗……,使该案绝非普通命案。
二.局长高度选择性的定向解说误导案情
继某法院发明“诽谤政府罪”之后,巴东公安局又发明“异性洗浴服务”。前一发明将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人入罪,后一发明为行为不端、涉嫌强暴的镇官开脱。杨立勇局长接受采访时的说法更强化了这一点。
“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这段话要传递什么信息呢?第一,“也许很多人理解成色情服务”,耐人寻味的“也许”措辞,就使“特殊服务”的色情性质成了疑问。实际上此前警方第二次案情通报用的邓贵大三人“误以为”一说,已经把色情性质的“异性洗浴服务”当合法的存在,将官员来此要求提供这种服务视为理所当然。第二,“交易还没有发生”一说,无视一连串重要事实:邓玉娇一开始就明确表示不提供特殊服务,是黄、邓二人强行纠缠,酿出祸端。选用这种措辞的实质是故意歪曲(此话出自公安局长,只能视为故意)邓玉娇跟邓贵大三人之间的关系,将三人对邓玉娇的强索说成“还没有发生”的交易。
“前期争执过程中,邓玉娇处在一个相对被动过程。之后邓玉娇进了休息室。”
——“前期”、“相对被动”的措辞可以用“险恶”来形容。既然有相对被动的前期,就有不被动的后期,而局长言下之意其实指邓玉娇后期是出动出击。而所谓后期,从上下文看,指“进了休息室”。然而,整个过程,邓玉娇除了离开、回避,还是离开、回避,直至在休息室第二次被“按住”(“推坐”?)在沙发上。这种咄咄逼人的情势下,不管操起什么东西,都是被迫的,而不存在什么前期相对被动,后期主动!如果一定要分个前后期,邓玉娇进休息室后的处境更危险。
可是,杨立勇甚至否认记者提出的“黄德智和邓贵大至少让邓玉娇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胁,所以拔刀自卫”。但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邓玉娇准备从休息室出来,走在门边时邓贵大把她拉过来,再把她推倒在沙发上。”这情况说明,邓玉娇几次设法脱身而不得,却反复被按倒也好、推坐也罢,总之,是处在被至少两个男人暴力强制的状态。局长很应该对这局面作个合理推断:如果邓玉娇没有找到一个反抗对方的家什,接下来事态会怎样?
然而,局长没有按事态的发展逻辑推断,却对邓贵大尾随进休息室后拿钱煽击邓玉娇的脸、反复按住等一系列侮辱性、且实质的侵犯性举动作了令人目瞪口呆的解释:“我分析就是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争吵,邓贵大过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达一种不满吧。”轻飘飘的“共同表达一种不满”,就把该案的关键情节淡化掉甚至一笔勾销了。于是局长便可以将“一,造成了死亡结果;二,邓贵大身中两处致命伤”作为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的“最直接的依据”。然而,局长口中两个“依据”不过是前述一系列情节的演进结果,勾销了要害情节,所谓“依据”其实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三.不合理的推论搅混水
这位公安局长、还有一些法学家都在教训人们不要主观推测。但是他们自己却在罔顾事实下结论。“表达不满”一说就够离谱。的确,邓贵大已死,他们的要求也没有实现。对于该案定性很关键的一点,三男是否涉嫌强暴,在双方供词和收集旁证之外,根据案发时的情景、过程进行推演也有助于案情分析。
就供词看,鉴于案发后近十来天,一方被关在精神病院,四肢被绑在床上,与世隔绝,另一方获得充分回旋余地可以把证词朝有利于他们一伙的方向修改,甚至有串供、收买伪证的机会。人们有理由相信第一时间的双方供词应该比若干天后的更可信。撇开这点不谈,即使后来有两处微妙但重要的改动,要否认三人涉嫌强暴,从而否认邓玉娇行为的自卫性,也难。
是邓玉娇的强烈反抗终止了强暴,还是他们无此意图和行为,是邓玉娇要故意杀人或者误判情景而过度反应?这里有几个情况不能忽视:第一,邓贵大等人一开始就要求明确,邓玉娇的拒绝也很明确;第二,邓贵大等人不仅提了要求,而且付之一系列行动,除了严重的侮辱,还有对邓玉娇的尾随、强制;第三,尾随进入的是服务员休息室,是顾客应该止步的地方。在不容侵入上,跟私宅有相似处。黄、邓二人已经是一种侵入,不仅侵入,还以其身体力量阻止邓玉娇离开……综合这些因素,是强暴行为因邓玉娇反抗而未完成,还是邓贵大一系列行动不过是“表达不满”却因此被杀更合乎事实真相和事态的演进逻辑?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不难得出结论。
有意思的是,某些法学家也不顾案发场景、过程和情节,作令人费解的定向解释,把邓玉娇处境降格为仅仅承受侮辱,称侮辱可以是语言加身体动作,而且指同样的侮辱言行,因发生在娱乐场所,程度有所降低。能这样看低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着实令人吃惊。这且不说了,把尾随、按倒(或推坐)仅仅看成侮辱,也实在勉为其难。还一口咬定“对方不是强奸也不是杀人,而是对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节,你把对方杀了……”不顾前述若干事实而断言不是强奸,结论就过于轻率;至于拿街上打架、拉扯之类比附,则非常可笑。因为邓玉娇的处境跟街上打架、拉扯毫无可比性。她被困在一个无法求援的狭小室内空间,面对着两个一直在行动的男人。反抗最后造成一死一伤,可是,要求一个21岁的女子在那种情境下把握反抗尺度,不大现实。
对该案,任何忽视或回避邓玉娇当时处境的案情解释,都在使真相扭曲;抹掉一些情节、有意按预定方向下结论,更使案子面目全非。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