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主体生成论中的一个基本话题:不仅是我们时代的哲学的一个基本话题,而且也是迄今为止的整个人类生成史上的一个基本话题。说它是我们时代的哲学的一个基本话题,乃是就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发展的一般态势而言的。近代以来,西方哲学流派虽然林立,但是倘若粗线条地看问题,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区别出两条基本的发展线索或思想谱系,这就是“经验主义-科学主义”思潮和“理性主义-人本主义”思潮。以培根、洛克、巴克莱、休谟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英国经验论,以孔德、穆勒和斯宾塞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实证主义,以马赫和阿芬那留斯为主要代表人物的经验批判主义,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和“语言游戏说”,以石里克、卡尔纳普为主要代表人物的逻辑经验主义,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拉卡托斯的精致证伪主义以及库恩的历史主义,都可以放到“经验主义-科学主义”的谱系中去。同样,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大陆唯理论,以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德国古典哲学,以叔本华、尼采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意志主义、以弗洛伊德、阿德勒、荣格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弗洛伊德主义或精神分析学,胡塞尔的现象学,以海德格尔、萨特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存在主义,伽达默尔的哲学释义学,以霍克海默、阿多诺、哈贝马斯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兰克福学派,福柯的“自我伦理学”,马丁•布伯的“关系学”,蒂利希的“终极关怀”理论等,则基本上都可以放到“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的谱系中去。
近代以来的众多哲学流派虽然分属于两个同的哲学路线或思想谱系,但是在这两种哲学思潮的脉动中却依然贯穿着同一条思想线索或理论态势。这就是它们之中都有一个从强调个我意识到强调他我意识、从强调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到强调人的主体间性和集团性、从强调经验主体到强调先验主体再到强调主体间性的演变历程。就“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的谱系而言,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先验哲学、胡塞尔的现象学、伽达默尔的“对话辩证法”、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马丁•布伯的“关系学”,依次突出和强调了“经验主体”(如笛卡尔)、“先验主体”(如胡塞尔)和“主体间性”(如伽达默尔、哈贝马斯和马丁•布伯),无疑是其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界碑。同样,就“经验主义-科学主义”的谱系而言,洛克和休谟的“观念论”、孔德的“实证论”、罗素的“原子主义”、卡尔纳普的“归纳主义”和库恩的“历史主义”与“科学家共同体”概念等,依次突出和强调了“经验主体”(如洛克和休谟)、“先验主体”(如罗素和卡尔纳普)和“主体间性”(如库恩),无疑是其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界碑。所谓现当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的趋同性,即是谓此。
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不仅是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的轴心问题,而且也是迄今为止的人类生成史中的一个轴心问题。人类从其脱离动物界之日起,在自身的生存活动和生成过程中,就不仅表现出了自己的合群性,而且也表现出了明显地区别于动物的主体性。不仅如此,即使在人类后来的发展中,人类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也始终构成了作为主体的人的生成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不仅规定和制约着人的生成程度,而且也规定和制约着社会的生成程度。在前现代社会,尽管人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也都有其自身的特殊内容,但是,从总体上看,则属于突出和强调“人的群体性与人的合群性”的时期。至现代社会,尽管存在有理性派哲学和经验派哲学、实证主义与意志主义的对峙,但从总体上看,我们仍不妨把这一历史时期视为人的“自我意识”和“个体意识”张扬的时期。在当今时代或人们所谓的“后现代”社会中,相对于近现代西方社会,“他我意识”和“群体意识”的“觉醒”和“复苏”无疑是人的主体生成中的一个鲜明的特征。而作为主体的人的这样一种生成史,人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盈虚消长的这样一种张力关系和发展态势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至少是同人类社会的经济运行模式的转变密切相关的,例如,至少是同人类历史从自然经济社会向商品经济社会的演进密切相关的。[1]
既然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主体生成论的基本话题或基本范畴,我们在前言中对其意涵先行作一个初步的交代就是一件必要的事情了。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意涵非常丰富,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说清楚的。相信读者通过阅读全书而对此会有所了解。在这里,我们只打算对之做一点通俗的介绍。如果用日常语言来说,所谓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问题,从一个层面看,就是“我”与“我们”的问题。“我”与“我们”这两个词虽然十分“日常”、十分“平常”,但是,它们的含义却是太不平常了。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凡是在“主体性”和“主体间性”这两个范畴中我们能够发现的意义,我们差不多都能够在“我”和“我们”这两个日常词语中发现。首先,就“我”这个词而言,就“我”这个一个小孩长到5-6岁就能够熟练运用的词而言,它差不多蕴涵了“主体性”的所有内容。诚然,主体性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不仅具有“自主性”和“自为性”的意涵,而且还具有“选择性”和“创造性”等意涵,但是,无论如何,“自我意识”都是其永远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因为一旦离开了“自我意识”,也就既谈不上任何意义的“自主性”和“自为性”,也谈不上任何意义的“选择性”和“创造性”。正因为如此,凡是谈论人的主体性的思想家,也就几乎没有不谈论人的“自我意识”、谈论这个“我”的。在西方哲学史上,不仅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费希特的“自我设定非我”、费尔巴哈的“我欲故我在”谈论的中心对象是一个“我”字,不仅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和尼采的“成为你自己”谈论的中心对象是一个“我”字,不仅胡塞尔的“现象学剩余”、海德格尔的“此在”和萨特的“自为存在”谈论的中心对象是一个“我”字,而且,即使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拉康的“镜像理论”、福柯的“自我伦理学”和马丁•布伯的“关系学”也都离不开这个“我”字。
其次,就“我们”这个词而言,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主体间性”这个范畴与“我们”这个词划等号,但是,“主体间性”这个范畴的一些最为内在、最为本质的内容却差不多都可以在“我们”这个词中找到。那么,“主体间性”这个范畴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主体间性”尽管被哲学家们弄得很玄乎,但是,真正说来,问题却并没有什么特别复杂的。因为从字面上看,所谓主体间性,无非就是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性,也就是一个“我”和另一个“我”的关系性,如果套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话说,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商谈伦理学”里强调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我们”。马丁•布伯的“关系学”之强调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我-你”关系(而非通常的“我-它”关系,尽管后者也为人类生活所需要),其本质也是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主体(我)与主体(我)之间的关系,建立一种可以构成“我们”的关系。甚至福柯的“自我伦理学”和库恩的“科学家共同体”也都有这样一层意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胡塞尔的“单子间的交互主体间性”和萨特的“第三者”理论持保留或批评的态度。胡塞尔之所以提出“单子间的交互主体间性”乃是为了逃避“唯我论”的厄运。但是,既然按照他的先验现象学,“他我”归根到底是先验自我建构活动的产物,则在胡塞尔这里,“先验自我”与“他我”之间也就只能是一种“我-它”关系,而不可能是一种“我-你”关系,不可能构成“我们”。由此看来,胡塞尔到头来还是在自我中心主义的框架内言说的。萨特的“第三者”理论,虽然不仅肯认了“第三者”的存在,而且还强调了“第三者”在“为我存在”生成中的作用或功能,以为非如此就不足以萌生“羞辱感”,就不足以产生“自我意识”。因为一如萨特所指出的:“我看见自己是因为有人看见我。”[2]但是,在萨特所说的这种“注视”中,不仅我所注视的人是我所注视的“对象”,而且,即使在注视他人的“我”也成了“第三者”注视的“对象”。这就是说,在这种注视中,我所注视的人和被人注视的我都不是以“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客体”的身份出现的。从而,“我”与“我”所注视的人的关系以及注视“我”的人与“我”的关系便不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可以构成“我们”的成分,而成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一种“我-它”关系。由此看来,“我们”之为“我们”所表达的,不是别的,正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正是我们所说的“主体间性”。
最后,“我”与“我们”的关系本质上也就是“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关系。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基于下述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没有作为主体的“我”也就无所谓“我们”,这与没有“主体性”也就无所谓“主体间性”不仅在语法关系上相互对应,而且在内容上也相互贯通。既然所谓主体间性所言说的无非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既然“我”或“自我意识”乃主体的本质规定性,它们之间的对应和贯通关系也就没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东西了。另一方面,作为主体的“我”也只有在作为主体间性的“我们”之中才能充分实现出来。这是因为如果“我”离开了“我们”,那就不仅不能从事任何重大的有实质意义的社会活动,而且即使面对事物世界(物质世界),也将一事无成。换言之,如果离开了“我们”,“我”的任何“主体性”也体现不出来。更何况,即便我在上述两种场合有所作为,我的作为或我的主体性也不可能得到“确证”。[3]这就是说,一方面,离开了“我”也就无所谓“我们”,另一方面,离开了“我们”同样也就无所谓“我”。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辩证关联在“我”与“我们”的这样一种辩证关联中被相当充分地表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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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页。
[2] 萨特:《存在与虚无》,第345页。
[3] 参阅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页。段德智:“简论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历史嬗变与历史命运:从笛卡尔到胡塞尔和萨特”,《武汉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第38页。
原载段德智:《主体生成论——对“主体死亡论”之超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前言”第9—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