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警惕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负担的反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4 次 更新时间:2009-03-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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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近些年来中央下了极大的决心,历史性地取消农业税,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推出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战略决策。这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得到了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农民的负担也空前减轻,农村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充满希望的新时期。因此,农民负担问题已经不再是“三农”问题的焦点,曾经高度关注农民负担问题的全社会的注意力也就发生了重大转移。但是,笔者的最新调查表明,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严重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动向。在一些乡村,农民负担之重比农业税取消之前更为突出和惊人,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制向农民集资进行村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加重农民负担最为明显的新问题。2008年8月,湖南西部X县S村开始修建村庄水泥路,村干部向每户农民收取人平200元的修路费。时过2个的10月,该村又以修桥的名义,开始到各家各户收取人平300元的修桥费。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该村农民人平修路修桥的负担竟高达500元,这在取消农业税以前都是不可想像的。农民对此相当不满。

农村的交通等基础设施,是政府应当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但长期的历史欠债,使农村各项基础设施严重短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地新农村建设中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得到的实事,农民自身对改善落后的基础设施状况的心情也极为迫切。修路、修桥,尽快改善落后的交通状况,是许多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正因如此,一些乡村干部就在新农村建设的旗帜下,以改善本村道路交通状况的名义,在旧有的思维模式引导下,重走向农民强制性集资摊派的老路,明显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

一些乡村干部希望尽快改变本地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以加重农民负担为手段去建设“造福于民”的政绩工程,就会愿与愿违,适得其反。经验表明,任何以所谓公共利益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传统习惯做法,都是要坚决反对的。这不仅是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且其蕴涵的基层公权力的专横始终是威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S村村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为减轻农民负担到省市上访。经过十多年的抗争,该村终于争取到县政府支持和安排专人进驻该村进行查账,最终撒换了原村党支部负责人。现在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都是此后重新任命或选举出来的。村民们发现,好不久容易盼来的新干部,却并没有展现出与中央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的治村风采和行为逻辑,相反,他们却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上重蹈旧辙,“新干部”戴着“旧手套”,干着被中央和许多地方都已抛弃的“旧事业”。这个现象确实值得深思。它提供的启示在于,如果不对基层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的性质进行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应的改造,如果农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得不到落实,那么,中央再好的惠民政策都会在基层大打折扣甚至被严重扭曲。

在新农村建设中,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并非只限于S村。X县B村被列为全县和全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该村总人口805人,2006年修建3.2公里的村庄公路,人平集资达340元。在不少村庄,一些富裕的能人被村干部动员起来捐款修路修桥,由此诱导村民主动或被迫自掏腰包。据统计,2006年X县在新农村建设中共投入建设资金12788万元,其中县级财政投入6995万元,村民群众自筹5793万元。从该县村民自筹的巨额资金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村民群众要求改变本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面貌的高度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政府的强制力量在加重农民负担上的突出“成效”。

以动员本村一、二个在外地工作或经营而富裕起来的能人捐款修路修桥为样板,诱导甚至强制全村村民集资,成为一些地方自以为成功的可行做法。对此,必须明确的是,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上,个人自愿的捐款值得充分肯定和赞赏,但这决不能成为乡村干部由此加重农民负担的借口。将公民个人自愿捐款与乡村干部强制集资区别开来,是确保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与政府部门确定的资金配套体制密切相关。如在湖南西部X县,在村庄交通建设资金安排上,要求农民自费配套的比例高达40%。县交通部门要求村民自己先修通毛路,县里再支持修水泥路。在X县,修改村庄水泥路的成本为每公里16万元,县里解决每公里9万元,村民需要自筹每公里6万元。要求农民集资的方式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是该县加重农民负担的普遍做法。如果城市的街道改造都要住在两边的市民集资解决,也许没有市民会接受得了。当地一些开明的乡镇干部也认为,如果上面对农民群众自筹配套资金的比例低一点,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可能就更高一些。

当前,广大农民群众渴望尽快改变农村交通设施等方面落后局面的热情很高,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和干部统筹城乡发展、树立公共服务意识、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最好时机和重大责任,而不能成为由此去加重农民负担的新机会和借口。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取消要求村里资金配套的地方政策,坚决制止向农民摊派集资、加重农民负担的旧做法。各地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果是因为资金短缺,我们宁可缓些,也不要以加重农民负担为手段去搞什么“大干快上”工程。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必须牢牢把握保障农民权益这个重大原则。

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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