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学 张伟: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方法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19 次 更新时间:2018-12-11 01:26

进入专题: 核心价值观   司法  

林文学   张伟  

【摘要】 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司法回应社会多元价值冲突的重要方式,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逻辑,具有权威性、具体性、有限性和迟滞性的特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司法解释,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宣传,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形式。要从强化法官素养、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科学回应舆论关切、发掘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借助攻坚执行难、提升新闻舆论工作水平等方面着力增强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力和水平。

【中文关键词】 司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解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宣传


【编辑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该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及具体到民事司法审判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本专题研究重点讨论的问题,希望对法官理解规划以及法律适用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所助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集中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社会价值观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冲突可以通过交流、碰撞和博弈逐渐消弭;有些冲突难以调和,尤其是在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相互交织的时候,往往需要司法手段解决。如“冷冻胚胎案”[1]反映了现代科技与传统社会伦理的冲突;“于欢故意伤害案”[2]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在事实认定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论背后,暗含着社会公众关于中国传统孝道的朴素感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3]


一、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法律价值决定于统治阶级的价值体系,以及这一时代、这一社会人们的共同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反映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4]司法审判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的价值目标高度一致,社会主义法律天然承载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我国司法在适用法律中所追求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

(一)司法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2018年3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需要通过政治权力加以实现。司法的本质属性是政治属性。司法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政治权力中的一项重要权力。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司法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滞后性的弥补方式

法律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生动的社会实践总是会产生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新问题,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走在法律的前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适当解释和价值判断,以此来缓和社会实践、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者之间的紧张状态。

(三)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面

有学者认为,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透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5]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具有惩罚功能、调整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教育功能。[6]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具有辨别是非、释法补漏、维护权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定纷止争、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等多种功能。[7]司法的社会功能侧重于司法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引领社会风气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对案件当事人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引导或强化,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二、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主要特点


由于司法权及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权威性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多种方式方法,包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宣传教育、经济活动和社会实践等。[8]相比之下,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更强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既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又来自于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终极性。权威性是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显著优势。当然,正是由于这种权威性,当司法功能发挥不当时,又会在社会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具体性

法律具有抽象性,法律条文在适用之前处于“沉睡”状态,法律原本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应然状态,而司法审判针对的是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一件件生动而具体的纠纷。正是基于这种具体性,一方面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切实作用于社会实践,对当事人的行为和观念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具体的案件更加形象、直观,容易通过公共舆论的传播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也易于被社会民众所感知,能够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有限性

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无法保障所有的道德价值,有时甚至面临情理法的取舍。二是司法的被动性决定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法回应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道德问题。三是司法的价值评价要立足于其所还原的事实,而事实还原工作又受限于证据因素,往往无法对事实真相进行绝对意义上的还原。

(四)迟滞性

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迟滞性,不同于法律的滞后性,这种迟滞性主要指的是司法工作本身,案件审理中的价值评判均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已经对社会产生了难以消除的影响。例如侮辱英烈的案件,虽然在审判环节维护了英烈的人格权,但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每一项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有多个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保障或体现,这些规则有些相对集中,例如“诚信”这一价值观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民法总则第7条将其列为一项法律原则。有些相对分散,例如“自由”的价值观,在法律上体现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契约自由等多个方面,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中。再如,“富强”这一价值观,体现在保护产权、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多个方面。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就是通过司法活动让这些价值呈现出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通过个案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通过个案审理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惩治失德败德行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与违法行为相伴随的往往是行为人道德品质的败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都有相应表现。在刑事审判领域,一些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不时引爆舆论,例如“白银连环杀人案”,[9]孙琪、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等。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在法律意识淡漠、利益诱惑等表象之下,更深层次的是行为人的道德败坏。白银连环杀人案中,罪犯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对人们的道德伦常产生了强烈冲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既是对法律权威的桿卫,又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维系。在民事审判领域,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10]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11]以司法手段有力反击了历史虚无主义,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历史情感,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历史、尊重英烈的良好舆论氛围。

2.通过个案审理鼓励道德高尚行为,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以司法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惩恶又要扬善。司法审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主要基于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例如,“电梯内劝阻吸烟案”[12]明确回应了“电梯内遇到抽烟敢不敢劝”的问题,“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13]明确回应了“遇到肇事逃逸要不要追”的问题。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例,网民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的背后,是在我国城市化率大幅提高、公共场所活动明显增多以及公众健康意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人们对公共场所行为准则的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的是,司法对劝烟行为是否可为及其相应后果的明确回应。“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二审判决,由于其强烈的情境代入感,极大地鼓励了公众对公共利益行为的维护。

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12项具体价值目标不是相互割裂的“原子”,而是一个相互依存、协调共生的有机体系。一个具体案件中往往需要维护多个价值目标,每个价值目标的实现又需要平衡相互矛盾的法律价值,例如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等。司法裁判往往要在多个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状态的实现可以高度概括为司法的实质公正。例如,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二审判决,法院没有简单地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而是将案件放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个更宏大的视野中审视,从而得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普遍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可以较好地统一裁判尺度,为惩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提供依据。如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明确要求“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具体规范。再如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要充分考虑情节,确保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还可以发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作用,引领社会风尚。司法解释具有极强的问题导向,往往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如2018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无论对婚姻家庭生活还是债权人行为都有很强的指引作用。2017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医院实施紧急救治可以免责,为医生救死扶伤提供司法保障。

(三)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追求以和为贵、少讼、甚至无讼的理想世界,这是我国古代执政者的重要理念,也与我国现代和谐社会的理念有共通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之有效对接,以更加灵活、高效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司法审判,具有对抗性不强、社会关系便于修复等特点,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司法调解,是一个释法明理、利益博弈、情感说服的综合过程,法官可以将“法理情”相互融合,在调解的过程中让当事人接受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念。调解结果的达成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伴随着“案结事了”,案件当事人有更好的心态接受法官说理,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公正与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在宏观层面,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推进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践行,同时又是重要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推进“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创新司法便民举措,完善司法民主机制,等等。通过坚定不移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通过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即使在信息传播速度缓慢、文艺种类有限的古代,在广为流传的古典小说和经典戏曲当中,司法案件主题也占据了相当比例,例如《铡美案》《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其中,《铡美案》就体现了“恶有恶报”“糟糠之妻不下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社会朴素的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更需要加强法治宣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将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件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传播出去,扩散开来,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通过司法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的宣传:

一是与公民日常行为密切的法律知识。人们对抽象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特别感兴趣,往往关注与自身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准则。例如人们普遍关注“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问题,这一问题背后既蕴含着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道德观念,也暗含着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再如,社会公众一度对“醉酒死亡事件中同饮者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展开热议,这一问题既涉及到文明友善的价值观念,又涉及责任认定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结合鲜活的司法案例对关系公民日常行为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可以很好地发挥法治手段提升道德观念的作用。

二是与大众思维普遍存在一定差距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由于法律及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大众思维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例如,2017年深圳王鹏因饲养贩卖“小太阳”鹦鹉获刑、河北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造“古火”烟花获刑,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引发广泛争论,相当比例的网民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罚过重,依法改判,但仍然认定构成犯罪。这实际上是由大众思维与法律专业思维的隔阂造成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认定具有相应的危险从而构成犯罪,而网民往往以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界定罪与非罪。对此类内容进行普及,可以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

三是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有强烈的问题针对性,为公民明确了相关的行为准则,既是公众需要了解的又是公众想要了解的。例如2018年4月制定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有力地回应了近年来侮辱英烈的事件时有发生、历史虚无主义抬头的问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在普及法律知识之外,也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


四、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增强法官通过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仅有24字,但其内涵非常丰富。要通过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提高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特别是提升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和释法明理的能力。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基本功,也是法官职业生涯终生需要提升的能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释法明理的能力。在裁判结果确定后,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的最终产品,要结合天理国法人情,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说透,尽可能突破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看懂的局面,这是对法官审判能力的更高、也是必然要求。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法院可以选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案例,开展裁判文书社会公开评选等活动,既探索公众易于接受的裁判文书风格和特征,又在评选过程中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通过司法民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众参与司法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一是将民意融入审判,提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水平。“有利于架起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互补,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群众对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4]二是将司法审判所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出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可以将参与审判的所见所闻传播到更广大的群众中去,极大地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和司法的公信力。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选任条件、选任程序进行了调整,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出现,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作用,对一些成效突出的工作模式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三)在司法审判中科学回应舆论关切

司法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个案件要真正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和公共话题,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某种价值观冲突。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是独立的判断,但绝不是一种自闭的独断与独裁”。[15]社会热点案件背后的社会舆论,既是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又是检验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途径,社会舆论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桥梁。要改变抵触舆论的心态、适应在监督下进行司法审判,就必须善于科学地回应舆论关切。借助网络平台归纳梳理案件背后的民意。网民关于案件的意见往往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无效信息,例如基于一方当事人“剪辑”过的事实所发表的评论、严重偏离理性的意见等等。通过梳理发现对司法审判有价值的民意,尤其要重视在一些案件中大家经过交流沟通达成共识的民意——即“公众舆论”。[16]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例,有学者在比较了媒体报道的案情经过与法院基于证据认定的事实之后,认为二者“基本吻合”“网友和大多数法学专家均质疑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合理性”,[17]这种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舆论就要高度重视。

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与高度活跃的社会实践之间、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公众的朴素情感与司法理性之间往往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在案件审理中通过社会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就要对社会舆论进行审视,揭示其背后所包含的冲突以及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法院要充分听取社会民意,但不一味迎合舆论,审判权的行使要受到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严格限制,要始终坚持法治定力,对舆论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

(四)充分发掘和运用司法大数据的价值,提升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集聚了海量裁判文书,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手段从中梳理出价值观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司法政策、法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

例如《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表明,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的案件增幅明显提高,这就应当加强对其原因的深入分析,服务社会治理和婚姻家事审判,促进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再如,根据《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高达62.63%,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且留守家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流动式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排名前五。[18]因此,根据这些信息应当加强对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特定犯罪类型的警示教育和法律普及工作。

(五)借助“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惩戒失信、维护诚信还要体现到案件执行环节。人民法院要借助攻坚“全面解决执行难”,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融入到案件执行中去,着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过综合治理执行难,强化联合信用惩戒,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要把信用惩戒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健全完善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制度体系。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拓展惩戒措施内容,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提高违法失信的社会成本,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弥补道德的柔性规范。要通过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等多种渠道,积极营造攻坚执行难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

(六)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把握传播规律,丰富传播手段。针对当下媒介载体极大丰富、分众化传播特征明显的传播格局,进一步丰富传播手段。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典型案例发布、公众开放日、庭审观摩、官方新媒体、法官进社区、全媒体直播、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公开网等方式方法,加强法治宣传。要对微博、微信等自有新媒体深耕细作,还要勇于借助各种知识问答平台、短视频社交平台等第三方媒介,实现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全方位覆盖,打造多元立体的传播体系。借助热点案件,加强以案释法。热点案件体现了公众的普遍关切,借助热点案件以案释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借助热点案件以案释法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在审判结果无法让公众满意时,往往是由于公众对案件事实存在误解、公众朴素的情感与司法理性之间存在差距或者大众思维与法律专业思维之间存在隔阂,在这种情况下要注重澄清案件事实,尤其要注重阐明现代法律的内涵及合理性,引领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众舆论被司法审判吸收作为判决重要参考时,要充分阐释判决的法律依据及裁量因素,避免使公众产生“舆论审判”的误解从而损害司法权威。坚持正面激励,加强主动策划。随着新媒体数量的增多、网络平台的不断丰富,内容过载带来了真相缺失和劣质信息的泛滥,必须加强组织策划和议题设置,深入发掘宣传主题,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力求做到有故事、有思想、有深度,不断提升人民法院新闻舆论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法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注释】 *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张伟,最高人民法院。

[1]沈杰与刘曦夫妇二人因“原发性不孕症”,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了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并获得受精胚胎4枚(尚未移植)。2013年3月,沈杰与刘曦因车祸死亡,双方父母因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有违社会伦理和道德”“合同履行不能”等为由,判决驳回沈杰父母的诉讼请求。沈杰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伦理”“情感”等道德因素构成公民权利的基本组成部分,上诉人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获得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2]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于欢与其母苏某某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不堪其母受辱,持刀致讨债者杜某某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

[3]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6日第1版。

[4]张文显、信春鹰等:《法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3页。

[5]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36页。

[6]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

[7]孙笑侠:“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兼论司法功能有限主义”,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14页。

[8]转引自《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2013年12月23日)。

[9]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承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洪振快于2013年在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黄钟任责任编辑),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文章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二人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并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洪振快撰写的文章侵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于判决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孙杰于2013年5月22日在新浪微博发文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进行贬损和侮辱。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博文与孙杰相关言论进行互动,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杰和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5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2]2017年5月2日,段某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段某某猝死。段某某之妻田某某向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田某某补偿1.5万元。一审宣判后,田某某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杨某未上诉。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某的行为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13]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乙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甲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赵某甲翻越铁路护栏,被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张某甲的父亲、儿子向河北滦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万元。滦县法院一审认为朱振彪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与张某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表示服判息诉,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审查撤回上诉。

[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15]杨汉平:“司法是对民意的制度化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5日第2版。

[16][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l62页。

[17]孙永兴:“论于欢案中的媒体报道特征”,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7年第8期,第63-64页。

[18]两个司法大数据报告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2018年6月12日访问。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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