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博友、各位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深感荣幸,趁珠江三角洲法律博友会聚会之机,来到美丽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除了亲见各位神交已久的博友之外,还能在这里作一个学术报告。其实严格说来,我的报告可能不能算作是一个学术报告。因为朋友们会发现,我的报告可能是零碎而不系统的,幼稚而不成熟的。虽则如此,我要利用这个机会表示我的感谢。首先我要深深感谢促成此次博友聚会并安排我进行此次讲演的修文辉先生。当然我要对法律博客的主持人王琳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对于我来说,正是法律博客之缘使我得以结识一大批知识界的朋友们,我也从一个知识的独立者进入其乐融融的法律知识殿堂。我还要感谢一位兄长,他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谢晖教授,我与法律博客结缘要归功于谢晖教授的推动。我于去年七月参加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的“西方法哲学讲习班”之后,受谢晖教授之邀请,拜访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其间谢兄给了我他的法律博客的网址并嘱我在法律博客注一个册,以便在网上留言。这是我第一次听说法律博客。回到南宁后,几次欲注册都不成功,最后终于在学生的帮助下成功注册,就这样我自己成了一名“博友”,大家中的一员,在法律博客所营造起来的法律知识大海里求知的一员。我为成为大家中的一员而深感高兴,因为其实我来自于另一个知识的国度,我于1998年前的十五年的时间里,一直在学习哲学,8年前,从武汉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因为一个十分偶然的原因,我来到了法学的知识国度,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我一直是一个孤独的求知者,我常常把自己描述成徘徊在哲学的鱼塘与法学的鱼塘里面的一条小鱼,有时也把自己打扮成法学丛林中的一名“游击战士”。朋友们对我今天的报告完全可以从一个法学游击战士的立场来看待。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中国问题”的法哲学解读:一个知识人的视角》。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题目,其实是经过了一番审慎的考虑的。最初没有想到作报告,只是承诺参加法律博客大会,文辉先生提出希望我做一个学术讲座,我犹豫再三,因为学养不够,对于许多问题多是一知半解。禁不住文辉先生盛情,遂决定试以今题清理自己多年来的思绪,希望诸位有以教我。我们知道,“中国问题”之发生实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了,而当下中国之文化与思想依然处在深刻的危机之中,依我看,我们只有对作为整体性的“中国问题”进行深刻的解读,才能切入当代中国思想与文化的内在命脉。我今天的演讲将分成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相当于一个引子,即追问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内在动机。第二个部分是呈现出“中国问题”在近百年的逻辑发展,我将主要围绕“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这一主题进行。第三个部分是考察古典中国的秩序原理及其内在困境。第四个部分则是回到现实中国展示“中国问题”之解决的可能途径,核心是“主体性中国”的问题。第五个部分是一个余论,讲讲网络对于“中国问题”之解决的意义。
一、追问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内在动机
我先讲第一部分,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内在动机。大家知道,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至第4期共四期分别发表了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达17万字的长篇论文,已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围绕着邓正来教授这篇论文的讨论正在逐步进行。我已写出数万字参与讨论。今天我想将邓正来教授的这篇论文与我这里讨论的“中国问题” 勾联起来,因为在我看来,邓正来教授的这篇大作实际上在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之下也就是全球化背景之下重新提出“中国问题”,并将近百年中国知识人对“中国问题”进行思考的路径进行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这就有可能使“中国问题”的思考进一步深入,从而使“中国问题”的内在意蕴得到进一步呈现并使之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解决。
在我看来,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基本立场是知识社会学的,并在这一立场基础之上初步阐发了他的知识-法学的主张。这一点其实邓正来在文中反复加以了强调,但我认为,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朋友们似乎还没有深刻地意识到。所谓知识社会学的立场,根本上就是对知识的性质的揭示。知识,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科学的知识,并不是中立的,实际上,知识不仅仅描述世界,也不仅仅控制世界,更重要的,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是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它所描述/控制的世界以正当性,所以知识在根本上具有一种正当性赋予的力量。但知识在自身的言说中会有意无意地遮蔽这一点,知识社会学就是要通过对知识的批判而使得被遮蔽着的问题呈现出来。这实际上也是一个知识人应该具有的立场,我们作为知识人,就是要对知识及其性质进行不断深入的剖析与持续的批判,而不能当然地接受某些知识从而陷在一种不思不意识的状态之中。我认为,当邓正来用这种知识论的立场观察中国法学的时候,他意识到,当下中国的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在本质上是西方的。这就表明,当下中国的法学作为中国法学,其实是一个假相,中国法学并不存在,存在的不过是在中国场域中一个改头换面了的西方法学而已。我认为,邓正来的这一发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从根本上揭示出中国法学在知识的性质上的非中国性,而知识的性质恰恰在这里被深深地掩盖着。认识知识的性质就是要反思,或者,揭露在知识类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安排的,也就是谁支配谁及其正当性问题。
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中国法学主要是1978年至2004年这26年的发展作出了一个整体性的分析。邓正来借鉴科学哲学家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对26年来主导中国法学的四种法学理论进行了充分的剖析。四种法学理论依次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条主义”、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论”及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邓正来教授指出,这四种理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时代。这意味着,这四种法学理论在中国法学的形成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可以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有了这四种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学术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因此而能够与其他学术类别如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比肩而立。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邓正来认识到,上述四种法学理论,虽然它们的关注点不同,彼此有别,甚至相互冲突,但它们作为一种知识类型,在根本上又是一致的,无疑例外地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也就是说,这四种法学理论都建立在这样两种假说之上,一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分,二是低级社会向高级社会发展,并进而在价值判断上确认现代社会优于传统社会,以及西方优于中国。如此,中国在当代的处境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而这种转型的本质按照上面的假说,实是以西方的发展为标准的,因此,在知识的性质上,完全取消了基于中国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这实际上引出了全盘西化的结论。这四种法学理论无一例外地将西方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所生成的法律秩序固化为一种先验的结构,不加反思地当成中国法学的追求,其结果是,中国法学丧失了自己的“理想图景”,更为严重的是,中国法学在以“西方法律图景”(而非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前设的背景之下,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中国法学需要自己的理想图景。这意味着,在理论上取消了中国人追求自己的,或者按照邓正来的说法,基于中国的法律秩序的可能性。中国法学在知识类型上对西方的依附注定了中国法学将丧失独立性的品格,当然也决定了中国法学在知识性质上的非自主性。
邓正来教授进一步认为,中国法学丧失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品格,并不是中国学人被动服从的一个结果,相反,是中国学人主动共谋的一个结果,因为被动者只有作为主动者,一种依附性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才是可能的。但是邓正来教授同时指出,这样一个“现代化时代”实际上正在结束,而来临的是一个“全球化时代”。这两个时代对中国及中国学人来说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对中国来说,如果说在现代化时代,中国虽在世界上,但并不在世界结构之中,因此,现代化时代的支配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而全球化时代的支配则是结构性的和强制性的。在这种情势之下,邓正来教授提出中国应该超越“主权国家”而进入“主体性中国”的阶段,这意味着,中国不仅应该在政治上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这种性质使得中国有别于其他的国家,而且更应该具有主体性,即中国必须就何种社会秩序是可欲的、是正当的,根据中国的立场而形成自己的观点,而绝不能成为“不思的一大堆”,以西方,今天主要是美国的马首是瞻。在这种思路的支配之下,邓正来教授提出我们必须重新定义中国,重新解释中国,以及重新定义中国。
其实,中国法学在遭遇西方冲击背景之下丧失了自主性和独立性品格,其他学科也一样,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甚至于文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这意味着,邓正来通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向我们展示的是一幅“中国整体性危机”的图景,所以我认为邓正来的思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全球化时代)重新激活了一百多年来纠缠中国学人的“中国问题”,在我看来,也就是将一百多年来中国学人根本上视中国问题本质上是现代化问题的观点击破了。我意识到,“中国问题”并不单纯是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也不单纯是中国如何追求全球化的问题,这种问式恰恰遮蔽了“中国问题”最为内在的诉求,因为“中国问题”归根到底暗含着中国人追求什么样的生活秩序或法律秩序这样一个“理想图景”,中国学人话语下的现代化论辩甚至于全球化论辩实际上掩盖了这样一个“理想图景”,邓正来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它开放出来了,从而使人们进一步追踪“中国问题”的逻辑展开,并最终为扬弃这个问题作准备。
二、“中国问题”在一百多年的逻辑发展
我们通过对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解读,我们实际上已经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即,“中国问题”在根本上也就是中国人应该如何生活以及什么样的生活秩序/法律秩序是更可欲、更正当的这样一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看成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邓正来的一个重要贡献,具体地说,就是他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学场域中四种法学理论的细致分析,使这个长期被遮蔽、被掩盖、甚至于被人们遗忘的问题,以极其耀眼的方式向我们呈现出来,按照邓正来最喜欢的用法,这个问题“命令”我们去思考当下我们所置身于其中的这个世界及其结构的内在意义。但是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对这样一个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放置到一个知识论的视野中去把握。在我看来,“中国问题”在中国学人的论域中实际上已经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们今天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合乎逻辑地将这个问题的论说结构呈现出来。
在研究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过程中,我得缘而撰写出多篇论文,其中重要的一篇是《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一文。在这篇小文中,我立足于邓正来学术自主论的知识立场探讨了中国学人近百年的知识谱系及其内在逻辑。我在这里对上述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加以申说并略加补充。
“知识引进运动”本来是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的一个用语,邓正来用这个术语指称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当然包括法律知识,为了论证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的正当性而对西方各种理论大规模的引进,其结果是,“它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92。)我在《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一文中的工作不是去解说邓正来的基本观点,我给自己设置的任务是细心追寻这场起自晚清以来直到今天实际上并没有停止甚至更为加速的这场大规模的对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引进的“知识引进运动”的发展进程。在《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一文中,我将这场波澜壮阔、蔚为壮观且历时一百多年的知识运动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梁启超所表达的“饥饿论”,第二个阶段是李泽厚所表达的“变奏论”,第三个阶段就是邓正来所表达的“自主论”。
梁启超所表述的“饥饿论”形象地体现了在“知识引进运动”的起点上,中国学人是如何饥不择食的吮吸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伴随着西学的大量翻译,西方科学知识连同其关于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理想,在很短的时间里,完全占据了中国知识人的心灵。
但是随着这一知识运动的深入与展开,中国知识人发现,中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矛盾,也就是个人自由与国家主权的矛盾,李泽厚的所谓“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论”在我看来,根本上就是对这个矛盾的表述。在中国学人引进西方自由主义的进程中,面临着国家危亡的困局,另一方面,在中国学人引进西方社会主义思潮的进程中,又面临着个人自由受到侵害的难题。伴随着中国不同历史时刻的出现,中国学人交替着主张个人自由与国家主权,因此在启蒙与救亡的脉络中艰难前进。我将所谓的“变奏论”时期称为这一知识运动的中间期。
这一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期,在我看来,则是邓正来明确意识到的“自主论”。邓正来基于自主论的学术立场,对中国学人的不思状态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邓正来认识到,“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知识引进运动’而 ‘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过程中,隐含于这些知识背后的各种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经由 ‘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92。)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之下,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诉求,并认为意识到这一点,才真正把握到了中国法学的“命门”。(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2。)我认为,“中国问题”在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艰苦知识跋涉之后,应该说,已经到了真正终结的历史性的时刻了。
《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这篇小文在网络上发表出来之后,引来了一些网友的讨论。其中有朋友批评我为什么将邓正来而不是将刘小枫作为自主论的代表。这种情形的出现,很显然主要受制于我自己的阅读范围。不过,我也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刘小枫的中国思想自主论倾向。从我的观点看,邓正来也好,刘小枫也好,其实不过是人格化的中国知识自主论的论者而已,因此以谁为代表就“知识引进运动”的逻辑而言,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今天我要在这里补充一点的是,晚清以来引进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运动,如果从中华民族之知识成长的进程来看,其实并不是第一次,而是第二次。第一次是印度佛教入华,这第二次就是西方耶教入华。如果说,佛教入华的过程是一个佛教征服中国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中国征服佛教的过程,那么我也可预料,作为第二次知识引进运动的耶教入华,它将既是一个耶教征服中国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中国征服耶教的进程。如果说,第一个进程孕育出了伟大的思想家朱熹,从而终结了佛教入华的历史进程,那么,第二个进程的终结也必将产生自己这个伟大时代的思想家,的确,我们当下所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需要巨人但尚未产生巨人的时代,但我们不必悲观,时代的巨人是一定会产生的,从整个中华民族知识史的角度看,这就是我所说的是继孔子、董仲舒、朱熹之后的第四位思想巨人。
三、传统中国的秩序原理及其困境
下面我讲第三个部分,即传统中国的秩序原理及其困境,意在回到历史,进一步理解我们自己。
传统中国,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我用它来指称秦汉以来直到晚清这一段的中国,以与晚清之后直到今天的中国相比较,晚清之后直到今天的中国,我则用现代中国来加以指称。探讨传统中国的秩序原理,其目标当然是为了进一步探讨现代中国的秩序原理。
我对传统中国的理解,所运用的思想资源主要来自于历史学家钱穆、哲学家何怀宏以及法学家季卫东。
我们知道,对秦汉以来中国的理解,我们最熟悉的至今依然占主导地位的模式是所谓“封建社会”的解释模式,即用“封建社会”一言以蔽之地解释中国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社会历史。何怀宏指出,封建社会“是一个相当‘现代的概念’,与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对自己所处社会的解释相当不同乃至对立”。(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页14。)因为中国古人认为封建盛于周代,而至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已经代替了封建制度,正象钱穆先生所讲的,中国逐步走向了一个平铺化、均匀化的社会结构。我想在此指出一点的是,中国学人所建构的“封建社会”的理论模式,可以视之为中国学人在引进西方社会理论的运动中是如何遮蔽自家事理的一个约好的版本,值得好好深入研究。
在我的阅读范围内,明确提出“中国秩序原理”概念的学者是季卫东教授。季卫东教授将中国传统的法律秩序理解为“一种复杂系”,“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秩序原理。”(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1。)具体地说,季卫东教授对中国传统秩序原理的基本看法是,通过汉代“以礼入法”的解释性转变,形成了把强调整齐划一的“法律秩序”(律令)与强调临机应变的“关系秩序”(礼教)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结构,其中的关系网络是呈几何级不断增长的。(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0。)并认为,复杂系的中国制度设计,“从整体上看,完全不同于凯尔森所设想的金字塔型的井然有序的规则体系,它不采纳把所有事实都九九归一于法律条文之下的包掇技术,因而不可能按照还原主义的‘法律八股’的思路进行复杂性缩减,也很难通过透明而精确的概念计算来充分保障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这种秩序是在各种差异因素互相干涉中形成并不断改变的有序化的一种过程和一定状态,可以想像为从律令制的主干不断分枝、生长的一颗活的‘决定之树’。”(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2。)这意味着,那种源自于西方的实体主义思维方式无法理解中国秩序的内在结构,对中国秩序原理的深刻理解必须运用《易经》关于生成动态和结构转换的思维方式。(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2。)
因此,在季卫东教授看来,中国传统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金字塔式”的秩序原理不同,而是一种“圜道式”的秩序原理。(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3。)所谓“圜道式”的秩序原理,季卫东教授认为古典的表达出现在《吕氏春秋》中:“令出于主口,官职受而行之,日夜不休,宣通下究,纤于民心,遂于四方,还周复归,至于主所,圜道也。”(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3。)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上通下达,则可以看成是这种圜道秩序观的现代表达。(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73。)
我认为,何怀宏、钱穆、季卫东诸位的论述,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秩序原理,特别是在摆脱对西方社会理论的依附性倾向,应该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实际上是在接受三位学人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秩序原理从另一个角度进行理解。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三统说”。
我是从钱穆先生那里接受三统说的,但与钱先生在基本点上有所不同,并且,我试图进一步具体化三统说。据我所知,“三统”的思想是钱穆先生在《中国文化演进之三大阶程及其未来之演进》一文中加以明确表述的。但在此文中,钱先生的所谓三统实指血统、政统、道统,钱先生将学统与道统等同视之,但实际上,学统与道统是明鲜不同的。钱先生此种思想是在研究西周封建时阐发的,他说:“中国封建政治由氏族社会来,乃能使中国社会中少数全由多数出,而又密切相关,融成一体,由血统中创出政统,又由政统中完成道统,而使中国成为一封建一统之国家。”(钱穆:《宋代理学三书随札》,北京,三联书店,2002,页216。)在钱先生看来,西周封建是中国文化进展之第一阶程,但随着封建政治转而为郡县政治,“血统不在政统中占重要地位”, (钱穆:《宋代理学三书随札》,北京,三联书店,2002,页217。)遂有政统、道统与学统之新三统之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唐虞三代,乃由政统中产生出道统。自汉以下,则政统必尊奉道统。”(钱穆:《宋代理学三书随札》,北京,三联书店,2002,页217。)“为学大要,则莫大于明道传道”,( 钱穆:《宋代理学三书随札》,北京,三联书店,2002,页141。)政统(政治活动的正当性)须遵守道统(基本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而学统(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正当性)则旨在阐明道统的精义。如此,道统、学统与政统三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既相互区分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我看来,在传统中国,其内在秩序实际上是由三者相互折冲而成演进的。具体说,道统可视之为基本的社会秩序,即公认的三纲五常,而学统可视之为不同的时代的知识人为了论证道之为道的论辩,孔子以来的儒家,知识人(士)所表现出的勇气正是有道的支撑,如王怡先生指出的,孔子从正面提出“以道事君”的教导,孟子进一步提出“天下无道,以身殉道”的反面选择,荀子提出“从道不从君”的激进主张。(参见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页21。)也正因此,各位时代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不断递进,如从孔子到董仲舒,再到朱熹,表现出一个如邓正来教授所指出的“知识增量”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之中,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道统与学统的有力制约。而且,尽管皇权屡变,但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里,道统与学统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不过,三者之间的关系,还是受到了破坏,按照黄宗羲的说法,明代之废相,可以视之为政统对道统的吞噬,直到晚清,这一传统秩序原理终于破坏殆尽,道统不存,学统焉附,遂使知识人无所依归。这也标志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四、重建道统的可能性
我现在讲第四个部分,即,探讨重建道统的可能性问题。我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探讨一个现代中国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
探讨一个现代中国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必须要认真清理传统中国的秩序构成及其困境。在上一节实际上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了,这里再简要地加以进一步补充说明。前面已经讲到,由于政统吞噬了道统,使得学统无所依归,知识人只能依附于政统,从而彻底丧失了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季卫东教授曾经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问题是通过‘交涉’的媒介,很容易流于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的事态,使原则和规范名存实亡。”(季卫东:《宪政新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95。)我曾经在一次讲演中将中国社会中的这种现象命名为“季卫东陷阱”,(魏敦友:《法治的中国道路——在广西民族学院的演讲》,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页8。)意在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唯权力化(官本位化)倾向。从今天我的视野来看,“季卫东陷阱”在运用上要加以一些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里,权力其实并不完全是决定一切的力量,因为还有道统与学统这样制衡的力量在,只不过,明以后,特别是晚清以后,中国社会处在一个从传统中国秩序向现代中国秩序转型的历史性时刻,“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的事态”就表现得尤其突出了。
我非常赞同邓正来教授这样一个观点,即,当代中国既没有哲学,也没有法哲学。我揣正来教授意,是说当代中国知识人没有创造出符合当代中国的哲学及法哲学。邓正来教授从学术自主性的角度对此一问题作出了十分艰辛的理论探索,邓正来认识到,中国知识人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要么是依附于现实的政治与经济,要么依附于西方的社会理论,中国知识人似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创造出无愧于当代中国这个伟大时代的理论,因此,这是一个需要巨人但是还没有产生巨人的时代。正是有感于此,邓正来在“吉林大学教授就职演讲”中痛切地指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需要的法律哲学。”(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反思(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23-324。)邓正来教授进一步指出,为了法律哲学的建构,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对当下的中国社会生活进行建构,第二是回到法学经典进行批判。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邓正来提出了两项“知识铁律”作为知识成长的标准。第一项铁律是有关知识传统与知识增量的关系。第二项铁律是有关知识限度与批判的关系。我认为,邓正来教授的两项“知识铁律”是引人注目之处是他提出了学术传统的问题,“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我们的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学术传统就无所谓知识增量和不增量的问题”,(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反思(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26。)另一方面,离开了学术传统实际上也无所谓知识的限度与批判的问题。邓正来看到了当代中国学术传统的缺失并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贡献,但是根据我上一节的论述,我又认为仅仅注意到学术传统的缺失还是远远不够的,学术传统的缺失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学术本身造成的,在我看来,学术传统之缺失其实是由更为内在的原因造成的,这就是当代中国道统的缺失,也就是说,如果不将道统确立起来,那么,学术传统可能从根本上是无法确立的。所以,从我的观点看,学统的问题应该转换成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当代中国,道统如何确立?
当然,道统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就象前面钱穆先生所说的,道统实际上是从政统中演化而来的,但是当道统从政统中演化出来之后,道统就似乎呈现出一个先验的结构,反过来对政统具有非常强的规范力量,而这种规范力量是通过道统的阐发者即学统而体现出来的。依这样的思路来看传统中国秩序崩溃之后现代中国秩序的建构应当说具有指导性。晚清以来的中国,在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正在形成新的道统,在我看来,新的道统也就是宪政民主制或民主宪政制的基本社会秩序,很显然,新道统与三纲五常的旧道统是截然不同的,在根本上是相反的。新的学统及政统必然建立在新的道统之上,现代中国秩序原理才算真正形成。但是我必须指出,由于秩序转型的艰巨性,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里,政统对道统及学统的吞噬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中国知识人对政统的依附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然而我也必须同时指出,真正有良知的知识人应当为当代中国之道统的形成作出自己的贡献,并在这个背景之下形成新的学术传统。
五、余论:网络可能的贡献
好,简单谈谈最后一个问题,即网络在当今中国的意义。这个问题我并没有专门的研究,起初也没有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文辉先生希望我谈谈这个问题,那么我就结合重构道统的可能性问题来简要谈谈网络可能的贡献。
我非常赞同贺卫方教授这样一个观点,即网络是上帝赐予中国人的一个礼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据我的理解,大约是说,网络的出现有可能改变“始终沉默的中国”这样一种困局。我们知道,秦汉以来所形成的中央集权体制,使得多数人是没有发言权的,多数人只有“被代表”的份,人民发言的方式往往是破坏性的、毁灭性的。而网络可能会彻底改变这种话语权垄断的局面。信息社会的来临,使得政府垄断信息成了一厢情愿的事。人人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言。我认为,这是很了不起的事!
我主要是从正面来看待网络的作用的,我认为网络对政府的话语权的挑战是重建现代中国秩序原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当然,正象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网络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如有人利用网络进行一些非法活动的确是应当批判的,有自由就意味着有责任,没有责任的自由只能是任性,那是心智不成熟的表现。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网络负责任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网络只会带来负面效应而不屑于利用网络甚至于阻拦别人利用网络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前年,有一位宪法学“名家”来到我所在的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学,我没有去听,因为我读过此人的书及论文,很不以为然,我觉得此人无论是观点还是行为,都表现出对政统(政治权力)的依附,完全缺乏当代知识分子的独立品格。后来果然有老师和学生告诉我此人在讲堂上“谆谆告诫”同学们不要随意在网上发表关于宪政的言论。我听后禁不住拍案而起,草成一篇短文《回答大生先生的问题:宪法学家为何缺位?》,在其中我分析了南京刘大生先生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中国宪政进程中,中国的宪法学家实际上没有贡献,反倒是一些非宪法学家,如贺卫方、范忠信、杜钢键,做出了贡献?我的结论是,因为当代中国的“宪法学家”具有一种非常强的对政治权力的依附,从而拒绝理性的思考,甚至于象此公还要求别人不要利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宪法学家怎么可能对中国的宪政建设作出自己的实质性贡献呢,他们所乐意的无非是“为领导干部讲法制”而已。我将这篇小文传给非常敬仰但并未谋面的南京刘大生教授,得到的回信只有一个字:妙!
网络正在重构我们的生活,我们也必须利用网络为一个现代中国的秩序构成而斗争。既然网络是上帝赐给中国人的礼物,我们就要认真利用好这项礼物,为我们及后代人的生活秩序而谋划。
今天就讲到这里。非常感谢文辉先生及各位!谢谢!
魏敦友
2006-5-19深夜至20凌晨草于广州钢铁厂职工宿舍丁国利老师寓所
2006-7-7/8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