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一宁:也来谈谈“赔偿”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60 次 更新时间:2009-01-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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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一宁 (进入专栏)  

最近看了几篇谈对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必须给予赔偿的文章,感受良多。我谈不出高深的理论,只想以亲身经历来谈谈这个问题,主要着眼于改革开放前的冤假错案。

我们不是没有提过赔偿的要求,但是没有效果。现在是时过境迁,“走”的走了,未“走”的也过了“古稀”之年,已经没有心力和体力来从事这种需要付出艰巨劳动的工作了。何况,不少人仍然心有余悸,不是为来日无多的自己担忧,而是为子孙后代担忧,中国历史悠久的“株连”法,使他们始终不能放松地说自己想说的话,做自己想做的事,唯有我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受害者有权向施害的个人或团体要求赔偿,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何况我们所遭的迫害长达二十二年(甚至更久)。那么,谁来赔?当然是施害的个人或团体赔。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楚,谁是施害者。

现在需要给予赔偿的大量案件,是在改革开放前制造的冤假错案,大都是在毛泽东指令下制造的。那是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是个“无法无天”的时代,他就是天,他的话/指示就是“法”。那年代,半夜三更敲锣打鼓欢呼最高、最新指示发表的事有多少啊!不说“公检法”被砸烂的十年,只说“公检法”存在的时候吧。57年,把我们打入“另册”的,就是中共中央及其下属各层党委及其领导人,经过国家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可谓凤毛麟角。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现在,有了公检法部门,有了法。但人所共知,这公检法仍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对党的指示,谁会不依?谁敢不依?“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这不是事实吗?

很有意思,我北师大的一个难友,自从把他打入另册之后,一直不服。不断上诉,不断挨整;不断挨整,仍不断上诉,直到皈依了佛门才偃旗息鼓。不可思议的是,他不服的不是那一条条莫须有的罪名,而是究竟应当由谁来定罪的问题。现在,我把他给我的信中有关部分摘抄于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不愿公开此事和他的名字,有的地方我只好用XXX来代替):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去听有关反右派运动的报告,获悉:当年中共中央在反右派运动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定右派分子须经县委或县委以上的党委批准。而当年北师大对我们所办的材料(定案文书)叫《对XXX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意见》,上面盖的是“北京师范大学”的校印,有党总支书记陈灿的签名,另有“同意总支意见”几个字,后为张斧的私章或签名。无论就文书的等级,还是从批准的权限来说,我们的“案”还没有定,是北师大何锡麟、张斧、陈灿不执行中央文件搞的“土政策”(何张私法)定的假案。我的翻案,并不去纠缠上面开列的极其可笑的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而只抓住了我的案既没有“定”,也未经校党委批准,凭“北师大”的校印,它的最高权力是“开除学籍”,无权对我做政治处理。大概是七五年,国内根据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搞了“第二次肃反,”其中有一条叫“不服改造的老右派”也可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当时我在XXXX师范,省公安厅通报全省两名坚持翻案的老右派当中,其中一人是我。毋庸多说,工宣队、革委会、红卫兵将我狠批恶斗(肉体所受之苦可以说是“九死一生”),并向XX区革委会呈报我为“现行反革命分子,拟逮捕判刑”。是我命大,是祖宗保佑,我遇到好人,区革委会主任,原是解放区的一个小学校长。他在执法审批的时候,终于发现我的定案材料与别的右派分子不一样,尚未形成“决定”,也无党委大印。退回材料,责成XXXX师范重新调查。XXXX师范专案组组长亲自到北师大调查,带回的结果是“张斧的签名等于党委的决定”。于是在深夜极其恐怖的气氛中要我认定“张斧的签名等于党委的决定”的论断,如认定了,那么《对XXX问题的分析与处理意见》也就等于党委的定案决定了。我当时唯一说完整的一句话是:“张斧的签名等于党委的决定,党章上有这样的规定吗?”工宣队、革委会对区革委会主任的口头指示、北师大的证明和我的申辩,进行了“研究”,终于得出了“不好说”的结论。从此以后,便让我到校农场去当看守,不管也不理。1978年5 月,全国右派全部摘帽,1979年改正。至于我在摘帽以后到北师大,在中文系政工组大闹一场等等的事,我想没有必要多说了。但有一点我需说明的,我没有拿过一分钱安抚金。

当年给我们过目的“判决书”,都是一份手写的,字迹潦草甚至有错别字的标题为《对XXX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意见》(有的更干脆,只是《结论和处理意见》七个字,连名字都没有),最后的落款一律如下: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总支委员

审查人 杜慧民

总支书记 陈 璨

同意总支意见 1957.10.30.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审查人 张斧章

同意 北京师范大学章 副校长 何锡麟章 10.31.

让我说明一下,杜慧民和陈璨两个名字处都是签名,可能因为他们还没有私章吧;张斧和何锡麟两个名字处或是签名或是盖私章,二者只居其一,但多数是盖私章,因为拿起来就可以盖,多方便 !“北京师范大学”处也只是一枚圆形的较大的公章,上面除了“北京师范大学”六个字,什么也没有。这位同学,就是认为这落款不合理而不断上告的。如果真如他所说,定右派分子须经县委或县委以上的党委批准,那么,从这“判决书”看来,确实此案尚未定。如果中共中央无此政策规定,那就请知情者公开有关规定了。无论怎样吧,“右派”须经“党”批准是毫无疑义的。而在那大批特批“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 ”的时候,这些“党”都是“具体”再“具体”的。如,在北师大,张斧(当时为党委副书记)就等于“党”;在北师大,对何锡麟(当时为党委书记、第一副校长)不正当的男女作风提出批评的,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于是张、何等人就可以任意把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打成右派了。

1979年初,在我接到北师大给我们寄来的“改正通知书”的前几天,我当时的工作地青海省西宁市第十四中学就接到北师大中文系党总支书记刘谟签发的一封信,信中通报了我的改正通知及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从有关的人那里知道,那上面有关经济的规定是:“工资问题请按中央五十五号文件及中央统战部统发字第22号(79)文件精神办。”但这“文件精神”究竟是什么,则不得而知。于是我们等啊等,等待从天而降的甘霖。因为,记得马克思主义有一个原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尽管其具体内容已忘得精光,但是从字面及现行的做法上可想而知。当年在政治上把我们打入另册,在经济上便是一连串的惩罚。现在当然应当随着政治问题的改正/平反,给予一连串的经济补偿。我们在考查期间不能拿工资,只能拿生活费。这生活费之多寡,似乎是长官意志决定的,每月几元,十几元,二十几元,三十几元……不等。摘帽后按规定是“降级使用”,只能拿大专毕业生应拿的行政23 级,即每月56 元(在青海是如此,据说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以后,各次提级均没有我们的份,因为摘帽右派仍是右派。

现在终于等到了改正/平反的这一天了,问题一定会解决的。然而,我们等啊等,最终被告知:“改正后按规定是‘恢复原级别’。你们当时刚走出校门,这‘原级别’应当是大学本科毕业生的级别,即行政22 级。”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拿 22 年前就应当拿的工资。可是,这22 年不能拿全工资是怎么造成的?是规定我们必修的哪一科哪一门不及格?是我们成天泡病号不好好工作?是我们的劳作都不合格?如,讲课不受欢迎,被学生逐出课堂?刻钢版都字迹潦草模糊不清?画画都眼睛鼻子嘴巴错位?……都不是。相反,我们背负沉重枷锁,没日没夜地没命劳作,却都创造了一流的成绩。如,从事教学工作的难友,在学生不知其为右派的情况下,被选为优秀教师的不止一个。我们年龄最小的一个难友,到了新疆后,由于不适应高原环境,得了严重心脏病,但由于书教得太好了,领导一直不同意他离开新疆(其实,这也是一种迫害)。我们这些人,吃的是草,奉献的是奶和血啊!79年,我们都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二十多年的非人折磨,使我们病痛缠身,朝不保夕了,我们不能不为家人着想啊。因此,我们集合了几个同命人,到上面去反映、申诉。当时我们的确对“改正”充满了喜悦,也不无感激,因此我们只是想反映我们的意见、困难和要求,拿回这22 年没发给我们的工资而已,并没提到“索赔”的高度。我们几个人,凡是认为应当去的地方都去了,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统战部”、“组织部”、“教育厅”、“教育局”、“人事处”、“人事科”……在每次提工资时,会设有一个叫什么提资办公室的,我们也都去了。感谢中国的优良体制,给我们设计了这许许多多的门——衙门,使我们能够一次次高高兴兴地进门,又一次次灰溜溜地垂头丧气地出门……最终是毫无结果,据说是因为找不到文件的规定——“红头文件”的规定。在青海,称为“红头文件”的,就是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文革时,时兴四个单位即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共同发“红头文件”,那明显是出于江青等人为其篡党夺权造舆论的需要,担仍不得不把中共中央摆在首位)。当然,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国家没有钱。等将来经济好转了,总会给你们解决的。”这样,我们这些任何时候都以国家民族的利益为重的傻瓜,便停止了这没完没了的申诉。

不过,慢慢地,客观事实教育了我们,原来所谓“改正”不过只是一付“安慰剂”而已,不用惯用的“平反”,而要创造一个新词“改正”,就是这个道理。99•9% 都错了,事物的性质也就变了,还要坚持“反右没错,只是扩大化罢了”,这不仅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关于“质”与“量”的论述,更违背了一般的常识,把人民群众都当成傻瓜!事实也证明,右派“改正”之后,除了思想较开明的人,绝大多数人还是把右派看成另类——“改正右派”。九十年代初,我得了赴美定居的签证,那时我正在办退休手续,根据规定……(这回有政策规定了,不过我始终认为这是沾了“大人物”及其亲属的光,否则,仅是几个穷途潦倒的小人物,绝不会有人想到要给他们制定一项政策的。文革中被整的人为什么能补发工资?不就是因为那些需要补发工资的,大多是“大人物”的缘故吗?)根据规定,退休后的我,到美国定居之后继续享有退休金。可我到人事部门去办理有关手续时,那给我办事的科长或是处长,目光从近视镜片上方把我从头到脚、从里到外扫描了一通之后,说:“都到美国定居了,还可以拿中国的退休金?……”从他说话的语气中,我感觉,他不得不略去了“帝国主义”几个字。如果站在他面前的是一个红头人物,他会如此发问么?于是,我故意慢条斯理地说:“请看文件规定……我拿的不是我剥削来的钱,而是我几十年来忍辱负重、含辛茹苦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减去给我的报酬后的剩余价值……”我不知这关于剩余价值的话他听懂了没有,“请看文件规定”的开头他是明白了的,终于不得不给我办了手续。

其实,说“没有钱”也只是个借口。在刚改正的时候,我们在边远的青海听到一个小道消息(那时,小道消息何其多!):宋庆龄愿意以个人名义向国际社会募捐,以便给被改正人员补发工薪;甚至听说,美国副总统蒙代尔(名字记不太清了)就愿意付这笔钱。我们当然十分高兴,可是,等啊等,最后才知道这只能是个美好的梦想罢了。因为,若“政治”、“经济”两全,那不就真正平反了吗?这是许多人不愿看到的结果啊!

现在,当年意气风发的黄毛丫头黄毛小子,“走”的走了,没有“走”的也已经过了“古稀”之年,经过半个世纪的风雨沧桑,现实给了我们很多很多教育,使我们思考了许多许多问题,不少人已经抛弃了年轻时执著追求的“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改为信仰佛教或基督教了。信了佛的,认为四大皆空、六根清净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信了基督的,认为爱一切人是最高尚的品质。因此,对于赔不赔偿,都已经看得很淡了。然而,不能否认一个事实,我的这些难友,至今仍在艰难地拼搏。他们,有的头上套上一头乌黑的假发,因为头发所剩无几了或者全白了;有的戴着一副乌黑的眼镜,因为一只眼睛瞎了;有的瘸着腿或拄着拐杖,因为双腿不好使唤了或者一只脚装了人工关节;有的佝偻着再也伸不直的腰,因为几十年低头哈腰的“运动”加上严重缺钙;有的手经常捂着肚子,因为吃了十几二十年的陈玉米窝窝头加上繁重的劳动,得了胃和十二指肠复合性溃疡,已经住院九次了……凡同情我们的人,无不劝我们“安分守己,安享晚年”,可是,能吗?众所周知的原因,我的这些难友,大都是老夫少妻幼子,不得不给少妻幼子留下一点儿生活费;有的则是由于当年正被整得呕心泣血时诞下一子/女,且不说自己得了无法治好的产后病,连无辜的儿女也由于无人照顾而得了终生至残的病,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总得给他/她留下一点儿医药费和生活费;当然,有的则是怀着一颗赤子之心,为未了的理想,为弥补无法挽回的美好青春时光,而进行最后的冲刺……

好了,结论应当出来了。我认为,对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必须从政治到经济到精神都给予赔偿,而且不仅是对已死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也包括现在还活着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谁来赔偿?当然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包括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国的情况,既包括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和领导,也包括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为什么?毋庸多说了,因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一。二是,因为“党政合一”乃中国特色。1980年 8 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明确提出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就是明证。在中央,党的总书记兼任国家主席;在地方,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把手或第二把手(若为第二把手,那第一把手一般都是有职无权的)……这种党政不分的体制,从49 年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后,才提出要改变,至今效果如何,就不必我罗嗦了。

最后,还需要说明几点:一是,据说在那制造冤假错案的年代,有个别“党”(或行政)及其领导人是不愿做、实际上也没有做这种事的,那就作为特例,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二是,当然不应当用纳税人的钱来做赔偿。不过,我不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前,除了农民,还有什么人向国家纳税了。这就有待知情者来说明了。三是,大家已经说得很明白,现在已经不是有没有钱,而是有没有“心”的问题了。一个政党,如果真正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她就应当明白,她制造了一个“债务人”的美名,给自己挂了几十年,现在是应当光明、正大地把它拿下来了。

2006年3月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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