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飞:无禁忌社会现象的成因与对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0 次 更新时间:2008-10-11 20:09

杨鹏飞  

今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震惊世界,从国家主席,到普通百姓,从富商大贾,到街头乞丐,都伸出援手,救援灾区同胞,亿万国人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同情心和强烈的公民意识。世界各国纷纷表示赞叹!

为什么一次人之常情的救灾行动,会让我们震惊呢?这是因为,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见死不救、落井下石、背信弃义、穷奢极欲、恃强凌弱,为富不仁、不忠不孝等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人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无禁忌社会”,无道德、 无尊重、无良知、无同情、无爱心,似乎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为所欲为。

那是不是经过这次汶川救灾,这些问题就没有了呢?显然不会。但我们从中得到启示,虽然社会上存在着无禁忌现象,但是国人的善良、同情、互助之心并没有泯灭。我们不能永远依靠灾难来激发人们的良心,我们应该对各种无禁忌的社会现象进行反思,找出原因,加以纠正。

笔者以为,造成无禁忌社会现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社会治理手段存在严重缺失。

美国思想家庞德指出,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但也需要道德、宗教、习俗、传统等多种手段的配合。建国以来,曾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乃至法律虚无主义在我国甚嚣尘上,不仅一切优良传统都被斥为封建迷信,而且,国家的公检法系统都被砸烂了,出现文革那样无法无天的疯狂状态。

客观地说,经过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拨乱反正,我国破除了法律虚无主义,开始重视法制建设,法律的作用得到很大恢复和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其他一些重要制度,例如道德、礼仪、习惯、传统文化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些制度的缺失,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了误解,例如,一个非常突出的误区是,人们不仅把法律机制看成唯一的社会约束机制,而且,把刑法所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误解为“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以为只要法律不禁止,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了。由此,社会上各种不道德、不名誉、不雅观的事情就由小到大,由角落到大街,大鸣大放起来。

其次,基层的社会公正体系建设有问题。

除了法律等形式上的约束以外,人们的行为也受到社会公正体系的重要影响。如果这个社会缺乏必要的公正,公共部门及其人员不是作为社会的表率而是奉行自私自利、人人为己的准则,那么,这个社会的风气必然受到重大挑战。现实地看,这些年,我国一些地方明显存在这一问题。

以90年代中期以来的企业改革为例。在一些地方,一搞企业改革,就意味着普通劳动者要丢掉饭碗,老百姓要自谋出路,但与此同时,官员们的岗位却不许竞争,甚至有些官员们还要把企业MBO一把,摇身一变成了企业的大老板。这实在是太不公正了!

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缺乏公正,甚至根本没有公正,但还要这个地方的人们都能拥有爱心、同情、互助等美德,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再次,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文化的泛滥。

适度的消费和娱乐是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但是,铺张浪费、穷奢极欲则是不应该的。这些年,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享乐之风在我国迅速兴起。有观点认为,追求消费享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需要,不仅没有害处,反而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正是这些不讲道德的经济学理论,使一些人冲破伦理底线,放浪形骸。他们不是积极回报社会,而是极尽享乐。据相关报道,我国虽然在世界上算不上真正的富国,但早已成为国际顶级奢侈品的主要消费大国。许多富人精神空虚得只剩下钞票了。

这种享乐主义,必然对社会风气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一些人无廉耻、无信仰、无怜惜,无同情,等等,莫不与此相关。

根据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三种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要切实抓好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共决策的公正性。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纲领,其中一项重要的要素就是公平正义。这次汶川救灾之所以能激发中华儿女巨大的同情心,与近年来党和政府大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相关的各项实际措施,大大提升了公正度,增强了人民的向善之心。

其次,要健全社会治理机制,发挥道德、传统、纪律等手段对法治的补充作用。比如,传统上,中国人都有一个“对得起列祖列宗”的自律。这一传统对人们的内心和行为都有不小的约束。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规范作用,是一个亟待重视的时代课题。

最后,要大力加强教育,发挥先锋模范人物的作用。这次汶川救灾中的一面旗帜,是温家宝总理。地震后两个小时,温总理就立即出发,赶往地震灾害现场进行指挥。温总理的这种精神,不仅值得所有人学习,同时也给我们以深刻启示:社会秩序与风气的好坏,与这个社会的领导群体密不可分。如果领导群体能率先垂范、身先士卒,那无禁忌社会的治理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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