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八年,即1869年,曾风靡一时的善书《得一录》在苏州得见斋出版。这是一本汇集各类善举(主要是民间的)章程和规约的著作,“得一”之名,取自《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之句,其意乃是得一善事则拳拳然奉持之而不失善道,即寄希望人人都能奉持善道,珍惜每一个从事善举的机会。书的编纂者乃当时江南地区最具声名的善人之一———无锡余治。余治(1809-1874年),字翼廷,号莲村,早年入学应科举试,27岁考中秀才,但此后在举人的考试中,屡试不中,遂绝意仕进,专门从事慈善事业,仆仆于江浙之地,游走于官绅与乡民之间,一意行善,广施善举,“奔走劝募,如拯溺救焚,不遗余力。”以致在其晚年,“大江南北无贤愚疏戚目之曰‘余善人’”。他编纂该书,希望通过提供具体“切于时病,平实易行”的善举做法和规程,让世人仿效而收实效。在这本书中,作者搜集汇编了从拯救贫困倒在路上的扶颠局、抚养被遗弃儿童的育婴堂、收容寡妇的清节堂、救济遭遇水难的救生局和向贫困孩童提供教育的义学等等慈善设施的章程和规约。成为中国历史上反映民间社会救济状况的代表性著作。
该书出版后,很快引起当时社会的关注,各地纷纷刊刻重版,广泛流传,在晚清到民初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曾流行一时。但民初以后,随着民间社会事业的日渐萎缩乃至基本停顿,善书也如同的民间有组织的善举,渐被冷遇乃至遗忘。时至今日,若非近年来夫马进和梁其姿等历史学家戮力钩沉,世人恐怕已无从知道,离我们并不算太远的过去,中国社会还曾有相当发达的民间社会救济事业,也难以了解,我们曾经还有这样一个传统遗失在历史的隧道中。官赈之不足与灵活有效的乡赈“乐善好施”历来是中国社会备受推崇的美德,对社会上的贫弱困苦之人的救济,也是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的现象,不仅国家很早就有救荒平粜、恤老慈幼的相关制度,民间个人、宗族和宗教团体等的慈善救济行为历代也层出不穷。到明清时期,不仅国家的荒政日臻完备,民间的社会救济也趋于鼎盛。这一时期的民间社会救济除了规模和涉及面有大幅提升外,还表现出以下一些特色:一、主要由地方士绅和商人主导,参与者更趋广泛;二、出现了组织化、制度化的趋势;三、民间社会救济在整体救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有些地区甚至开始超越国家救济成为救济的主体力量。
明清是我国古代荒政制度日趋完备的时期,特别是清代是我国历朝救灾制度最为完备、执行也最为严格的朝代,其救灾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是报灾,先由地保里正代表乡民向州县报灾,州县接报后,一面亲自或委员勘察灾情,一面逐级上报,直至督巡,由督巡先将情形具疏向皇帝汇报,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既报,“督抚亲至灾所”,率属先赈饥民一月口粮,同时委员协同州县勘灾。勘灾即由地方官查核田亩受灾程度,确定受灾分数,清代规定,受灾六分以上者为成灾,五分以下者为不成灾,勘灾时,先由灾户自行呈报本户大少口数,受灾田亩,递送地方官府,经与州县留存粮册核实后,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委员履亩核实,以定灾分。若勘成灾,灾民分极次贫可享受一到四个月的口粮赈济。赈济标准为每日大口授米五合,小口(十六岁以下)半之。若米谷不足,则按时价折钱。此外,受灾五分以上(包括五分)的田地还可蠲免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七的赋税。勘灾完毕后,由州县核造总册上报。对已勘成灾者,还要审户,即核实灾民户口,划定极次贫等第,根据勘审情况,填写赈票并其中一联发给灾民。最后是发赈,就是按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到灾民手中。
制度的规定尽管详备,但受吏治、国家财政和粮食挑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的救济往往难以满足灾荒救济的需要,特别是在王朝末期国家衰败之时,更是如此。道光三年(1823年),苏南等地发生特大洪水,当时国家的荒政尚能基本按规定施行,而且在林则徐等能吏的主持下,救济工作总体上做得相当不错。尽管如此,当时正在家乡震泽(今属吴江)的翰林院编修费兰墀还是在给他朋友的信中表达了他的忧心,他说:
大吏仰蒙圣主简任,值此重灾,自无不悉心讲求荒政。……今吴中吏治,稍稍整饬,求其如循吏之为,尤未可信,其何以拯民于饥溺而赐之更生也?近年各省州县自查报被灾分数以至平粜赈恤,一一奉行无阙,然非州县真能尽心核实,则此数着皆无益于灾民。州县固不敢讳灾,或有稍存粉饰,未尝亲身周历灾区,内委之幕友,外假手吏胥,则分数容有不实,而赈粜皆足以致弊。故曰:救荒以州县为重,州县得人最难。救荒之要,在于尽心力以求实惠之及民,而不惟其文具也!
费兰墀这段话,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官赈弊端,即使皇帝勤政爱民,地方大员也实心任事,但只要必须通过朝廷鞭长莫及的基层官僚系统去经办赈务,实惠也就难以真正完全及民。实际上,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无论如何,官赈都不可能完全满足灾民救济的需要,很多情况下,往往是远远不能满足灾民实际的需要。所以历来的统治者,都会在开展国家救济的同时,积极倡导和要求民间社会乐善好施、舍财纡难,明清时期也不例外,在灾害发生后,地方官员在赈灾时,往往会“捐廉以倡”,即带头捐款,有时还会邀集地方士绅和富人到衙门来商议救灾事宜。而朝廷也会通过给予那些在捐款救灾中贡献大的人一定的官品、职衔或匾额等来加以鼓励。与此同时,明清时期力量日渐壮大的绅富阶层,或出于人溺己溺的人道关怀,或为了实现自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或意欲藉此提升自己在乡里社会的威望,或希望获取政治身份和地位,他们也往往能乐于捐输,积极地投身灾荒的救济。
值得称道的是,当时的官府为了打消绅民善款被官吏贪污的顾虑,避免影响绅民开展救灾的积极性,往往都会授意民间社会自行开展救济活动,即由当时素有威望的士绅来董理赈务,不假胥吏之手。比如,明崇祯三年(1630年),江浙等地发生饥荒,在嘉善,民间的灾荒赈济就由正在家乡的著名绅士陈龙正主持,他要求地方富室必须自救其地方贫民,嘉善共有20个区,他就组织乡民,每区推选一名深孚众望的乡绅主持救荒活动。清代道光三年(1823年)江南水灾,江苏的大吏就明确指示,“举公正绅董,自为经理,不假吏胥之手”。与此同时,当时的绅宦也往往能根据当地实际,利用传统的道德力量和乡里社会重人情和乡誉等特点,主动发明采取一些切合实用的赈济手段。比如,乾隆晚期,苏州著名士绅彭绍升在救荒时,实行图(当时的行政区划,类似于今日的村)粜法,“就所居仁一图之籴米为炊者,先期给票,按家口多寡自一升至三升而止,其价较市减钱十文,邻人日持票来籴,门外收钱,门内给米,于票上印日期为记。”嘉庆十九年(1815年)江南大旱,金匮(今属无锡)知县齐彦槐首度推行图赈法,“以各图所捐之钱,各赈本图。图有贫富,以富图之有余,协济贫图之不足。令图自举一人焉以经理之,其钱即存于捐之家,而不必入于公局。官与公局之董事者,第纪其事数,为之调拨而已。”也就是说,官府允许各地设立有士绅自己主持的“公局”来主持赈务,独立使用赈款。为了让赈款的使用合理透明,当时还往往会刊刻“征信录”(一种记录经费来源和实用情况的会计册),以昭公信。无锡这次赈济,就出版了征信录。当时共捐钱近十四万缗(约折合十一万两白银),按需要发赈后,尚余六千余缗,存放在公局,用作修桥之费。不仅如此,绅富生活于民间,较为了解民间的疾苦,也更清楚灾民的实际需要。所以他们在实际救灾中,不仅能对官府倡导的行为量为变通,而且还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行开展一些救济活动。比如,在道光三年的水灾中,曾官至大学士的彭蕴章在家乡苏州在举行平粜时,听说“东乡低洼处,人食榆皮,乃载米往粜”,去了之后,又见乡人无钱籴米,便又“往乍浦买薯干出粜”。见当时“城乡辄有抛弃婴儿者”,太仓的闻少谷等六人就各出资六百千文,开设收婴局,共收婴三百余名,到第二年麦收时,送还其父母,“并给以钱”。常熟的绅民根据灾后的实际需要,将原来施棺掩埋的宁善堂扩建为“夏施药,冬施衣,平时施棺”等多种功能的凝善堂。
这样的民间赈济显然能够起到弥补官赈之不足,真正造福于灾民的效果,比如在道光三年在吴江和震泽主持乡赈的费兰墀在赈后感慨道:“乡赈之有造于吴民大矣。”
跨地域的“义赈”
不过直至光绪初年以前,由技术条件和救济理念等方面的限制,民间灾赈几乎都是局限于本地,即由灾区本地的绅富救济本地的贫民,这自然会影响灾赈的效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更是如此。这一状况到光绪年间,出现了改变,救济行为开始跨越地域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持续大规模的救济。其契机便是光绪年间的“丁戊奇荒”。
光绪初年,陕西、河南爆发了历史罕见的大旱灾,从187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879年,历时三年,蔓延陕西、直隶、山东等省,并波及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江西东部、四川北部。三年不雨,庄稼绝收,北方,尤其受灾最重的山西、河南两省民众困苦流离。面对大量涌入的灾民,并在西方传教士救济灾民的刺激下,江南士绅开始了跨地域的长期、大规模、有组织的“义赈”活动。最初由李金镛前往山东地区救济,其后,涌现出了谢家福、经元善、严佑之、熊其英等著名的社会救济人士,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救济机构。苏松地区成立了桃花坞筹赈公所、上海果育堂、上海协赈公所等救济机构,在河南、山西各地设立赈局,同时开展救济,并且在《申报》刊登募捐公告,绘制了《河南奇荒铁泪图》进行宣传,号召全社会参与救济。捐款由协赈公所汇聚,并派遣专人前往灾区建立赈局,发放协赈款项,同时开展救济。协赈公所并不满足于单纯的生存性救济,而且致力于维护灾后灾民的生活和生产。这次救济活动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这次救济活动是第一次跨越地域的大规模的社会救济活动。太平天国战争后,虽然商人和士绅展开了地域较大的社会救济行为,但仍然没有跨越地域进行救济。而此次由江南士绅前往北方地区进行大规模社会救济,则是前所未见的。协赈公所突破了善堂仅仅关注本地域的视野局限,是一种面向整个社会的新型的社会救济组织。其次,非常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救济活动中,民间的救济不仅在力度上与国家平分秋色,而且也是社会组织在国家荒政体制外,独立筹资、独立运行、独立发放的大规模的救济活动。此前大都由国家倡导,社会组织响应,基本上仍依附于国家荒政体制之内,而这次是在国家荒政体制外,自成一系统。反映了在大规模的社会救济活动中,民间社会救济已经非常明显地具有了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特色。
民间救济的组织化与制度化
民间社会救济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趋向还体现在当时大量的义仓和义庄的兴起。义仓和义庄都不是明清时期才出现的事物,但均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中后期以后,得到极大的发展。义仓一名最初出现于隋代,为我国传统社会中主要备荒仓储种类之一。我国至少在汉代就建立仓储制度,即由国家建立常平仓,平时以一定的制度贮备一定的粮食,以备荒年赈恤和平粜之用。后来又出现了非官办的义仓和社仓。清政府曾对备荒仓储的设置有过明确规定:“由省会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设社仓,市镇则设立义仓。”但从实际情况看,义仓的设置地点千差万别,既见于通都大邑,亦设于市镇乡村。而且到了清代中后期以后,社仓作用日渐式微,国家常平仓也大都有名无实,义仓的作用日渐增强。明清时期的义仓主要指由民间集资建设、由地方绅富管理、专救本地灾民的备荒仓储,也有些是属于宗族的救济机构。义仓一般设有总理以负其责,并有常设机构,以维持日常运作。比较有代表性的苏州的丰备义仓,起初在道光年间,由时任江苏巡抚的林则徐吸纳民间的捐助主持创办,它已不仅是粮仓,而事实上成为一个拥有大量土地的综合性社会救济机构,到太平天国战争之前,已拥有土地近一万五千亩。太平天国战后,丰备义仓在地方绅士潘遵祁等人的主持下,得以重新恢复,并逐步转化为由士绅主导的民间社会救济机构。
义庄则基本都是是宗族的救济族人的机构,最为著名的就是宋代名臣范仲淹始建于苏州“历千年而不坠”的范氏义庄。尽管宋代就出现了义庄,但数量一直非常有限,以义庄最为发达的苏州府为例,从宋至清,苏州府共有宗族义庄179家,其中有168家建于清代。义庄都通过族人捐献而设立,一般以土地为主要资产,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服务于整个宗族,救济内容除了灾荒的救济外,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无钱求医送葬者,婚丧嫁娶无力承担者,以及失业在家,或者求学缺乏费用者,都可以获得救济。值得指出的是,清嘉道以降,不仅宗族义庄的数量大幅增多,而且还出现面向社会救济的义庄。其中代表性就是苏州的丰豫义庄。丰豫义庄是乡绅潘曾沂于道光七年(1827年)在他的家乡苏州,“罄其田二十有五顷”建成的,以备里中荒年平粜及诸善举之用。潘氏乃当时吴中望族,曾沂乃乾嘉道咸四朝元老、大学士潘世恩的长子,虽考中举人,一度在北京为官,但他无意仕进,长期乡居,热心善举,被视为当时吴中的第一善人。义庄建立后,曾沂“详定章程,悉心经理”,很快就使义庄的运营步入正轨。
别具特色的日常慈善事业
而除了救荒和备荒外,明清时期面向孤老贫弱病等进行日常救恤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则更见特色,而且也更为明显地体现了中国社会民间社会救济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趋向。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具有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在先秦就已存在,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乡贤举办的非家族、宗教和官方的慈善组织则是明清以来出现的新事物。这主要体现在明代中后期以后,各类民间社会力量发起组织的慈善机构的日渐增多和发展。这类慈善组织的滥觞就是万历十八年(1590年)乡绅杨东明在家乡河南禹城创立的同善会,同善会由当地一些乐于为善的名士定期举行捐资为善的聚会,由大家推举出来的会首主持将筹集到善款用于当地的修路架桥、资助婚丧、救济贫病、施医舍药、彰显孝义等善举。此后,类似的善会组织纷纷兴起,并蔚成风气。虽然最早的同善会出现在中原,但其后继者却大都出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苏南和浙西等地)。入清后,特别乾隆中后期以来,慈善组织的数量、规模和内涵都获得巨大的发展。除了善会,还出现了建有固定堂舍等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的同善堂、育婴堂、普济堂等善堂。这些机构由民间社会力量独立主持和运作,都立有专门的规程条约,而且大多数组织还定期刊刻征信录,表明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以及运营状况。这些设施涉及的面相当广泛,有对患者施医给药的医药局,有对死者施棺代葬的施棺会、义冢,有打捞和赈济落水者的救生局,有笃疾孤老的普济堂、安济堂,有收容流民的栖流所,有抚恤节烈妇女的儒寡会、清节堂,有收养遗弃婴孩的育婴堂、恤孤局、留婴社,还有恤及生灵万物的放生局、惜字会等等。这些机构有些规模还相当可观,比如17世纪后半期设立的苏州育婴堂,建筑宏伟,仅雇佣的乳母就有300余人。所需经费,皆“士大夫助之”。嘉庆年间所建的杭州的普济堂,每年收入超过一万俩白银,“列号舍二百五十间”。这些善堂善会的条约规程,有一部分就保留在前面所说的《得一录》中。
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早期的善堂善会主要是专门承担善举中某一项功能的专门性机构,而进入19世纪以后,开始较多地出现功能相对多样的综合性善堂,这些善堂,有些是在拓展原有施善范围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更多的则是由地方精英集资新建。其中上海的同仁辅元堂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机构。同仁堂和辅元堂原本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有一定综合功能的善堂,始建于嘉道时期。太平天国战争期间,为因应战争期间大量的难民,两个善堂于咸丰五年(1855年)合并,成为上海最大的慈善机构。合并后,善堂规模扩展,功能也更见齐备。善堂每年的收支经费均约在一万两银子以上,最多的年份达到22000余两。而开展业务的范围,从施医送药、收养婴儿、施棺埋胔、赈济饥民、安置流民、开设粥厂、资助救生局到清理城内垃圾、设置街灯、负责救火水担等等,几乎无所不包。不仅具有慈善性质,而且还担负起一部分市政功能,使传统的慈善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发生了非常有意义的转变。这些,不仅反映了当时民间慈善事业的发达,同时也表明了民间社会力量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活力和能动性。
意义和启示
当然,毋庸讳言,当时相对发达的民间社会救济事业,并没能真正满足当时灾荒救济的需要,也不可能全然解决贫困及其相关的种种社会问题,甚至施善者有时只是出于教化的目的,或者乃是为了自己能够获得善报,而并未以满足被救济者的需求做为首要的出发点。但不管怎样,当时名目繁多、规模各异、形式多样的民间社会救济毕竟对国家社会救济的不足、疏失和弊端起到了一定的补救作用,挽救了不知凡几的生命,而且也多少促进整个社会的向善之风。其意义不容低估。
民间社会救济自然有其局限,不过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实际的救济中,它不仅可以成为国家救济的有益补充,且有以下优势:首先,民间社会救济大都规模较小,运转灵活,施行便捷,且易于监督。其次,施济者对当地实际情况和被救济对象十分熟悉,能够因地制宜地施行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救济,更有利于解决灾民的实际需要。再次,民间社会力量在救济往往还能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举措和制度上的改进和创新,从而使得救济措施和制度更具实效。
与此同时,虽然明清时期日渐增强民间社会力量的在社会救济事业发挥越来越多作用,可能会分割官府的部分权力,但并没有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因为作为社会力量的领导者———乡贤一般都深受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他们在追求自己私利的同时,往往也会顾及地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实际上,乡贤在举办公共事务时,所预期的乃是让自己更受官府的器重以对地方社会事务更具影响,而非希望自己成为与官方对抗的民间领袖。其意义,并不在于藉机使民主和自由得到发展,而是他们能够凭借自身对地方社会的熟悉,以及对当地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敏感,有针对性地补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并有效地表达地方社会的要求或民意,促发地方官员关注并举办一些缺乏制度规定,但实际需要的事业。由此可见,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社会力量在救荒中的作用,不仅在现实中弥补了官方救济能力的不足,而且也并不会因此对国家的稳定造成危害。
明清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不少方面,比如直接关涉生命的医疗卫生领域,以及对灾荒中对民众生命与财产的抢救,传统国家在制度上规定的缺失和实际介入的严重不够,极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力量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清末以来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国家权力不断扩张,但并未割断地方社会力量积极投身社会救济事业的传统,国家的制度化建设很多情况下,只是将民间的、零散的、非制度性的内容纳入到官方的、制度化的体系之中去而已,而非以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来压缩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如此而言,如何尽可能地从制度上培育民间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济中的能动作用,不正是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吗?
(作者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