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秋光:中国慈善文化:历史与现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14 次 更新时间:2010-07-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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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秋光  

尊敬的各位朋友,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到这里和各位进行学习和交流。对广东省、广东人我向来有一颗崇敬之心,在近代湖南人用广东人的思想——康有为、孙中山、梁启超到湖南办学堂,湖南人在广东人思想的影响下,为创建共和做了努力的奋斗。现当代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广东人做了开路先锋,湖南经济的发展应该说是靠广东带动的,湖南人在广东有600万。广东人富起来之后搞文化建设,这个非常了不得。今天我到这里讲慈善,在慈善这个方面广东也做得非常不错。元宵节的时候我到了广东中山,中山市有一个品牌叫做“慈善万人行”,这在全国应该是表率。

慈善是“为人”与“无我”

首先先说一下慈善和慈善文化是什么?慈善是什么?慈善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慈善是一种“为人”与“无我”,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如果说带有任何功利的目的不算什么慈善。也就是说慈善只讲付出,不求回报。

第二,慈善是一种民间的社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这主要讲办慈善的钱,也就是是善源,是来自民间而不是政府。政府用的是国库里的钱扶贫搞救济,那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慈善,政府救济是其应尽职责的体现。因为政府收了人民的税,就理所当然地要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财产及其安全。如果政府能力不够,用民间的钱去救人扶贫,那可以称之为官办慈善。也就是说决定是否慈善就看是用了谁的钱。如果用的是国库里的钱就不是慈善,如果是民间的钱就是慈善。政府可不可以用民间的钱?当然可以,政府有这个能力,民间要奉献这个爱心的时候,政府代替民间用这个钱也可以。政府为人民所做的一切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保障。而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间慈善来发挥作用,所以慈善也可以看作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第三,慈善是一种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一种社会再分配的表现形式。社会分配有三次:第一次分配讲效率。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次分配讲公平,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讲道德。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可见,慈善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其经济基础的。换言之,慈善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我们说慈善是利益的调节器,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它起着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的作用;同时又起着梳理社会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慈善文化包含文化应有的三个层次

“慈善文化”是什么?慈善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文化都是与人连在一起的,不与人连在一起的不是文化,所以文化就是“人化”,人就是“非兽化”。文化也就是人化。是一种行为模式,是一种心理积淀。人是从野蛮的状态出来,“人化”的目标是人要越来越文明,慈善就是文明的一种表现。慈善文化就是围绕着慈善这个主体内容所产生形成的一种文化。它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是平等互助的理念。它同样包含着文化应有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是表层,就是物的层次,主要由两个内容组成。一个内容是财富和支配财富的人,即捐赠方的人和物。也可以理解为慈善家和做善事的人与可供捐献的财物与人力资源。另一个内容是被救助的弱势群体,包括所有被捐助的处在困境中的人以及遭到破坏要被救助改造的人的生存环境(土地、房屋、水源、粮食、交通设施)。

第二层是里层,即心的层次。这主要是慈善思想、慈善理念、慈善价值观。它是慈善文化最核心的层次,是慈善的灵魂。是支配从事慈善人的慈善行为的动力源,是决定慈善文化存在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中间层,是心物结合的层次。这主要是将慈善理念和行为相结合,用组织和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确立一定的行为规范,供从事慈善的人去运作与遵守,如慈善组织、慈善章程、慈善法规等。

上述慈善文化的三个层次的相互运作,就会形成一种机制。但文化不能独立行走。在社会环境中,它只是一个子系统。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都必须相互依存才行。如果社会大环境好,文化机制才会运行得好。千百年来,慈善文化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中运行有兴有衰。但从古至今,慈善作为中华文化的一个优良传统,是完好地保存与传承下来了。今天我们要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认识到,中华慈善文化是其重要渊源。

中囯慈善文化的历史审视

1、中国古代慈善文化

中国慈善文化可以分作古代、近代、现当代三个时空,因为时空不同,文化的形态和表现形式也就不同。我这里只是宏观的讲,概括地说中国古代慈善文化,我觉得它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慈善文化的根一直深深地扎在中囯传统文化的土壤里。可以说中囯传统文化为慈善文化提供了思想渊源和构筑了核心价值体系。中囯传统文化其实是一种宣扬性善的文化。这与西方文化不同。西方基督教文化宣扬性恶,认为亚当、夏娃偷吃了禁果,人生下来就有原罪,人生本身就是一种罪恶。人在罪恶中,不可能有爱,不可能懂得爱,所以要皈依上帝才能有爱。这是强调人的爱不是来自人的本身,而是来自一种外在的宗教精神!你要是做慈善的话,也只能说是秉承了上帝的旨意,是赎罪!按照上帝的旨意去帮助你的穷兄弟,这才是对的,否则死了以后上不了天堂。

而中囯文化则认为爱是人的天性。爱是在人之内而不在人之外。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精神的表现。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文化儒家极力宣扬一种道德的仁爱精神,所谓“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孟子认为人性固有四个善端: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有是四端也,尤其有四体也。” 道家主张“损有余,补不足。”所谓“知足不辱”、“知足常乐”、“知足者富”。墨家主张“兼爱”、“非攻”。要让“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要“爱无差等”,“远施周遍”使“天下之人皆相爱”,达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境界。佛家主张“慈悲为怀”,要求摆脱轮回、出离三界、普度众生,实行“与乐、拔苦”的义举,为一切众生造福田。由于慈善文化的根一直深深地扎在中囯传统文化的土壤里。所以积德行善、乐善好施成为中囯文化的传统。从古至今,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囯人,一直以此作为一种良好的行为规范。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动态变化的,同时传统的不一定都是本土的。一些外来的文化传入中国呆的时间久了,与中国本土文化冲突融汇,经过改造,也可以逐渐变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体讲在先秦,中国本土文化只有儒、道、墨等各家;到了东汉以后外来了一个佛家;明清之际还外来了一个耶稣会。这些外来的宗教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冲突融汇,经过改造,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慈善文化的第二个特征:慈善救助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来承担的,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处在辅助和补充的位置。政府与民间互动,维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什么中国古代办理慈善主要是由政府为主体来承担呢?我认为这里面有三个原因在起作用:

一是中国的政府是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指导的。儒家的入世精神、民本思想和仁政理念促使历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看作是政府爱民的表现,是仁政,是其应尽的道德责任。中国守土官员只要当地有灾发生,就要向朝廷奏报,朝廷就会采取措施,实施救助。往往是蠲免钱粮赋税,或颁拨国库银子。隐逸不报是要受处罚的。如果灾情屡发,皇帝还要下诏罪己。

二是中国长期来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政府势力巨大,而民间社会力量弱小,传统社会财富主要藏储于各级政府之中,而人民终年劳作也难以养家糊口,参与慈善活动的经济基础不具备。另外,中国传统社会里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准普遍较低,而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精英又大多为政府所笼络,因此慈善救济行为也只能多由政府承担。但是民间还是有很多的慈善,只是以政府为主体。民间的宗教慈善形态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佛家宗教慈善非常盛行;到了宋代的时候,家族慈善也办得非常突出;到了明清的时候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什么要当这个主体呢?这就引出第三个原因,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害怕民间结社,害怕危害自己的统治,所以不让民间去办。救济贫穷只能由政府担当,不能由民间主导。这是出于一种防范的心理。民间办政府补充政府不反对,但是政府担心民间的力量壮大,这个是事实。刚才说宋代家族的慈善办得不是太好,但是以宋代的经济条件也发展得相当不错了。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隋唐,当时的民间慈善有很好的基础,但到了宋代就把所有的善款都没收,所以宋代基本上是政府在做。

第三个特征是:慈善救助的方式是养济为主。是一种消极的救助。只救人的身体,不救人的灵魂。是授人以鱼(传统民间慈善主要是慈善救济:养老、育婴、恤婺、义学、义冢、施衣、施医、施棺、施粥、栖流),而不是授人以渔(慈善教育:贫民学校、贫民工厂、以工代赈、习艺所等)。

2、中国近代慈善文化

而中国近代时空里面的慈善文化,我认为有九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新的慈善思想和理念产生与形成。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和理念主要是救济灾害和贫困,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只能达到救急不救穷,治标不治本的地步。而近代西方新的社会慈善福利观和公益思想通过教会慈善事业、西学报刊、国人海外见闻这三个方面的通道传入中国,主要是不仅仅只救助贫困和弱势(传统民间慈善主要是:育婴、恤婺、施棺、施粥、栖流),还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改良社会环境,去除社会不良习俗,提高教育知识程度和文明健康水平,使整个全社会的人都受益。而且慈善事业的内容也比过去丰富,包括以工代赈、兴办医院、育婴堂、孤儿院、敬老院、特种教育(盲聋哑学校)等所有公教、公养、公恤机构。

在我们的研究概念里面,慈善就是救助弱势群体,你受到困难,或者以前你不是弱势,突然一个地震就变成弱势群体了,我们讲的慈善最初的含义就是这个。但是现在我们把它扩大了,把慈善和公益联在一起,公益的概念是不一定弱势、不一定贫困,但是有人捐钱要你生活得更好,要你更加富裕。有些国家就是采用的国家福利,但是这个钱不是国家的钱,而是民间捐的钱,我们叫慈善公益。近代传统最大的区别是慈善公益的思想传到中国来。

第二个特征是:慈善救助的主体已经改变,不再是政府,而是民间社会。近代政府让位于民间倒不是政府不想充当这种主体,而是政府无力担当这一重任。进入近代以来,传统的慈善组织机构和事业已经式微,机制运作不行了。而近代以来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譬如战争)又比以往的时代更加频繁和严重,政府本身已经弱势,无力担当才让位于民间。而民间社会通过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培育了地方社会势力。资本主义发展使得一批工商业者聚集了财富,为民间慈善的发展准备了物资条件。加之近代社会民族救亡思潮的涌动,唤醒了国人的民族意识,将慈善事业与民族救亡相结合,激发了广大的民众参与(抗战时几乎全民参与),一大批绅商纷纷成为慈善家,他们组成了一个个慈善家群体,担负了近代慈善救助的重任,替代了缺位或不到位的政府。这时唱主的不是政府,而是民间社会。

第三个特征是:在救助主体上出现了慈善家群体。19世纪80年代初,以上海协赈公所为中心,聚集了经元善、谢家福、李金镛、盛宣怀、郑观应、严佑之等十余位江浙绅商。他们是办理义赈的人,形成了清末第一个慈善家群体。随后,在民国时期。如民初湖南慈善界中,绅商沈克刚、李祥霖、汤鲁、胡棣华、周馨祥、劳鼎勋、朱恩绶、傅宗祥等人构成了当时湖南声誉最隆的慈善家群体,主持湖南省城慈善总公所、湖南救济贫民工艺厂等机构,募捐、司账诸事均有专人负责,善举不辍。1920年华洋义赈会成立后,也很快聚集了一群声誉卓著的慈善家,他们是孙仲英、严兆濂、傅筱庵、余日章、唐少川等。而中国红十字会在民初兵灾赈济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包括沈敦和、施则敬、任凤苞、吕海寰、盛宣怀、吴重熹等人在内的慈善家群体,其声誉扬于海内。上海为近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源地,不仅其慈善机构之多居全国首位,而且慈善家也层出不穷,灿若群星,形成一个又一个慈善家团体。如顾履桂、杨逸、张嘉年、吴馨、莫锡纶等人发起创办了济渡社;姚文楠、王一亭、朱葆三、李平书、熊希龄、徐乾麟、宋汉章、施则敬、虞洽卿、周金箴等人于1919年发起成立了中华慈善团全国联合会;熊希龄与钱能训、徐世光、杜秉寅、王芝祥、杨圆诚、郑婴芝、王人文等人在1922年10月发起成立了世界红卍字会。

第四个特征是:在救助的组织机构上表现出多样性。有资料显示,在数量上,仅上海一地,1930年前后慈善团体就多达119个。1948年《中国年鉴》记载,当时全国己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的救济机构有1969个,占47%强。在组织形式上,近代慈善机构已发展演变为以民间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团体。1920年北方五省大旱,积极参与此次灾荒赈济的民间慈善团体就有京畿农民救济会、北京民生协济会、华北救灾协会、北方工赈协会、山西旱灾救济会、陕西义赈会、上海女界义赈会、中华慈善团、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华洋义赈会、中国济生会等数十个。在组织功能上,近代慈善机构可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类。民国初年,比较著名的协调性慈善机构还有1919年成立的中华慈善团和1920年创设的国际统一救灾总会。这种慈善协调机构的出现,使原来分散的各慈善机构改变其各行其事的局面,开始携手合作,共同救济需要救济的人们,充分显示出慈善资源优化组合的良好效益,更有利于慈善事业发挥博施济众的社会功能。

第五个特征是:在善款来源上表现出广泛性。概括地说,近代慈善资源有官款和社会捐助两大类。官办慈善机构在晚清依恃的主要是官款,民间的捐助只是其经费中的一小部分。而对于民间慈善组织而言,几乎全靠社会捐献。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捐助的名目甚为繁多,像移助糜费、义演、义卖等都是新的筹捐方式,拓宽了近代慈善事业经费的募集渠道。义演筹款在清末社会已很普遍。以彩票作慈善机构募捐手段始于戊戌时期。购买股票也是近代慈善机构经费来源的崭新渠道之一。

第六个特征是:在救济方式和手段上表现出先进性。救济方式上,近代慈善事业不只是单纯的慈善救济,也包括慈善教育,不是以养为主了,而是教养并重,以教为主导。救济手段上,近代慈善事业已广泛运用当时较为先进的通讯方式和交通工具。首先是电报、电话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其次是报刊媒体的介入和推动。申报馆就长期为灾区刊载募捐启事。再次是新式交通工具的运用。19世纪70年代初,上海轮船招商局,成为近代交通运输事业的发端。至90年代,中国又开始修筑铁路,新型交通工具火车出现了。民国以后,各地大规模地修筑公路,又有了汽车等交通工具,这就使得远距离运输救济物品成为可能。传统社会如果出现灾害不知道,还需要骑着马,近代社会用电话就很方便了,近代还有火车、轮船也非常方便。

第七个特征是:在救济范围和区域上表现出广阔性。传统慈善机构都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范围多局限于本籍或当地。清末民初,救济区域比较狭隘的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时期一批全国性的慈善机构相继成立。即使是地方性慈善机构,也不再把慈善活动仅仅专注于本区域。1875年丁戊奇荒发生之初,李提摩太等人开始把西方近代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运用到中国,在欧洲及中国沿海开埠地区筹募善款而将之赈济华北晋鲁豫灾区。此后,更多的外国人参与了中国的慈善赈济事业。1904年3月,中外人士就在上海共同发起成立了著名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对万里之遥的东北民众进行战地救护、生产赈济或难民安置。民国建元后,中国的一些慈善机构已不再拘泥于本地区内,而是超出空间界限,对全国各地的大灾奇荒都相互救济,并延伸到了域外。1927年熊希龄叙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业绩时说:“近十稔中,若法兰西之大水,俄罗斯之大旱,日本东京之大地震,我人亦尝追随行列,加入救济团中。”总之,随着慈善资源的改善,中国的慈善组织巳走出国门,给遭受重大灾害的国家和地区予以人道主义的慈善救助。这样,中国的慈善事业在近代变迁中便渐渐融入到国际社会,并且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加快了自身近代化的步伐。

第八个特征是: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慈善法制建设。民国创建后,天灾人祸交相迭至。为救济难民,各种各样的慈善组织纷纷创立,而加强对慈善团体的监管也成为一时之急。为鼓励民间捐赠活动,历届民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法令。据统计,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了6项涉及慈善事业的法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制定和颁布的慈善法规大约有20项。从总体上看,北京政府的慈善法规多以条例、规则的形式颁布实施,法律位阶低,有的还没经过完整的法定程序;南京政府的慈善法规不仅对已有法规作了修订增补,而且许多法规的出台都经过了立法院正式的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较高。总体上说,民国时期的慈善法规已颇具规模,渐臻完备,这在客观上促进了近代慈善事业的兴盛。其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有三个方面:一是界定和规范慈善活动的主体组织及其行为方式;二是鼓励和褒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捐赠活动,确立起有利于慈善事业发育的激励机制;三是为慈善事业发展造就所需的社会条件和环境。

第九个特征是:在心理定势上体现出浓厚的慈善民族性及其文化精神。我曾在一次学术会议上讲慈善有民族性,有一个外国朋友反对我的说法,他认为慈善是没有国际的,是人道救助,怎么会有民族性?但我说慈善不仅有民族性,而且还是中国近代的一个特色。慈善事业发扬人道、救死扶伤、赈灾济贫,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无分地域和人种,怎么会有民族性呢?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是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种说法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因为尽管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无分地域和人种,可是要知道慈善救助的对象都是生活在一定地域环境(国家和地区)里的人,而这些人不会不具有一定的其本民族的慈善意识和良知。他们被救助之后,本能地产生一种知恩图报的心理,所谓“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任何民族的有良知的人概莫能外。这种被人救助之后,想到要去报答别人;或者不再坐待别人救助,而是争取自救;或者在能够自救之后,也要去救助他人。如此等等,可以说就是慈善民族性意识和良知的具体表现。这种慈善意识和良知在其本民族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下,在一定的历史场景的促动下,也往往会升华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精神,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力,成为慈善民族性的生动体现。

我们中华民族慈善文化发展到近代,其慈善民族性就曾经焕发出一种强烈的民族精神,慈善事业在这种精神的激励下,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彰显国格和人格的重要手段与途径。例如1904年红十字在中国成立,这种来自西方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就感动了一大批有良知的中国善士,他们同时在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促动下,将中西慈善文化融合,居然在1922年也创立了一种与红十字会颇相类似的组织,名曰“世界红卍字会”。该会成立后,在囯内外救灾办赈,为慈善救济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该会成立所透露的信息是:中华民族不只是接受外来的救助,也能够自救,而且也可以去救助世界各囯需要救助的人群。担任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会长的熊希龄在1928年这样称道:“连年以来;国内外各项灾燹以及迭次战争发生,本会均竭力设法救济,并组织救济队开赴前方救护伤兵难民,设立收容所,救济妇孺,井于各处被灾区域随时散放急赈,以救垂毙灾黎”。总之是“灾患何时发生,本会即何时赈济”。在平时不发生灾患的时候,便开设和办理“残废院、育婴堂、盲哑院、卍字医院、施诊所、平民工作所、平民贷济处以及平民学校、冬季粥厂、冬赈棉衣等等。用意均在辅助政府,救济平民”。 所有上述,应该说是以世界红卍字会为代表的中华慈善事业发扬人道、无人无我、无界无域,无一切歧视之意,互爱互助,救济中国和世界灾患的真情表白,唯其如此,便充分地体现了中华慈善事业所具有的民族性及其文化精神。

我要特别补充一下,在抗战的时候几乎是全民慈善,在汶川地震的时候几乎是全民慈善,这是一种什么精神?是官方的力量吗?不是,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能说明这一点。

关于近代的慈善文化我把它概括为几个特征,虽然多了一点,但是哪一个都少不了,我讲得多一点,是让大家知道在近代我们的慈善做得相当不错,至少这几个方面都是值得我们今天参考的。

3、中囯现当代慈善文化

中国现当代的慈善文化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慈善文化是一度断层,传统的慈善理念严重缺失。慈善文化早在春秋战国的时期已经萌芽、已经深入人心了。春秋战国本身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当中,到了近代慈善文化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并且和国际接轨。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慈善文化却受到了沉重地打击,由于建国前一些传教士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慈善的幌子,的确做了很多可耻的事,让我们对慈善产生了误解,使得“慈善”蒙垢,产生了负面影响,“慈善”一词在我国历史上也曾一度声名狼藉,慈善事业被视作封建毒素和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被扫地出门。我是1985年最早研究慈善的时候,在我之前没有任何慈善的文章,那到辞典里查“慈善”都是非常不好的词汇,但是我就是研究了熊希龄,我认为这个人真的了不起。

当时给慈善扣了两顶帽子,一顶是说它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都是来中国搞情报的。当年有一些帝国主义的间谍,这个不可否认,他们都是披着宗教的外衣,但是不能把所有到中国来的传教士都这样看,有些人来中国办慈善都是发自内心的。第二顶帽子是为中国统治阶级服务,是伪善,是给劳动人民一点小恩小惠。所以新中国以后,首先把这点否决了1950年,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明确地表现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上的《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里。报告把包括民间慈善事业在内的旧福利救济事业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并且表示,在新中国的福利救济事业中,政府是主体,“吸收”个人和团体参加,这无形之中否定了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在随后的四十几年里,在中国大陆上,只有政府救济,没有民间慈善事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慈善事业的否定达到了极点。从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期,中国大陆不存在慈善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曾经热闹一时的慈善事业立即在神州大地销声匿迹达40余年之久,迟至90年代初,中国才有真正意义的慈善事业出现。在这40年里,没有出现有组织、有规模、经常性的慈善活动;社会上没有人提倡慈善事业,报刊杂志、广播电台也没有宣传慈善事业,慈善也成为人们口头上的禁忌。由于政治导向的失误和政治运动的冲击,慈善的理念被淡化,慈善事业在人们的心目中俨然成了不那么慈善的东西,致使40多年来,慈善事业在我国一直无人问津。中国传统的慈善理念在这漫长的时期内逐渐淡化,出现了一个“断层”。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慈善事业终于在中国大陆重新出现并迅猛发展起来,主要表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慈善活动以不同形式、不同规模大量出现;民间慈善组织纷纷建立;涌现出一大批为慈善奔走的慈善事业家……但是文化是一个社会积淀最深的东西,在短期内修复40多年慈善文化的空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人们对人道主义、慈善事业的认识相当模糊,社会上虽有一大批热心社会事业者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很多志愿者为慈善事业出力服务,但毕竟是杯水车薪,没有形成大规模和经常性的格局。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随之又出现了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现象,而且民众的慈善理念比较淡薄,对慈善事业不予关注。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这种慈善理念缺失的背景下,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现当代慈善事业的第二个特征:我国当代慈善事业仍然是政府主导,呈现出官办慈善事业的格局。很多人问我现在的叫慈善吗?我说当然叫,为什么?因为它用的是民间的钱,这个是慈善最起码的标志,但是这种慈善是官办慈善。这种慈善在宋代早已有之,宋朝就是这么一种做法。现在民间慈善事业只有极少量的部分,无法和民国时期相比,为什么?因为不让成立,中国搞什么都要有一个主管单位,还要到工商税务局去登记,本来是办慈善的最后还要交税,所以现在的格局是没有办法和民国时期相比的。从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到1994年中华慈善会成立,是我国慈善复兴的15年。而从1994年至今,又过去15年了,这15年也是政府主办慈善的15年。成绩当然巨大,但是问题却也不少。

总体而言,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仍十分缓慢落后。几组数字可以清晰地佐证这一结论:

一是筹款的数量与方向不佳。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向媒体透露:“中华慈善总会在最初成立7年中,筹集的善款近12亿元,其中海外50%、港澳台10%多一点,内地捐款只占30%。”而这30%中企业、个人所占比例不高。

二是中国慈善机构的数量不大。中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到2004年为止共为395个,而美国1998年豁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就达120万个之多。而且,中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是“官办”的,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动员资源的能力不强。较之国外同类机构,中国慈善机构动员资源的能力非常有限。据统计,美国2003年的慈善捐款总计达6700多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DP的9%,而我国同期的慈善捐款仅占GDP的0.1%。2004年我国慈善会直接接受捐赠的金额只有168976万元人币,比2003年增长了42.54%,但是与欧美国家的慈善捐助金额比还是相距甚远。

当前,富豪慈善缺位现象己经成为慈善界讨论最热烈和人们最关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已经涌现富裕阶层。按照常理,富人回报社会,并获得相应的社会荣誉,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曾透露,到2005年11月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另外就上海来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公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的企业家关注慈善活动和慈善捐款,“有99%的企业家不知道到哪儿捐款。”在各级慈善捐款中,经济实力最弱的普通百姓捐了大头,而富翁们只占很小的一部分。2005年4月26日发布的“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我国一共有135位富豪上榜。入榜的这135位慈善家共捐赠人民币9.85亿元,折合美元约为1亿多,而2000至2004年美国50名最大的慈善家的捐款总额就达到了650亿美元。”

存在这样的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单单是经济实力上的差距,还可以从慈善理念的缺失,慈善组织发育不完善,还有慈善法规不健全等方面加以分析。我认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与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的缺位和错位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

我为企业家说句良心话,根本不能怪企业家,他们已经为社会创造了那么多的就业机会,你不感谢他,你就是一种关怀的手段去劝劝他,如果天天让他捐他也烦。《瞭望东方周刊》一个上海的记者专门跑到湖南来找我,他说湘潭的企业家举了牌要捐款但是又没有捐,要起诉他。可是你凭什么要起诉他?他可以改变,为什么他不能改变,有什么规定,他是合法的经营者,他又没有违背国家的法律,对这一点不能怎么样。所以现在我们有很多误区,企业家不捐你要看看是为什么不捐,有很多很多问题。有很多是不愿意捐,因为有的是怀疑捐出去的钱不知道到了哪里,有很多措施现在还没有跟上来。

中国慈善文化的现实思考

这个可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是一种最典型的官办慈善事业,我研究过红十字会。红十字会本来是民办的,在国民政府的时候也想把红十字会收回官办,但是没有成功,红十字会跟别的不一样,国家的元首也只能做他的名誉会长。现在我们的格局是最典型的官办慈善,也有人认为这是最有中国特色的,这话也不错。历史表明,只要政府有能力,就会一直主导慈善。无能为力的时候,才会让民间去主导。民国时期就是这样。但民国的历史也表明,民办慈善要比官办慈善好,那时政府与民间互动,还进行了慈善的法制建设,这就给我们留下了历史对照和现实思考的空间。

我们对照历史,思考现实,在办理慈善这个问题上,主要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政府应该作什么;第二,政府不应该作什么。换言之,中国当代慈善应当如可发展,政府在这之中起什么作用,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

1、中国当代慈善应当如何发展?

中国当代慈善是一种官办慈善。对这种官办慈善如何评价?我觉得官办如果因为社会需要它,它就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否则就会成为障碍。从我国慈善事业一度断层40年,突然要恢复办理,没有最有权威的官方重视和扶持怎么能行?故这个时候由官方来办,我认为是合理的、适宜的。但由官方办理多久才是恰当的?5年?10年?15年?这个问题不好说,关键要看民间办的条件是否成熟。这个条件包括:1、政府支持,2、社会氛围,3、善款来源,4、慈善家人物,5、政策法制环境,6、社会监管机制。有了这6个方面的条件就可以了。但是这6个方面的条件,到今天来说也不是完全具备。例如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监管机制。怪谁呢?当然要怪政府!你又不退出,又不创造条件,所以慈善还是不得不由你官方来办。

我们看看今天这6个条件是否都已经具备了,朋友们,还不具备。比方说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监管机制就没有。这个怪谁?都应该怪政府,主管慈善又不能创造条件,重要的是创造这个条件才能退出,所以还不得不由官方来办。如今我们说官办慈善已经有15年了,一个学走路的孩子也已有15岁了,如果还不让这个孩子独立行走,这个孩子也许就不会独立行走了,这就不好了。所谓不好,还会带来大量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公信力的问题。你是官办,就有一个人家对你相不相信的问题。你手上本来就掌握着纳税人的钱,应该解决纳税人的苦难。而如今你又来收纳税人的捐款,捐款人心理上就有一层障碍,甚至怀疑你是否将捐款用到了实处。所以我国现有捐款的水平很低,不是无缘无故。这与我国的官办慈善体制模式有关。因此我觉得官办慈善应当逐渐淡出。(有人要拿汶川地震捐款的数字来坚持官办慈善是不对的。汶川地震捐款总额达554.58亿元人民币,实际收到总额549.00亿元,已经投入使用548.62亿元。这不是官办慈善公信力的表现,而是民族精神的表现,当然也有政府和单位部门引导劝捐的作用。民族精神这种现象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并不是今天才有。例如丁戊奇荒,捐款的数目都很大。)在抗战的时候是人人慈善、人人捐款,因为是保国保家。我要特别说一句,不是拿了钱就是慈善,无钱出力也是慈善,以后要把义工也要纳入慈善,因为你捐赠的是钱、我捐赠的是力,我现在慈善的演讲我认为也是一种慈善,社会需要这样才行,不能仅仅只把慈善理解为捐钱。

政府总的来说要合理定位,要大力加强社会建没,放手和培育第三域的发展土壤和空间,让NGO和NPO能够有所作为(NGO就是非官方组织,NPO就是非营利组织),政府提供良好的、均等的公共服务就行了。社会的事让社会管,企业的事让企业管,政府只管自己该管的事(政府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不必什么都管。政府行使公共权利,社会和市场要有各自行使自治和自主权利的空间),什么都去管,那是费力不讨好的事!

2、那么当代中国慈善应当如何发展?

我认为发展的路向应当是民营化(非政府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

所谓民营化,就是坚持依靠民间力量独立自主办慈善。不能以政府权责渗入和干预。当然,实现慈善事业的民营化并非要完全排除政府的影响,而是需要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规范,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

所谓法制化。就是将慈善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慈善法至今尚未出台。2005年11月,由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明确提出,要在5年之内,对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据了解,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料,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律未出台之前,慈善法不可能先行出台。

所谓系统化,就是各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流,使全国的慈善组织融为一体,声气相通。这要求各组织在独立自主开展各自活动的同时,更注重信息、经验、善款物的交流及业务协作,使全国范围内善款的募集与流向有序化,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率。这样,慈善事业的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既提高募捐、救济等工作的效率,又避免重复募捐及救济工作的疏漏现象。

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慈善事业人要懂专业。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既需要临时志愿工作者,更需要众多接受过专业化知识训练的社工参与。这是稳定慈善工作队伍,提高慈善工作者素质、提高慈善工作效率的客观要求。慈善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慈善功用,需要慈善事业内部工作的专业化,如有专门的指导机构、劝募宣传机构和实施救助的机构等。指导机构能迅速获得内外信息并依之快捷地做出正确的协调、指导,全面调节慈善资金的流向、流量,并收集反馈的信息。劝募宣传机构负责慈善资金的吸收,并评估计一定时期内各募集领域的适合募集量,防止过度募集和募集不足。实施救助机构专门负责将善款、物资及医疗服务迅速、及时地送给受救助的对象。

所谓普及化,就是要使社会人人都有慈善理念,都参与慈善活动,都实施慈善救助。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参与度还远远没达到普及化地步,对慈善事业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人亦尚在。但随着慈善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慈善活动的日益经常化,慈善宣传的日益加强,慈善必然会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所有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普及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向与最终目标。

3、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运行中起什么作用,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

政府首先要从“官办”的位置上退下来,将自己摆在“官助”的位置。“民办”与“官助”,才是我国当代慈善发展的合理定位。这与政府主导社会保障、慈善是社会保障的补充、是政府那一部分职能的延伸并不矛盾。站在政府社会保障的角度,慈善是帮助政府;而站在慈善的角度,政府是支持帮助慈善的发展。帮助了慈善的发展,当然最终还是帮助了政府。

4、那么政府具体做什么?如何“官助”慈善?

第一是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要努力宣扬中国传统慈善文化是中国文化宝贵的文化资源之一,也是世界文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社会,虽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但是弱势群体和各种社会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大量的亲情、伦理、道德、慈善理念的教育;仍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对需要关心的群体付出从物质到精神的帮助;仍然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是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进程。法律的调控与保护是一切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慈善事业立法是慈善事业得以实施与发展的依据和保证。为了强化对慈善事业的依法行政和监管的力度,创造更有利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全面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应当促使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义工、慈善政策等等;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要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增益、创新措施;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机构的组织法,要系统规范慈善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慈善机构的章程和内部智力结构,慈善机构基本的行为准则;这部法还应当是部慈善事业保障法,要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民事和司法的救济等;要能够设定激励机制,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真正能够做到将好钢用到刀刃上。

第三是对慈善事业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先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内容包括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福利等相关制度;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等。然后需要制度化的管理。这不是要政府直接承担慈善事业,也不是将慈善组织作为政府下属的部门直接管理,而是指慈善事业要进行法制化管理。政府为此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在财务制度方面,应当确立捐赠财务的追踪、反馈、公示制度,提高慈善捐助的透明度;其次在行业自律方面,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快行业自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再次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审核评定慈善组织的资质并确立起慈善组织内外部的监督机制。

*演讲者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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