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美国的慈善和公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33 次 更新时间:2010-07-2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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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根据《财富》杂志的报道,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和“股神”沃伦.巴菲特呼吁,全美富豪榜上排名前400位的超级富豪在有生之年或是去世后将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献出来,用于慈善事业。这件事已经在中国引起了人们的兴趣,有评论指出,以盖茨为代表的美国富人,并非人人都是天生的慈善家,除了受文化与宗教影响外,也与美国制定严格的捐赠制度有关,美国税法规定捐赠人有种种减税的好处,使得美国人普遍认为,与其挖空心思“偷税漏税”,不如乐施行善来造福于社会。

其实,美国慈善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如何“避税”,而在于政府与公民社会以特定方式进行有效互动。而这一互动的基本条件便是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特殊合作关系。美国民主政治的基本信条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和提高国民福祉而存在的,因此,当个人担当起慈善的责任,参与到提高社会(和人类)福祉事业中的时候,政府应当以理性的方式欢迎他们的参与和加入。

个人参与社会福祉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纳税,这是一种相对被动的参与。纳税人纳税未必直接出于公益心,人们纳税,有的并不情愿,而是因为没有办法,不得不纳税。有的是出于对社会互利的认识,他们情愿纳税,是因为包括他们在内的每个人也许都会有需要社会帮助的时候。第二种是慈善,这是一种更为主动的参与。当个人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捐于公益的时候,政府便会让他少纳税,也就是“减税”。

慈善减税,这项公共政策的意义在于,政府允许并鼓励公民个人为增进社会福祉而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公民不必只是被动地听从政府的计划和安排,他们自由选择把钱多付出给社会时,可以把钱少交给政府。公民这样做是帮助政府,而不是在拆政府的台,这是一种非常美国式的思维。

公民把一些钱不以纳税的形式交给政府,因为他们要把这些钱用来派政府不会派的用场。以这样的方式增进社会福祉,一方面,公民以不合作的方式来与政府合作,而另一方面,政府不但不觉得它的权威受到挑战或损害,反而鼓励这样的合作关系。这才形成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特殊互动合作。

政府的减税政策实际上是在鼓励公民违背政府的意愿,鼓励公民以自由选择的方式,把钱用来帮助确定与政府不同的社会福祉方向。政府不但不限制公民们这么做,反而为他们提供减税的便利。这是因为,美国的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民主代议机制,而这个机制与美国政府的民主代议机制是完全一致的。

纳税人的慈善贡献并不是个体行为,而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没有公民的结社自由便不可能有集体性的社会慈善。在美国,个体公民必须把钱捐给非营利组织才能减税,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一个董事会,都是一个小型的代议民主机构。董事会是由那些特别热心公益的公民组成的,政府不仅让他们决定如何运用自己的捐款,还让他们决定如何运用许多别人的捐款。

据2010年的统计,美国非营利组织超过151万个,以每个董事会10人计算,就有超过1500万公民直接参与到一个庞大的代议民主机制之中。以美国有3亿人口计算,每20个人中就有1个直接活动于这样的机制中,可见公民社会的强大。这些非营利组织拥有超过3.8万亿的资产,年捐款收入近1.7万亿,它们有权支配数以万亿计的美元。要不是因为美国的慈善减税政策,这笔钱本来都会落入政府的口袋,弄得不好,政府有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结果未必就真正会提高社会的福祉。

公民社会的组织往往比政府更清楚应该把钱花在社会福祉的哪些方面。在过去的100年中,提升美国社会福祉的创意绝大部分来自政府之外,由慈善推动的机构。政府所起的作用是将这些创意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扩展和充实。例如,卡耐基和他的基金会为推动美国的公立图书馆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而政府的力量把公立图书馆扩展为一个全国性的公共服务体系。今天,在美国很难找到一个没有公共图书馆的社区,而社区图书馆之间互通有无,所有的服务都是免费的。

仅仅靠慈善,社会福祉难以有根本的改善。只有当慈善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相结合时,它才有可能在许多方面造福社会。政府的作用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慈善与政府公共政策的互动富有创造性,也相当有效,而这一互动的基本条件便是一个民主的政府和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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