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晖:卫生部与"3.15"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33 次 更新时间:2008-04-2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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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晖 (进入专栏)  

                    

细心的观众不难发现,今年的"3. 15"晚会与往年有些不同,那就是许多熟悉的行政执法部门没有露面。本来,有关行政部门不参加这种万人空巷的声讨大会,以免被沦为"陪斗者"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这些没有露面的部门中,却只有卫生部书生气十足地在此前几天通过一则公开声明袒露了其拒绝参加这项具体活动的理由。这则公开声明的大意是,"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因而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言下之意是,卫生部不在医疗纠纷剧增的年度参加煽情十分的"3.15"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

不料这则声明立即引起了包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应,其中批评与诘难者居多。批评者或认为卫生部无权解释《消法》的适用范围,或认为公立医疗机构很难说不是赢利性的经营者。笔者初见此则新闻也是大吃一惊,稍作考究后才发现事所关者,远非一台晚会。实际上,卫生部在为公立医疗机构推卸医疗事故之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将其自身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甩在了脑后。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无疑是一种经济性服务关系,理当受《消法》的调整;而卫生部所说的医患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正确含义应该是一种行政附带解决的民事争议,它出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所有医疗机构与其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时,行使的是一种被称为行政裁决的行政司法职能,而这又是以其主动履行旨在防治医疗事故的行政执法职能为基础的。

首先来讨论公立医疗机构医患关系的经济性质。从公立医院方面来看,它从来就不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慈善机构。改革之前,作为纯粹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利用国家的财政预算支出,主要为占全国人口不足20%的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或大集体企业职工提供免费医疗,改革以来,国家对公立医院的行政投入逐年减少,目前只能提供其运营开支的不足20%,公立医院70%以上的开支主要通过买药(大处方和差价收费)和收取高技术设备检验费来维持,相应地,它们所服务的人群也大大超过了以往的公费和劳保人员。正是通过这种机制,使它们在不完全自愿和不完全自觉的过程中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了企业化的过程。最近发生在南京市的一起28家企业联合举行大病单病种招标会,共有11家医院积极投标的案例很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从患者方面来看,无任是作为纳税人、医疗保险投保人或医疗统筹中个人帐户的出资者,还是作为实际就诊者,都已预先或当时支付了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尤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几近瓦解后的占全国人口70%强的农民兄弟更是自我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否则他们连公立医院的门都进不了。因此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的卫生部门,无疑最清楚这一事实,怎么能找借口掩盖它呢?

其次来讨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患者到医院看病,购买的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服务。这种服务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即患者一般不具备判断病因、诊疗方法是否安全有效、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医疗事故的原因和伤害程度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因而它成为一种受到特殊行政管制(国外称之为"社会性管制")的对象。相关的行政法律要求进入这一行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具备经卫生行政管制部门认可的资格,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法律还要求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及结束后,客观及时地向患者或其家属公开上述各种信息。同时法律还授权卫生行政管制机构通过进入审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行政处罚、裁决医患争议等行政执法或行政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在充分知悉诊疗信息的基础上以最低的风险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如今年2月才转发的《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都明确授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各类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师(包括非公立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行为进行管理。这就是说,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行政法律责任,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作为一部公民基本权益法,《消法》第28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有听取消费者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交易纠纷的义务,因此,卫生部应该积极参?quot;3.15"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其行政执法情况才是。

再次来讨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正因为医疗服务的上述特殊性,才有必要将本属民事争议性质的医患纠纷首先交由具备专门医疗技术知识结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时,卫生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行使的是一种被称为"行政裁决"的行政准司法行为,相对人如果对此行政裁决不服,不可再将医疗纠纷转交人民法院裁决,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使医疗民事纠纷获得最终解决。因此卫生部所说的医患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正确含义应该是一种行政附带解决的民事争议,而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可称?quot;行政附带民事复议"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无任在那种法律程序中,卫生行政部门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行政法律责任。

随着媒体披露的医疗纠纷案件,尤其是公立医院与其患者之间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多数处理不公之现象的剧增,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避免难堪而拒绝"3.15"应在情理之中;但做为卫生全行业的行政管制机构,它的上述声明则有推卸其行政法律责任之嫌疑,或至少是对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还认识不足。对立法授权者来说,这自然是一件遗憾的事情。看来,只有真正的政事分开,才有可能出现医患双方所长期渴望的有法可依的正常平等的医患关系。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才可能不再借助荧屏唤起观众的同情之泪,同时正直的白衣天使也才不用承担汪汪泪眼之下的沉重心理负担。

《中国经济时报》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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