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论纲(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35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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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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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作为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中核心部分的导论,在对“全球化”概念进行背景性阐发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及参照依据,并概要性地说明了相关理论问题的建构以及具体的论证步骤。全文通过阐明当下的“全球化”实为一种可争辩的过程,从而开放出全球化的话语斗争维度以及中国或中国法学参与并型塑全球化的可能性,进而主张应当从中国立场出发,以中国为思想根据、以“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为分析框架、根据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就当下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进行积极的反思和重构。

关键词:全球化;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中国立场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07)

一、引论:以中国为根据的分析框架

(一)概述

二十世纪80年代以降,尤其是因冷战的结束和铁幕的消失而导致的意识形态之战的所谓结束,“全球化”(Globalization)逐渐从两个向度上凸显出来。第一个向度表现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向市场经济转型,使二战以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相互依赖的趋势更加明显,并且在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这三架马车的支配下以及经由全球性问题的增加或人类共同危机的出现而表现出更多全球性或更少民族国家的色彩,一如罗伯特•赖克所指出的,“我们正经历一场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届时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工业乃至国内经济等等这些为我们熟知的旧概念。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只剩下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而全球经济的离心力正试图拆散把一国的公民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i]实际上,每一个国家和全世界数十亿人民的生活,都正在蒙遭全球化所带来的往往是相当剧烈的改变,[ii]而其影响的程度和意义,几乎是举目所及且无所不在的。

第二个向度则表现为当代全球化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了各个学科的“显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罗马俱乐部”关于全球问题的研究报告[iii]发表以后,一方面,“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iv]渐渐成了国际社会科学界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进而成为人们审视当下各种问题的新视角,甚至构成了人们知识生活的真正“语境”。正如M.沃特斯所指出的,“就像后现代主义是80年代的概念一样,全球化是90年代的概念,是我们赖以理解人类社会向第三个千年过渡的关键概念”。[v]汤林森也认为,当后现代主义故意地、挑逗性地做出反偶像姿态时,全球化理论却悄然无声地威胁着人们所珍视的信仰,它以其内在潜力来取代或迫使人们重新检验一些既定的有关社会和文化现实的分析结果。无论全球化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进程,它在理论上给人们所提供的新认识、极其丰富的理论意义以及颇具说服力的原理,都将对其他各种理论和观点产生一些深远的影响。[vi]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即刻指出的是,“全球化”也是内涵界定分歧最大的概念之一,“但是无论人们如何评价全球化,涉及的都是这样一种强势理论:以领土来界定的社会领域的时代形象,曾在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在各个方面吸引并鼓舞了政治、社会和科学的想像力,如今这种时代形象正在走向解体。伴随全球资本主义的是一种文化与政治的全球化过程,它导致人们熟悉的自我形象和世界图景所依据的领土社会化和文化知识的制度原则瓦解。”[1]

另一方面,关于“全球化”的学术研究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项核心论题,因为不仅当今世界的一切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文化问题都与全球化这个论题紧密相关,而且当下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出现的以“全球化”为论题的研究(诸如全球治理研究、经济全球化研究、文化全球化研究、全球共同利益研究、全球正义研究、政治全球化研究和法律全球化研究等等)也已几乎覆盖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vii]关于西方论者所做的全球化研究,戴维·赫尔德等人经由分析而给出的分类颇具有理论参考的意义。他们把既有的西方全球化理论划分为三大阵营:极端全球主义者、怀疑论者和变革论者。极端全球主义者认为,全球化标志着人类历史的一个新时代,而在这个时代中,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种旧的制度在经济全球化面前或者完全过时或者正在失去存在的基础,而且市场也正在成为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这种全球化观点把经济逻辑奉为圭臬,而且它所信奉的那种新自由主义还把单一的全球市场和单一的全球竞争规则的出现赞誉为人类进步的标志。怀疑论者则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去证明甚嚣尘上的全球化根本就是一个“迷思”(myth)和天方夜谭,他们甚至用一种充满怀疑的语气指出,“全球化是一个适合于没有幻想的世界的神话,但同时也是一个剥夺了我们的希望的神话。”[2]在他们看来,经济相互依存的当代水平绝不是前所未有的,现有的经济整合水平既不符合“理想模型”,也没有超过19世纪晚期古典金本位时期的水平,所以当下全球化的程度被完全夸大了,因为它依旧停留在国际经济的层面上。再者,当下的全球化进程并没有摆脱控制,反而更需要依靠国家政府的管制权力来确保经济自由化的不断推进。与上述观点不同,变革论者的基本观点则主张,在新的千年到来以后,全球化将是推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快速变革的核心力量,而这些变革正在重新塑造着现代世界和世界秩序。与此同时,变革论者也强调,这种“变革更新”的方向是不确定的,因为全球化是一个充满矛盾、本质上偶然的历史进程。[viii]但是在我看来,这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全球化理论给我们所提供的并不只是它们各自关于全球化的观点,而是它们极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晚近出版的《世界社会科学报告》指出:“全球化理论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次主要的范式转换,社会科学绝不可能再与从前一模一样了;”[ix]当然,更为重要的则是它们的存在本身为我们所提供的这样一种启示,即当下的全球化乃是一种可争辩的过程。

(二)分析框架的确立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构成我们研究论题的并不是“全球化”上述两个向度的各自展开过程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重要性,而毋宁是对全球化本身做“问题化”理论处理的过程中所存在的这样两个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第一,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全球化这一现象?这个问题的设定,显而易见,不仅要求我们强调有关全球化的“问题意识”,更是要求我们强调一种由全球性与全球主义高度互动构成的全球化进程。这种要求所依凭的乃是乌尔利希·贝克在全球化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这样一种颇为著名的概念分析框架:广义的全球化既不只是一种客观现实,也不只是一种主观建构,而更是一种主客观的互动进程,而这三个不同的层次便是被分别称之为全球性、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三个概念。[x]其间,“全球性指的是,在封闭空间的设想全是虚幻的意义上,我们长期生活在一个世界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集团能够与外界相互隔绝,所以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文化、政治相互碰撞,这是理所当然的。”全球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用世界市场排挤或者取代政治行动,这也就是说,世界市场统治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单一地仅从经济上处理问题,把全球化的多范畴性简化为单一的经济范畴,而且是直线思维,把所有其他范畴——生态的、文化的、政治的。市民社会的全球化都置于世界市场体系支配下”。而“全球化描述的是相应的一个发展进程,这种发展的结果是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主权被跨国活动主体,被它们的权力机构、方针取向、认同与网络挖掉了基础”。11

显然,这一分析框架的意义在于它给我们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维度,即关于全球化的话语斗争维度。就此而言,我们必须对那种片面强调全球性或全球主义的思维方式进行反思: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在面对各种因素繁复互动的问题的时候总是很随意或者很习惯地把它们描述成一个极其片面的平面图象?具体言之,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在面对各种因素繁复互动的问题的时候很随意地把全球化进程描述成一种整全且同质、客观且必然的一元化进程?因此,将全球化问题本身做“问题化”处理的努力,不仅意味着我们意识到全球性和全球主义是一起出场的,而且还意味着我们绝不应当简单地以为全球化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客观现象,而应当充分意识到全球主义对全球性的建构或型塑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认为,“全球化问题”并不只是一个事实性问题,而更是一个话语的问题,亦即我们将根据何种视角去审查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义或者我们将根据何种视角去参与影响全球性的问题。换言之,我们介入了一场有关全球化的性质的“话语斗争”,而且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这实是一个“话语建构”的问题,而其核心问题便是有关何谓“全球化”或“全球化”何去何从的话语争夺权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学对“全球化”的分析和研究就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进行简单描述的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既有的各种“全球化”话语的支配。12最为关键的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展开,还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或中国法学不仅要进入或参与全球性之中,而且还有可能进入全球主义之中并参与对全球主义的建构,进而参与对全球性或全球化的型塑。

第二,当下的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或中国法学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的设定,实际上预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全球化绝不是一个抽象或均衡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民族国家的利益和未来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具体问题,甚或是一个因全球化问题对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影响或意义而形成的个殊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以中国作为我们的思想根据去认识和参与建构中国已然置身于其间的这个全球化进程,而不是简单地用表态的方式去赞同全球化或反对全球化。毋庸置疑,这一预设实是以我在此前发表的另一篇论文便已提出的“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这一“关系性”分析框架为依凭的。

在我看来,从中国出发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不仅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也同样要求我们关注世界——它既要求我们根据对他者的理解来认识“中国”,也要求我们根据与他者的合作或冲突来认识“中国”,因为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众所周知,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在中国经由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此前的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但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讲,中国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是否发言乃是无甚意义的。然而现在的情形则大为不同了,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中国进入世界结构的根本意义乃在于,中国在承诺遵守世界结构规则的同时也获致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亦即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对话者”或罗尔斯意义上的“虚拟对话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对遵守世界结构规则所做的承诺本身,已经隐含了中国亦由此获致了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关于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的讨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际政治学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有关世界结构之国家政制的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问题。因为一如前述,世界结构所具有的强制性虽说是以中国承诺遵守“世界游戏”之规则为前提条件的,但是中国在做出这一承诺的同时也获致了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对话”资格。“因此,中国在参与‘世界游戏’的过程中究竟根据什么‘理想图景’去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问题,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义。……这些问题的提出,实际上意味着,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自与西方遭遇以降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3]从上述分析框架出发而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将直接关涉到我们如何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对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或中国法学的具体关系给出法律哲学的分析,也将直接关涉到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应当如何建构自身的问题。当然,通过这一努力,我们不仅有可能洞见到全球化进程对于中国或中国法学所具有的特定意义,也有可能洞见到中国或中国法学对于全球化进程的特定意义。

(三)参照依据:特维宁的“一般法理学”

就中国法学对“全球化”的研究而言,我以为有必要引入特维宁“一般法理学”的观点,以期从另一个角度来支持本文所主张的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分析框架。特维宁认为全球化并不是一种全新的现象,也不意味着建构一个单一的世界政府,更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13他本人更愿意把全球化解释为一种看待问题的视角,亦即把全球化这种进程作为法律理论研究的背景。在他看来,把全球化解释为一种视角具有下述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在过去的大约150年间,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的主要焦点始终集中在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的国内法上。因此,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一般分析法理学在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一个主要的挑战就是如何阐明和建构各种能够超越不同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分析性概念。另一方面,采取一种全球化的视角可以激励各种简约论的取向——亦即一种对普遍性概念的探求、对各种宏大理论的建构以及一种强调相似性而非差异的取向,而这也正是建构超越各种不同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分析性概念的应有之义。14是,无论是对全球化进程采取什么样的解释,都无法否认全球化进程本身对传统法学有着重大的影响。具体而言,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法学提出了如下三项基本的挑战和质疑15:

第一,全球化进程对传统的各种“暗箱理论”(black box theories)提出了挑战。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诸如哈特、罗尔斯、德沃金等论者都将法律体系视为能够从内部或外部进行孤立研究的、封闭的、不可穿透的“黑箱”,并且把“法律体系”视为一种自足的现象,但是在全球化时代,他们的这种理论在国际的或跨国的层面上却很难令人信服了。因为一方面,国内法不再能够不受外部的影响,某些传统上被视为国内法中的核心问题也已经与国际的或跨国的乃至全球的法律秩序明显勾连在一起了;而另一方面,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和独立性也正在受到诸如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人权法和欧盟法等新兴法律秩序的影响。因此,有关国内法律体系是一种自足体系的假定,或者以为全球性法律只是与国家间关系相关的法律的那种理论,显然与全球化时代不相符合了。

第二,全球化进程向“有关法律和法律理论的研究只限于对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两类法律秩序的研究”这种观点提出了挑战。英美传统上的主流法律理论将其研究仅限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两类法律秩序,但是在全球化时代,在全球层次上,特别是在通讯、环境和地球及太空资源等领域正在生成各种新的法律秩序;在跨国层次上,新商人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也在不断发展;在区域层次上,诸如欧盟法这类新的法律秩序也正在快速成长。与此同时,国际法也正在日益发展,其调整对象也已不再限于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些新型法律秩序的兴起导致了一个重要的结果,即法律与国家日渐分离,于是传统理论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便受到了质疑,因为它们低估甚或忽视了其他更具有解释力的要素对法律文化形成的作用。因此,世界法律图景所必须予以关注的乃是那些更为宽泛且更为繁复规范——它们是构成法律秩序的业已确立的、再次复苏的、正在发展中的以及潜在的规范。

第三,它对传统理论中的许多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和法律话语在讨论那些跨越管辖权、传统和文化的法律现象方面的充分性提出了挑战。特维宁认为,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主流法律理论始终没能提出跨国的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和多元文化(multiculturalism)的问题,也没有对法律作为一种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文化上特定的以至于不可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之间进行比较这个问题展开研究。由于法律在不同文化和制度中有不同的表达,所以法律理论能否建构一些超越法律文化的适当的概念结构和元语言系统便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正是经由将全球化因素的引入,特维宁又指出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分析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经验法理学已无法应对全球化提出的各种挑战与质疑,至少在下述三个方面是颇为狭隘的。16第一,几乎所有的英美法律理论论者,包括那些声称研究一般法理学的论者,都是在西方法律传统范围内进行其研究的。他们的视野一般都是世俗的,甚少关注非西方文化传统和基督教以外的其他宗教问题。第二,几乎所有的法理学家都只关注国家法,尤其是那些发达的民族国家的法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英美法理学的重大研究对象和论题颇为有限,因为它们只关注与南半球各民族国家所关注的问题相去甚远的为数甚少的问题。17具体言之,它们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民族国家为导向、世俗的、实证主义的、自上而下的、北半球中心主义的、非经验主义的以及道德原则上的普世主义。18他认为,为了法学和法理学在当下全球化时代的健康发展,人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多元与多元文化等问题,必须复兴和提升边沁、奥斯丁、哈特、霍兰德等论者所力主的那种一般法理学,但是必须否弃它所具有的视角狭隘的弊端。

尽管我们可以在学术层面上不赞同特维宁的观点——我个人就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但是我们却必须承认:第一,特维宁的思考给我们关于“全球化”的研究提供了这样一种启示,即面对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们所需要努力的不只是去认识全球化进程,而且首先是去反思和检讨我们据以认识全球化进程的中国法学,因为它是使全球化进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眼镜”。第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一方面,中国或中国法学既是“剧中人,”同时也是“剧作者”之一。作为“剧中人”,中国或中国法学一定会受到全球化进程既有逻辑的影响,但是作为“剧作者”,中国或中国法学应当去努力建构根据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的视角。这意味着,在西方学者探究西方或西方法学对于全球化进程之特定意义的时候,中国法学论者也应当努力去寻求中国或中国法学对于全球化进程的特定意义,亦即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的理论化处理以及我们对全球化的认识去建构中国关于自己和关于世界的理想图景。19另一方面,中国或中国法学实际扮演的是“观察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作为“观察者”,中国或中国法学将与观察对象保持适当的距离,对它乃至认识它的“眼镜”予以理性的审视或审查;但是作为“参与者”,中国或中国法学应当努力根据中国关于自己和关于世界的理想图景去积极主动地参与对当下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反思和重构,而这里的核心任务乃在于对当下的全球化进程所提供的法律生活秩序的性质进行审查和重塑。

(四)相关理论问题的建构

一如我们所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也给予了全球化这个论题以颇多的关注,尽管这些讨论并没有引起其他学科的重视。20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的研究(亦即我所谓的“全球化论辩”)在表面上主要表现出如下三个特点:一是侧重于关注各种全球性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层面的技术性问题;二是侧重于对全球化现象及其与中国各部门法间关系做列举性描述;三是在承认全球化的前提下就中国相关法律修改或制定做对策性讨论。因此,中国法学既有的“全球化论辩”主要表现为下述两大类:一是有关全球化对中国法律或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影响的讨论;二是有关中国法律或法律制度应当如何回应全球化挑战的讨论。毋庸置疑,就技术角度而言,中国法学界关于全球化问题的讨论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并且为类似于我们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是一如我一贯强调的那样,中国法学取得的这些成就并不构成我们放弃对之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理由,因为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基本上忽视了认识全球化进程的视角即中国法学的维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21于是,这样的研究不仅不可能意识到全球化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或复数的(globalizations),也完全不可能意识到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这个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这里的要害在于,全球化之所以是不同的或者是复数的,不仅是因为不同群体所主张的全球主义是不同的,而且也是因为我们据以认识全球化的视角和观点——亦即包括中国法学在内的我们据以审视全球化的视角或“眼镜”——实是不同的。在我看来,更为紧要的是,如果中国法学论者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中国法学就完全有可能在下述过程中被建构,即中国法学经由接受“全球化既有的结构性安排或规则”而将其间的“理想图景”或意识形态转换成评价中国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外在“理想图景”,进而对中国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构或适用产生支配性影响的过程。22

根据上文所述,本文所主张的有关“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全球化这一现象”和“当下的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或中国法学来说意味着什么”这两个基本问题,具体到我所信奉的“知识-法学”分析进路中23,首先,不是以整个中国学术对全球化进程的回应为题域的,当然也不是以一般意义上的法学为题域的,而是严格限定在我对中国法学应对全球化问题的各种言说的反思和批判之中的。其次,经由这种反思和批判,我们可以揭示出如下各种可能的问题,即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所存在的各种隐而不显的问题、中国或中国法学与全球化之间可能具有的各种关系以及“主体性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出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也可以将这项研究视作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研究的又一个具体个案。24最后,通过对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问题的各种言说的反思和批判,我们还可以阐发或建构起一种以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为基础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一是矛盾且多元的全球化进程,二是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换言之,在对“全球化”和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主张关注这样几个根本性的具体问题:全球化究竟是经济的全球化还是全面的全球化?全球化究竟是主观的意识形态建构还是客观的历史必然?全球化究竟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或者说,上述二者的关系如何?25显而易见,此一努力的意义并不主要在于它能够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在关注什么问题,而毋宁在于它可以使人们明确地意识到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究竟遮蔽了什么问题以及它是经由何种理念而将这些问题遮蔽起来的。总而言之,本文所主张的全球化研究因我所旨在建构的那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而绝不可能是一种对策性的描述,也更不可能是新自由主义全球主义“话语”支配下的产物,而是一种从中国立场出发的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审查,因而我的根本追问是,套用罗伯特·迈克杰斯尼在为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所写的导言中的观点来说,不是没有更好的可欲状态能够被用来替代当下的全球化,而是我们是否曾经尝试过去寻求那种更好的可欲的全球化?[4]

据此本文认为,对“全球化”和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研究,应当按照下述具体步骤逐一展开:第一,对中国法学近20年来的“全球化论辩”中所存在的“全球化究竟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这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当然,在我看来,最为妥切的方式是把这两个问题转变成这项研究的具体的分析进路,进而依据它们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的各种具体理论问题进行追究,努力去揭示或开放出其间所隐含的使得我们能够更为妥切地认识全球化进程以及法律全球化等问题的各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对相关争辩的理论意义本身进行评价。第二,我主张从中立的角度(亦即从纯理论的角度而非从中国立场出发的理论角度)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所主张的各种基本误识展开反思和批判。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关键并不在于这些不同主张之间的区别,而在于其区别的背后所隐含的两类共同的且紧密相关的理论设定:一是全球化被他们共同预设为一种整体化的和同质化的进程,二是全球化被他们共同预设为一种不以人之意志或人之偏好乃至人之理性为转移的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毋庸置疑,根据上述两项理论设定,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在根本上规定了中国法学论者所采取的全球化策略只能是一种对当下全球化进程本身毫无任何作为的被动策略——在根本上是一种没有中国立场的“全球化”策略。因此,根据研究的第三个步骤,我主张在反思和批判上述第一项共同理论设定的同时尝试阐发或建构一种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认为,当下的全球化并不是一种整全且同质化的进程,而是一种充满异质或矛盾的“复数”全球化,是一种复杂的和非连续性的历史进程。第四,我将在反思和批判上述第二项共同理论设定的同时尝试阐发或完善前述开放的“全球化观”;它认为,当下的全球化并不是一种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而是一种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是一种特定主观思潮对之进行型塑或建构之后的产物,甚至是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显而易见,上述第三和第四步骤的研究,其根本目的乃在于从认识论上为中国或中国理想图景的进入提供基本的可能性,进而为中国法学下一步的研究开放出一个在我看来最为根本的问题,即在全球治理框架中,或者在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过程中,中国或中国的理想图景在哪里?换言之,即使中国成了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也因此而获致了参与全球治理的资格,但是中国究竟根据什么样的中国理想图景或世界理想图景去参与这项活动?

An Outline of “the Conception of Globalization”

Based on “China”

DENG Zheng-lai

(Law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Abstract:As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whole thesis, having illuminated the contexts of the concept of “globalization”, this article established the framework of the analysis and th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and briefly illuminated the construction of some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and the approach of the whole discussion. Having demonstrated that the recent “globalization” is arguable,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discourse-dimension of globalization and made China engaging in and shaping the globalization possible. The author argued that we should, based on China, rethink and rebuild the process and direction of the globalization in the interests of China and in the framework of “China in world structure”.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Legal philosophy of China; Subjective China; Position of China

收稿日期:2007-11-15

作者简介:邓正来(1956-),男,上海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本文是我所承担的2004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学”(项目批准号:04AFX002)中核心部分的导论。关于本文内容的详尽讨论和分析,有兴趣的读者请参见作者将在《河北法学》2008年此后若干期中刊出的相关论文。

[i][美]罗伯特·赖克:《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徐荻洲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赖克对全球化问题的分析并非如此简单,而且我在这里也只是在描述的意义上征引他的这一观点的。

[ii]参见[美]乔治·里茨尔:《虚无的全球化》,王云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iii]关于罗马俱乐部的主要研究报告,请主要参见[美]丹尼斯·米都斯等:《增长的极限》,李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罗马]米萨诺维克、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刘长毅等译,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版。

[iv]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全球化可能不是一个特别具有吸引力或者华丽的辞藻,……然而,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这个词在学术界或日常语言中被普遍使用,因为它已经无处不在了。”他指出,在今天,“任何一个想要理解我们将来的人绝对不能忽视它”。[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但是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全球化”(globalization)概念的产生,据考大致有四种说法:一说“全球化”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人瑞瑟和戴维斯于1944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里,直到1961年著名的韦伯斯词典才收录了这个词;二说“全球化”这个概念最早是20世纪60年代由“罗马俱乐部”提出来的;三说“全球化”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由莱维(T.Levitt)于1985年提出来的,因为他在题为“市场的全球化”一文中,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此前20年间国际经济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参见Theodore Levitt, “The Globalization of Market”, in A.M.Kantrow (ed), Sunrise...Sunset:Challenging the Myth of Industrial Obsolescence, John Wiley & Sons, 1985, pp.53~68);四说“全球化”概念最早应用于国际经济学,它由“一体化”这个概念转变而来。由此可见,全球化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乃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也请参见吴士余主编:《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v]参见Malcolm Waters, Globalization, London: Routledge, 1995, p.1. 莱斯利·斯克莱尔也指出,“无论怎样,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全球化尚未在概念上完善起来,但是作为一种研究的问题和对象,它已在社会科学中被牢固地确立下来了”。[英]莱斯利·斯克莱尔:《社会学的几种不同全球化概念》,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5月号。

[vi]参见[英]约翰·汤林森:《文化全球化与文化帝国主义》,周越美译,载吴士余:《视点:大众文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vii]据坎特(Rosabeth M.Kanter)等论者的一项研究表明:1984年在世界55个国家出版的1600种杂志中,仅有3篇在标题或摘要中使用了“全球化”一词,而到1994年则变为 112篇,增长了37倍(参见R.M. Kanter and T. L. Pittinsky, “Globalization: New Worlds for Social Inquiry”, in 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A Critical Review, 1995-1996Volume, p. 40)。另据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0年底,从国际互联网(Yahoo英文网站)上可以搜索到有关全球化的文献材料即达5万多篇(参见文军:《经济与社会西方多学科视野中的全球化概念考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以上均转引自冯玉军:《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晚近发展起来的各种有关“全球化”的学术期刊中,美国印第安那州立大学于1993年开始编辑出版的《全球法律研究杂志》(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简称Indiana JGLS)最负盛名。该刊每年春秋两季各出一期,迄今已有20多期。除了《全球法律研究杂志》以外,《欧洲国际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也以相当的篇幅对法律全球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viii]参见[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ix]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社会科学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81页。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庞德《法理学》的译序中也明确指出,“的确,上述根本视角的转换有可能为中国法学迈向全球化结构的研究范式提供某种较为基本的具有哲学意义的基础,也为我们真正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学开放出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可能性”(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x]参见U. Beck, What is Globalization? London: Polity Press,2000,转引自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载《欧洲》2000年第1期。

11参见U. Beck, What is Globalization? London: Polity Press,2000,转引自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载《欧洲》2000年第1期。

12参见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13参见William Twining, 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001, p.4.

14参见William Twining, “General Jurisprudence”, http://www.ucl.ac.uk/laws/academics/profiles/twining/gen_juris.pdf, pp. 9-11.

15参见William Twining, 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51-54;另参见周晓虹:《一般法理学的“乌托邦”:述评〈全球化与法律理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16参见William Twining, “General Jurisprudence”, http://www.ucl.ac.uk/laws/academics/profiles/twining/gen_juris.pdf, pp.3-4. 当然,特维宁在该文中也承认,他对西方传统法理学的缺陷的概括冒着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危险”。

17参见William Twining, “General Jurisprudence”, http://www.ucl.ac.uk/laws/academics/profiles/twining/gen_juris.pdf, pp.6-7.

18参见上引文,另外他还指出:(1)法律由两种基本秩序(ordering)构成:即国内法和国际公法(亦即传统上被认为是规制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这也是人所周知的“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Westphalian Duo);(2)民族国家、社会和法律体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封闭的且自足的实体,这些实体可以被单独地进行研究;(3)现代法和现代法理学是世俗的,现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犹太-基督的历史文化根源;(4)现代国家法是科层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它履行特定的职能并且充当达致特定社会目的的手段;(5)法律主要是经由“自上而下”的视角(统治者、官员、立法者、精英)而被理解的,而使用者、消费者、受害者以及其他主体的观点则是边缘化的;(6)法律作为一门学科的研究论题主要是各种观点和规范,而不是对各种社会事实的经验研究;(7)现代国家法几乎都是北方国家(欧洲/英美)的创造物,它经由殖民主义、帝国主义、贸易和现代后殖民主义的影响而向世界大多数地方扩散;(8)对各种非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研究在西方法学研究中乃是不重要的和边缘化的;(9)支撑现代法的基本价值是普世的,尽管其哲学基础是不尽相同的。

19此外,Mittelman也强烈呼吁人们从非西方的经验出发去研究全球化,请参见James H. Mittelman, The Globalization Syndrome: Transformation and Resista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Introduction.

20虽说中国法学界的相关讨论并没有引起中国其他学科的重视,比如说有论者明确指出:“全球化成了目前中国学术界的重要话语,从已经发表的围绕全球化的论著来说,参与这场讨论的学者分别来自政治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各个领域。虽然这场讨论还刚刚开始,远没有结束,但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某些特征”([德]赖纳·特茨拉夫主编:《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吴志成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另参见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一文的注释3,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但是我自己认为中国法学论者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学来说还是具有其自身的意义的。

21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基本上忽视了认识全球化进程的视角即中国法学的维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个别论者如张文显、李龙、周永坤和黄文艺等论者还是对全球化与中国法学间的关系予以了一定的关注——尽管这种关注与我所强调的“视角”仍有所区别。比如说,张文显指出,“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决定了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有一种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必须在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在法学理论体系的构筑方面,把全球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来进行,深入地探讨,深入地检讨和反思。……在全球化新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法律问题、法治社会的建构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范式必将出现新的转向,即全球化转向。法学研究中的全球化范式,是一种与基于地方性知识、国内法知识、传统法知识而形成的法学研究范式截然不同的新范式。全球化范式提供了法律本体论的一套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新的理论体系;提供了新的、全景式的法学视窗,即观察和思考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新的理论背景、分析框架和参照系;提供了新的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知识的工具”(朱振:《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学——访张文显教授》,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22参见我对“中国论者对孙志刚案件的讨论”和“中国论者对农民污染性生产与环保问题的讨论”这两个个案的分析,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2页,以及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5-130页。

23关于“知识-法学”的研究进路及其与我所谓的“政治-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区别,请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0-57页。

2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讨论的中国法学研究个案乃是有关“消费者权利”的研究个案,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5-130页。

25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全球化起源、特征、发展等问题确实很重要,但是囿于本文的论旨,我在这里不讨论这些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杨伯淑:《全球化:起源、发展和影响》,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崔兆玉等:《学术界关于“全球化”阶段划分的若干观点》,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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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保罗·赫斯特,格雷厄姆·汤普森. 质疑全球化:国际经济与治理的可能性[M]. 张文成等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

[3]邓正来. 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A].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1.

[4][美]乔姆斯基. 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M]. 徐海铭等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10.

本文首发《河北法学》2008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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