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卫平:法大老师应带头守“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6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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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平  

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与学生起冲突之事,需要就事情本身的纹理出发。在笔者看来,有三个时序不能颠倒:

第一,老师迟到在先,学生逃课在后。应该是晚间六点四十五分开始上课,他却是过了七点之后才到课堂。同学们来到课堂上不见老师,而且手中拿着写好的考核论文放到讲台上,以为这门课已经结束了,这是十分自然的。实际上,对于这门课的最终考核,与这最后这一次课是脱钩的;最后一次课的授课内容,不作为年终学期考核的对象,而这种做法本身,相当于取消了对于最后这一次课的内在约束力。

第二,老师宣布“不及格”在先,学生踢门在后。当发现人数不足,杨帆恼羞成怒的反应是当场宣布凡是没有到场的学生获“不及格”处罚,并且将教室门反锁,不让外面的同学继续进来。这才发生了有学生踢门现象。凡是从事过教学工作的人都知道,如何将考勤与考核成绩联系起来,学校有着明文规定。从这所大学的网上可以查得“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范(校字[2003]56号)”,其中第八条明确写道:“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换句话说,除非某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他才不能取得该课成绩。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学生有反应过度,虽不可原谅但是可以理解。

他事后第二天写给院领导的信中,再次白纸黑字写道:“缺席者被我认定为考勤与考试作弊,不能及格。”身为教员,他对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如此缺乏了解,目无校规一味在学生头上挥舞大棒,将学生当作私自泄愤的对象,当作听任宰割的羔羊。

对于一个学校内部来说,各类教学规范就是这个学校的“法”,它们拥有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既适用于从事教学所有老师也适用于所有学生,不能允许有任何人超越于这个“法”之上。而杨帆作为一个任课教师,凭什么可以随便宣布,当天缺勤的学生全部“不及格”?他的宣布就是这个课堂的“法”吗?就可以凌驾在学校的“法”之上吗?

第三,老师骂人在先,学生骂人在后。踢门的事情发生之后,杨教授当着在场的几十个学生,失去控制地抛出一连串污辱性的词语“混蛋”、“畜生”、“王八蛋”、“老鼠”……。前两天我就此事与我所属教研组同事们交换了意见。有人认为老师在课堂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发火,有人认为至少在任何情况下老师都不能当众骂人。这最后一条,得到了全体在场老师们的一致赞同。而老师如果在课堂上率先骂人,你放了这个榜样,学生便很容易顺着你的上下文接着往下说。我这不是为学生辩护,而是问你老师在课堂上作出什么榜样在先?

我不否认当事学生在这件事情上有不当之处。但是我还要说,通常在老师与学生的矛盾中,老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比起学生来,他是有权力者,因此也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件事情在矛盾升级的每一步上,都与老师本人的极端做法有关。

保证一个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除了教学规范,其次便是教师的德行,再其次是学生的纪律及素质。在遇到问题之后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如何化解矛盾,平息冲突,则体现了一个教师的风范。而杨帆则在激化矛盾的方向上越走越远。从一开始,他就从来不曾考虑过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将一切推给学生,直至最后与一位欲离去的女生发生肢体冲突。

在促进和完善当今中国法制建设方面,这个学校的专家教授们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而她的学生们,正是未来中国法制建设方方面面的接班人。在学校期间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们,是否能够从老师身上得到言传身教,从而建立起对于法制法规神圣、牢固的信念,同时习得如何做人的良好德行,此事非同小可。

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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