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回哈佛访友,习惯上要去大学出版社展销部“泡”一会儿。准确些说,是跟进门左手的七架折价书泡。这七架书二三二围成一方天地,中间一小桌,对着览书人的背,桌上贴一纸条,写两个拉丁字“caveat emptor”(读作“概不退款”)。书,都是新书,只是封皮被求书的手无意折了一角,不能再卖新书的价了。规矩是人们都知道的:先标半价,半价若无人问津,则降到书架最底一格“一元书”之列。普林斯顿大学娜塔丽·戴维斯教授的力作《马丹还家》就是从一元书中捡来的。
书不厚,正文加注释162页。插图精美,有手绘地图一幅,大法官高拉博士作《判决书》两页,十六世纪人画的农家乐、夫妻行、真假先生、木腿正义若干。封底的宣传是这样几句:“聪明伶俐的农民阿尔诺眼看打赢了官司,不料杀出一个木腿人,当庭戳穿他的骗局,将马丹的名字、财产和妻子归了自己。本书作者乃著名历史学家,(同名法国)电影特约顾问。千古奇案,今添新说。”本文要探讨的,是新说涉及到的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我们先介绍案情由来,而将有关文献和论著列在文末,供读者参考。
一五三八年,法国南方列日河谷一小村里,巴斯克人盖尔的十四岁独子马丹娶了殷实人家的十二岁姑娘白特兰为妻。不知中了什么邪,马丹一连八年未能做成丈夫。直到一老妇“仿佛从天而降”(白特兰语),指点小俩口做了四次弥撒,吃了秘制圣饼,新娘才完婚怀了孕。可是儿子生下没几个月,马丹突然离家出走了。据说他偷了父亲一口袋麦子;小偷是巴斯克人最瞧不起的,偷自家人更属大逆。那是一五四八年的事。
白特兰母子一等就是八年。伤透了心的老盖尔夫妇一病不起。临终他们宽恕了马丹,把全部家产留给他,托叔叔彼埃尔照管。一五五六年夏,邻村的小旅店住进一位风尘仆仆的客人,管自己叫马丹。消息传来,马丹的四个妹妹忙推着白特兰赶去相认。起先她不敢认:当年马丹可没有那么浓的胡子。新马丹却十分亲热,而且还记着藏在衣柜底的白裤衩——他们的信物。她终于吊上了他的脖子。末了,彼埃尔叔叔拥抱了侄儿:谢谢上帝,马丹还家了。
新马丹待人和气,村里的大人他几乎全叫得出名字。碰上别人没认出他,他就讲小时候一块干过的丑事。渐渐地,大家都知道他为国王打过仗,到过西班牙。飞鸟还巢,从现在起他要一辈子跟妻儿厮守了。这老兵不愧是见过世面的,不久就开始了买卖田地的营生。有一天,他向叔叔问起老盖尔的遗产有没有收支细账,彼埃尔的脸色变了。
扯来扯去,结果侄儿告了叔叔一状,拿回了老盖尔留下的田产。彼埃尔从此认定了新马丹是个冒名顶替的骗子,只苦于找不出有力的证据。一五五九年夏秋之交发生了两件事:先是一个过路的士兵声称马丹被火绳枪打断了脚杆,现在是拄着木腿走路的。接着有人在旅店把新马丹叫作阿尔诺,绰号“大肚皮”,据说新马丹托那人带了两条手巾给阿尔诺的兄弟。于是彼埃尔到法院谎称自己是白特兰的监护人,开出逮捕令捉拿新马丹,并逼迫白特兰做了附加民事诉讼的原告。案子几经周折,最后移送土卢市法院刑事庭,由大法官高拉博士主审。新马丹十分沉着,将彼埃尔的证人一一驳斥。正当法庭因证据不足,准备开释被告、追究彼埃尔诬陷罪之时,一个木腿人闯进了法院。经过隔离提审、当庭对证、亲友指认,真相终于大白:新马丹被处以绞刑,焚尸灭迹。
戴维斯新说的出发点,是不满意电影为保持悬念而将历史事件作了简化处理。她在序言中说,历史留下的“声音”里,不但掩藏了事实,还叙述着“可能”和“或许”,使学者得以提出种种历史的假设。例如,原始文献(高拉的《判决书》和乐悉尔律师的《马丹传》)未提白特兰合谋的可能,因为照法律看来,女人的“脆弱本性”很容易给恶人以可乘之机。女人和儿童、残疾一样,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不承担完全责任。后世论者(如毕塔瓦和路易丝)虽然提出了不同看法,却无详实论证。戴维斯深入列日河谷地区,搜集调查了大量十六世纪婚约、遗嘱、土地买卖合同、教堂和法庭档案,尽量逼近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和心态,提出白特兰完全有可能为了摆脱活守寡、争取有夫之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主动接受新马丹,与他共建新生活、新身份。这就妥善解释了为什么白特兰一方面能不顾家人反对,坚持与马丹完婚(按教会法,婚后三年未结合者,可请求作废婚姻);另一方面又敢于抓住机会,与阿尔诺合谋,直至木腿人的到来。
笔者的兴趣,却是在戴维斯进而提出的一个历史假设:如果阿尔诺不跟彼埃尔争遗产,俩人和平共处,骗局会不会戳穿?她拿这个问题去请教小村的农民,他们笑道:“那傻小子行是行,可他骗了人!”戴维斯同意这个朴实的看法。她解释道,恶人假事长不了,并非因为假马丹是村里唯一撒谎的人(彼埃尔不是冒充白特兰的监护人吗?),甚至也不取决于真马丹回家;而是这个大谎得一直说下去。假造的夫妻,心里必不踏实,迟早露出可疑的行迹,影响亲戚感情和社会关系。这不像《十日谈》里装扮丈夫摸黑偷情的大学生,只求好事一场。新马丹要当真丈夫,每天晚上都回到妻子的婚床,令起了疑心的村里人难以忍受。一句话,阿、白共同塑造的新家庭虽出于自愿,且有爱情支持,但他们终归是负疚的,有悖于伦理和正义,免不了演成悲剧。
这个假设的结局不能说不可能。可是从心理(负疚)推行为(可疑行迹),再推行为结果(引发纠纷、戳穿骗局),中间环节太多而难以一一证明,颇有循环论之嫌。
不过小村农民的看法,却是法律必须考虑的。他们说的实即西方传统上所谓“蹒跚的复仇神”(hysteropous Nemesis)或“跟踪而至的正义裁判”(opisthopous Dikē),也就是真善合一的信念。按照这个传统,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却像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Poena)”。法律的职责在于确保正义的落实。无怪乎戴维斯问道,如果高拉博士追求的是真善统一,为什么他一面判焚尸灭迹,令人们永远忘却恶人;另一面却两个月不回家休息,用(读者面较广的)法文而非通行的拉丁文赶写出《判决书》,使假马丹的故事留“芳”千古呢?
这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法庭审判规则。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不尽合情合理。例如本案中,农民一无肖像、二不识字(无笔迹可验),马丹的长相和身体特征就难有客观的衡量标准。法庭于是检查被告的知识(回答)是否与证人提供的有关马丹的知识(证词)相符,审判成为对被告的记忆、口才和应变能力的考验。事实上,提审对证时真马丹的记录反不如早有准备、训练有素的假马丹好。法庭当然知道有这种可能,因此决定侧重亲友相认(四个妹妹最后都认了木腿人),而不发用刑令(question préalable);用刑在这类案件中会使原告、被告和证人都乱供一气,搅混本已渐趋分明的阵线。
这其实是一种我们熟悉的竞赛制举证原则:赢家总是先赢了多数(往往有利益牵扯的)亲友,联合起来迫使对手回答难以反驳的指控。回到戴维斯的假设,在民事方针以家族利益为重、大可应用罗马法“失入不如失出”原则的情况下,只要阿、白合谋,阿、彼和睦,木腿人即使回来控告,恐怕也只落到小炉匠斗假胡彪的下场:巴掌打在自己嘴巴上。
还是散文家蒙田看到了深一层的问题。他觉得高拉所依据的理智判断,运作生杀大权的司法程序,实在是不甚可靠的工具。“真与假,两副面孔相差无几,我们却只有同样的眼睛看它。”木腿人有哪一点比阿尔诺更像八年前的马丹,有哪一样凭据不是某人主观想象的结果呢?为什么大法官不能像古代雅典战神山上的法官那样老老实实宣布:“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
这确是极有意义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实际指出了法律程序有不止一个目标:一方面从审判技术着眼,必须看到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à raison cède)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能够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统一的传统说法。而戴维斯没有意识到,这两个目标虽然相互矛盾,却都是法律致力于达到的。
因此,高拉的《判决书》讨论罪行起因、恶人的坦白和灭亡,就不止是一个疑案的学理分析;它同时也表达了法律的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高拉的判决和著书并不矛盾:让灰土复归灰土,一如正义来自神明。《判决书》这么告诉我们:
判决下达后第四天,那间放着白特兰婚床的小屋门口,竖起了绞架。“谢罪仪式”(amende honorabie)从教堂的台阶上开始。犯人光头赤足,只穿一件白衬衣,双手高举火炬。他首先恢复自己的真名连同绰号,然后高声请求饶恕,向上帝、国王、法庭、马丹、白特兰、彼埃尔道歉,向四面八方汇拢来观看行刑的人们承认:他,“大肚皮”阿尔诺,无耻的恶人,冒名顶替霸占了别人的财产,玷污了别人妻子的名誉。为此,他要特意表扬土卢市大法官高拉博士,感谢他的英明裁判恢复了正义。他一面踏上绞架,一面回头恳求站在家门口的马丹不要迁怒于妻子——村里人都可以证明她的忠贞不渝。他一一列举白特兰的美德;从这给他生了两个女儿(存活一个)的女人那里,他不敢希冀完全的宽囿。就这样,坦白一句接着一句,直至赤脚悬空,火炬落上柴堆,点燃了行将吞噬他的纯净的火焰。
一九九四年二月于香港豫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