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者或许并不反对人具备美德,但他们过分乐观地坚信,单纯依靠个人理性的思考、觉悟乃至计算,再加上启蒙者的理性教育,人就可以具备私人生活中需要的私德,也可以形成认同自由民主价值的现代公民精神。他们对人、进而对公民有一种理想化、浪漫化的认知,当然也就觉得,不需要私人社会的中介,人就可以从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状态,直接通往完美的公民社会。
这是一个巨大的谬误。
经过学者的讨论及媒体的传播,人们已经熟悉了“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诚然,公民社会乃是社会自治及民主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自然有待于公民社会的健全发育。
不过,在中国,谈论任何一种来自西方的话语,都可能面临时空错位的尴尬。经历过二十世纪的巨大变迁之后,中国目前所处的情形可能是最为特殊的。当人们热烈谈论“公民”社会时,很容易忘记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事实:我们根本就缺乏一个健全的私人社会或者说“私民”社会。恰恰是由于“私民”社会在过去一个多世纪一步一步走向解体,公民社会的基础才被抽空,进而影响到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之健全发育。
私民社会的毁灭
人总是呈现为私人-公民(private-citizen)的复合体,因而也同时生活于私人社会及公民社会中。人作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社会的动物”,首先生活于家庭及亲属网络等私人性社会关系中,他可能具有某种私密的个人信仰,他需要从事经济养活自己及家人,等等。因此,他生活在私人社会中。当然,人作为共同体的公民,生活于更为复杂的社会网络中,社区、国家的治理与他的个人生活、命运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他也总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表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身份。
人的这两种身份在不同时代各有侧重。在古代社会,大多数民众基本上只生活在私人社会。20世纪初那些对中国积弱积贫痛心疾首的先进人士就形容中国人是“一盘散沙”。但这说法未必准确。那个时代的人并不是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者所主张的原子式的生存,而是生活于完整的私人社会结构中,这个社会结构可以满足他的几乎全部心灵、精神、物质、社会甚至公共参与的需要。当然,这种参与没有达到民族国家的层面,因而,人确实不是西方那种参与城邦或民族国家公共事务的“公民”,但不能否认,他的生命存在大体上是完整的。
从20世纪初开始,激于中西发展水平的强大对比及中国近代化过程的挫折,知识界一步一步地向着启蒙的惟理主义狂奔,最终形成了林毓生先生所说的“全盘性反传统主义”。启蒙者以自己充满激情的理性为标尺,对各种自发形成而历史悠远的传统制度、观念、价值,从知识上、价值上予以彻底否弃。
这已成为一项新传统。今天,听到重建私人信仰、重建传统的社会制度的呼吁,看到民众在这方面的行动,有些知识分子就忧心忡忡,惟恐被解放出来的人被重新置于道德的枷锁中。有些人提倡国学教育,也立刻有知识分子激动地表示反对,其理由是:与其进行国学教育,不如进行公民教育,仿佛这两者是相互冲突的。
确实,现代以来,很多坚持启蒙理念的知识分子近乎偏执地强调“私德”与“公德”的区分。他们是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在他们眼里,个人作为儿子、丈夫、教师等等的身份是多余的,甚至更糟糕,从原子式的个人的角度来看,这些社会关系是压迫性的不平等关系,应当彻底打破。在启蒙的心灵看来,私人社会对于人的科学、理性、民主生活来说,根本就是多余的。启蒙的目标就是把人从他们心目中愚昧、非理性的价值、社会结构、信仰中解放出来。启蒙分子是价值上的专制主义者:他们相信,人需要由他们本人用理性来启蒙,不经他们批准的伦理道德体系对人进行教化则是不文明的。
这种摧毁私人社会的理念在二十世纪中期变成了广泛的破坏性政治社会运动。经由这场文化与社会的大浩劫,各种原有的社会关系,比如宗族、行会、乡社、私人企业等等制度,被国家权力全部打碎。人成为直接面对国家的个人,并被国家自上而下地编入单位、街道、公社中。但此时的人并不是公民,而只是被动员的对象而已。最重要的是,传统的家庭关系也被打碎。残缺不全的家庭不再承担多少道德教育与信仰熏陶的功能,学校和单位则成为几乎是惟一的教化机构。这样的教化,免不了完全被政治控制,目标仅在于塑造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为了这一目的,也刻意地抑制私人之间关系的任何发育,不论是在家庭内,还是在家庭外。
因此,在二十世纪中期的几十年时间中,私人生活的各种必要组织、制度遭受严重破坏,两三代人没有条件去享受完整的私人生活,个人安排自己生活、安顿个人心灵、精神的私人社会,比如家庭、宗教、社区等,基本上解体了。而且经由反复的灌输教育,人们从心理上、价值上对那些私人关系已经不再有敬意。尤其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们普遍认为,人情往来、亲戚邻里关系等等,纯粹是一种多余的、没有意义的人情负担,竞相以推脱它而自豪。
就在这样的状态下开始了市场化。国人在商业化生存中如鱼得水,经过此前文化上、知识上的解构及政治社会运动的冲击,人已经从私人社会的结构中剥离出来,成为原子式的个体。他完全受霍布斯所说的自保的欲望、增加自身利益的动机所驱动,不用考虑其他价值,也不受烦人的规范的约束。利益计算的商业交易关系毫无阻拦地支配了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一切领域。
这恐怕是中国经济奇迹的精神根源。只是,人们在发财的同时,也觉得很累:人人都叹息,别人缺乏诚信。不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在公共生活中,甚至在家庭生活中,最起码的信任都成了稀缺品。人果真成了主流经济学所设想的“经济人”。
但是,这样的时代只有商业而无社会。在私人社会的废墟上,信任和合作几乎成为不可能。而缺乏了这种信任,公民社会当然只能是空中楼阁。某位老板捐资一大笔钱用于慈善企业,人们本能的反应是:这小子肯定是要拿这笔钱换来赚大钱的机会。热心社区自治的人士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必然会有很多邻居站在一旁看热闹,他们想,这些家伙肯定是要自己成名,自己获利。
同样,很多从事NGO事业、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士都有一种深刻的无力感。这部分地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管制过于严厉,但更多地是因为,他们发现,在这个财富遍地的国度,他们却筹集不到资源;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很难得到道义上的支持,反而经常遭遇猜疑。在道德荒漠中,是没有公共之善可言的。
私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呈相关关系
回过头来看,不能不承认,没有健全的私人,就不可能有负责任的公民;没有正常的私人社会,就不可能有成熟的公民社会。
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有一种复杂的双向互动关系。私人社会培育民众最基本的道德,形成一种主流价值,培育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相互信任。而正是这些私德构成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动力及行动的精神基础。中国古人讲,“求忠臣必入孝子之门”,十分生动地说明了私德与公德的关系。健全的私人社会有助于把个体训化成公民。
私人社会也为公民参与自治、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组织资源。公民社会所追求的治理形态肯定是自治,而私人社会的很多组织,可以直接用作自治的手段。公民以个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是无力的,而私人社会则提供了参与的最基本的组织手段,至少可以训练人们的合作、组织技巧。健全的私人社会让人们知道如何做公民。
因而,如果对不同共同体进行横向比较就会发现,在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很多人羡慕美国的民间基金会十分发达,公共社会的方方面面十分发达,而这与美国相对健全的私人社会,相对古典的价值观念,直接相关。人只有经过私人社会的驯化,才有可能节制利己本能,使同情心、良知展露出来,从而使其行为可为他人预期,并对他人有基本的信任。
私民社会以传统为根基
启蒙者或许并不反对人具备美德,但他们过分乐观地坚信,单纯依靠个人理性的思考、觉悟乃至计算,再加上启蒙者的理性教育,人就可以具备私人生活中需要的私德,也可以形成认同自由民主价值的现代公民精神。他们对人、进而对公民有一种理想化、浪漫化的认知,当然也就觉得,不需要私人社会的中介,人就可以从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状态,直接通往完美的公民社会。
这是一个巨大的谬误。人的理性没有这么大的魔力。私德不可能因为启蒙的理性教诲就自然生成,公德更不可能。相反,私德必须借助于某种教化体系来养成。人节制自己本能的道德习性是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通过耳濡目染、通过专门的教化而习得的,而不是理性反思的产物。哈耶克毕生都在批判那种理性的自负。人的理性没有能力分辨,什么样的规则对于共同体的存续、对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合作是合适的、必要的。相反,人们只是在私人社会中习得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传统伦理规则,因而过上了文明的生活。公德则是以这种私德为基础,并在其与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的互动中逐渐地生成的。
因此,一个健全的私人社会,必然呈现出相当程度的保守性,因为那些合理的道德规范不可能被理性地设计和重新构造,相反,它们蕴涵于传统的价值、道德、宗教中,并渗透在私人社会的这种传统制度、组织中。道德教育只有借助于传统宗教、信仰的神秘魅力才能有效地对个体发挥作用,具体单个人的理性计算和理性反思不可能在个人内心中生成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至于启蒙者依据理性所设计出来的新道德规范体系,终究不过是过眼烟云——大约只有启蒙者才会自负到去为全人类设计道德规范体系。这种努力不过是一种理性的滥用而已。
故此,若人们希望本共同体的公民社会健康发育,就必得接受传统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近年来支持某些人士所倡导的国学教育。儒家的振兴、其他各种宗教的复兴、各种传统节日的复兴、人们对家庭价值的重新珍视乃至国学教育等等,都是一种有助于社会发育的可喜迹象。这种私人社会的重建,当可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丰厚的土壤。只有具有善心的企业家才会成为慈善家,只有孝敬自己父母的人才会想到帮助他人的父母,只有关心心灵生活的人才会关心自由。
不过,有些人士把国学教育、传统复兴与公民教育、公民社会对立起来,他们说,与其复兴传统,不如创造自由的新传统,与其进行国学、儒学教育,不如进行公民教育。他们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以为个人可以直接从时刻计算利害得失的理性的狼,进化成为负责任的公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认定,传统道德就是“三纲五常”,这种纲常名教是落后的、反动的,只会培养出奴性的人格,阻碍现代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公民人格的发育。
后一个认知,被人重复了无数遍,但终归是思想偷懒的情绪化判断。从政治性功用的角度来观察,任何一种宗教、道德体系都是含混的。西方的道德、宗教体系恐怕也与自由的公民人格之间不是那么严丝合缝。这并不奇怪:人在私人社会中所习得的道德习惯,只是其参与公共生活的基础,公民人格、公民道德终究是在这种私德与人们的公共活动的“资相循诱”中生成的。传统道德纲目中那些适合于公民生活的部分会在这个过程中生长、放大。但是,没有种子,这一过程本身就无从谈起。
公民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公民是指古典意义上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公民,还是现代意义上积极争取自由、维护个人权利的公民,或者是当代意义上积极参与自我治理、从事非政府、非赢利性活动的公民。但是,人不论扮演哪种公民角色,都以其系明理的、有良知的、有道德的私人为前提。
更进一步可以说,一个人可以不必是积极的公民,只要他是个好人,具备常识、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人,则不论对社会还是对自己,就差不多够了。假如在此基础上,他又具有公共精神,自可推动社会治理更上一层楼。但假如社会缺乏“好人”,那社会就连最基础的秩序都不存在,又何来善治?如果连私人社会都残缺不全,又何来健全的公民社会?而私民社会的发育或者说恢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复兴。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