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农历岁末,回顾匆匆而过的2024年,不免感叹读书不够多、读书不够精深。作为一个专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人,读书应该是最基本的工作,可是由于要按计划“出成果”的急迫心理,多数的日常时间是在“读论文”和“想写论文”的焦虑中度过的。“从论文到论文”的科研虽然可以按时完成考核任务,但确实感觉没有写出自己满意的成果。
如果说有些感触颇深的收获,还是来自不抱任何功利之心的读书。过去的一年是法律史学成果丰硕的一年,众多的优秀著作吸引了我。
法律史学佳作涌现
我浏览过的著作不一定全面,但无疑属于法律史学领域的佳作就有二十余种。其中专业而又有趣味性的专著有龙大轩的《“案”中观察:中华法文化寻踪》、秦涛的《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张田田的《木兰无名,缇萦无踪:法律史视野下的女性悲喜》、谢晶的《治盗之道:清代盗律的古今之辨》、陈超的《〈红楼梦〉士人礼法面面观》。以上这几部著作属于传统法律文化领域,不仅法律史学专业的学人会喜欢,对其他专业的读书人也有足够的吸引力。
有三部法史专业的著作,汪世荣与王斌通合著的《中国判例制度史》、喻中的《中国法理学史》(三卷本)、范忠信的《明刑弼教》都是由资深学者领衔的力作,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占据了我年度书单的显著位置,包括李栋的《东法西渐:19世纪前西方对中国法的记述与评价》、何俊毅的《从天下到世界——国际法与晚清中国的主权意识》、李启成的《碧血难招蜀道魂——晚清资政院研究》、刘昕杰的《法政逸史:转型时代的法律人》、童旭的《近代中国土地征收的立法与实践》。张本照的《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则是一部贯穿清中期到清末的刑罚制度史。
张希坡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何勤华的《董必武法制思想研究》、韩大元的《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三位资深学者以不同题材和视角,探讨了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建构符合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
外国法律史研究的佳作包括高仰光的《纳粹德国的法与不法》、王银宏的《凯尔森与纯粹法理论的实践性研究》、田雷的《八十七年:美利坚的创制(1776—1863)、陆大鹏的《巴比伦怪物:魏玛共和国犯罪鉴证实录》、徐爱国等合著的《遇见法学家:西方法哲学简史》。
“从法制国到法治国”
由于个人的偏好,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实现从法制国到法治国”的问题,在浏览的基础上我又回过头细读了三本书。
《〈周官〉与周制》是我读得比较仔细的一部著作。此前读过许多俞江教授有关近代法律史的著作,他对《周官》的研究成果确实令人惊奇。在读研究生期间,我也曾读过《周礼》,感觉是一套理想化的制度,而且是一套非常枯燥的职官清单。自汉代以来,研究《周礼》的学者大有人在,关于成书年代与制度内容的真伪一直聚讼纷纭。
首先吸引我的是俞江教授将《周礼》正名为《周官》,其书名《〈周官〉与周制——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也表明这是一部史论结合的著作,不仅是注疏与考辨,而是建构性阐释我国早期的国家制度。正如在《前言》篇首,作者所揭示的研究宗旨:“不仅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抱着自审与自新的决心。”本书不仅运用了“以他经解此经”的方法来考镜源流,并“以经注史”来复原和解析《周官》与周制。同时,通过考古发掘材料与文献交互论证,来辨别文本的原本与后人的改窜。作者深入探讨了“疆域国家”的概念,分析了“疆”与“域”在古代中国的含义以及它们如何与国家制度和鬼神信仰相结合。
从疆域国家来看《周官》,它就是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周王国疆域内的制度体系,而疆域国家便是一个制度集合体。周制是周王之制,《周官》是周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其效力辐射到诸侯封国以及卿大夫士人等更小的群体,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与《荀子》的《王制》篇,《礼记》中的《王制》不同,《周官》主要内容是周王治理国家的现实制度体系,虽有后人的添加附会,主体内容多有现实依据。而《荀子》的《王制》是在战国后期,回望已经衰微的周制,希望恢复周代的王道王政。《礼记》中的《王制》则是汉儒们向前看,所描述的是实行王道王政所必须推行的制度。
作者结合考古资料,考辨《周官》制度的真伪,不仅是考证《周官》中的制度是否存在过,“而是要锁定制度与时代的关系。把一种制度放到它实际有效的时代,就是存真”。对先秦时期东亚疆域国家的发展变迁及其制度规范进行了考订,重新审视了东亚早期的疆域与华夏文明的起源。
韩大元老师在2014年出版了《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十年之后出版了《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韩老师在翔实的史料基础上,阐释了“共同纲领”一词的由来,详细复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的起草、审议、通过、文本、宣传、实施等各个方面的客观史实,包括中共中央决定起草、与民主人士酝酿、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成立、《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形成。他对草案的审议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共同纲领》的宣传方式、实施保障、实施过程以及其对1954年宪法的影响。他从制宪权的角度分析了人民政协制定《共同纲领》的立法性质,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民主的正当性,并发挥了提供政权合法性的功能。本书为理解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化”作出了历史的阐释。
韩老师在书中特别强调第一手资料是进行学术讨论的基础性条件,警惕二手资料可能带来的以讹传讹的弊端,让后人了解客观史实,从制宪的历史中培育对人民宪法的认同。同时,该书也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从服膺外部到关注本国实践,确立了主体实践与理论自觉的趋势。《共同纲领》对我国宪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知识体系的建设,都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是韩老师“三部曲”的第二部,下一部大作应该就是《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了。
在细读前两本书之后,我又翻出了前些年存的一本旧书,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科特的《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斯科特总结检讨了早期制度理论与新制度理论的区别,早期制度理论主要关注制度的经济和政治功能,而新制度理论则强调制度在社会和文化中的作用。斯科特认为制度由三大基础要素构成——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要素。规制性要素指向的是法律和规则,规定了行为的约束和义务;规范性要素包括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指导人们的行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涉及共享的信念、价值观和认知框架。
斯科特特别指出制度并非静态的规范,只有通过制度化,才能实现其功能。制度化包括三种基础机制:制度生成、制度维持和制度扩散。而制度是在组织的场域中得以创建、实施和变迁的;组织通过与制度环境的互动来获得合法性,并在制度化过程中形成相似的结构和行为模式。斯科特的《制度与组织》,还讨论了思想观念和物质利益关联机制,为理解制度与组织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该书对于研究组织如何在制度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应对环境变化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重新认识古今“法治”
读过《〈周官〉与周制》《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这三本书,令我对古今的“法治”有了新的认识。从中华文明的法律传统来看,制度理性是贯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的连续脉络。制度理性也是诠释古今中外法治的最小公约数,我们所学习的外国法治文明成果,必须具备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理性。
疆域国家的范围内,国家作为最大的组织,其制度理性及实际运作决定了人民的幸福和国家命运。制度理性可以概括为这样紧密联系的三个要素:首要的是主体要素,越是普遍的主体,越合德合智的组织,越彰显制度文明的高度;其次是组织主体以其实践经验和系统理论构建生成的规范体系,法律是这个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范体系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三是规范体系能够得以有效实施,以自觉遵守为上善,以轻度强制干涉为中善,以高强制性惩罚作为最后保障。制度理性是特定时代由特定组织群体生成具备德性与理性的制度体系,又维持制度的实施,平等地惠及普遍性的个体。
郁郁乎文哉的周制,即是中国早期国家的善治形态,由国家社会组织运作的庞大的制度体系,在那个时代的物质水平上实现了具有制度理性的文明秩序。中国近代则经历了诸多曲折,至《共同纲领》才迎来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奠基。中国近代自清末变法到南京国民政府新政,一直存在法律变革的焦虑,为求富强急迫地仿效西方制定、修订各种法律。法制体系可以通过从外国法条到中国法的搬用迅速地建立起来,而法治的秩序却难以实质性建立。
清末变法已过去两个多甲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愈发完备。至2024年年底,我国的法律已有300余部,不输于当年仿效的任何一国的成文法体系。当下的法治课题是,如何使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符合,如何使法治体系具有预期的时效,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是2024年的热门话题,如果把现代化还原为更本质的概念,其核心就是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持续推进,需要以制度保障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的协调统一,推进技术革新基础上的工业化、经济的市场化、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城市化。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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