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1 次 更新时间:2025-01-0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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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共有15个部分,规定了60个方面的改革事项,推出了300多项改革措施。其中,《决定》在第9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明确了法治改革的政策要求,涉及到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以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五个方面的法治工作。《决定》除了在第9部分全面和系统地阐述法治改革的各项主张之外,还在其他14个部分阐述不同领域问题时提到了法治改革、法治创新以及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政策性命题,对于科学地处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一步当为的法治工作作出了全面和系统的政策部署和制度安排。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要高度关注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辩证关系。

一、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第9部分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不难解读出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手段与目标的关系。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首次把法治与现代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上可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其第4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到2035年,其中一项目标就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可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是把“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作为2035年同步“基本建成”的制度目标。十九大报告实质上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事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虽然在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中并没有明确涉及法治建设的内容,但是,二十大报告非常明确地肯定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及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政策性命题之后,非常明显,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并行和包含的关系。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特别是要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九项本质要求”。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赖以实现的保障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阐述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时使用的是“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不是“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上述两种表述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法治如果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前提,那就意味着没有法治就必然没有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不具有离开法治而独立存在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法治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作用存在,那么就意味着在实践中,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独立形态,在理论逻辑上不存在先有法治后有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中国式现代化在时序上至少与法治是共时共相存在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的是保障,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加强”条件,而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中国式现代化还需要党的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来加以引导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在上述价值规范的保障下也可以有效存在并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离开法治的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可能就不具有必要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就不牢靠。因此,尽管法治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条件出现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上,事实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是已经走向现代化道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但这绝不意味着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忽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放弃法治。偏离了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必然受阻,没有法治的充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不可能达到既定目标。

三、法治现代化才能真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事实上,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保障作用,法治本身也必须走向现代化。很难想象,一个不具有现代化品格和特征的法治能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只有法治本身首先现代化,才能在现代化法治的推动下有力地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因此,法治在发挥自身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作用时,必须通过法治改革和法治创新,使得法治能够始终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具体要求相适应,必须改革一切与中国式现代化相背离的落后的法治因素甚至是阻碍因素,要通过创新法治价值、法治方式来推动法治本身的进步,从而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更好的、更充分的法治保障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治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进行法治创新的具体制度路径,特别是突出了要加强立法领域的法治改革,要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等,这些法治改革举措既革新了法治的价值内涵,同时又为法治走向现代化创造了制度条件,并为从整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法治日报》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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