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将法律史的学科内涵融入法治中国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48 次 更新时间:2023-09-1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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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  

 

讲清楚、能贯通、致于用是法律史学科的主要任务,法律史学者应不断更新学科内涵,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具体而言:

第一是讲清楚。法律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理论讲清楚,这就需要通过系统的法律史料、法律数据,厘清中国法律的起源、历史演变,讲清楚其核心精神标识。只有讲清楚,才能判断分析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糟粕,才能谈及继承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二是能贯通。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红色的法治文化,还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三个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既是一脉相承的,又存在着时代的断层。而法律史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研究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内在动力,中华法律文化是如何实现一脉相承的。要把这三种文化讲清楚、能贯通,把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能够贯通,这是法律史学的一个重要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不仅是做历史考证,还要有理论建构。法律史需要有一个贯通古今的学说,才能阐明中华文明为什么能够五千年屹立不倒,每到危难的时候,它总能够历尽劫难而重生,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法律史学科必须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贯通古今的法治历史理论。

第三就是致于用。法学是实践学科,法律史是法学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一部专门史,它一定要为我们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思想素材、制度模型、核心价值。只有能够提供致于用的法学知识,法律史学科才有独立生存能力和必要性。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考辨、挖掘、阐释,在理论和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都服务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总目标。法学是实践性学科,致力于体系性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法律史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其法律史料考辨、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阐释,不仅仅是为了还原中华法治文明的过往,还为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脉络指引未来,为整个法学体系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为现代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提供规范参照。邓小平曾借鉴《礼记?礼运》中古代社会的善治理论,在改革开放时期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丰富的历史宝藏,有诸多的宏大理论和微观问题等待去考辨、挖掘、阐释、转化、发展、应用,新时代给予了法律史学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法律史学人应坚持守正创新,与其他学科交叉协同,在讲清楚的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治文明基因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协调,绽放出时代光彩。

客观地来讲,法律史学人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事业中,尚须努力。从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数据来看,法律史学存在着三低的问题——低发表,低引用、低转化。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史学有九种连续出版的高水平专业集刊,其中四川大学法学院编辑的《法律史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编辑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都是学界公认的优秀集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有着深厚的基础和连续的传承,特别是在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领域一直独具特色。在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曾是整个东北地区的首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积累了法治化治理的宝贵经验。希望黑龙江大学能够大力支持法律史研究,在红色法治文化研究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本文系张生研究员在《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讨会的主题发言)

作者:张生,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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