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坛信步》(四)
2024年观点综述(三)
税收制度经济学初探(简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特别是1994年第一轮税制大改革以来、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为什么没有重大突破?中国的三大税制改革为什么总是碎片式修补不能按二十大三中全会要求“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是多种因素制约的结果,其中指导税制改革的理论应当是重要因素。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的实践,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
中国的税制改革在经历30年的大改革之后,应当遵照总书记要求,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税收发展实践。这就是老朽提出《税收制度经济学》的初衷。
一、建立《税收制度经济学》的客观性
(一)国家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孟子》曰,无规矩不成方国。规矩就是制度,国家税收就是国家税收制度。因此,探讨税制改革就是探讨税收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忌碎片式修补、顾此失彼,比如税收程序法(《征管法》)就未与税收实体法(《增值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同步推进。
(二)税收调节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全过程。因此,探讨税制改革就是探讨税收制度与四个环节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三大税制改革应当在四个环节同步推进,否则社会再生产会受阻,比如当前的生产过剩、消费不振。
(三)迄今为止税收制度改革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规划,特别是缺乏中长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划是导致改革碎片化难以总体突破的重要原因。其中更缺乏“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
二、《税收制度经济学》概述
税收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即研究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制度对市场主体涉税经济行为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市场主体涉税经济行为和经济形势反作用税收制度改革的应用经济学分支。
税收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税收新型生产关系(税收制度)适应税收新质生产力(税收能力)发展规律。
税收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宗旨是系统、整体、协同推进三大制度改革、推进税收治理两化:即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税收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治、税收公平、税收效率。
三、《税收制度经济学》基本架构
(一) 税收制度经济学总论
税收的三大特性:税收形式的三大特征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传统教科书);税收地位作用的三大特征即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2020年中改委);税收职能的三大特征特征的筹集性、调节性、优结构性(2014年政治局)。
税收制度经济学强调税收职能的政治、经济两重性(本文同意胡静林局长这一观点),故税收制度经济学又可称为税收法律制度经济学;强调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强调税收对推进共同富裕的双重作用;强调税收制度改革与财政制度改革的同步推进;强调税收三大制度之间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强调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定原则;强调优化税收制度结构;强调现代科技工具对提升税收能力的作用;强调征纳双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等等。
(二) 分论:税收三大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税收体制(管理)基本经济制度
税收体制基本经济制度是关于税政管理权的基本税收制度,当前施行的分税制,其核心是权力的分配,包括三权:
一是税收立法权。即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分配,比如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地方附加税具体适用税率。
二是税收收入分配权。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比如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等。
三是税收执法权。执法权在税务领域表现为税收征管权。比如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等。
第二、税收实体基本经济制度
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税收实体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是税负,关键是优化结构。
一是优化税收负担五大结构。包括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名义(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企业税负与个人税负;行业税负与优惠税负;全国统一市场下的地区税收优惠税负结构等。
二是优化税收实体制度的三层结构。包括第一层两类结构即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第二层同类结构即税种内部结构;第三层同种结构即税种要素结构等
第三、税收程序(广义征管)基本经济制度
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税收程序(广义征管)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三大税收新体系改革,关键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技术、业务、组织三大变革的融合;
二是推进税收执法新体系建设,规范依法治税、依数治税和从严治税;加快智慧、效能税务建设;
三是推进税收服务新体系建设,协调税法遵从第一与社会满意第二的关系;推进优化符合中国特征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设;
四是推进税收监管新体系建设,包括智慧稽查;纳税人端、决策人端、税务人端的三端大数据风险防范体系、机制建设。
第四、税收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税收经济制度实质是税收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健立税收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关键是健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当前,建设重点应当加强三大基本制度建设:一是弥补税收体制制度法律空白。比如,当前《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仍为立法空白;二是推进程序税法与实体税法的同步出台。比如《增值税法》出台后《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当尽快协同出台;三是完善实体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比如《消费税》、《销售税》、《数字税》、《赠与遗产税》等适应新形势的税收立法;四是厘清抽象税收行为与具体税收行为的责任归属,规避执法风险。比如,因抽象税收行为产生的不确性风险,不应当由一线具体税收行为承担;五是明确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程序、协调内容与协调责任与义务。比如《税收征管法》与行政法(尤其强制法)、刑法(尤其刑诉法)、民商法(尤其公司法)等的协调。
综上,税收制度经济学或税收法律制度经济学不同于西方制度经济学,是依据国情、融经济、治理、法律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经济学分支,其初衷是推进三大税收制度系统、整体、协同的建设、形成新型税收生产关系、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