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税坛信步》(二)
2024年观点综述(一)
有总结才有提高,从本期开始简要总结2024年提出的主要观点,请友人批评指正。
一、关于研判财税改革的基本逻辑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论是研判改革思维逻辑的钥匙,方法正确事半功倍;反之事倍功半!研判财税改革的思维逻辑包括定位、背景两大要素。决策层的定位决定改革的路线图,背景即形势决定改革的时间表;定位不明确似为摸石头过河,影响改革的路线,定位明确后决定改革的是形势背景。
房地产税改革完全验证了这一基本逻辑方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在定位未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仓促提出的,引起各阶层激烈的争议。这一争议直到十九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才使房地产税的定位有了比较间接的表达,至此关于房地产税的三大定位大规模之争才告一段落。二十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质上是维持十九大的间接提法。
显然,十九大、二十大都没有直接表述房地产税,但实质上却明确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制度条件即住房制度改革。(详见第二讲、第三十三讲)
二十届三中全会突破了十九、二十两次会议谨慎未明提房地产税的顾虑,直接表述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令人疑虑的是,房地产税尚未开征何谈“完善”?愚以为,这里的“完善”显然是指制约房地产税开征的制度条件,这从二十届三中全会安排的语境中可知。全会是在提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以及“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向国人明确发出了关于房地产税的强烈信号:在完善住房制度、市场模式、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等四大制约因素的前提下适时启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显然,三中全会已明确在决策层已基本达成启动房地产税的路线图。根据三中全会关于“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的要求,我大胆预测2029年简易房地产税可能启动。
为什么2021年全国人大已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2022已正式启动,而2023年3月财政部突然叫停?这就涉及基本逻辑思维方法的第二个层面即背景与形势问题。定位确定了改革的路线图,形势决定了改革的时间表。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不出台紧缩性政策、特别是在中央连续召开金融形势及对策会议的经济形势下,叫停具有紧缩性质的房地产税则顺理成章了。
可以判断的趋势是:如果四项制度改革较为到位、如果再无灰犀牛与黑天鹅的干拢,那么,2029年启动小范围试点是可能的。
因此,当中央改革的定位明确之后,决定启动改革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形势背景。
需要说明的是,本期探索的是思维逻辑方法,房地产税只是典型举例,至于开征是个复杂问题,不是本讲探索的重点。有兴趣的友人可网上搜查、参考我曾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风凰卫视世纪讲台的讲座和武汉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的专题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