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展:采蘋三章章四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 次 更新时间:2024-12-2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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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蘋》​,大夫妻能循法度也。能循法度,則可以承先祖、共祭祀矣。于以采蘋?[插图]哪裏採大蘋?南澗之濱。真部。南澗的水濱。于以采藻?[插图]哪裏採水藻?于彼行潦。宵部。在那個流潦。一章。先言采之。〇按:一句問,一句答,全詩爲問答體。于以盛之? 用什麽來盛它的?維筐及筥。 是方底筐子和圓底[插图]箕。于以湘之?韓,湘作鬺。用什麽來煑它的?維錡及釜。魚部。是三脚鼎鍋和没脚鍋兒。二章。次言盛之、湘之。于以奠之? 在哪裏擺祭的?宗室牖下。 家廟的窗子下。誰其尸之? 誰是那個主祭的人?有齊季女。魚部。

〇韓、齊作[插图]。這小心能幹的少女!三章。末言奠之、尸之。文有次第。〇《孔疏》云:​“三章勢連,須通解之也。​”〇按:季女在家,於時教成。將嫁,用爲辭廟之祭,亦即所謂教成之祭歟?

〇今按:​《采蘋》​,爲“貴族之女”​(​《後箋》​)在家“教成之祭”​(​《箋》​)而作。毛、鄭皆據《禮記·昏義》爲説。詩末稱“季女,少女,即大夫妻。猶稱女者,明是未嫁之詞。已嫁,則爲主婦助夫氏之祭,不得言尸之矣”​。​“召南大夫之妻,娶異國之女,推其在家教成而祭之時而言。​”​(王氏《集疏》​)​《序》稱“大夫妻能循法度也”​,與《鄉飲酒禮》鄭注語義同。此用爲樂章之義。按《儀禮》​:合樂歌《周南》​,則《關雎》​、​《葛覃》​、​《卷耳》三篇同奏。歌《召南》​,則《鵲巢》​、​《采蘩》​、​《采蘋》三篇同奏。​《禮記·射義》​:​“​《采蘋》​,樂循法也。​”射禮樂章、卿大夫以《采蘋》爲節,亦由此詩大夫妻能循法度之義推而用之。此詩初解無甚争論。明清學者間,始有一顯著之争論。明何楷揭出:​“​《采蘋》爲詩人美武王元妃邑姜教成,能修此禮而作。​”​(​《古義》​)姚際恆駁之,復謂“其意甚巧,而足以動人”​(​《詩經通論》​)​。李超孫疑之,而謂其“似有足據,姑從其説”​(​《詩氏族考》​)​。按:襄二十八年《左傳》​:​“公過鄭,伯有迋(往)勞于黄崖,不敬。穆叔曰:伯有無戾於鄭?鄭必有大咎。敬,民之主也,而棄之!何以承守?鄭人不討,必受其辜。濟澤之阿,行潦之蘋藻,寘諸宗室,季蘭尸之,敬也。敬可棄乎?​”何楷據此,以謂:​“季蘭,意即邑姜之名,不可知。齊,太公先世所封國。太公仍封于齊。當文王爲西伯時,太公以女邑姜妻武王。計其時,太公年已老,則邑姜爲季女無疑。其言濟澤之阿,則尤齊地之證據。讀有齊季女之齊爲齋,誤矣。​”其説頗引起《詩經》學者之注意。清翁方綱云:​“以愚度之,此季蘭必是當時實有其人,今不可考矣。若杜、孔所説,則凡季女皆可稱季蘭,無此事也。穆叔之語,去古未遠,在當日所引,必是古之實事,正可與詩相證。而注家不能稽也,則説詩者復何傅會之有?​”​(​《詩附記》​)最後王先謙云:​“​《左傳》濟澤之阿云云,正釋此詩。濟阿,蓋季女所居。蘭,或季女之姓。惜古義就湮,莫可尋究矣。​”似是何楷用《左傳》穆叔之語,以證此詩之古義,確爲有據。而指實詩美邑姜,則有待證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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